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管理法律制度論文
時間:2022-08-03 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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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主義市場的深入,流動人口規模持續擴大。流動人口的迅速增多為繁榮經濟、豐富人民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流動人口的增加也給社會治安、城市建設、文化、社會管理等方面帶來了許多新的,尤其是城市流動人口的管理問題顯得特別突出。筆者認為只有從建立健全流動人口管理的法規著手,加強相關法律制度建設,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流動人口的管理難題。
「關鍵詞」流動人口管理法律制度
一、我國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現有法律法規與我國當代社會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我國有關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2)公安部印發的《關于城鎮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規定》。(3)公安部公布實施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4)公安部公布實施的《暫住證申領辦法》。(5)部分省、市(區)、省轄市、較大市、經濟特區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暫住(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規定(條例)。這些法規、條例主要形成于計劃經濟,主要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當時正處于流動人口大量增加、社會壓力巨大、違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動人口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之際,立法帶有濃厚的管理部門痕跡,其核心主要體現了政府部門管理的利益,而引導人口合理流動、為流動人口服務、確立流動人口權利與義務,特別是流動人口權益保障方面的不多甚至沒有,流動人口參與管理的積極性不高,這些法規多是一些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其內容多以限制性規定為主,與社會法治建設的要求不相適應。2003年初以來,國家對出租屋和流動人口管理的相關政策作了較大調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動人口治安管理收費和租賃房屋的審核登記,廢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給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動人口管理模式、管理帶來了極大沖擊,國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費之后,相關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時跟上,給管理工作帶來了更大困難。
(二)、缺乏必要的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在流動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居多,缺乏全國統一的管理標準。我國現行的涉及流動人口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規,除對流動人口必須攜帶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的規定有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予以規范外,流動人口的其他管理規定或者是由公安、勞動與計劃生育等部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如公安部的《暫住證申領辦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來,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北京市政府據此分別就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住房租賃、務工經商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等各方面均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等,其他各省也大多如此。這樣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地方與地方之間對流動人口管理規定存在地方性差異,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標準,無法統一起來。
(三)、缺乏城市外出流動人口的法律規定。
缺乏城市外出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規定。就目前的情況來看,絕大多數城市只制定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管理的法律規定,對本地城市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則沒有相應的管理的法律規定。在筆者所收集到的法律規定中,只有2000年的《天津市流動人口管理規定》中明確界定了流動人口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兩種人口,不過整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流入人口的。其實,今天的流動人口中雖然大部分來自,但是來自城市的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所以城市流動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應的規定,導致這部分的法律空缺。
面對目前流動人口管理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面對傳統體制造成的流動人口與常住人口的法律地位的差異,只有抓住機遇,重新構造相關法律,才能以縮小與憲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差距,真正做到依法管理,從根本上解決流動人口管理的難題。
二、完善我國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構想
依法治國是指導流動人口管理基本方針,是從行政管理轉向法治管理的有效途徑,流動人口長效管理的一個重要內涵就是法制化管理。流動人口的增加是的必然,并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會出現日益增多的趨勢。就我國目前的情況看,以后的一段時間內流動人口會繼續增加,因而加強其管理的法制建設也勢在必行。對此,筆者提出以下構想:
