裁判文書改革論文

時間:2022-02-02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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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改革論文

一、裁判文書改革回眸

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公正與效率”的主題不斷實踐,全國各級法院已經充分認識到裁判文書改革的重要意義,紛紛采取措施進行改革,回顧幾年來的改革情況,可謂形式多樣,各有千秋。如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云南煙草大王褚時健等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的刑事判決書。這一判決書與傳統的判決書模式相比有一個最大的特點是,在“事實和證據”部分,改變了在高度概括控辯主張之后千篇一律地敘述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的寫法,而是在“事實和證據”部分開宗明義地用“評判如下”作為由頭,圍繞控辯主張和雙方舉證、質證的內容,將法官認證的過程、理由和結論予以充分地表述。廣州海事法院在制作的裁判文書中,一改傳統的“本院認為”判詞的表達方式,直接將主審法官的個人意見、包括合議庭的不同意見標明出來。

針對以上各種形式的改革舉措,學者羅書平點評為:以“評判如下”的內容取代“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的改革舉措,完全符合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發展趨勢。以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作為標志的中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將傳統的“糾問式”的審判方式變革為“控辯式”的審判方式??剞q雙方的訴訟地位將由形式上的平等逐漸走向事實上的平等,而刑事裁判文書是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是否平等的最直接的體現。

司法實踐表明,絕大多數的訴訟案件即使是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控辯雙方的主張中涉及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內容,也并不都是“針鋒相對”的。因此,這里就有一個如何對控辯主張中有爭議的焦點問題進行概括,針對這個焦點問題引導控辯雙方舉證、質證并在此基礎上進行認證的問題;對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判文書試行“填充”格式,這種較為“超前”的做法,符合我國司法實踐需要。

筆者認為,各地法院所采取的各種形式的改革措施,其中不乏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改革舉措,但其中注重形式的居多,重視實質的較少,未能把現代司法理念中的核心內涵“公正與效率”真正體現出來,仍然存在著許多不足,尚需進一步規范和完善。

二、裁判文書改革中存在的不足與弊端

研究各地法院的裁判文書改革,筆者認為,存在很多的不足和弊端。尤其是不能反映庭審的全貌或全過程,不能體現審判公開的內容。裁判文書作為訴訟過程的記錄,表明著法官審判權的運用和訴訟各方的權利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然而,目前的裁判文書改革還沒有真正走出職權主義的陰影,法制和當事人色彩淡化,考慮社會公眾識別能力少,考慮法院自身感覺行文方便多。判決書的主要內容仍是法院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的理由,據此形成法院的判決。從判決書的內容看,一個案件的事實,判決的理由,都是由法院決定的,而不體現是當事人舉證、控辯雙方意見及適用法律的結果,難以表露民主與法制的思想,難以體現公正、公開的現代司法理念,使當事人對裁判文書的信賴程度不高,影響裁判文書適用法律的效果和尊嚴。由于當前法院裁判文書不能全面反映司法活動,說理不充分、透明度不高,不能充分表達司法公正。面對這種現狀,筆者認為,將現代司法理念融入改革之中,指導改革實踐,才能真正獲得裁判文書改革的成功,才能真正實現公正司法的目標。

三、現代司法理念與裁判文書改革

司法理念,是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動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也是基于不同的價值觀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思考。現代司法理念是人們在現代司法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與精神指導,是我國依法治國條件下需要確立的司法理念。現代司法理念是現代法治原則的結晶,是法律文化的積累,是司法客觀規律的集中反映。

現代司法理念作為一種系統的理論提出來,其意義在于:一是司法制度在設計中應該有系統成熟的理念作為基礎,準備不足會導致法律之間的不統一,影響法律制度的穩定性;二是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變革,沒有形成相對成熟的理念對其進行指導,容易導致改革的盲目性;三是理念的匱乏會造成思想的混亂、信仰的缺失,僅靠口號和群眾運動式的動員不可能真正樹立起司法的權威。這些理念支配著人們建立制度、運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動??偨Y歸納現代司法理念中的核心內涵,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公正與效率”這一世紀主題,在司法審判工作中,其他現代司法理念要服從并服務于這一核心,與這一核心相統一。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要確立中立裁判理理念、司法公開理念、權利平等保護理念、法制統一理念、實體和程序并重理念、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并重理念,都是圍繞公正與效率這一主題展開的。簡言之,司法審判工作或各項審判方式改革工作,必須要樹立以“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為核心,以公正、中立、平等、公開、統一、文明、高效等為基本內涵的現代司法理念,為人民法院體制建設、機制改革和未來發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和司法環境。作為審判方式改革重點之一的裁判文書改革,必須要貫徹體現現代司法理念中的公正與效率這一核心內涵,同時也要將其他現代司法理念融入其中,使改革后的裁判文書真正成為展現人民法院公正執法良好形象的載體,及對社會公眾進行法制教育的生動教材。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處理好現代司法理念與裁判文書改革的關系。

