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分配利潤法律后果承擔論文

時間:2022-06-23 10:09:00

導語:違法分配利潤法律后果承擔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違法分配利潤法律后果承擔論文

論文摘要:通過對德國、日本、美國、我國等國家立法中公司違法分配利潤法律責任的對比分析,可以得出我國公司違法分配利潤的法律后果由沒有提出異議的董事及股東承擔,但根據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公司違法分配利潤的法律后果由惡意股東承擔,針對兩者的矛盾,筆者認為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由董事及惡意股東承擔責任,以更有利于保障股東、債權人的利益。

論文關鍵詞:利潤分配法律責任

公司利潤分配是在平衡公司內、外部主體之間利益的基礎上,對凈利潤在提取了各種公積金后如何進行分配而采取的基本態度和法律政策。山于公司利潤分配與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利益直接相關,所以要在法律層面卜具體的規定公司違法分配利潤的法律后果。公司的違法分配利潤包括公司利潤分配錯誤、公司長年有盈余但仍不分配或分配很少的利潤等情況,公司利潤分配錯誤主要是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或公司總資產小于總負債及股東優先權所需要的金額之和不能進行分配等情況,此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潤,就要追究公司違法分配的法律責仟。對于公司長年有盈余但仍小分配或分配很少的利潤等情況追究責任主要是為了保護公司小股東的利益。由于利潤分配的多少與公司的經營J情況直接相關,這就使得對公司違法分配利潤的法律責任追究存在著很大的難度

一、比較法視角下對公司違法分配利潤法律責任的審視

(一)追究相關董事責任

對于股份公司而言,各國的公司法中普遍都規定了當出現公司違法分配利潤時山相關董事的責任的情形。日本、德國、美國對董事責任的規定各[r1不同,其中,德國和美國規定的比較相似,都規定了對違法分配議案贊成或同意的股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德國股份公司法第93條規定,如果董事會成員違反了下列規定,應負責賠償損失;將資木償還給股東:違法付給股東利息和紅利:違法分配公司財產;在公司已經發生無支付能力或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仍然支付款項。美國標準公司法8.33節規定:當分配金額超過分配的金額時,對此分配投贊成票或同意的董事對于超額部分應向公司負個人責任。同時兩個國家也都提出了董事的免責事山及相應的時效,在具體規定上存在著一些差異。在德國,董事免責為違法分配利潤是按照股東大會的合法決議進行的,并且規定未得到清償的公司債權人代公司提出賠償要求時,不能因股東大會的同意而兔責時效五年。在美國,董事的免責為其行為符合營業判斷規則,營業判斷規則由法院判斷,般法院只在公司管理層有濫用職權的行為時刁能判斷出董事的行為不符合營業判斷規則,并規定此類訴訟的時效為兩年。日本的規定比較特殊,規定山提案董事或業務執行董事承擔責任,最新日本公司法中第459-462條規定了股份公司違法分配利潤的后果,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分紅方案,大會議案提案董事承擔責任或由董事會決定時,對董事會議提案董事負責。另外,如果利潤分配由股東大會決定,向股東支付的金錢等總額超過可分配額時,執行了有關該行為職務的業主執行董事也要承擔。

(二)追究相關股東承擔責任

在追究相關股東的責任力一面,!」本、德國、美國等國家的立法都有所規定,對于股份公司而言,三個國家規定的相似,都規定了當公司出現違法分配利潤時,善意股東免責的條款。在日本,利潤分配如果是由股東大會決定,分配錯誤時接受了金錢等的股東承擔相應責任,但如果股東接受違法分配的利潤時是善意的,則該股東免責,債權人可以要求惡意的股東支付與接受的交付的金錢等相當的金錢;美國標準公司法規定明知違法分配而接受的股東返還違法分配的利潤。德國股份公司法62條規定股東在接受禁卜支付時,股東應向公司償還其違反該法規定從公司那里接受的支付款項,如果他們獲得的款項是作為紅利而得到的,那么只有在他們知道或由于疏忽不知道他們無權獲得這些款項時,上述義務才成立。時效五年。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0條規定,領受人的領受出于善意,則只可在為償付公司債權人所必需的范圍內要求歸還。如果不能從領受人處取得歸還款,則在為償付公司債權人所必需的范圍內,由其余股東按其股份比例對應當歸還的款項承擔責任。從個別股東處無法取得的款項,由其他股東按_L述比例分攤。公司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如果支付義務人為惡意,則不適用時效制度。通過卜述的分析可以得出,可以看出追回公司違法利潤分配的主體三個國家規定的不盡相同,在日本及德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明確指出債權人享有此權利;而德國的股份公司法、美國標準法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得出這兩個國家有權返還非法紅利的主體為公司、債權人(如果公司的債權人沒有從公司那里得到補償,那么公司的要求也可以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管理人(如果關于公司財產的破產已經開始,那么在此期間破產管理人對股東行使公司債權人的權利)。

