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對象概念界定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2 0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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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對象概念界定研究論文

摘要:經濟法調整對象是經濟法基礎理論中首要的不可回避的問題,是其作為部門法安身立命的根本。經濟法自產生以來,就存異議,焦點是從法律部門標準上看,它是否具有自身獨特的調整對象,即是否產生了傳統部門法所不能調整的新的社會關系。只有明確界定其調整對象,才能構筑經濟法本身的理論體系和經濟法體系,充分發揮其調整功能。本文通過對經濟法及其理論生成遞嬗的歷史審視,以及對市場經濟運行中市場、政府間相互作用的性質和范圍的實證剖析,揭示出經濟法調整對象之特殊性,進而明確界定經濟法概念

關鍵詞:經濟立法;經濟法諸論;市場失靈;國家干預;調整對象;概念

經濟法作為一個歷史概念并非自古有之,它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個階段的產物。經濟法這一名詞,最初是被經濟學者從分析經濟發展與法制關系角度來使用的。這一概念本身就隱含著9世紀末26世紀初社會經濟生活發生巨變、思想觀念、哲學倫理重大轉折的激蕩歷史時代所出現的一個嶄新的命題,即經濟發展需要法律來規范。法與經濟的發展基本相對應,生產、分配、交換、消費行為的個別、具體規則,變成共同、一般規則的過程,就是法律形成的過程。因此,研究分析經濟法,只有從經濟現象和經濟規律本身去把握,才能理解其產生發展規律,揭示其本質特征。

歷史上看,經濟法與經濟立法活動的頻繁緊密相聯。雖然,相關的經濟立法早在諸法合體時代就存在,但真正現代意義的經濟立法始于資本主義自由階段向帝國主義過渡階段,因經濟危機、戰爭狀態而實行經濟管制的立法活動是始作俑者,二戰前后達到高潮,相應地,經濟法學得以確立和發展。到20世紀80年初,世界上絕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以及前蘇聯和東歐各國,都制定了適合本國經濟發展所需要的經濟法規,內容覆蓋經濟管制、經濟管理、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競爭秩序等國民經濟運行的重要方面,并開展了卓有成效的經濟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透過現象,探尋事物的本質,經濟法則是國家加強對經濟領域干預的必然結果,是凱恩斯主義替代古典自由主義占據經濟思想的主導支配地位,西方國家經濟從依賴市場之手到市場之手為主,政府之手為輔雙手協同并用重大轉變的結果。這一重大變化引起法哲學的結構性改變,人們不再視“個人利益至上”為最高圭臬,而是崇尚“社會本位”與“個人利益”并重的理念。而私法領域契約自由、經營自由、職業自由的理論基礎,亦悄然位移,國家公權逐漸介入到了自由主義經濟時代被認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經濟生活領域,私法的核心原則和制度也打上了公法的烙印。私有財產的絕對化因為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民事基本原則的限制而有所削弱:“契約自由”“契約優先”被“超當事人意志”、“非自我目的”、“無選擇性”因素異化〔1〕;單一的“過失歸責原則”向過失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的歸責原則體系演變。因此,經濟運行模式的重大變革,導致私法公法化并引發了法律體系的結構性變化。