1.裁判文書改革必須體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既能運用體現公平原則的實體規范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義務,又能使這種確認和分配的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1]。公正司法是每一個法官的神圣職責,它不僅貫徹在每一個訴訟活動和環節之內,也體現在每一個法官所作出的每一項公正裁判之中,從一定程度上說,后者的意義必定遠勝于目前而未真正實現的公開審判[2]。這種公正性主要表現在:一是實體裁判的公正。包括運用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客觀、準確的認定事實,正確地適用法律,依法公正合理地作出裁決。二是裁判程序的公正。包括法官在制作裁判文書之前必須進行冷靜、詳細、慎重和適當的評議,要對各方提出的論點和論據進行仔細的討論和衡量,法官在制作裁判文書時要充分注意到各方的觀點和論據,并加以評判。據以制作裁判的事實必須經過合理而充分的證明,應明確其制作裁判的根據和理由,向各方及社會公眾公開證明自己所作載判公正的合理性。三是裁判形象的公正,這實際上是由前二項派生出來的。所謂形象公正是指存在社會公眾內心的對人民法院和法官評價的尺度,雖不直接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實施,但影響法律權威性,反過來影響執法[3]。形象公正很重要,因為一個不公正的案件是可以糾正的,但在人民群眾中形成不公正的形象則是很難扭轉的。

2.裁判文書改革必須體現司法公開

司法公正的前提必須是司法公開,司法公開要做到審判規則公開、庭審過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度,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的社會功能。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不只是審判過程和裁判結果的書面反映,更重要的是表明法官在審理該案時審判權運用的是否公正。在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主義國家里,裁判文書說理公開,不僅是法官的義務,也是當事人的權利。此外,裁判文書除了約束當事人,打擊犯罪,保證法律具體實施的作用外,還肩負著法律宣傳教育的作用?,F代社會科技革命日新月異,立法不斷,人們無暇顧及每部法律規定,相反,卻關注于身邊的每份裁決,極欲知曉裁判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如果不公開裁判文書的說理,裁判文書宣傳法律、弘揚法治的目的就很難達到。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法院的審判權也是人民群眾賦予的。這就決定了人民法院的執法活動必須向人民群眾公開,接受人民的監督,對人民負責。這里的公開不僅包括案由公開、審判公開,更包括裁判文書中的定案證據、裁判理由、適用法律、裁判結果的公開,即通過裁判文書將審判過程全部公之于眾。

3.裁判文書改革必須體現司法中立

在裁判文書改革過程中,我們必須嚴格把握司法中立,擺正法院及法官的位置,維護司法的被動性。以所謂“民不舉官不究”作為我們行動的指南。為了保持我們居中裁判者的制衡作用,法官不能主動介入任何爭議從而表現出失去中立立場。而應根據當事人舉證、控辯雙方意見據實分析認證,切忌憑主觀隨意取舍。徹底杜絕的“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嚴格遵守三大訴訟法的規定,正確認識程序法獨立存在的重要價值,對程序法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絲毫不能剝奪,給法院規定的義務也絲毫不能省略,程序法未授權法院行使的權力,絕對不能行使,法官要時刻保持居中裁判的地位,以體現司法的公正性、嚴肅性及權威性。尤其作為新時代的法官,更應成為司法中立理念的最先接受者和實踐者,要更加嚴格地要求自己,對于因理論基礎不實、意義認識不足、小節“不太注意”等原因而產生的有違司法中立的思想、做法,必須徹底鏟除。努力摒除破壞司法中立地位的習慣做法,使司法客觀規律得到具體落實和體現,使裁判文書體現法官中立裁判的立場。

