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監獄罪犯人權探究論文

時間:2022-11-08 09:02:00

導語:我國監獄罪犯人權探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我國監獄罪犯人權探究論文

內容提要:保護罪犯人權是監獄工作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是豐富依法治國內涵、提升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應對國際人權斗爭的客觀需要。目前,我國在罪犯人權保障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不可否認,在罪犯人權保障問題上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問題甚至還很嚴重。認真研究、分析我國監獄罪犯人權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對策,對于提升我國監獄罪犯人權保障的質量與水平,在政治上和監獄建設的實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人權是憲制國家制度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而罪犯人權則是公民人權的一個特殊內容,是其特定條件下形成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及表達方式。保護罪犯人權是監獄工作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是提升社會主義法制理念、適應國際人權發展形勢以及對應國際人權斗爭的客觀需要。它不僅符合當今世界的行刑趨勢,有利于降低刑罰的負面影響,實現刑罰目的,而且更有利于提高監獄人民警察嚴格執法、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樹立我國監獄的良好形象。

一、我國在監獄罪犯人權保障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績

罪犯人權是人權的一個特殊內容,它是指具有罪犯身份的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其內容主要包括未被法律剝奪和限制的利益、提出未被法律剝奪和限制的主張。在刑罰實踐中,罪犯人權有廣義和狹義兩個層次的含義。廣義的罪犯人權是指所有具有罪犯身份的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而狹義的罪犯人權是指被判處自由刑并在監獄中服刑的罪犯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在我國,監獄服刑是自由刑最典型的執行方式,這種方式適用率高,執行情況復雜,因而它所涉及的罪犯人權問題便成了刑罰制度中的一個焦點、難點和熱點,倍受社會關注。

罪犯的人權源自《憲法》。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文明法治理念明確地寫進了憲法。憲法的這一內容為尊重和保障罪犯的人權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礎。對罪犯實行人權保障是我國政府的傳統主張和基本做法,司法系統特別是監獄為此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獄罪犯人權保障機制,其成果集中表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監獄法》明確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這一規定,一方面明確了監獄對罪犯權利保障的責任,另一方面也界定了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享受的權利范圍。從目前我國監獄的行刑實踐看,《監獄法》所規定的這些基本權利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圍內得到了展開,一般情況下罪犯已享了生命權、健康權、人格不受侮辱權、娛樂權、財產權、婚姻家庭權、宗教信仰權、未被剝奪的選舉權、通信權、會見權、申訴權、辯護權、控告檢舉權、受教權、批評建議權、立功受獎權、刑事減刑假釋與保外就醫權、勞動權、勞動保護和報酬權等基本權利。其中,對生命的敬畏和人格的尊重是罪犯人權的核心。對于這個問題,無論是我國法律還是行刑實踐都是十分明確的。

據有關權威部門的調查結論顯示,我國監獄在罪犯人權保障方面已經取得了巨大成績。在罪犯人權保障問題上,總的發展態勢正呈現出一種不斷文明與進步、不斷改進與完善、不斷人性化與人本化的良好趨勢。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在罪犯人身權利方面

第一,高度重視對罪犯生命、人身安全的保障。據統計,我國罪犯的死亡率,只相當于我國社會人口死亡率的50.85%,其中非正常死亡只占死亡罪犯總數的17.66%。相關調查還顯示,在不僅罪犯的死亡率呈逐年下降的趨勢,尤其在罪犯自殺、其他罪犯行兇致死、民警違紀致死等方面,更是呈大幅下降態勢。

第二,正常生活的權利得到基本保證。據罪犯調查材料反映出,他(她)們中的絕大部分人都對監獄提供的飲食、飲水、居住、被服以及零用錢等方面的供應或服務感到較為滿意,不滿意的人數不足10%,只有飲水一項的不滿意率較高,達到了18.4%。