但是,由于各國的法傳統和法文化不同,西方國家從不同的角度理解經濟法,因此,經濟法概念,在法學界意見紛呈,莫衷一是。盡管美國早在1890年就通過了反破壞市場結構性競爭行為的《謝爾曼法》,但是由于它的普通法系背景,始終沒有明確承認經濟法的概念。而以德、日、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以及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學者紛紛著書立說,深入展開了對經濟法基本理論的探討,經濟法曾一時成為許多國家法學的一個熱門話題,出現了一批有影響的學者,形成了諸多理論學說,如西方國家的國家干預經濟法論、國家指導調整經濟法論、商法論、企業法論、經濟公法和經濟私法論等諸理論。前蘇聯及一些前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學家卻創立了縱橫統一經濟法論、經濟行政法論、綜合部門法論、商法論、商品經濟法論、規范群體論、學科論等各理論。概括起來,上述各論可以歸納為肯定說和否定說二類,〔2〕其中肯定說大致包括三種不同基本派別:(1)廣義說,該說以經濟為出發點,認為經濟法是所有經濟法規的集合,有的甚至還將行政法和民法中調整經濟活動的規范也納入經濟法范疇,綜合經濟法論即是此謂。這種觀點其實是經濟法制思想和經濟政策法律化的具體表現。(2)狹義說,該說主張把經濟法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認為經濟法只是那些以法律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的各項規定。以縱向關系說等為典型。(3)國家干預說,該說強調從國家干預或建立有秩序的經濟體系出發,認為不應僅僅從形式上的法域看待經濟法,而應著重從經濟本身的規律性來分析經濟法的實質與特征。而否定說認為經濟法不是一個部門法意義上的法律,而僅僅是指在有關經濟生活領域中運用法學研究的社會學方法而已,或者是為了便于研究才形成的一種學科意義上的經濟法,或者認為經濟法只是經濟法規的綜合匯集的名稱,而這些有關經濟的法律則分屬于傳統的公法和私法領域。

我國經濟法研究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初,其直接動力是國家經濟建設和法制建設的需要。在經濟體制改革的背景下,經濟法理論一開始就呈現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態勢,這一理論探討過程大致可分為先后二個階段。一是20世紀80年代初至1992年,為形成和初步發展階段。這一時期,由于計劃經濟及前蘇聯經濟法理論和流派的影響,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作了最大限度的延伸,形成了所謂“大經濟法觀”,其主要觀點和主張,舉其要者有:“一切經濟關系說”、“縱橫說”、“縱橫統一說”、“綜合經濟法說”等。《民法通則》的頒布實施,給我國20世紀80年代的民法、經濟法之爭劃上了圓滿的句號,此后,經濟法將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置于其調整對象之外,出現了“密切聯系說”和“管理協作說”等將經濟法調整對象限定在一定范圍內的各學說。這一階段受“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思想的影響,突出強調經濟法制建設,希望把經濟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因而在黨的有關加強經濟立法的精神指導下,企圖把一切經濟立法和法規歸于經濟法之下。這一方面是對動亂造成的社會混亂、經濟瀕于崩潰的現狀的一種深刻反思,同時,也是出于對有序、穩定、持續發展經濟的良好愿望,另一方面仍然受到計劃經濟觀念、思路的慣性作用和實踐中國家既作為所有者,又充當經營者的雙重身份的影響,加上,研究不夠深入,因而,經濟法基礎理論帶有濃厚的計劃色彩,并有將經濟法工具化的嚴重的管理功利主義傾向。上述諸說,學者們的稱之為“舊經濟法諸論”,與市場經濟內在要求存在著不可調和的沖突。二是從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和十四大以后至今,這一階段對經濟法理論的探討漸趨理性和成熟。由于國家選擇了市場經濟模式,各種經濟關系發生很大變化,經濟結構、經濟體制也隨之變化,特別是平等主體間經濟關系更為發達,同時在利益的調整、協調和分配上,也出現了多元化、多層次的格局,市民社會的基礎和市民意識也隨之擴大和增強,隨著法學研究工作的進一步深入細化,尤其是民商法學的隆盛和繁榮,原來的經濟法觀念受到嚴重挑戰。于是出現了“經濟協調關系說”、“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間接調控說”、“行政隸屬經濟關系說”等新經濟法諸論。新經濟法諸論較舊經濟法諸論顯然更具合理性,但仍然難逃調整對象過于寬泛的窠臼,或者矯枉過正,要么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性,要么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限于一隅。究其原因,就在于未能很好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劃清政府與市場的作用邊界及其作用關系的性質,也未能正確地理解法律內在運動規律及特點。

經濟法的產生發展過程和各國對經濟法基本問題的理論探索歷程表明,經濟法與國家運用公權力介入社會經濟生活有著本質的內在聯系,而這正是研究經濟法對象和概念的現實基礎,脫離這一基礎來研究經濟法對象和概念,必將步入歧途,最終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科學結論。對于經濟法對象、概念可謂仁者見仁、學說林立,有的分歧很大甚至南轅北轍,這一現象非其它法律部門所能想象,實為法學界一大奇觀,這不能不說,在這個問題上,法學界并沒有找到一個公認的認識基礎。就我國而言,也只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研究分析經濟運行規律、諸經濟要素間的相互關系以及資源配置的客觀要求,〔3〕才能處理好經濟干預和經濟自由的關系,充分發揮“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協同作用,才能科學理解法律體系內在結構的演進邏輯,保持法律體系的內在和諧統一。

