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主體行為分析論文
時間:2022-09-16 0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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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蘇州、溫州個案思考經濟法對政府企業具體關系如何調整。建立經濟法的利益主體假設和博弈行為假設。假設政府和企業均為利益主體,有其獨立的利益目標,能夠進行博弈行為,經濟法對政府與企業關系的調整應使兩大主體最后的博弈行為得到最佳均衡結果,這就是合作原則。經濟法作為調整國家經濟運行的部門法,應該平衡對待政府和企業,既規制企業行為,也規制政府行為,以社會為本位,引導經濟和諧科學發展。
關鍵詞:政府;企業;經濟法;利益主體;博弈行為;和諧社會
0前言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逐漸發展,各地經濟各領風騷數百年。在我們還在驚嘆溫州炒房團在全國各地房產市場上興風作浪時,溫州民營經濟已經遭遇瓶頸,盛極而衰。而與此同時,從以鄉鎮經濟為代表的蘇南模式中發展蛻變而來的新蘇州經濟模式目前發展勢頭良好,蒸蒸日上。今年,由這兩市輻射出來的浙江與江蘇兩省市地區經濟增長速度也出現相悖趨勢。分析其中原因,溫州的民營企業由市場主導壯大,蘇州鄉鎮企業、外資企業由政府主導推動。溫州市政府給外界留下的印象是小政府模式,與此對應的是蘇州的強勢政府。由此,各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在經濟增長中不同定位引起我從經濟法視野的思考。
1從經濟法利益論淺析政企法律關系
經濟法“作為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國家經濟起著宏觀調控的作用。通說認為,經濟法律關系兩大主體是政府和企業。
1.1主體
古典經濟學派代表亞當•斯密提出的“經濟人”假設一直是經濟學的奠基石?!敖洕恕卑?個基本命題:第一是自利,追求人的自身利益是根本動力;第二是理性,即每個人都會根據市場環境變化而理性地選擇做出相應的經濟行為;第三是在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證下,經濟人所追求的個人利益最大化無形中促進了社會公共利益。有的學者提出將其作為經濟分析法學的基本假設。但是,“經濟人”假設并不完全符合經濟法的宏觀調控和社會保障這兩章的基本宗旨。對經濟法主體理解更為貼切的應該是利益主體假設。經濟法利益論是將經濟法的主體都建立在有自己獨立的利益,理性地為尋求利益最大化而采取行動的基礎上,即利益主體假設。什么是利益?我們可以把它定義為人與其所追求的標的或狀態的主觀關系。我們將經濟法的主體都假設為都有所追求,存在自身利益,通過經濟法的調整,來實現對各類利益主體的分配和保護。對利益的調整,分配和保護正是經濟法的重要職能。
溫州市政府對企業的“無為而治”是建立在原來民法的利益假設下的行為。民法強調個人意思自治和對個人權利絕對尊重。民法的假設就是社會中各成員可盡顯自身才智,獲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從而可以促使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作為一個外在主體,監督非法的市場交易,保障各成員實現其利益最大化,最終實現國家利益的增長。民法的假設是基于簡單基數相加原理,即單位利益相加得到整體利益增加的理論。顯然,在民法的假設中忽略了政府的利益。
為了防止由民法等私法造成的社會利益被更多個人利益所侵害,經濟法產生時就將重點放在限制和干預市場行為,甚至犧牲短期的個人利益來保護長期的社會利益。也由此,經濟法的價值沒有得到體現,反而還促使國家權力從反方向阻礙了經濟發展?,F代經濟法的研究大多受二戰后凱恩斯主義的影響,提倡政府干預,認為經濟法是“政府干預社會經濟的產物”。在蘇州案例中,蘇州政府主導當地經濟的發展,厚外薄私,重視外資企業,給其優惠政策,輕視民營企業。盡管政府強調了民營企業的重要作用,但是據調查,在發展中國家,外資力量過于強大的地方,當地民營經濟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擠壓。民營企業其實是在不平等狀態下與實力強大的外資企業競爭。這也是政府利益與企業利益的權衡問題,政府和企業二者利益不發生沖突時,兩方利益的增長都是可能的,然而根據對立統一原理,沖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政府主體和企業主體之間存在博弈行為。1.2主體行為
我國經濟中存在的最突出現象是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完全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政府,二是企業。受控主體企業作為市場中活躍的積極分子,但是每個企業仿佛就是一個個孤島,只有為達成和履行交易才將信息透露給關聯方。而作為調控主體政府,要求其信息公開,政務透明也是近幾年才提出來的。當兩大主體都處在信息不公開的地位,互相都要經過揣測對方的行為,才能做出對自己有利的行為。也就是說。兩大主體都追求各自自身利益,而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決定其結果。
2經濟法兩大主體之間的博弈與經濟法的作用
博弈論最著名的“囚徒困境”案例,囚徒甲和囚徒乙在不知道對方的策略后,若都從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選擇決策,結果并不是最佳的,只是達到一種均衡,即所謂的“上策均衡”。但是若從為對方的利益著想,或兩者暗地串謀,結果才能形成最佳的博弈。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合作才是利己的最佳策略。如果將此案例用在政府與企業的博弈行為上,即得出的結論是在經濟法的定位及相關制度設計過程中要考慮各類主體的預期利益。政府有政府的政策實施,企業有企業的目標選擇,經濟法應該將兩者一致起來,對主體行為進行有效的調整。
經濟法的調整不能顧此失彼,既要考慮到企業的利益,也要考慮到政府的利益。應該拋棄政府本位或企業本位思想,科學發展經濟,實現和諧社會。因此,經濟法可以說是實行規制以企業為主體的市場和限制政府雙重使命的法律部門。當“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同時并存的時候,經濟法就發揮其作用。因為,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調節經濟,在自由競爭時代,由市場自發調整經濟。政府調節經濟容易造成政府權力濫用,交易成本增大,不公平競爭,經濟無效率,市場調節經濟則容易造成壟斷,不正當競爭,公共物品缺失,分配不公等一系列問題。所以,這些問題都應該由經濟法來協調,保障資源得到有效配置,經濟行為井然有序。合適的經濟法是能解決經濟運行中產生的問題,引導經濟積極更好的發展。
3結語
經濟法是法學的一門新興學科,學界對經濟法的研究目前還處在探討階段,有著混亂和粗淺的特點。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如果將其建立在假設的基礎上,再設定經濟法宗旨和經濟法基礎原則就顯得更為科學嚴謹。當前學界對政府企業二元結構的研究總有所側重,前些時候大多偏重規制企業行為,近來則提倡限制政府行為,另也有學者提出平衡說。本文可以說是對平衡說的一種多角度論證。至于經濟法在政府和企業關系中具體制度應該如何設計則是一個更為深遠的課題,留待將來繼續摸索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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