第三,罪犯維持身心健康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監獄系統已經形成了由省中心醫院、監獄醫院和監區及分監區醫務室組成的三級醫療衛生網絡,其中罪犯床位占比56%以上。無論是衛生技術人員的配置還是罪犯就診次數,均大大高于全國居民的平均水平,分別達到每千人11.38人(全國居民每千人為6.12人)、每萬人8.73次(全國居民每萬人為1.9次)。另外,監獄對患有疑難病癥的罪犯,均邀請社會上的醫學專家診治;對患有嚴重疾病的罪犯,依法實行監外執行。調查顯示,86.2%的罪犯反映他們在監獄生病時能得到及時治療;將近80%的罪犯反映自己生病時監獄在伙食、勞動和休息等方面能夠給予照顧。

第四,罪犯的人格受到尊重和保護。調查顯示,有92.1%的監獄民警回答說在最近半年里本監獄沒有發生過民警刁難、歧視或侮辱罪犯人格的事情,只有6.6%的民警回答說在最近半年里監獄發生此類事情1~2起。對罪犯的問卷調查也印證了上述回答:有92.5%的罪犯回答說在最近半年里監獄沒有發生過民警體罰、虐待、毆打罪犯的事情,只有6.1%的罪犯回答說在最近半年里監獄發生過1~2起此類事情。

(二)在罪犯教育和文化娛樂權利方面

第一,相關調查顯示,有99%的罪犯接受了思想教育。這一措施使我國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6~8%的較低水平上。

第二,有93.5%的罪犯接受了文化教育。經過教育安排的文化教育,罪犯的脫盲率達到67.7%;達到小學或初中畢業水平的罪犯占比38.4%。

第三,有65.1%的罪犯接受了職業技術培訓。在職業技術培訓上獲得提高的罪犯占比64.3%,其中不少罪犯還獲得了不同等級的技術證書。

沒有接受上述教育在犯罪,要么屬于老弱病殘,要么因為自己是文盲且年齡較大(50歲以上)。

第四,有94.8%的罪犯參加過各種文化活動;有61.5%的罪犯參加過文體活動;一周內,看電視1次的罪犯為94.8%、2~3次的罪犯為45.6%、6次以上的犯罪為8.4%;一年內,看電影1場的罪犯為62.6%,6場以上的罪犯為25.5%。

(三)在罪犯勞動及勞動保障權利方面

第一,監獄基本保障了罪犯在勞動過程中獲得安全與健康、擁有必要勞動條件、預防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承受適當勞動強度等方面的權利。調查顯示,罪犯認為勞動強度很大的占比10.4%、認為勞動強度不很大的占比89.6%。

第二,監獄主要以實物形式給罪犯支付適量的勞動報酬,同時輔之以零用錢、獎金、技術津貼等方式。在對罪犯關于“超額完成勞動任務能否獲得一定的獎金”這一問題時,有61.8%的罪犯給予了肯定回答。

第三,休息權利保障上,勞動時間日均8小時以下的罪犯占比71.2%、9~10小時的占比22.3%、11小時以上的罪犯占比6%;每周休息1~2天的罪犯占比80.4%;法定節假日能夠得到休息的罪犯占比75.8%,回答不能得到休息的僅占2.8%;提問“生病能否得到伙食、勞動或休息方面的照顧”時,有78.1%的罪犯給予了肯定回答。

(四)在罪犯會見、通迅、訴訟等權利方面

第一,罪犯半個月接見1次的占比8%、1個月的占比43%、1個半月的占比3.5%、2個月的占比13.8%、3個月及以上的占比20.1%。罪犯在接見時能夠接收到親友物品的占比97.5%、少量錢財的占比98.7%。

第二,罪犯認為通迅權利“有保證”的占比80.5%、“有時有保證”的占比16.4%,只有2.3%的罪犯回答說通迅權利“沒有保證。”

第三,罪犯認為在監獄里申訴渠道通暢的占比79.3%、自己提出檢舉和控告的占比分別為12.2%和3.5%。

(五)在罪犯獎懲及程序合法性與合理性方面

在問及監獄民警實施的獎勵是否符合法規及有關程序時,罪犯回答“都符合”的占比42.5%、回答“大部分符合”的占比49.2%,二者之和為91.7%;在問及監獄民警實施的處罰措施是否符合法規及有關程序時,罪犯回答“都符合”的占比40.9%、回答“大部分符合”的占比50.3%,二者之和為91.2%。

