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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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分析論文

一、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倫理基礎

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問題,論者實多,卻一般僅憑主觀感情就認為中小股東權益應該受到保護而囿于保護措施的完善與提出,沒有分析應受保護的更深層原因,導致在論述過程中或時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矯枉過正,故本文首先探討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倫理基礎。

(一)控股股東侵犯中小股東權益的表現

從理論上講,所有股東對公司財產都無直接控制或支配的權利,他們只能期待著通過公司經營機構出色的經營活動給其帶來投資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司股東應是利益一致的整體,大股東與中小股東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權、股東平等原則,中小股東應該同大股東享有同樣的權利。然而,由于股東之間對公司的影響能力存在差別,尤其是在“內部人控制"十分顯著的現代公司,若不能保證公司的大多數董事是獨立的、高度中立的,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就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當股東對公司的影響能力差別過于懸殊時。這一點在世界各國的司法實務中都能找到例證。從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要求所有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獨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也不可能改變這一事實)。這種利益沖突最具典型意義的就是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沖突。當大股東對公司具有實質上的支配地位的時候,在資本多數決定原則啪作用下,控股股東能將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現出來,從而產生了控股股東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利益于不顧的可能性,若沒有相應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東權益受損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公司大股東利用其控股優勢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結構不規范侵害中小股東的權益:相當一部分公司大股東交叉任職,權力難以制衡,即使設立獨立董事,由于產權不明,高層管理人員與獨立董事很容易形成高層共謀,造成公司決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給大股東侵害公司和中小股東權益提供了便利條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如果股東違反公開、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則和同股、同價、同權“三同”原則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東權益;③利用資本多數決定原則侵害中小股東權益,資本多數決定原則是股東平等原則的必然要求,每個股東都是平等的,但并非每個股東對公司的權力都是一樣的,大股東由于擁有較多的股份,而擁有較大的表決權,按照這一原則,持股最多股東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另外一個權力對抗制約大股東的權力,那么這個權力極有可能通過公司而被濫用,其結果必然會侵害中小股東權益;。④利用關聯企業轉移公司資產,從而侵害中小股東權益,例如,大股東利用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過高價收購或低價銷售的方式,將公司的利益轉移到與自己有關聯的企業,從而導致對其他股東利蓋的侵害;⑤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其規模的巨大及股權的分散,公司的控制權往往掌握在由大股東控制的董事會手中,公司董事往往基于大股東利益或自身利益長期從事利益輸送行為。這些行為使大股東本身或董事本身獲取暴利,但卻損害了公司大部分中小股東的權益。

(二)發揮股份公司的作用要求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股份及股份公司是人類文明長期發展的產物,是人類的偉大創造,假如對中小股東保護不力使他們的投資難以收到回報而不敢不愿去投資,不僅股份公司作為一種制度文明難以發揮作用,也使公司難以在短時間內融得大量資金,最終會損害公司的利益和大股東的利益。即使某個或某些大股東會從中獲益,但由于整個社會喪失了投資獲益的誠信環境,使投資安全受到威脅,這會嚴重妨礙社會事業的進行進而不利于社會的發展進步。一方面造成大量社會閑散資金不能投入生產環節,另一方面公司發展急需的資金難以獲得。這是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之所以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主要原因。另外,中小股東為獲取股息、紅利等收益而投資,使股票市場得以產生、活躍,產生了期貨、期權、投資基金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使得現代金融市場得以完善發展;投資收益除供日常生活支出外,還可刺激消費,促進消費市場的發展。因此,中小股東的投資使公司獲得了資金促進了生產的發展,投資者將收益用于消費既有利于人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善,又促進了消費,還為社會的閑散資金與對資金的需求搭建了溝通的橋梁,推動了社會更快更好的發展。如果有效維護中小股東的權利和利益,中小股東就很可能積極參與公司管理,獻計獻策,有利于公司競爭力的提高。如果一個股份公司擁有數量巨大的中小股東,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會影響,是一種無形的宣傳。.