二、我國公司利潤違法分配法律后果的分析

我國公司法在規定公司違法分配利潤方面主要體現在公司法第113條、第167條中,其中追究董事責任方面我國的規定與日本、美國、德國比較接近,規定了沒有在董事會卜提出異議的股東將要承擔責任,此項規定包含著兩個含義:第一,董事應該對莆事會的違法分配利潤決議承擔責任;第二,董事的免責條件為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對違法利潤分配決議提出了異議。但在追究股東責任方面,我國規定的相對簡單,僅規定了股東的返還違法分配利潤責f千,沒有進具體情況進行規定,這是我們國家公司法在公司違法分配利潤法律后果承擔方面的不足之處,

(一)、可以請求股東返還公司違法分配利潤的主體

1、利益受到損害的公司債權人

當公司存在違法分配的情形,公司的資產減少,償還債務的擔保能力也同時減少,所以,債權人可以成為請求返還公司違法分配利潤的主體,但并不是任何時刻、任何債權人都有此權利,因為債權人行使該項請求權的基礎是民法中的代位權及撤銷權理論,所以債權人在行使請求股東返還違法分配利潤的請求必須符合民法中的代位權及撤銷權的條件,根據《合同法》第73條、74條的規定,公司未依照《公司法》第167條第4款的規定向股東主張返還所接受的利潤分配時,公司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而且必須是在債務得不到滿足時才可以提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稅務機關在征稅過程中也可以作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2、違法分配利潤的公司

公司違法分配利潤的直接損害主體就是公司,所以公司當然的享有請求權,請求權來源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股東因為公司違法分配獲得的利益為不當得利,要返還給公司。當然,根據目前各國的公司法規定,并不是所有股東獲得的違法分配利潤都要返還給公司,這里也存在著對于更高利益的保護,保證交易秩序的合理發展。

3違法分配利潤公司的破產管理人

如果關于公司財產的破產已經3砂臺,那么在此期間破產管理人對股東行使公司債權人的權利,所以破產管理人也可以追究公司違法分配利潤的責任。

(二)對董事責任的追究

我國的公司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違法分配利潤追究董事責任,但根據第113條、第167條可以推出我國《公司法》也有對相關董事追究責任的規定。《公司法》第1l3條第下款規定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而第167條第一至四款規定了分配順序,如果公司分配利潤過程中違背了第167條的規定,沒有在董事會仁提出異議的股東將要承擔責任。至于承擔責任的方式存在著不同的理解方法,如認為承擔的責任應該補充責任,當存在部分股東無法返還違法分配所得的利潤時,由董事承擔補充責任;另外一種理解就是認為董事承擔的是連帶責任,當存在部分無法返還違法分配所得的利潤時,由董事與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在此,我認為由董事承擔連帶責任的作法更為合理,第一,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是由董事會提出的,董事參與了方案的制定,董事會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才能到股東會(股東大會)進行審議,為了促進董事的勤勉義務,有必要增加董事的責任;第二,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最后是由股東會(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對于進行審議的惡意股東使得公司、債權人等利益受到了侵害,而董事一般都是公司的股東,所以董事要承擔與其他惡意股東一樣的責任。基于上述兩點,可以看出沒有提出異議的董事要對沒有返還違法利潤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返還違法分配的利潤從如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違法分配利潤中追究董事的責任與德國、美國相近,但對免責條款及時效制度的規定存在一定的差異,我國只要董事在董事會上提出異議即可,沒有采用德國的執行股東大會的決定或者美國的營業判斷標準的作法。

(三)對股東責任的追究

股東善意取得的分配不予返還,是各國公司法的通例,這一規則與法律規定董事、惡意股東在違法分配額度內承擔賠償責任相結合,把違法分配的責任風險配置于董事及惡意股東,而不是善意股東。我國在追究股東責任方面,僅規定如果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法分配利潤,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而日本、德國、美國都規定從不同角度對善意及惡意股東進行區分,日本、美國以及德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規定了如果公司存在違法分配利潤的情況,接受了金錢等的善意股東不用返還接受的利潤,債權人在此時只可要求惡意股東返還與接受的違法支付相應的金額。這些國家都對股東違法分配利潤的主觀意思進行了規定,意義在于第一,在保護靜態安全與動態安全的沖突中,側重于保護動態安全,有利于保持社會秩序的平和穩定。第二,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公示的資本制度可能并不能給債權人以足夠的信息,知情的董事、股東必須以對債權人負責的態度,以促進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來處分公司資產。在法寶資本的公示含義淡化之后,債權人不必完全信賴于靜態的概念化的資本,而是要信賴于董事,這就必須要求加強董事的誠信責任。

我國公司法對股東責任的追究方面與其他三個國家對比來看規定的相對簡單,僅規定了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法》第167條第5款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另外,根據公司法新增加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公司違法分配利潤制度當中,公司的股東濫用了公司法人格獨立地位,逃避公司的債務,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潤,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認的構成要件,此時,應該否認公司的法人格,追究濫用公司法人格獨立地位的股東連帶責任,此處追究責任可以理解為對惡意股東責任的追究,可見,我國雖然沒有嚴格區分善意股東及惡意股東在承擔責任方式上的區別,但根據具體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出濫用股東獨立地位的惡意股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