任何社會的經濟運行,都要解決資源配置問題。社會資源如何配置,乃經濟活動之中心。社會經濟活動的目標,就是要最經濟合理地使用有限的社會資源,使社會資源配置最優化。現代社會解決這一問題的基本思路有兩種:市場機制和計劃機制。歷史實踐表明,市場機制相對高效率,計劃機制相對低效率。

但市場機制并非萬能。依經濟學觀點,市場機制只有在產權明晰前提下,同時滿足市場普遍性、收益遞減、市場完全性,信息完全性諸條件時,即在完全競爭情況下,才能實現“最佳境界的資源配置”。然而由于市場主體行為的“合理性限度”和市場不確定性,誘發外部不經濟、自然壟斷、不完全競爭和信息偏在,從而增大交易費用,降低市場機制功能。同時,市場機制面對經濟穩定性諸如國民經濟宏觀平衡、市場總供求平衡、重大經濟結構的合理調整等方面,以及公正分配、非價值性物品、公共性物品等問題,也存在功能性缺陷。上述問題是市場機制本身無法克服、無力解決的內在矛盾,此所謂市場失靈。對于市場失靈,有兩種不同理解:按資源配置效率標準,經濟波動性、外部不經濟、自然壟斷、不完全競爭、信息偏在諸因素阻礙市場機制有效配置資源,是為狹義市場失靈;按政治社會倫理標準,不能提供公共性物品、分配不公、社會公害、環境污染等問題是市場機制的“外部不經濟”,若一并考慮狹義市場失靈問題,則為廣義市場失靈。

為矯正市場失靈,國家公權介入經濟生活,國家千預經濟成為必要。事實上,單純的市場機制不可能存在,當今有代表性的三種市場經濟模式,〔4〕無不是市場調節與國家必要干預的有機結合,不同的只是國家干預存在程度上的差異。一般而言,針對廣義的市場失靈,國家對經濟干預是從兩個不同層面進行的。第一,通過干預,排除市場機制功能發揮的障礙,力求機會均等和生產條件分配的公平即經濟公平,為市場機制實現資源配置效率創造條件。效率是一切經濟體制的首選目標,沒有效率或低效率的經濟體制不會有生命力。機會均等與效率或經濟公平與效率具有正相關性,國家干預經濟的第一目標是效率,深層次的內涵也是效率。為此,國家從多方面進行干預:(1)微觀上對存在自然壟斷、信息偏在的部門,通過建立市場主體進入、價格的認可、執照、申報等許可認可制度,一方面確保規模經濟效益,另方面防止濫用市場支配力;通過簽訂控制價格、限制供給契約對公用事業領域市場主體進行規制;通過設立企業或控股直接參與經濟活動,提供、保障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上述對市場主體的規制,是以批準、認可或命令等行政手段直接干預市場主體決策,是強制性干涉或“權力行為的形成”。〔5〕(2)宏觀上,通過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變動控制投資規模、經濟增長速度及進出口平衡;通過稅率、投資或計劃、行政指導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通過國家支出、財政補貼、國家訂貨等影響局部的供求關系,從而改善市場經濟運行條件,維持資源配置的整體性效率和長期性效率。(3)通過限制、禁止特定交易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解決壟斷、不完全競爭問題,改善市場結構和市場績效。第二,通過于預,彌補市場機制功能性缺陷,減緩效率和社會公平沖突、機會均等與結果均等摩擦,即在提高效率的同時,兼顧一般福利,社會穩定和安全。一般來說,社會公平與效率或結果均等與效率是負相關關系,實現社會公平須以犧牲效率為代價。但是,實現社會公平又是人類社會賴以存續發展的基本前提和終極目標之一,國家同樣需要援手干預。(1)在市場機制分配基礎上,通過財政預算、服務費用和價格規制、稅收等方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再調節、再分配,從而降低基尼系數,維持適當的結果均等,保障社會穩定安全。(2)勞動力作為特殊的生產要素,雖然也存在優化配置問題,但畢竟不同于物質生產要素,況且勞動者往往處于弱者地位,因此從人權、人道出發,國家干預勞動力市場,為勞動者提供強制性一般保護,實現社會公正和穩定。(3)通過限制、禁止特定行為或營業活動以及資格審查制度、審查檢驗制度和標準認證制度,保障消費者和社會生活的安全、健康、衛生,保護環境,防止公害。如對擬從事醫療、保健、食品等事關人類生命、健康的特殊營業主體進入條件進行嚴格審查,為確保產品或服務安全使用而制定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等。第一種干預集中在生產領域、經濟領域,介入經濟運行本身,國家之手與市場之手協同并用。通過干預排除束縛市場長袖善舞之手的枷鎖,解決的仍然是效率和經濟公平的問題,即通過利益機制引導資源從生產率較低的用途中撤出,流向生產率較高的用途,實現機會均等和生產條件分配的公平。我國現階段實行的西部大開發戰略、科教興國戰略、擴大內需戰略、公平稅負制等都是這種干預的具體表現。第二種干預集中在消費領域、社會生活領域,是國家之手對市場之手的活動結果進行再調節,或在市場之手所不及的地方發揮作用,追求的是社會公正。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個人收入調節稅制的完善、最低工資制的確立等都屬于這類干預。