(六)在罪犯財產權利方面

在問及監獄有無民警向罪犯或罪犯家屬索要財物時,罪犯回答“有”的占比15.4%、回答“無”的占比84.5%;在問及監獄有無民警侵占罪犯私有財物時,罪犯回答“有”的占比8.8%、回答“無”的占比90.8%。

以上調查報告及相關數據表明,就其總體狀況來看,我國罪犯人權是得到切實保障的。監獄在將罪犯改造成為自食其力、遵紀守法、能夠適應社會生活的新人這一根本問題上,其職責履行是較到位的,基本上達成了自己的目標。

二、我國監獄罪犯人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監獄罪犯人權保障的進步得到了罪犯及社會的認同,并已成為確保監內安全穩定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但是,面對國際公約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新要求,從操作層面上看,我國罪犯人權保障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勞動改造理論上存在缺陷,致使罪犯超時、超強度、高危險性作業成為當然。若站在現代文明監管的視角來看,那么,罪犯的勞動既是義務,更主要地應該理解為權利。但是,圄于廣大民警對現代法治理念的匱乏,在監獄司法實踐的具體操作中,長期以來一直將勞動改造片面解讀為罪犯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義務。一些罪犯在勞動負荷偏重,勞動保護力度較弱,罪犯勞動改造一直存在著量過大、強度太高、危險性突出等問題。一些監獄在季節性生產中隨意延長罪犯勞動時間,任意增大勞動強度;一些來料加工、來件加工的生產項目,為了保證合同約定期限完成任務,也不得不要求罪犯超時、超強度勞動,甚至加班加點吃住在工地,擠占法定假日和休息時間;還有一些監獄下達給罪犯的勞動定額太高,變相迫使罪犯超時、超強度勞動等。這些現象不僅造成罪犯在短時期內體力透支,侵犯了罪犯的身體健康權,而且直接違背了《監獄法》和相關法律的精神。同時,一些監獄為了降低生產成本、獲取最大利潤,坐視罪犯的生產安全和勞動保護,致使相關安全制度得不到應有的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更無保障,這就必然增大發生監管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更令人詬病的是,由于歷史的原因及行刑觀念的過于老套、陳舊,我國、尤其是我省的很多監獄都建立在老、少、邊、窮地區,惡劣的地理環境,必然造成罪犯的居住、生活條件極差,而且從事的勞動多是高瓦斯、高粉塵、高危險性的采掘作業,勞動條件極其惡劣,監獄在勞動場地的防粉塵、防有害氣體、防輻射、防噪音、防高溫、防凍裂等方面的勞動保障措施基本不到位,只有很少監獄能夠達到標準作業條件。長此以往,罪犯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權利,在這些監獄的具體操作層面上被漠視化,邊緣化。

2、罪犯的部分非主體權利被忽視,罪犯人權保障方面存在值得關注的軟肋。我國監獄在長期行刑實踐中對罪犯人權的生命權、財產權、平等權等主體權利比較重視,執法責任明確到位,保障措施多較得力,保障機制也基本形成,效果尤其顯著。不幸的是,個別監獄僅憑此據,就自詡他們已經在罪犯人權保障方面取得了完全的成功,不再思進取。可嘆的是,他們無意中陷入了淺層思維的誤區,并由此導致了執法工作中的直線思維。實際上,罪犯人權概念的范圍或邊界是十分寬廣的,其內涵更是非常豐富的。從理論上看,它至少包含罪犯人權的主體部分和非主體部分兩個基本方面。上述監獄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其所取得的顯著成績,基本上局限于罪犯人權的主體部分,而對其非主體部分卻被無意識化了、被弱化了。在我國監獄長期司法實踐中,罪犯非主體部分人權的缺失在一些監獄已成為一種習慣,一些執法人員對此的反應也相當遲鈍,比如,他們對罪犯的婚姻家庭了解關心少,法律援助和支持力度欠缺,對罪犯宗教信仰、批評建議、自我辯護、學習受教育再就業培訓、刑滿釋放后獲得安置和就業的權利等重視不夠,更有一些監獄的個別執法者,將罪犯的合法信仰視為邪教,把批評建議視為抗議,把自我辯護視為拒絕認罪,把刑滿釋放后獲得安置和就業的權利看作與己無關,等等。他們對罪犯人權的非主體權利方面缺乏正確認識,保障意識不到位,必然造成監獄罪犯人權保障工作的軟肋。這種狀況,同加強對罪犯人權保障的司法改革大趨勢很不相適應,存在著很大的差距。