(三)捍衛實質正義要求保護中小股東

在某種統一的標準或原則下,只能達到形式公平,實現形式正義,而從20世紀以來,透過形式正義,謀求實質正義日益成為人們注重的一個基本價值取向,實質正義要求我們在傳統法律制度以外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對弱勢群體給予傾斜性的保護。社會是一個有機整體,弱勢群體是社會有機體的一部分。按照有機體各部分功能互補、相互依存的觀念來看,如果不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或在社會權利分配中出現不公,損害或忽視弱勢群體的利益,那么整個社會的公平也將受到損害①。同樣,公司是股東共同利益的有機載體,只有作為弱勢群體的中小股東權益得到了保障,公司整體利益和大股東的利益才能最終得到實現。古典公司法在嚴格的資本多數決定原則和形式的股東平等原則下,達到了形式正義,卻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濫用其控股權和支配地位,損害了中小股東的權益,破壞了實質正義。因此,實質正義要求中小股東的權益受到保護。

(四)公司法在公平和效率之間的選擇

中小股東權益的確應予保護,但我們不該忽視問題的另一面。公司主要由大股東設立并根據資本多數決定原則在大股東操縱卞運行,大股東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往往是相同的,也就是說,大股東一般不會主動追求公司利益受損的結果,進而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公司主要因為大股東而存在,中小股東不對公司產生決定性影響,大股東只有在個別情況下才會為實現某秤目的而損害公司利益,從而對中小股東權益構成侵害。而中小股東自身的特點決定了他們更希望采用‘‘搭便車’’方式參與公司的內部事務。根竭股東購買股票的動機,可以將中小股東分為投資股東和投機股東兩類。對于投資股東來說,他們所關心的是能否定期從公司分配到固定的紅利,只要滿足了這個要求,他們便會對出席股東大會、參與、監督公司經營等事項漠不關心。對于投機股東來說,公司經營的好壞對他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股票的漲跌,以使他們從中獲取投機利益。另外,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或是行使查閱權、訴訟權,需要支付一定的交通費、伙食費等各種費用。這些支出顯然與中小股東個人實際獲得的利益不成比例。因此,對中小股東的保護僅限于極少數的情形(相對于不對之予以特殊照顧的情形),且保證控股股東控股權的實現比中小股東權益更應受到立法者的關注。只不過目前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之保護相當薄弱而使這一問題突顯。

對弱勢群體保護過多將不利于國之昌盛,社會之發展,北歐福利國家的現狀可資佐證,故維護了公平正義則必失之于效率。同樣,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是從公平的角度考慮的,大股東不應當濫用其控股地位影響公司的運作及前景并進而損害中小股東權益;但當我們維護了公平,捍衛了實質正義的時候,效率不得不被犧牲掉了,畢竟一般情況下大股東更關心公司競爭力的提高、公司的發展壯大,會為公司殫精竭慮,大股東獲取公司控制權直接控制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還可以節約監督費用,減少成本,有利于公司的經營激勵。實證研究結果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的業績與股權集中度呈正相關,即股權集中有利于我國上市公司的業績②。相反,中小股東對公司的感情沒有大股東深,利益相關性也沒有大股東緊密,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使大股東、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處處受制,難以及時有效地做出決策并貫徹實施而最終使公司在激烈的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但作為商法的公司法是更注重營利,更注重效率的。以股東訴訟制度為例,中小股東在一定條件下可提起公司解散之訴以維護其利益,但公司解散與營業維持原則相違背,不利于公司整體利益及大股東利益之維護,還給公司所在社區和所在地政府財政帶來損失。故而一方面要防止資本多數決定原則下的大股東的專橫,保護中小股東權益,實現社會公平和股東間的實質平等,另一方面還要防止單獨股東權起訴的情形下個別股東的濫用,危及其他廣大股東和公司的整體利益,損害了公司的存續和發展,不利于公司和社會進步的效率。所以,在公平和效率妥協的基礎上,我國的公司解散請求權應限定為持股在一定比例以上且有一定時限的股東,并應明確被告的資格,規范股東解散請求權的法定事由。總之,在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問題上,我們應當在公平與效率之間達到某種平衡,在此基礎上去探討對中小股東的保護才不會矯枉過正,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才會更有利于我國公司法的改革與完善,更有利于我國公司競爭力的提高以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占據制度優勢,更有利于在一種綜合考量各種利益的基礎上提出完善切實有效的、合理的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措施。