不難得見,國家干預經濟的本質,就在于通過對私權主體契約自由、營業自由、職業自由等經濟自由的抑制,彌補市場機制固有缺陷。從干預方式上看,包括消極干預(權利限制)和積極干預(促進保護),也包括權力性干預和非權力性干預。〔6〕從干預范圍看,既有宏觀調控,又有微觀規制、市場規制。歷史上,國家干預經濟的目的呈現出多層次性、階段性的特點。德日兩國是對經濟生活干預比較充分的國家,一戰期間及戰后主要是為應付戰爭、克服危機;二戰后主要是為克服戰后經濟混亂、恢復發展經濟;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則是促進貿易自由化、資本自由化;七十年代的經濟衰退期,實行為克服美元危機和石油危機,推行經濟統制政策;滯脹階段和經濟不景氣時期,主要是限制壟斷、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保護競爭。即便是崇尚自由市場經濟的英美國家,公權愈來愈廣泛地介入其經濟生活領域,也已是不爭之事實,而且,由于不同時期受到不同經濟理論和經濟政策的影響,也表現出干預目的階段性。但多數國家將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維持競爭性市場結構、促進公平有效的市場環境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首要使命。

但是,國家干預經濟只是國家公權對經濟運行在一定范圍內的介入和作用,存在一個度的問題。無論哪一種干預,都只有在市場機制基礎上發揮作用才具有意義,在經濟發展中,市場機制是基礎性的,處于主導地位,國家公權的參與滲透是輔助性的,處于次要地位。這一點,在我們國家至為重要,這與我國市場經濟未能得到充分完全發展的國情息息相關。長期以來,我國不承認市場,不承認私權主體的自主性,權力在資源配置中占主導地位,直到今天,政府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作為資源的所有者和供給者,深刻而廣泛地影響著經濟的發展。權力的市場化,市場的權力化現象表明中國的市場機制被扭曲異化了,政府過度介入經濟生活,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并沒有真正確立起來,因此,經濟法的任務之一就是基本界定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的作用邊界及其相互關系的性質和范圍,通過法律把政府干預經濟的性質、目的、范圍、方式等確定下來。

至此,我們雖還不能解決什么是經濟法的問題,但這無疑為我們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通往理性的鑰匙。“對經濟本身規律性采取什么態度,即要不要對經濟發展施以必要的國家干預,以及在怎樣的程度上通過什么方式進行干預,是判定經濟法定義,地位及其意義的出發點和歸宿點”。〔7〕

