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行政性壟斷以及決策
時間:2022-11-17 0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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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覽世界各國現行的《反壟斷法》,對壟斷都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壟斷概念的形成都是各國根據自己的國情和特點而界定的,具有濃郁的民族特色。由于我國并非如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經歷過充分發展的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而是在政府的指導之下建立的,是政府推進式,政府在某種程度上依然是中心,因此,我國以反行政壟斷為特色,且具有長期性和普遍性的特點。行政壟斷在西方國家雖然也有所表現,但都不如我國表現得突出和嚴重。在我國,行政壟斷的影響和危害甚至超過單純的經濟壟斷,并且它往往同經濟壟斷融合一體。
我國現行的2008年實施的《反壟斷法》將行政性壟斷行為稱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我國的行政壟斷包括行政機構采用越權的非法手段分割、封鎖市場,如有些城市立法限制外地小轎車進入本地區;企業利用政府賦予的壟斷特權,任意提高準入門檻排擠競爭者、提高產品價格,等等一些行為。
行政壟斷的形成原因很多,它涉及到政府職能、經濟體制等諸多因素。行政壟斷首先是一種經濟壟斷,其主要憑借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來實現的,并且,我國有行政干預經濟的傳統,政經不分、政企不分現象嚴重。對行政權的制約機制不健全,往往形成行政即國家的錯誤觀念。而在經濟管理上又進行條塊分割,部分行業和地方行政主管機關存在本位主義和地方主義傾向,某些負責人僅僅是追求本行業或本地區經濟的發展,甚至為顯示自己的政績,而忽略了整體發展而助長了這種錯誤的經濟發展趨勢。他們往往推出一些“土政策”,不惜同國家法律和中央政府政策相抵觸,實施各種限制競爭行為。
行政壟斷有著多方面的危害后果。其嚴重踐踏了法治,妨害國家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助長社會不公平、腐敗和違法現象;破壞了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限制了其他經營者的經營自由,損害消費者權益;使這些壟斷企業慢慢懈怠,降低服務標準。
行政性壟斷由于行政權力的介入,使得它比自然壟斷、行業壟斷等對市場公平競爭的危害性更大,同樣由于行政權力的介入,使得遏止它的難度也更大。鑒于以上情況,我們應該更加有針對性的提出解決方法。
對于行政壟斷行為,最根本的解決思路就是要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建立起統一的國內市場。對于地方政府、管理部門人為分割市場、封鎖地區經濟,排除外部經濟資源進入或是限制本地區企業向外擴展的此類型行政壟斷性行為,要杜絕一切形式的地方的“土政策”,破除一切地域限制,為各類型的資本投資建立一個公平的市場環境。在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獲得地方財政的目的而限制市場競爭或排除市場競爭的行為,對此,應當考慮為地方政府適當增加財政權力,避免因行政性壟斷方式而破壞市場的良性經濟秩序。當然,對于國家積極推進的中西部不發達地區的建設或是其他貧困地區的發展建設,應當在政策層面上給與一定程度的傾斜,以使市場主體同處于一個相對公平的競爭條件之下。
在我國的社會經濟體制中目前存在的另一壟斷形式,是以國有資產濫用與國有企業行業壟斷為主要表現形式的行政壟斷。對于這一類型的壟斷,雖然在表面上看來似乎應當歸類于經濟壟斷,但我們應該明確的是,我國的國有企業正處在經濟轉型時期,其所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往往是帶有行政色彩的,既符合經濟壟斷的特點,又兼具行政壟斷的特性。該類企業通常與政府行政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他們所實施的經濟行為或是包含了了行政部門的意見,或是得到了行政部門從事某些行為的授權。可以說,相當數量的國有企業是因具有一定“特殊資質”,而實施了相應的壟斷的行為。因此,對于并非涉及國家經濟命脈的行業,應當積極開放市場,構建公平、透明的市場交易平臺,鼓勵非國有企業積極投入市場,進行公司制改造,優化市場經濟結構;對于一些實行專業經營的行業應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或者取消一些并無意義的行政許可,以此來降低企業進入市場的運行資本;而對于涉及國家基本經濟利益、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則可通過適當抬高市場準入標準,來限制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進入市場,以維護國家利益。
我國《反壟斷法》已實施有一段時間,但立法存在滯后性,我們應當將法律運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修訂。并且,在執法、司法活動中容易受到包括行政部門在內的外部干預,因此我國的反壟斷的主管機關也必須是被賦予較大職權、足以抵制各種干預、獨立行使權力。
行政性壟斷與經濟性壟斷一樣,都是一種限制競爭的行為,破壞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競爭機制,損害的是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行政性壟斷與經濟體制、政府職能定位、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和法律制度等密切相關。因此,行政性壟斷并不是一部反壟斷法所能解決得了的。它需要包括反壟斷法在內的各個相關部門法的綜合運用,只有一個整體的、宏觀的法治理念才可能最終遏制行政性壟斷行為。而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們在以上諸多方面都需要完善,許多制度改革亟待推進。相信通過我們逐步統一、開放市場,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經濟政策,未來,我國必將在反行政性壟斷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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