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對社會生活的啟發

時間:2022-02-25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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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對社會生活的啟發

在圖書館看到雅克曼的《經濟法》這本書的時候,驚呼于書的薄度。小小的一本冊子,是法國大學出版社1941年編纂的《我知道什么?》叢書系列之一。《我知道什么?》這系列叢書是一套普及型百科知識叢書,選題及內容涉及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各個領域,比如退休制度、社會生物學、群體動物學、物種起源等等。雅克曼的《經濟法》也隸屬其中。看到經濟法列入當時法國的百科知識叢書,心情是高興驕傲的。要知道,作為“萬法之母”之民法也沒有此待遇。

雅克曼的《經濟法》引著龐大規范,作為普及基礎法律知識的叢書之一,介紹了歐美各國的經濟法,甚至也引進了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的概況(雖然論述十分簡潔,只是一筆帶過),并嘗試為經濟法下定義。正如雅克曼在《經濟法》第二章中所談到“經濟問題先于法律出現;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應該為經濟只是其中一個方面的現實生活服務。”,“尤其是競爭法。國家的任務是反對串通一氣,反對限制性的做法,反對壟斷行為,以便維持競爭價格制度。因此,有效地競爭不僅不會與‘自由放任’同時存在,反而要求政府保持警惕,避免其自行破壞:務必使企業保持競爭,不要因相互爭斗而毀滅,從而造成壟斷地位。自相矛盾的是,既要相互爭斗,又要禁止最終獲勝。”i經濟法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浮現出來,它既承認公、私法劃分的理念,又不囿于公、私法的分界;它既著眼宏觀、也不忽視微觀;以法的各種調整手段對經濟關系進行調節,在現代國家和市場之間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一、經濟法的產生和發揮作用系有經濟基礎的

法律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使必要對法學研究提出新的要求。經濟法的產生及作用的發揮,也是遵循這一規律的。

(一)雅克曼關于經濟法起源的論述

“現代經濟法產生于后工業時代的法律文明,順應了社會化大生產的現實需要,體現了對民商法文明局限的揚棄和對傳統法律制度和理性的充分吸收與繼承。”是的,從世界范圍來看,經濟法的產生,僅僅只有百年時間。雅克曼在談及經濟法起源時就指出:“從18世紀起,法國重農學派尼古拉·博多(NicolasBaudeau,1730-1792年)在其名為《經濟哲學初步入門,或文明狀態分析》的著作(1771年)中,就使用了‘經濟法規’這一概念。”在博多看來,經濟法規屬于自然法,正如雅克曼所說:“雖然現在已不再采用這種看法,但博多卻領會了任何經濟和活動都受‘經濟憲法’制約的這個首要真理(后又為德國的學說所深化)”。

蒲魯東在《論工人階級的政治能力》的著作中也提出和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雅克曼認為“,在法國也是首創。”iv蒲魯東認為,“法律應該通過‘普遍和解’的途徑解決社會生活的矛盾。但是,不改組社會,‘普遍和解’就無法實現———而且,構成新社會組織基礎的,就是‘經濟法’。因為,公法和私法都無助于實現這一目標:一個會造成政府過多地限制經濟自由的危險,另一個則無法影響經濟活動的全部結構。”

對蒲魯東的著作,雅克曼給予了很高評價:“蒲魯東的豁然大度的觀點雖然純屬空想,但仍然是對經濟學說的貢獻,因而使這種學說發展到了今天這樣的地步。經濟法關于公法和私法傳統分類的觀點也是如此。同樣,參加經濟活動的集團之間的協議和章程,顯然預示著構成今日經濟法特征的‘協商經濟’的出現”。在1865年,蒲魯東就觸及到了經濟法產生的法律原因,并對經濟法的性質做出了精準的定位,這種前瞻性的預見確實十分的難能可貴。

他的這一理論觀點實際上已經包含了現代經濟法所具有的特征,并給我們這些后來的研究者留下了更大的空間。經濟法的出現使原有法律體系發生了重大變革。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為保證自由競爭經濟的發展,西方國家確立了以保護經濟個體的財產所有和自由意志為核心的民商法體系。“契約自由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成為重要的法律原則。但是,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們也必須看到經濟個體逐利性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私法三大原則也必須隨著社會關系的變化發展,經歷深刻的變革。

而這種變革,不應該是公私法之間的對向發展,而應該從“跨越自治與管制”的二分法來理解,自治和管制,變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其實規范國家生活的公法與規范社會生活的私法,本來就有多重牽連,抽離公法思考的民法研究固然無法適當解決許多事務上的問題,發展滯后的公法釋義學若不懂借用民法的精密概念邏輯,洞視民法背后的體制理念,也很難不陷入過猶不及的的錯誤。”經濟法的出現,分別從個體與共體、微觀與宏觀這兩個角度和側面,與私法、公法相配合,共同保障和維護新的社會經濟法律秩序。