由于社會分工規律的作用,社會關系復雜多樣,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家庭多個領域,就是在某一個領域中,其范圍也十分廣泛。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兩種大量的和最主要的社會關系,一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二是國家干預經濟中形成的社會關系。二者存在本質區別,前者是通過商品這一“天生平等派”在價值規律、自由競爭規律作用下自發形成的,其主體完全平等(資格平等、權利能力平等、地位平等),其內容以商品經濟關系為主,體現互利有償,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間的關系,因此,平等性財產關系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基本的,大量的社會關系。后者是在國家干預經濟過程中形感的,包括宏觀調控關系、對特定市場主體的微觀規制關系、市場規制關系、勞動關系(本文僅指經國家強制性干預后形成的勞動關系,如禁止使用童工,在用工中保護婦女的制度等。)、社會保障關系和社會規制關系。〔8〕這類社會關系,其主體一方始終是政府,其內容體現國家意志,另一方主體私權自主受到抑制,雙方地位不平等,其內容不體現互利有償,形式上也不強調協商一致。

此外,國家干預經濟中形成的社會關系,與行政管理關系存在密切聯系。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象國家對教科文衛、治安、民政、外交等非經濟領域的管理一樣,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憲法性職能、屬于行政活動范疇。因此,有人認為國家干預經濟中形成的社會關系是行政管理關系的組成部分,不乏其合理性。但是,當國家干預經濟生活日益成為一項經常性國家職能,并使這一職能從一般行政事務中分離出來時,這種社會關系就具有了相對獨立性和自身特點。

根據傳統部門法分類標準,特有調整對象即“實際存在的各種能在外部表現出共同性”的一定類型的社會關系是判斷某個部門法存在的依據。但是,這個一定的“類型”有大有小,可以作出多層次劃分,如市場規制關系,既包括反壟斷關系,又包括反不正當競爭關系,那么根據傳統部門法劃分標準,是存在市場規制法一個部門法?還是同時存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兩個部門法?相反,國家干預經濟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所表現的“共同勝”本質上屬于傳統行政管理關系,但國家干預經濟之法是獨立成為一個部門法呢?還是屬于行政法或行政法的亞部門法?〔9〕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問題在于:一定類型社會關系的客觀存在,是某個部門法產生的客觀基礎,是判定部門法存在的重要尺度,但并非唯一的尺度。其一,一個國家現行法律由若干不同卻又具內在聯系的部門法,構成一個完整統一與協調的整體和系統即法律體系,這種體系具有規范、制度、子部門、部門、部門群的縱向層級結構和不同部門、制度的橫向結構。部門法相對于法律體系才有存在價值。無庸諱言,法律體系是歷史形成的,是一個動態結構,它隨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變化而變化、發展而發展,隨著社會關系日益復雜化,其結構也趨向于復雜化,因為新的法律部門不斷產生。其二,部門法作為學理概念,屬于上層建筑,具有自身特有的發展規律,即大量的同一性質法律規范的存在和專業法學家的產生。這是分工規律在法學領域起作用的具體表現。同一性質法律規范的根本屬性及基本精神是構成法律部門獨立調整對象的法哲學基礎,而法律規范的“同一性質”是法學家運用同一價值標準和同一人性標準,依據法律規范所擔當的立法目的、立法任務、調整職能的共同性來確定的。〔10〕在此基礎上,法學家將同一性質法律規范系統化,并把某種社會關系歸于某種“帶有價值標準和人性標準”的“類型”,然后來構建部門法。因此,能納入某一部門法領域的“一定類型”的社會關系范圍的寬窄,還取決于人們對此問題基于專業知識和專業判斷而共同持有的態度和普遍認可的標準。