3、部分監獄執法人員在罪犯考核、行刑等問題上缺乏實質上的公平公正公開。行刑上一律平等是監獄罪犯人權的一項重要內容。監獄對罪犯執行刑罰時,應當對所有的受刑者平等對待,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只要獲得同樣的考核記分,刑罰處遇就理應相同,絕不能因權勢地位、富裕程度的不同而對該部分罪犯搞特殊化,特別是職務犯集中關押的監獄,放松監禁,減輕勞動定額,同時對另一部分罪犯又加以歧視,做不到一視同仁,不體現公平公正。特別是在掌握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的條件或標準上,更應顯示出其平等性,誰符合條件,誰不夠條件,都要嚴格以法律為準繩,不能搞親疏貴賤,更不能搞特殊化。但是,在現實司法實踐中,一些監獄的所作所為,同行刑平等公正的要求依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個別方面甚至相去甚遠。有的為了搞好監獄的生產經營,利用罪犯的社會關系銷售產品、承攬加工業務、獲取優惠貨款、減免稅費,以優惠價格購買原輔材料;有的利用罪犯的社會關系辦理個人事務,實現家屬調動、子女就業、親友安置等個人目的;還有的利用罪犯(特別是職務犯)的社會關系為自己謀私利等。作為“回報”監獄對這部分“有功”罪犯在處遇等級、減刑幅度、假釋條件保外就醫等方面給予優惠,出現所謂“妥協執法”,進而導致司法腐敗。上述現象在監獄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監獄執法的公平公正,侵害了罪犯在“行刑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

4、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中對罪犯的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等方面的操作程序上,公允性和透明度欠缺。按現行“減、假、保”的具體操作程序,主要是由罪犯所在監獄有關部門,根據其計分考核或病情診斷書,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上報有關法院提請減刑、假釋或保外就醫;法院又主要是依據監獄呈報的書面材料,直接裁定這些罪犯的減刑、假釋或保外就醫,而未能完全將上述法律活動采取聽證、庭審等公開性、透明性的司法行為。從保障人權的視角看,這種操作程序忽視了以下兩個基本概念:一是無論是減刑、假釋還是保外就醫等,都是法律所賦予在押罪犯單個人的基本權利,是其個人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罪犯是否行使以及怎樣行使這些權利,理論上應該由他們自己來考慮或決定,而不應該由監獄越俎代庖。二是向法院提請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等問題,應該以在押罪犯自己作為刑罰行為人為主體,應該由他們自己直接向相關法院提出申請,監獄所應該并必需做的,只應該是向法院提交該在押罪犯在改造過程中的實際表現、或相關法律材料,目的是證明該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等方面的司法要件。

5、在其他罪犯特別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諸如未成年犯、女性罪犯、少數民族罪犯、艾滋病罪犯、外籍罪犯等。無論從立法還是執法的角度看,迄今仍未制定出系統、詳細的法律法規。未能很好地顧及到未成年犯、女性罪犯、艾滋病罪犯、少數民族罪犯、外籍罪犯等在生理、心理、年齡、風俗習慣、宗教信仰、文化差異等方面的具體特征和特點,未能采取切實措施來保障他們的人權,特別是在個人隱私、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學習進步、勞動保障等方面,依然存在著諸多積弊和熱點問題,亟待改進完善。

必須明確指出,在分析我國監獄罪犯人權保障方面存在問題的原因時,有一個根本性的、方向性的原則問題有必要再次重申:這就是,我國監獄不存在惡意侵犯罪犯人權的動機與行為,與當前國際人權斗爭中西方國家對我行刑區域人權保障的攻擊在性質上完全是兩回事,風馬牛不相及,決不能加以混淆或等量齊觀,否則就必然會落入別有用心的某些國家或政治勢力設置的陷阱。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性質和我國監獄實行的“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認為宗旨”的方針,從根本上拒絕了對罪犯人權的藐視與侵犯。迄今,在我國監獄罪犯人權保障方面確實存在不少的問題,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程度了。但是,盡管如此,客觀理性地、冷靜科學地剖析這些問題,我們就會發現,這些問題絕對不是我國根本制度與監獄基本方針上的問題,而是在發展中特別是操作層面出現的非主流性的、非實質性的問題。