4.裁判文書改革必須體現司法效率

我國目前的審判力量還相對較弱,而各類案件數都呈上升勢態,案情也日趨復雜,法官的工作壓力已經相當大。如何將審判人員的精力有效集中于案件事實的確認與推論最后的結論?體現在裁判文書改革上,就是有效地減少其在這方面的重復勞動。裁判文書的相當部分是表述案件的客觀情況和審理過程,這些內容在案卷的其它部分都有充分、詳細的記載,過于強調這些內容的完整和詳盡,無疑會分散審判人員的精力,反而會使應當重視的部分得不到充分的論述?,F在,許多基層法院的審判人員面對巨大的工作量,每天都疲于應付,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大量的重復勞動占用了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這對于提高案件審判的質量是非常不利的,也與我們裁判文書改革的初衷大相徑庭。對于具體案件而言,效率與公正始終是一對對立統一的矛盾。過于強調效率固然會使公正得不到保證;但一味強調公正,也會使效率大打折扣,使案件一拖再拖,“遲到的公正等于不公正”,最終也會使實質上的公正難以實現。

四、深化裁判文書改革的幾點建議

建議1:裁判文書首部的寫作除應具備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基本要素外,還須寫明案件受理時間、交換證據、開庭時間和次數、審限延長批準情況等,存在重審、移送管轄、中止訴訟情況的,也應予說明。即應體現出審件審理的全部經過。當事人訴辯主張、控辯雙方意見部分的寫作應具有客觀性,概述訴辯雙方意見須具體、完整,切忌憑主觀判斷隨意取舍,除當事人或控辯雙方不規范的用語外,盡量用其原有的表達方式。在詳細處理上,當事人無異議或控辯雙方無爭議的事實和主張可簡要說明,重點反映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及控辯雙方爭執的主要問題,為認定事實和闡述裁判理由作好鋪墊。對證據的來源與否應有一個合理的說明。

建議2:證據分析和事實認定部分的寫作應完整、清楚,做到不遺漏主要事實,證據的分析和認定應詳略得當,重點突出,著重對爭議事實分析論證。因為法院認定的事實,是依靠證據來證明的。法官查明事實的過程,也就是審查認定證據的過程。在訴訟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有可能是真的,也有可能是假的,但無論真假,都需要法官進行審查分析。尤其對控辯及訴訟各方有異議事實部分的證據更要充分分析論證,最后被認定的材料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特別是隨著科技的發展,當事人偽造證據的手段越來越高明,這就更需要著力對證據進行分析與論證,因而審查證據構成了審理的基礎,對案件的判決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在證據事實認定過程中,既不能事無巨細,記流水帳,又不能只羅列證據,不認定事實。

建議3: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裁判的理由是法院裁判文書的靈魂,是把案件事實和裁判結果有機結合在一起的媒介,理由部分闡述充分、合情、合理、合法、才具有說服力,最后的結論才能站得住腳。因此,要改變以往裁判文書講理不透徹或根本不講理的狀況。在寫作時可以采用說理的方法,可引用法律規定,在法律規定明確的情況下,可以引用或簡述法律規定內容,直接得出結論。也可運用法律解釋的方法,對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含義不明的,要依據立法原意對法律規定的含義進行解釋。對法律沒有規定的,要依據法律的基本原則,及權威的法學理論進行闡述。

法官代表國家制作的裁判文書,是窺視一國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是公正司法的最終載體。對于我國的司法人員來說,司法裁判文書的改革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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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旭.審判方式改革的目標和內容[J].政治與法律,1998,(1).

[4]陳界融.論判決內容中的法理分析[J].法學,1998,(5).

[5]王利明,姚輝.審判方式改革的問題研究[J].法律適用,1998,(5).

[6]武樹臣.裁判自律引論[J].法學研究,1998,(2).

[論文關鍵詞]司法制度訴訟法裁判文書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的不斷修改與完善,裁判文書改革在審判方式改革的大潮中也有了很大改觀,但目前裁判文書的質量并無實質性進展,筆者認為裁判文書的改革離不開現代司法理念的指引,本文從現代司法理念出發對法院裁判文書改革進行了深入地分析,以期使法院裁判文書改革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要求,達到公正司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