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專家輔助人制度立法研究
時間:2022-01-04 1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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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美法系對專家證人制度的立法規定
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專家輔助人被定義為專家證人,指的是在某一專業領域擁有高水平的科學知識或經驗技能,并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可以運用自身掌握的專業知識就案件的專業性問題進行客觀判斷的證人。該制度最早起源于14世紀的英國,當時專門知識的人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參與訴訟活動。到了18世紀,由于自由主義在西方盛行,出現了當事人也擁有了聘請專家證人的資格,使得證據的收集、質證更加的完整全面。專家證人通過幫助法官和陪審團們掌握常人難以理解的專業知識,使其對案件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從而做出最為公正的判決。從本質上說,這種專家證人制度是對抗主義的訴訟模式下的產物,秉持著保障人權和平等公正的訴訟精神,要求控辯雙方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中均享有同等的待遇,在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存在質疑時,都擁有并行使聘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以此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在該法系中,專家證人制度最為典型的是美國,現以美國為例對專家證人制度進行分析。(一)專家證人的選任方式。美國專家證人的選任方式主要有當事人自主聘請和法院依職權選派這兩種方式。由于美國一直采用的是對抗主義的訴訟模式,奉行當事人主義,因此在訴訟中,通常由雙方當事人自行來聘請專家參與訴訟。但是對當事人聘請的專家并非沒有任何限制或要求,法官可以對專家證人是否有必要參與訴訟以及專家證人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水平、訴訟條件進行審查,認為專家證人不適宜參與本案訴訟程序的,可以不允許專家證人出庭。此外,當法庭認為專家證人確有必要參與訴訟時,可以依職權向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指派或聘請專家證人,并要求其提供專家意見報告,以保證訴訟的平等公正。(二)專家證人的訴訟地位。美國對專家證人的定性是:受當事人聘請或者法院指派,具有較高水平專業知識或技能的人,從幫助法官和陪審團了解案件事實的角度出發,對案件的專業問題進行解釋或者肯定的證人。由此不難看出,美國的專家證人在訴訟中處于證人的地位,其所作的證言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成為法官判斷案件事實的證據之一。但是專家證人與普通證人不同,普通證人只需要對自身掌握的案件事實如實向法庭陳述,不需要擁有較高水平的專業知識,但是專家證人,可無須過問案件事實,只需要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或技能對案件爭議事項作出專業性評判即可。(三)專家證人的權利義務。由于美國的專家證人屬于證人的范疇,因此其擁有的權利義務與一般證人的權利義務大致相同,除此之外,鑒于專家證人的特殊性,其還具有一般證人所不具有的對當事人和法庭的特殊義務。對于當事人的義務來說,專家證人需要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給予當事人專業性意見,并對該意見進行系統的梳理制作成意見報告,在庭審過程中,專家證人要用準確的語言向法庭闡述其意見,接受交叉詢問、質證等訴訟程序,發現對方專家證人意見中的漏洞,同時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專家證人有都有保密義務。對于法庭的義務來說,專家證人必須從客觀中立的角度出發提出專家意見,必須堅守科學底線,不能被與案件無關的其他因素所影響。
二、大陸法系對專家輔助人制度的立法規定
現今,大陸法系的國家主要采用的是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為了彌補法官在專業知識上的不足,創立司法鑒定制度。該制度對于有效的懲治犯罪,提升訴訟效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該制度的弊端也逐漸顯露,因此部分國家紛紛創建了各具特色的專家輔助人制度來彌補缺陷,其中以意大利成效顯著。意大利與中國刑事訴訟狀況非常類似,司法機關都是對鑒定意見高度信任,且以此作為定案的主要證據,并認為:司法鑒定是為了“幫助、引導法官發現事實真相、實現公平正義的活動,是司法權正當行使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其中的鑒定人則是幫助法官在科學領域進行專業判斷的人,即為法官科學輔助人。