三、我國監獄在罪犯人權保障方面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在罪犯人權保障方面,目前我國監獄司法系統之所以存在包括上述方面在內的諸多問題,其產生與形成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更是紛繁復雜的。歸結起來,其主要原因有:

1、監獄法律體系不完善,立法上存在缺陷。

相關法律之間沒有實現對接,出現了監獄對罪犯人權保障方面的法律性缺口。從全局上看,我國加入國際人權公約組織較晚,再加上我國對監獄罪犯人權保障法律體系的建立時間不長,以《監獄法》為標志的罪犯人權保障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迄今只有10多年時間,整個罪犯人權保障法律體系至今仍處在探索和初創階段,這與我國目前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時代特征相吻合。上述歷史的和時代的烙印,直接或間接地誘發出操作層面上的一系列問題。一是法律存在彈性空間和模糊概念,給法律自身造成負面影響。作為保障罪犯人權的主體法律-《監獄法》本身不夠完善。如《監獄法》規定:“國家保障監獄改造罪犯所需經費”。但沒有規定對不執行這一規定的責任追究制度與措施,致使目前相當一部分監獄民警吃“皇糧”、罪犯吃“囚糧”的問題無法得到切實保障與落實,在法律上給地方財政撥款留下了一個很大的彈性空間。又如《監獄法》規定:“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在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勞動時間…”由于法律對“參照”沒有做出明確說明和界定,對“季節性生產”也沒有做出任何限制性規定,這就為一些監獄無限制延長罪犯勞動時間埋下了伏筆、隱患,他們可以堂而皇之地從《監獄法》中找到所謂的“依據”和借口,造成一些非農業性的來料加工、來件加工等監獄企業,經常以“季節性趕工”、“不能延誤合同”等各種各樣的借口,迫使罪犯加班加點,不得不延時勞動。二是相關法律未能實現對接。近年來,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主要法律法規相繼進行了修訂,而作為刑事執法最主要的法典-《監獄法》已頒布近12年,卻一直沒有作相應修訂,導致《監獄法》中關于保障罪犯人權的條文與修改后的其他法律條文相駁,跟進速度明顯滯后,使罪犯人權保障的質量與水平的提升受到了極大的限制。三是少數監獄管理局、監獄超越《監獄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權力定位,自行制定五花八門的“土政策”、“土規定”(比如假釋破余刑等管理規定),習慣用老辦法實施監管,形成法律對罪犯人權保障的滯后效應,從而導致侵犯罪犯合法權利的違紀違法事件屢屢發生。

2、監獄民警對罪犯人權保障觀念淡薄。

監獄司法活動主客體強弱碰撞必然產生偏離履責主體的問題。監獄民警是罪犯人權保障的主導力量,由于過去長期受“左”的思想影響和過分強調監獄專政的功能擴張,不少監獄民警政治觀念淡薄,人權意識不強,重“人治”輕“法治”,總是抱怨《監獄法》對罪犯權利的保護規定太多,對監獄民警行刑的禁令太苛;更有不少監獄民警對國際人權公約等有關囚犯待遇方面的國際性文件缺乏學習和掌握,還有部分監獄民警竟然不知曉罪犯人權保障國際公約為何物。這種落后的思想觀念與監獄民警的履責要求極不相稱。

3、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欠發達的經濟狀況,造成監獄物質保障嚴重滯后,并由此帶來監獄內部管理安排上的種種弊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建設雖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有了很大改善,國家財政大幅增加,但是總體上講我國是一個人口多底子薄的大國,各個領域的欠賬太多,財政壓力凸現。監獄建設的欠賬尤甚,居然連最基本的開支都無法得到切實的保障。以2002年度為例,全國監獄系統各級財政的全部撥款僅占應撥款額的3\4,缺口巨大。長期以來,我國監獄習慣上采用的是財政撥款外加生產補充的財政體制。更有甚者,某些時期其獄內生產收入居然成了監獄的主要財源。這種尷尬的狀況,迫使監獄實際上履行了監管改造和創造經濟效益這樣的雙重職能。為了生存和維持,許多監獄對監獄企業都進行了層層承包經營,并繳納承包風險金。結果造成監獄不得不將工作重點放在最大限度地追求經濟效益上,罪犯勞動改造的性質異化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勞動。同時,損害罪犯的權利也成為了一種無可奈何的必然性選擇,進而成為滋生超時、超強度、無勞動保障措施等侵權現象的溫床、土壤。