(五)公司法在自由與強制之間的選擇

法的理念是自由,作為私法的公司法,就更強調公司自治,公司自由了。在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眾多措施中,有不少是限制,至少是不利于公司決定自己意思的,這難免使公司自由受到限制,破壞公司自治,與公司法的私法性質相齟齬。況且我國目前公司法由于立法時間較早、國有企業改制的需要及計劃經濟體制沒有完全轉軌,導致其中強制性規范過多,授權性規范少之又少,而這次修改公司法應注重增加任意性規范、推定性規范,給公司一種權利,一種選擇,一種自治的空間,還公司法以本來面目,進而推動公平、高效、自由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所以,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應在自由與強制之間達到某種平衡。另外,雖然對中小股東利益保護應從整個法律體系的角度去審視,即不僅僅在民商法上,還要在行政法、刑法及訴訟法上配置種種措施以實現對之的全方位保護,但是,還應盡量從私法的角度去保護,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考慮公法手段,要盡可能通過賦予中小股東更多權利,賦予控股股東更多義務的方式而不是政府公權力直接介入的方式來保護,以在盡可能廣闊的范圍內保障公司的自由、自治。

二、構建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體系

在分析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原因、倫理基礎及綜合平衡各公司參與主體利益的基礎上,著眼于公司法的完善與改進,以實現中小股東權益的全方位保護為目的來研究保護措施,從公司治理結構、公司資本制度、公司的合并、分離、收購等方面梳理這些措施以實現體系化、全面化,而不致掛一漏萬。

(一)在公司治理結構視角下

在公司治理結構視角下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措施可從股東及股東會、董事及董事會、監事及監事會、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四個方面來論述。

(1)從股東及股東會來看

我國公司法應完善中小股東權利的體系:我國公司法除應繼續維護股東的表決權、查閱權、監督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利息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股優先權、股份買取請求權、轉換股份轉換請求權、股份轉讓或質押權、股票交付請求權、股東名義變換請求權外,還要完善股東的知情權,對董事、監事的質詢權:強制控股股東披露其與公司的關聯交易的相關信息,使中小股東能對其進行監督。現行公司法110條規定了股東對公司經營質詢的權利,但為有效實施之,公司法應將其規則具體化,一方面,應將質詢事項限于股東大會的目的事項,并規定董事、監事的相應說明義務;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股東濫用質詢權,規定在何種情形下董事、監事可以拒絕說明;②完善中小股東的股東大會召集權②:應降低行使股東召集權的持股比例,股東若遭董事會無禮拒絕,股東有權自行召集,費用由公司承擔;③確立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在股東大會就特別事項如公司收購、合并、營業轉讓、解散或修改章程等做出決議時,若股東對之持反對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時退出公司要求公司或大股東以合理價格購買其持有的股份。

(2)從董事及董事會來看

我國公司法除了要加強董事會對執行董事、經理的監督,改革董事會的結構,增添反映中小股東利益的董事,增加董事會會議的法定次數外,還要強化董事的義務與責任,規定董事不履行義務的救濟措施,董事執行職務過程中故意、重大過失損害中小股東權益應對中小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尤其是要建立兩項重要的制度。一是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巳我國證監會公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均有所規定,其雖然有這樣那樣的不足,與我國現行制度也有很多不協調之處,并出現獨立董事花瓶化、榮譽化、顧問化等問題,但我們仍應以寬容開放的態度對待之,力求盡可能使之與我國現行法協調,并在實踐中改進發展,趨于完善。首先應解決好獨立董事與監事會權利沖突的問題巴獨立董事與普通董事的關系問題,還要確定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構成比例,建立獨立董事的能力建設機制和選拔機制(可采用公開招聘,大股東、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專門委員會、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等方式),明確獨立董事的問責機制(對公司和全體股東負誠信義務、忠實義務、勤勉義務,不應屈服于大股東、內部董事,違反之要對公司、股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建立獨立董事的利益激勵機制(規定適當的報酬并規定是否可持有公司的股份等)。二是采納累積投票制④a當董事會面l臨股東集團之間的嚴重利益沖突時,倘若小股東集團在董事會沒有一席之地,就會在公司的各項政策中沒有充分的發言權,該制度使中小股東將其代言人選入董事會或監事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大股東與中小股東間的利益關系。股東累積投票權是指股東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按照累積投票方式參加選舉董事或監事的權利。所謂累積投票是指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擁有與股東大會擬選舉的董事或監事數量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分散選舉數人,最后按得票數決定當選董事或監事。鑒于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制度開始運作的時間不長,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十分脆弱,.公司法對之應采取強制主義(公司必須實施之)態度。另外,不得刁難少數派董事,縮小董事會規模。

(3)從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來看

我國公司法應強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規定經理不履行維護中小股東權益義務的救濟措施。