(一)健全必要的全國性流動人口管理法規。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公民權利實現的最后一道防線。目前,流動人口管理法規繁雜,且不同效力等級的法規在處罰種類、幅度有矛盾之處,不便執行。為了使流動人口的管理人員有法可依,增強他們的執法信心和決心;必須由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制定一部統一的《流動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動人口管理法律,提高立法層次,規范管理行為。對流動人口管理中涉及的社會治安管理、計劃生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問題明確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加強管理同時突出對流動人口權利的維護,制定《流動人口流管理法》時要結合戶籍改革立法,對流動人口入住城市、子女教育、權益保障、計劃生育、社會治安和享有權利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使流動人口正確行使個人權利,履行個人義務。嚴禁從本地區、本部門利益出發,制定出臺對流動人口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帶有限制性、歧視性政策,使流動人口能真正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種權利。要對各地針對流動人口的政策和法規進行清理,及時廢除過時的法規,取消帶有歧視性的政策。人口的管理必須要從形式上實現統一。從1985年公安部的暫行條例規定以后,一直沒有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管理法律出臺,導致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紛紛出臺。但地方法規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對形成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管理體制是非常不利的。不過,在流動人口這一問題上,由于各地的情況有相當大的差別,因此,目前要制定全國統一的法律還有困難,但是筆者認為應當開始如何制定全國外來人口管理法律規定,以便在合適的時機推出。
(二)加強流動人口的、、文化等及其相關權益的立法。
立法者應從管理的角度轉變為以服務為主的角度,寓服務于管理之中。擴充、完善、保障流動人口享有的權利,采用激勵機智引導流動人口自覺到當地公安機關注冊、登記、申報暫住證,由被動變主動,解決流動人口管理中的最根本。如可以規定按時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享有與常住人口在就業、子女入學、住房、福利等方面同等的權利;凡在暫住地暫住一定期限無違法犯罪現象等可轉為當地戶口的規定等等,激發流動人口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覺履行義務的積極性。
1、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使流動人口享有同等的受權利、同等的就醫權利、同等的就業權利、同等的事業保障、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只要流動人口到流入地登記,就能享受到與本地居民相同的公共福利待遇,通過這樣制度安排,來促使流動人口主動登記申報,積極參與管理。
2、推行公民福利卡制度。在法治社會,每個公民都應享有國家提供的同等公共福利待遇。國家通過銀行系統為每個公民設置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同時具備個人身份證號碼的作用,具有多種功能和較大容量,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國通用,與各地區政府的社會管理部門相關數據庫聯網,人口信息資源共享。以終身不變的社會保障卡為基礎,應對萬變的人口信息變化,不管人口流動到哪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就會隨之移動到哪里,以利于流動人口管理與服務。國家應以二代身份證辦理為契機,加強對實有人口的圖像采集、指紋錄入,開發實有人口管理系統,建設系統強大的、統計、查詢等功能,流動人口到流入地辦理暫住證時,身份證等信息同時導入暫住IC卡中,這對于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維護社會穩定意義重大。
3、借助《社會保障條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等的制定和完善來予以保障。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的形式來制定一部《外來流動人口權益保護法》來規定流動人口各方面享有的權利和權益,在就業、社會保險、義務教育等方面依照憲法和法律享有與常住人口同等的權利,具體辦法由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另定。在地方政府制定相關辦法的時候一定要避免作出對流動人口的歧視性的規定。流動人口應享有平等的社會經濟權利、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對于流動人口,其養老、失業、醫療等各種福利權利被忽視或被剝奪,同工不同酬、不同福利待遇的現象相當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對勞動者福利保障制度差異的慣性作用依然很強;不少地方地方保護主義在立法和政府行政行為中還比較嚴重;出于地方經濟水平、政府政績和優先保障本地居民利益的需要,往往對流動人口就業作出限制性規定,對流動就業者的社會經濟福利權益無從顧及。無論是體現法律精神還是建設法治社會需要,政府都應保護本國公民基本權利。
(三)國家應加強對出租房屋管理的立法。2003年國務院取消“租賃房屋登記核準”的公安行政審批項目后,公安機關對流動人口、出租房管理難度增大。住宿地是流動人口管理的一個切入點,應作為一個重要陣地嚴格管控。立法中應本著“誰接納,誰負責;誰容留,誰負責;誰雇傭,誰負責;”堅持“保護合法、取締非法、查處違法”和“誰主管說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以及“審批從簡、管理從嚴、處罰從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對違法出租屋和用工單位的處罰力度。以落實責任制為核心,以考核評定為策略,以治安問責為手段,努力夯實流動人口管理的基礎。
對流動人口管理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和諧社會要求社會依照既定的規則有序運行,反對無序化和無序狀態。對流動人口管理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要求,法治社會中最重要的規則是法律規則,法律是所有社會規范中最具有明確性、確定性和國家強制性的規范。人們依照法律規則來辦事,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社會就有了和諧的基礎。在社會生活中,法以文明的手段來解決糾紛,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不斷提高外來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制含量,是促進外來流動人員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化的必然趨勢。
1、楊云善時明德著《農民工問題分析》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
2、劉懷廉著《中國農民工問題》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彭勛等著《人口遷移與社會發展――人口遷移學》山東大學出版社1992
4、謝升華。論流動人口的法律地位及其權益保障。甘肅社會科學.2004(6)
5、徐水源。關于流動人口問題的幾點思考。人口與計劃生育。2005(5)
6、張躍。關于取消暫住證管理制度的思考。公安。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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