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及啟迪

時間:2022-09-07 1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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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及啟迪

勞動權是指人們享有勞動的機會和適當的勞動條件,以使自己的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相結合實現其勞動力價值,獲取勞動報酬并最終獲得生存和追求發展的權利。它是以就業權為核心,以勞動報酬權、勞動安全權等為主體的一組權利之和。勞動權的產生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是特定歷史背景下的產物。本文將對勞動權產生發展歷史軌跡進行考察,從而挖掘其產生的一般規律,并分析其對我們正確理解勞動權的啟示。

一、勞動權的歷史發展淵源

“契約自由”的原則與“私法自治”精神是在傳統“自由權”延長線上的產物。在資本主義早期,資產階級剛剛擺脫封建特權的束縛。在經濟上,為了保障商品經濟發展,奉行自由資本主義經濟,所謂“干預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在法律上則最大限度地保障對自由、平等、人權的實現。在私法領域,與自由資本主義經濟相適應,確立了所有權神圣、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和過失責任四大民法基本原則。

但是,在勞動力市場上,以“契約自由”來規范勞方和資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容易忽視兩者之間經濟實力的巨大差距,從而造成明顯不公的后果,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會剝奪或削弱勞方本應享有的“契約自由”。“契約自由”的運用,使資方擁有片面決定契約內容的絕對自由,勞動者只有決定締約與否的自由(即被動地決定是否接受資方片面決定的契約條款)。而在勞方急需工作以獲得生存必需條件的現實制約下,契約自由對勞動者而言,“不締約”的自由在極端的場合甚至可理解為“餓死的自由”。在此種情況下,勞動權無疑應該受到特別的保護,否則,長此以往,將會引起勞資對立乃至造成社會動蕩、政治不安定,最終會危及資本主義制度的存續。

為了挽救資本主義的危機,保障自由權與平等權,資本主義國家伸出了“干預之手”,對經濟實行“兩只手”并用的政策,同時,對“契約自由”進行干預,從法律角度肯定了勞動者的勞動權。最早把勞動權作為明確的法權概念提出來的,是奧地利具有空想社會主義思想傾向的法學家安東?門格爾,他在1886年完成的《全部勞動權史論》中提出:勞動權、勞動收益權、生存權,是造成新一代人權——經濟基本權的基礎。

此處的勞動權意味著,在現實社會中,國家應當保障經濟、社會地位居于弱勢的勞工,能借團結的力量,站在與資方對等交涉的地位上,實現實質的契約自由原則,獲得合乎人性尊重的最基本手段性權利。此種權利的保障,在今天已為各國所普遍接受,并且不同程度地在憲法和法律上加以明確規定。

二、勞動權的一般發展規律

“一切法權現象只有理解了與之相適應的社會生活條件,并且從這些社會條件中被引申出來的時候,才能把握其底蘊”。我們探究勞動權產生發展的淵源和過程,是為了發現其產生變化的背景及其宗旨,以從中獲得當今立法的啟示。

從勞動權的發展歷程中可以看出,勞動權本身作為自然權利,是不證自明而不可放棄的。這里,我們涉及其產生條件,并不是否認其自然權利的屬性,而是考察權利法定化過程中的關鍵因素,從中發現其逐步得以法定的一般規律。

(一)經濟背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在生產技術落后和物質產品匱乏的條件下,通過勞動謀生對大多數人來說是一件必須進行而沒有選擇的活動,也就是說,此時,勞動尚作為人的生存行為而非權利需求而存在。工業革命解放和發展了生產力,勞動力成為商品,被市場需求并得以自由買賣,進入到所有權的行列。保持和享有勞動力的勞動者的權利——勞動權得以凸顯。

(二)政治背景——權利意識的強化

在原始社會,氏族成員在危險的生存環境中,無法脫離群體生活,離開群體就意味著死亡。同時,每個人只有貢獻出自己的全部體力和智力才能增進團體的力量,才能改善集體以及個人惡劣的生存狀況。同樣,只要不違反禁忌和習慣,氏族群體也不會拋棄任何成員,因為減少成員就意味著集體力量的削弱和生存能力的降低,這樣就形成了個人與團體之間的雙重依賴。氏族成員的勞動完全是一種內在意識的行為,不可能形成勞動是權利的訴求。

奴隸社會,勞動是奴隸無條件履行的絕對義務,勞動的意義不是為了自身的生存,而是為奴隸主生產盡可能多的勞動成果,奴隸只是奴隸主所擁有的會說話的工具,是權利的客體,不享有任何權利,自然無勞動權可言。

封建社會,這種人身占有關系有所改變,取而代之的是人身依附關系和嚴格的等級關系。農民由于仍然沒有擺脫封建地主的人身控制,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受到限制。關鍵在于,封建社會封閉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導致社會分工和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加上完備的等級制度,不同身份意味著不同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形成典型的“身份崇拜”和“權力崇拜”,勞動權沒有產生的社會根據和理由。

勞動權作為一種標示勞動者人格獨立、蘊涵勞動者利益的權利類型,誕生于職業勞動得以社會化、普遍化、契約化的資本主義時期。正如新托馬斯主義法學代表人物馬里旦所言:“在20世紀,人類理性顯然已認識到,人不僅有作為一個人格的人和公民社會的人的權利,而且還有作為從事生產和消費活動的社會的人的權利,尤其是作為一個工作者的權利。”