(二)在公司資本制度視角下

我國公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視角下完善保護中小股東權益之保護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努力。

(1)實行折中授權資本制

我國的公司資本制以強制性規則為主,其主導思路是傾向債權人利益的保障,其制度模式可歸結為以事先形式安排為特色的嚴格的法定資本制。這種資本制未能平衡公司參與人之間的利益,在防弊心態壓倒興利目標的既定框架內,偏重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忽視甚至阻卻股東的投資回報與投資退出的內在需要,從而在保障公司參與人方面出現規制上的失橫;這種資本制模式欠缺合理控股股東濫用權限的機制,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權限的法律限制弱化,尤其是受托人義務與責任規制的弱化,無法切實保障中小股東的權益。公司的資本制度模式主要有三種,法定資本制、折中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就投資回報的管制寬嚴而言,法定資本制模式下,強制性的投資回報安排與不具有正當性的嚴格的分配標尺,過度地限制公司對股東利益的回報;折中資本制模式下,投資回報以資產負債表標尺為準繩,其中股利分配是一種立法的允許;授權資本制模式下,投資回報是一個流行的商業判斷,現金股利回報是市場主流,公司分配的底線是公司是否具備償債能力。就投資退出的渠道暢阻而言,法定資本制模式下,減資程序的繁瑣、股份回購的嚴格禁止、股份回贖機制的缺失、異議股東評估請求權的空白,阻卻了投資退出的空間與可能;折中資本制模式下,有條件地允許減資、股份回購、股份回贖異議股東評估請求權的運作,為投資退出開辟了附有條件的空間;授權資本制模式下,只要滿足與公司分配同樣的財務底線的要求,立法者給予閉鎖公司股東以自我安排回贖與回購的空間,給予公開公司以自由回購、回贖股份的機會。所以,根據我國公司法實施的經驗教訓和我國公司運作的狀況僅僅為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權益(還為吸引外資、提高我國公司的國際競爭力等)就應當在公司法修改中采納折中授權資本制。

(2)有效遏制公司資本的空洞化,貫徹資本維持原則

首先要關注公司的注冊資本進行事先約束;其次要防止公司資本的不當流失進行過程監控,須遵循股東不得退股或抽回出資、虧損或無利潤不得分紅、.公司一般不得回購自己股份等原則,對變相抽回公司資本或掏空公司資產的行為需特別防范,如嚴格控制關聯交易或自我交易等;。第三要構筑保護公司資本充實的安全網以進行事后救濟,當公司股東利用各種手段掏空公司資本或公司董事為牟私利而致公司資產受損,股東或董事需承擔相應的責任,如通過“揭開公司面紗”對低資本化實施阻卻,通過責任保險對公司信用進行擴張,以誠信義務約束高級管理人員侵吞公司資產,采用衡平次位原則恢復以借款形式進行的投資等。

(3)完善股權退出機制

中小股東除可在股票市場上轉讓股份外,當其認為股東會決議對自己的利益構成或可能構成侵害時,應享有收買請求權,公司或控股股東應當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并賦予中小股東通過訴訟手段最終實現該權利的權利。

(三)在公司收購中

我國公司、證券等法律法規中要加強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應從以下幾方面來完善。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根據各國上市公司收購的立法實踐,我國證券法應對自愿的要約收購也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建議將證券法第82條中的“”這一表述刪去,對資源的要約收購與強制的要約收購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明確大量持股及其變動的信息披露之內容,比如,收購中使用的資金或其他對價的數量、來源、購買的目的及公司的發展計劃;應規定一致行動共同持股的信息披露制度。

(2)規制目標公司經營管理層在收購中的權利義務及反收購措施

規定中小股東有知悉權、建議權、合理阻擾權等,經營管理層的通知義務、評價及公告義務、禁止阻擾義務等,未經股東大會同意,目標公司管理層不得采取反收購措施。

①明確規定強制收購豁免的條件

這些條件主要是股份為無償取得,行使新股認購權,公司分離等原因而取得目標公司股份,因持股人的過失而持股的。

②明確對收購后續行為之規制

對于收購完成后的后續行為,建議在修改證券法時借鑒國外通行的做法,即如果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75%以上,可以由證券交易所安排其超過75%的部分陸續售出,以維持其上市價格。

另外,還應加強公司合并、分離、破產、解散等過程中的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參考文獻:

1、王保樹崔勤之.中國公司法原理.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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