但是隨著刑事案件的激增,歐洲人權運動的不斷發展,原有的審判模式已經無法解決這一問題,在此情況下,意大利頒布了新的刑事訴訟法典,新頒布的法典在合理吸收對抗主義訴訟精神的基礎上,借鑒英美法系的專家證人制度,同時結合本國的糾問制訴訟模式,創立了技術顧問制度,且該制度經過不斷的推演,已經日臻完善。(一)技術顧問的選任方式。在意大利,技術顧問的聘請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控辯雙方自行聘請技術顧問;二是由國家出資,以公費的形式為當事人聘請技術顧問。通過對《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225條的解讀,不難發現,公訴人和當事人是聘請技術顧問的重要主體,聘請人數不得超過鑒定人的數目,同時為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利益,在特殊情況,國家可以為有此項需要的當事人聘請技術顧問。(二)技術顧問的訴訟地位。在意大利,技術顧問的刑事訴訟地位并無明確的規定,但是通常認為技術顧問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的見解并不是鑒定意見,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其僅對鑒定意見的證據資格是否適格及證明能力強弱發表意見,為法官公正的審判提供參考,因此技術顧問并非鑒定人,二者不能混為一談。但是技術顧問的身份到底如何定位,至今理論界仍無明確的定論。(三)技術顧問的權利與義務。技術顧問的權利義務并沒有以正式條文的形式被固定在《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中,而是散見于訴訟法典之中。歸結起來,技術顧問所享有的權利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可以參與整個鑒定過程,且可對鑒定報告和鑒定程序提出質疑;二是在法官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就案件的專業性問題當庭與鑒定人進行辯論,闡述自己的見解,檢驗鑒定結論的正確性。而技術顧問所要履行的義務主要是其行為不能對訴訟秩序造成影響,也不能阻礙鑒定活動的正常進行。
三、我國對專家輔助人制度的相關規定及借鑒
(一)我國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中對專家輔助人制度規定。隨著社會法制化進程的逐步推進,案件的特點不斷翻新,法庭審判專業化、科學化標準越來越高,為了解決訴訟中的實際問題,專家輔助人制度率先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領域應運而生。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繼頒布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和《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兩個重要法規,首次對“有專門知識的人”如何參與訴訟、承擔何種職能等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綜合來看,對“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規定主要集中在三點:首先,只有在法庭同意的前提下,專家輔助人才能參與訴訟,并發表意見;其次,專家輔助人可以對鑒定意見等專門性問題提出質證意見,但是也必須回答對其提出的質疑;再次,專家輔助人提出的質證意見,并不屬于任何一種法定的證據種類,沒有證據效力;最后,專家輔助人的聘請費用由委托人自行負擔。雖然兩個《規定》對專家輔助人制度僅作出了簡單的原則性規定,但仍是我國司法進程中的一次有益探索,并在隨后的司法實踐中取得了較為矚目的成績,為我國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出臺奠定基礎,并發揮了重要的借鑒作用,但是直至2012年,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案中,專家輔助人制度才首次在刑事訴訟領域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確定,填補了此處的空白。(二)我國刑事專家輔助人制度是對兩大法系的合理借鑒。隨著國際化趨勢的加強,近年來英美法系的專家證人制度與大陸法系的司法鑒定制度相互融合借鑒的程度逐步加深,通過總結長期的實踐經驗,可以發現兩大法系的專家輔助人制度都不是完美無缺的,可謂是各具特色,各有利弊,都需要通過不斷的改革借鑒使之日趨完善。我國刑事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出臺正是在兩大法系相互融合的大背景下,結合我國刑事訴訟的實踐情況而孕育產生的。實踐表明,單純的借鑒任何一個法系的專家輔助人制度并不能解決現有的實際問題,反而會衍生出新的問題,只有將專家證人制度和司法鑒定制度進行有益整合,才能推進我國司法鑒定活動的不斷進步,而我國的刑事專家輔助人制度正是將兩種制度相互結合并進行有益探索的結果。
作者:周世偉 陸春暉 單位:天津廣播電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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