(二)經濟法作用在我國的發揮

眾所周知,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與社會主義國家,其經濟法產生和發展歷程不同。前者是由國家放任自由市場作用到逐漸加強國家調節;后者則是從國家包攬經濟到逐漸引入市場競爭。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的背景和原因,雅克曼在《經濟法》第一章“經濟法的起源”中就作了論述。然而,這兩條道路其實殊途同歸。在今天,在社會化條件下,國家以經濟法來協調、維持的自由競爭,是社會和法的一個質的進步。“經濟法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產生,在社會主義國家、第三世界國家發展。無論是體現在理論上還是立法上,中國都是世界范圍內經濟法研究最活躍與繁榮的國度。”ix正如蘇永欽在《走入新世紀的私法自治》中所說,“經濟法在臺灣原是民法的例外,是‘偏房’,在大陸卻是正室,民法很長的一段時間連個名分都沒有。等到一九九三年憲法給市場經濟定了調,情形已經大不一樣。八年后兩岸加入世貿組織,經濟體制更是快速趨同,大陸在私法自治的建構上當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民法和經濟法的學者承擔了比我們重得多的任務。”中國的經濟法是我國改革開放特殊時期出現并發展起來的一種特殊法律現象,它與德國經濟法產生的背景不同,與美國的《謝爾曼法》表現形式也不一樣。

中國的經濟法,是與中國的民法、行政法一起成長起來的。民法天生具有平等性,它堅守“契約自由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過錯責任原則”三大原則,對政府的強力干預有極強烈的抗拒,所以,民法與中國政府主導的經濟改革關系難以完全融合。而行政法,主要解決行政架構內的問題,對行政組織關系之外的經濟現象缺乏必要的關注,這就為中國的經濟法產生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經濟法自身發展過程中,經濟法學家試圖厘清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之間的關系。經過上個世紀經濟法學家的努力,現在,經濟法已經確立了自己的版圖,理論體系初步定型。

二、經濟法多元化的調整方式

經濟法多元化的規制方法,也體現了經濟法的創新性及其對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特殊作用。

經濟法是我國改革開放思想路線下的產物,經濟法及其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創立不過二十余年時間。“經濟法和經濟法學是現代社會化市場經濟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但要進一步說明經濟法作用,筆者認為可以從經濟法的調整手段和研究方法出發。“其實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一種動態關系。確定經濟法調整范圍必然要反映和體現社會關系不斷變化發展的情勢與需要,這就必然能同時要求經濟法研究方法理論的創新,尤其是調整方法的創新。”

金澤良雄在《經濟法概論》中把經濟法規制方法大體上分為了兩種:即國家權力性強制性規制及非權力性的規制兩種。

“長期以來,政府當局一直在劃定經濟活動可以合法進行的范圍。這就是人們不大直說的憲兵國家頒布的‘商業條例’。于是,經濟活動被設想為屬于私事的范圍:對經濟活動的法律管理屬私法,國家的作用除關心經濟組織外,就只是執行維護公共秩序的任務。

但是,生產和銷售技術條件的變化、某些私人利益集團社會經濟力量的相應發展、對競爭不完善的認識以及30年代的大蕭條,使人們日益懷疑市場的自動調節機制。因此,國家干預得到了發展,使政府當局和私人力量之間的均勢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國家干預有兩個主要形式:一個是指導經濟活動的統制經濟;另一個是國家的直接經濟活動。在前一種情況下,國家只限于改變保持私有性的經濟核算的數據;在后一種情況下,國家以其經濟核算取代私人決策單位的經濟核算。”

金澤良雄與雅克曼對經濟法調整手段的劃分,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是一致的。只不過,金澤良雄的論述更詳細一些,所用篇幅也更廣闊些。在“國家權力性強制性規則”中,金澤良雄進行細化,分為依據法律施行的直接規制、依據行政權進行的規制和通過立法對私法方面設置強制性的規制三種。相比第一種強制性規范,非強制性規范似乎更值得我們去關注。因為這種規制方法,正是經濟法的獨特調整方式。如果說“獨特調整方式”的說法有失偏頗,其它部門法也存在此類似規范,那么,我們也是否也可以這么認為,這正是經濟法揚棄法學各科為我所用,兼容并蓄的包容性和創新性的體現。“前蘇聯學者拉普捷夫認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不能僅僅只有惟一的統一的調整方法,而可以使用幾種調整方法。一個法律部門只有一個統一調整方法的主張,是把方法之理解為法律作用的手段,而忽略了對法律關系參加者之間的法律聯系的認識。

經濟法應當采取強行性命令方法、自主決定的方法、許可方法和建議方法積極作用于社會關系及其組織,以保證經濟機制有效地發揮作用。”勸告、指示和計劃,金澤良雄認為這是非權力性規制的典型手段。經濟法實現計劃的手段還包括對共同行為的承認。勸告、資金的促進、課稅上的特例、制定和公布提高生產、技術等標準。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尤其應該注重采取大量提倡性規范方式,實行提倡性規范與必要的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相結合;既規定經濟法責任和經濟法制裁等否定式法律后果,又注重采用獎勵肯定式法律后果形式,實行制裁與獎勵相結合。經濟法在履行其調整使命時,既需采取必要的禁止、命令等強行性規范方式,以保障國家對經濟的干預、管制;又需要采取任意性規范方式,以讓社會經濟主體自主從事經濟活動;特別是還要采取大量提倡性規范方式,以鼓勵、引導各社會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促進社會經濟總體上健康運行。既采取制裁措施以保證實施強行性規范,又規范獎勵措施,以加強鼓勵和提倡的效果。

結論

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部門法。“經濟法的產生從世界范圍來看,僅僅百年。”它從傳統法律部門中獨立出來有其深刻的經濟、法律和社會原因。在百年之中,它不僅爭取到了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其調整方式的多元化也使得國家在面對市場經濟感到力不從心的時刻發揮了作用。

我們期望并且相信,經濟法作為新興的法學學科和法律部門,歷史雖較短,與民法、刑法等傳統法學和法的門類不可同日而語,但其內容之豐富,更新速度之快,令人目不暇接,使人奮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