4、監督機制和法律救濟機制不健全。

《監獄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了罪犯的基本權利,這在行刑實踐中無疑是一種進步。但是,在我國法制建設進程中,監獄罪犯人權保障卻形成了實際的盲點,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對罪犯的人權保障缺乏監督,甚至被遺忘。從而,使法律規定的罪犯人權保障措施在實際落實中被嚴重衰減、弱化。紀檢、檢察、監察、法制、獄政部門以及有權機關對罪犯人權保障監督遠未形成完整的體系,社會對處于弱勢地位的罪犯的法律援助還十分被動,不僅實際行動少,更未形成相應的長效機制。

5、罪犯自身維權意識較弱。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和普法教育,罪犯的維權意識逐步增強,特別是近年監內罪犯結構發生巨大變化以后,這種趨勢更加明顯。但是,在守舊的強勢監管面前,不少罪犯雖然明知自己享有某些方面的權利,但是仍然不愿意去觸動維權那根弦,表現出對維護自身權利的信心缺乏。也有的罪犯概念模糊,界限不清,分不清聽管服教與確認自己權利的關系,甚至滲入一些私心雜念,在維權過程中畏首畏尾,使監獄民警在保障罪犯人權工作中的失誤缺乏自省的動力,自我感覺良好,使罪犯安于現狀的風氣成為既成狀態。也有一些罪犯維權方法單一,或者采取打擊報復、越獄逃脫等極端手段進行對抗,使自己墜入違規違紀又犯罪的泥潭。

四、解決監獄人權保障問題的對策

監獄人權保障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立法、司法、社會、監獄、罪犯、監獄民警等方方面面,徹底解決監獄人權保障問題無疑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經歷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同時,從更宏觀的視角看,它還有賴于同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這些都是我們思考監獄人權保障問題的大背景。離此,無異紙上談兵,徒勞無益。但是,如果我們從具體的操作層面看,提出如下建議和對策,對于進一步改進、優化乃至從更廣的范圍和更深的層級來解決我國監獄罪犯人權保障方面所面臨的問題,應該不算太離題的選擇,這也正是本文主旨之所在。

1.大力加強對罪犯人權保障方面的研究、學習與宣傳,著力改變行刑觀念,切實增強罪犯維權意識。把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內容和監獄法等相關法規作為學習內容,分別組織監獄民警和服刑人員進行學習。在學習中可以或者應該做到:一是分別編輯監獄民警和服刑人員學習材料,并根據國際人權斗爭的需要不斷充實材料內容;二是將對監獄人權保障問題的學習納入監獄民警崗位練兵的內容,適時適度進行考核;將罪犯的學習納入教育改造內容,進行量化考核;三是組織人權問題專家給監獄民警作報告,從宏觀上理論上了解和把握人權保障問題的實質;四是有的放矢地解決監獄民警在保障罪犯人權和罪犯在維權中的錯誤認識,進行正面引導,把思想認識統一到憲法、監獄法上來,增強監獄人權保障問題的自覺性。