可見,單純以某一類型社會關系的存在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根據,在實踐上是行不通的,還必須同時使用“同一性質法律規范”這一尺度。有鑒于此,我們可以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的多種社會關系對號入座,分別納入一定的“類型”。第一,按市場機制內在要求,平等性財產關系,是民商法固有的調整對象。第二,對于國家干預經濟中形成的關系,根據不同標準歸類為:(1)依效率標準,宏觀調控關系、對特定市場主體的微觀規制關系、市場規制關系為一類;(2)根據政治社會倫理標準,勞動關系、社會保障關系和社會規制關系為一類。而且這兩類關系理應從行政管理關系中分離出來,這是社會分工規律的內在要求,也是法律體系結構內在運動規律的必然要求。這樣經濟領域以外的行政管理關系由行政法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關系、社會規制關系由社會法調整。而經濟法則擔綱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對特定市場主體的微觀規制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從而,各種法律部門各司其職,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協同作用于市場經濟。民商法與經濟法相輔相成,共同作用于資源配置效率,都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獨立的法律部門。然而,市場經濟的精髓在于市場主體根據市場供求關系、價格信號,自由、自主地實施民商事行為,參加或與他人締結民商事法律關系,并據此實現資源優化配置。除個別情形需要政府直接分配社會資源外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無償劃拔,只有在市場配置資源無效率的情況下,國家之手才伸進經濟領域,對市場主體的行為予以引導、指導、限制或禁止,進而影響資源配置效率。因此,二者在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目的、范圍、原則、方式等方面又有顯著的差別,民商法的調整是第一層面的,經濟法的調整是第二層面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障關系、社會規制關系因為直接與人類社會的政治倫理價值判斷相關,而與增進“帕累托”效率無正向關系,這就決定了這類關系的生成條件、性質、范圍以及對這些關系法律調整的價值取向、機理、原則、方法都與經濟法相去甚遠。行政法是“管理管理者之法”,屬傳統的公法領域,其主要內容是管理機構的地位、職權、活動方式及其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其目的在于保障國家各級行政機關行政活動的正常運行,以維護政治、治安及其它社會生活秩序,其核心是防止政府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做到依法行政。以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此,行政法的理念、作用領域、調整機制也有別于經濟法。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給經濟法下個定義:經濟法是調整宏觀調控關系、一定范圍內微觀規制關系、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是一定法律規范的“同質組合”,這些規范存在于多種形式意義的法律法規之中,可以認為這些法律法規是經濟法的淵源或表現形式,但絕不能將這些法律法規等同于經濟法。鑒此,經濟法大致包括如下幾方面內容:(1)宏觀調控法律規范。如計劃法、財政法、銀行法、對外貿易法、外匯法中有關利用計劃以及財政、信貸、匯率等經濟杠桿平衡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關系、控制投資規模、經濟增長速度及進出口平衡,維護宏觀經濟運行的法律規范;投資法、產業法、反傾銷法、財政法有關支援落后地區、重點扶植瓶頸產業加快發展的法律規范,以及稅法中有關對某些行業實行優惠政策的規范等。(2)對特定市場主體微觀規制法律規范。如市場主體法、產業法、價格法中對市場主體進入特定行業或部門的資格審查認可、特別許可證的頒發及價格規制方面的法律規范;國家作為特定市場主體直接參與經濟活動時的條件、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等。(3)市場規制法律規范。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競爭法中的絕大多數法律規范,以及市場主體法中有關各類信息公開的法律規范等。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國家對特定市場主體的微觀規制將愈來愈少,相反,市場規制將成為經濟法的首要的、基本的調整對象。因而,廣義的反壟斷法作為我國“自由企業的大憲章”、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或“經濟憲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將日益凸現。

〔注釋〕

〔1〕劉文華。《新編經濟法學》,高教出版社,1993年版。

〔2〕〔7〕西南政法學院經濟法教研室編《經濟法論文選集》,1982年版;張守文、于雷。《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3〕〔10〕呂忠梅。《論經濟法的邊緣》,載《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4〕指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模式,盡可能讓市場力量自行調節經濟,需要時由國家進行必要干預;日本協調型市場經濟模式,注重經濟關系的協調和諧,強調政府的宏觀指導作用;美國分散的市場經濟模式,強調市場機制調節作用,反對國家對經濟過多干預。

〔5〕(日)植草益。《微觀規制經濟學》,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版。

〔6〕(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8〕規制一詞首先是在微觀經濟學上使用的概念,指依一定規則對構成特定經濟的經濟主體和特定社會的個人的活動進行限制禁止或促進保護。

〔9〕美國經濟學家認為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包括經濟性管制和社會管制,前者指對阻礙市場機制發揮職能的行為加以管制,而后者則是糾正經濟活動所引起的各種副作用和外部影響。參見[美]薩繆爾森等著《經濟學》,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