所以,沒有一種普遍的權利意識,勞動也就不可能上升為權利。

(三)人文背景——自由主義精神的轉變

自由主義精神的重大轉變是勞動成為權利的人文背景。自由主義是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社會的主導的意識形態,它的變化或轉向對于西方國家政治影響巨大。19世紀中葉,自由主義從強調個人對他人和政府的獨立的消極自由,轉向突出在參與中實現自身價值的積極自由。正是由于自由主義精神的轉向,勞動作為權利,才逐漸得到國家的承認并上升為一種法定權利。

三、勞動權發展規律對正確理解勞動權的啟示

從勞動權的發展歷程和一般規律中,我們可以發現,勞動的權利化以及勞動權的法定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產物。勞動權首先是一種自然權利,在這種正當的理性法則下,勞動者擁有一系列平等、自由、健康、財產以及在自然法的范圍內追求和保障這些目的的自然權利。從法律角度明確規定勞動權,是對其作為勞動者應享有權益的肯定。其次,現代契約社會的建立,不僅追求形式正義,更希望在實質正義的實現方面有所突破。合同當事人在社會上或經濟上地位懸殊時,弱勢一方當事人便處于實質的劣勢,此時,若仍依契約自由原則締結合同,那么,契約自由只能徒有虛名。勞動權恰恰還能起到約束契約自由的作用,避免了雇主借自由之名剝奪或削弱勞動者應有的權利,從而最終保護勞動者的平等利益。所以,筆者認為,勞動權法定最重要的意義在于限制契約自由,彌補其在現代社會復雜環境下的缺陷,從而最終實現勞資雙方實質平等和正義。

大處言之,勞動權得以法定體現了國家公權力對私權進行干預的一種努力。但是,這種干預,并不排斥民法在法律中的重心位置及其所貫徹的意思自治精神,只是在必要的范圍內對個人利益和自治權利加以限制,它的終極目標,仍然是實現個人的平等利益和人性的最大自由。基于這一點,即使勞動權存在的社會經濟條件發生改變,其本質不應該變化,作為與封建等級制度斗爭的勝利成果,它標志著人的解放和人格自治,仍然是自由權,仍屬于私法范疇。

四、對勞動權內涵的科學理解

目前,對勞動權的內涵,學界尚無定論,主要存在狹義說、勞權說、自益權與共益權說、勞動基本權說。縱覽上述學說觀點,我們發現爭論主要集中在:究竟從何種角度定義勞動權?勞動權究竟包含哪些過程?

筆者主張,勞動權因勞動而產生,雖然勞動本身并不會自動生成權利,但是作為表征勞動權的主要因素,勞動本身的特點需要得以體現。所以,考察勞動權,還是要從勞動的特點出發。從自然屬性來講,勞動是人的體力和智力的能量釋放,“勞動是相對于人體的生理過程而言的,每個人的自然成長、新陳代謝及其最終死亡,都受到勞動的制約,勞動控制著人的整個生命歷程,可以說,勞動即是人的生命本身。”從社會屬性來講,勞動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整個所謂世界歷史不外是人通過人的勞動而誕生的過程,是自然界對人說來的生成過程。”

從中,我們可以得知,勞動的幾個主要特點決定了勞動權的基本內容:首先,勞動創造并決定著人,勞動對個人和民族而言都是必需和決定性的。因此,尊重和保護每個人參與勞動的權利就顯得更為基本。換言之,立法應當為個人提供將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機會,毋寧說,參與勞動的前提。按照這一假設,勞動權應當包含平等就業權和自主擇業權,以使之能夠涵蓋就業過程中的權益內容。其次,勞動是對人生理學意義上的耗費。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了實現人與自然界的交換,以自己的活動調整和控制人與自然物質的之間的物質變換,需要耗費自身的體力和腦力。相對應的,體現在勞動權方面,不僅要求勞動權應當體現勞動過程,而且,如何對人的生理耗費進行補償和保護,也是勞動權應當關注的核心內容。再次,勞動是使用價值的創造者,作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類勞動,它形成商品價值,并為雇主創造利潤。基于此,勞動力的所有者即勞動者有理由從雇主那里獲得部分利潤,按照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即剩余價值的分配。對應地,這部分也就是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所以,筆者主張,勞動權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把自己的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相結合實現其勞動力價值,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權的當然內容。

至于勞動權究竟存在于哪些過程,非勞動過程是否存在勞動權或其他派生權利的問題,同樣關系我們對勞動權的正確理解。從上文分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勞動權及其派生權利主要存在于就業過程、勞動過程。特別是就業過程容易受到忽視。在這一過程中,勞動者所享有的是就業權,包括自主擇業權和平等就業權,是勞動權中的前置性權利,沒有就業,其它勞動權利就無從實現。以此為基石,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享有勞動報酬權、勞動安全權、休息權等諸多權利。基于以上看法,我們可對勞動權作出如下概括:勞動權是指人們享有勞動的機會和適當的勞動條件,以使自己的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相結合實現其勞動力價值,獲取勞動報酬并最終獲得生存和追求發展的權利。它是以就業權為核心,以勞動報酬權、勞動安全權等為主體的一組權利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