2.將涉及罪犯權利的各項制度逐條落到實處。執法無小事,監獄要從一點一滴做起強化罪犯權利保障意識。作為執法者,監獄民警必須堅持做到“有法必依”,一定要把相關規定落到實處。監獄民警要對保障罪犯人權的規定作正面的積極的理解,站在保障罪犯人權的角度去思考,摒棄對罪犯居高臨下的思維方式和在理解中摻雜私心雜念,防止在落實保障人權的規定發生誤導,走偏方向。必須明確,監獄法既然規定了,就應堅決執行,不應有絲毫的猶豫和彷徨。比如,在監獄中除在季節性生產情況下可以調動勞動時間外,罪犯每天的勞動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罪犯在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享有休息的權利。筆者堅持認為,季節性生產應該嚴格界定在農業生產上,而且應該有嚴格的時間限制;社會上實行雙休日,監獄可以考慮同樣實行雙休日;在勞動保護和改善勞動環境上,雖還談不上立即與國際主流趨勢完全接軌,但起碼也應與我國目前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大環境基本適應(可喜的是,目前我國分布于老少邊窮的絕大多數監獄都在進行布局調整,促使其遷移到大中城市或主要交通干線邊沿,這一戰略部署的主要目的就是讓罪犯脫離封閉落后的惡劣環境),完善工傷保險和給予一定的健康津貼等。對罪犯權利的非主體部分,則應在完善和改進監管措施中保證落實,其關鍵是監獄必須以相關的主體法律為執法依據,下決心果斷地廢除“土政策”、“土辦法”等自定的規章制度,切實維護罪犯人權保障這個大局。

3.改革監獄管理體制,完善監獄監督機制。我國監獄人權保障固然會受到具有中國特色監獄文化的直接或間接影響,但它的核心還是一個體制方面的問題。客觀地說,沒有充足的理由認定一個監獄政策的制定者抱有制定或維持一種阻礙罪犯人權保障措施實施機制的主觀不良動機;既有的體制及運行機制過多地承載著中國國情的歷史“宿命”,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要切實解決目前監獄中包括罪犯人權保障方面存在的種種問題,其捷徑依然在于從改革監獄管理體制、完善監獄監督機制入手。具體講,以解決監獄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作為突破口,徹底改革現行的監獄的管理體制和內部資源配置制度,建立監獄刑罰執行管理和生產管理、執法經費支出和監獄生產收入相分離的運行機制,落實“全額保障、監企分開、收支分開、規范運行”的新體制,徹底解決吃“皇糧”、“囚糧”的問題,讓監獄集中精力于監管工作,讓監獄民警從繁重的經濟壓力下解脫出來,在提高改造質量上下功夫,從各個方面加強對罪犯的人權保護力度。同時,建立和完善監獄監督機制,逐漸實現監督機制規范化。在行政上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地方人大、政府、政協、社會團體對監獄的正常法律和工作監督,充分發揮監獄系統從上到下的內部監督,把罪犯人權保障的各方面落到實處。同時,利用社會媒體的監督和罪犯的批評建議權,對罪犯人權保障實行全方位的立體推動。

4.站在依法治國和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高度,進一步健全罪犯人權的立法、行政、司法保護的法律體系,做好相關法律的對接,使對罪犯的法律性保障不出現漏洞。筆者認為,這方面只能寄希望于國家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和法律體系的完備。不過,從一名普通監獄民警的角度上說,我們希望罪犯人權保障法律體系的完善能做到三個銜接:監獄法律體系于憲法的銜接,監獄法律體系于勞動法等非監獄法律體系中的相關法律銜接,監獄法律體系于國際人權公約相關內容銜接。做到百密而無一疏,使罪犯人權保障法律體系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和完善的鏈條,并將之作為依法治國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應有的、不容舍割的內涵。唯有這樣,罪犯人權保障問題才有可能從法制體制上得到根本性的解決。

結束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罪犯作為犯了罪的特殊公民,國家和政府為了整個社會絕大多數人的秩序與利益而強制他們在監獄里服刑。他們在服刑期間,其部分權利被依法剝奪或受到限制,這是社會正義的具體體現。但是,罪犯依然是人,仍然是公民,其人權應該得到尊重和保障,這同樣也是社會正義的需要與體現。進一步說,罪犯作為受刑人,無疑已淪落為社會中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之中,其權利更應受到特別地保護。如此,它才能更充分、更全面地體現我國依法治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旨趣與意境;同時,它亦是人類文明、社會進步、法度正義與公平的一個重要的人性化、人本化標桿。據此筆者認定,監獄在刑事執法中只有以罪犯人權保障為基點和價值取向,才符合刑事執法的發展趨勢,才是推動監管工作文明、科學與進步的原動力。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4、《罪犯與改造研究》2004.6

5、《中國監獄學刊》2006.1

6、魯加倫主編:《中國罪犯人權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