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中惡意透支防范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6 0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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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中惡意透支防范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認定防范

【論文摘要】:隨著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我們的生活中出現了許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例如金融機構發行的各種信用卡。當我們享受著信用卡帶來的便利的時候,信用卡已成為犯罪分子的重點攻擊目標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活動的現象也趨于增加,且呈現高發之勢,極大地損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我們要加大對其的防范和打擊力度。

信用卡在日常生活中給我們帶來了許多方便給經濟帶來了發展,但隨著信用卡的日益普及和廣大人民的使用,一些不法分子也在悄悄的利用信用卡詐騙來獲取自己的不合法利益。

信用卡詐騙犯罪依托信用卡這一新興的金融工具,在犯罪手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活動的現象也趨于增加,且呈現高發之勢,極大地損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偵查策略上都有別于傳統刑事犯罪。

一、詐騙案件信用卡的現狀與發展趨勢

(一)發案數逐年增多,案值大,案件損失驚人。

九十年代之前,我國信用卡業務尚不具有普及條件,當時以信用卡為工具實施的詐騙案件屬于少數,僅局限在為數不多的能夠使用信用卡的高檔消費場所中。近年來,隨著信用卡在社會生活中的日益普及,信用卡犯罪也不斷增多,可以預計,這一增長趨勢將隨著信用卡業務的進一步發展還將持續。犯罪分子多為連續實施犯罪,針對的主要是透支額度較高的境外信用卡,所以,案件的數值和造成的損失也相當驚人。廣東省公安廳和珠海市公安局2001年破獲的“JK1號”的特大信用卡詐騙案中,繳獲偽造的假卡17,126張,經有關國際組織鑒定,這批假卡可造成經濟損失約3.2億元人民幣。發案數逐年增多,案值大,案件損失驚人。

(二)犯罪手段多樣,流動性大,隱蔽性強,呈現面廣、線長的趨勢。

以往的犯罪手段較多的是使用偽卡、惡意透支進行詐騙,當前出現了通過發送短信、利用電子郵件、網上支付、截獲電話銀行資料等方式,這些同其他新興的金融、通訊工具結合起來的新的犯罪形式,難以防范。犯罪分子實施犯罪不需要固定的窩點,打一槍換一個地方,隨著實施環節的增加,這種犯罪還呈現出面廣、線長的趨勢,犯罪分工細致,涉及的人數多。

(三)犯罪主體成分復雜,境外機構的滲透在加強,中外犯罪分子聯手勾結作案的現象有所加強。

過去實施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多是一些個人利用當時防范意識不強、防范能力有限,進行蒙蔽詐騙;近年來出現的信用卡詐騙案件,犯罪主體身份多樣,有些還具有正當的職業,出現了一些銀行機構、賓館、酒店的工作人員和計算機從業人員實施本罪的現象。如上海破獲的“305”專案中,犯罪嫌疑人曾以菲為中國工商銀行青島分行信用卡業務部的工作人員,唆使其他三人,半年內通過制作假卡詐騙資金高達73.565萬元。同時,近年來破獲的信用卡詐騙案件,多數都具有涉外因素,由境外犯罪人員和國內犯罪分子聯手、分工實施犯罪有增多的趨勢。

(四)偽卡制作技術更新快,呈現與高科技緊密結合的趨勢。

科技的發展帶給信用卡制作、防偽技術的不斷提高,然而,與偽卡制作的較量卻沒有停止過;偽卡的制作也在不斷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制作設備、技術不斷更新,目前很多假卡在外觀上與真卡并無二異。未來的信用卡將以芯片智能卡取代當前的磁性卡,這種以電腦芯片存儲資料信息的信用卡具有更高的防偽特性,但是,對于如何更加有效地防范假卡的研究卻不能作絲毫松懈。

二、信用卡詐騙的惡意透支。

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銀行信用卡業務的一項重要內容,透支必須遵守信用卡的章程規定要求持卡在規定的期限內補全資金并按規定支付利息,這是善意透支是一種法律所允許的行為。信用卡具有的這種透支功能是其他金融憑證所不具備的。惡意透支是相對于善意透支的一種違法行為,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在超過期限內、額度內透支的行為,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一)惡意透支具備下列條件

1、主體條件

持卡人必須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由于盜竊、騙取等行為而得到的信用卡則構成非法占有信用卡行為,不能構成惡意透支的主體。無論“善意透支”還是“惡意透支”,持卡人獲取信用卡的方式都是以自己的真實身份,提供真實的證明材料,通過特定的程序向銀行領取,其主體都是合法的持卡人。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著弄虛作假、偽造、冒用、以虛假身份騙取銀行信任而騙領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現象。在此種情況的行為人是一種“非法持卡人”,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假手段,騙取銀行的信任而騙取具有消費、支付等功能的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這種行為屬于刑法中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的行為特征[1],所以,刑法規定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合法持卡人

2、主觀條件

行為人的主觀罪過是故意,即透支人在透支前已明確知道自己沒有能力歸還,但仍持卡消費或提現的行為,或者是有能力償還的但在消費或提現后根本不想還的行為,是一種主觀意識上的不愿意行為。對于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推定過程中,一定要區別這種行為是主觀上的惡意不歸還,還是因為有合理的客觀因素導致行為人不能歸還的。前者是主觀的不愿意歸還,后者是客觀的不歸還。所以,如果行為人透支后,確實是由于客觀的正當理由不能歸還的,基于行為人的無惡意行為,不作犯罪處理。如果行為人透支后攜款逃跑的,或透支款用于揮霍、購買奢侈品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觀條件

惡意透支在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一是超過規定透支限額的透支,二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其中透支限額是指各發卡銀行規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過其實際存款額以上的最高限額,對于超限額透支的持卡人各發卡銀行隨時可以催收,如果持卡人未經銀行催收而自動歸還的或者催收后及時歸還的,不以犯罪處理。對于超期限透支的,且經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構成惡意透支,以信用卡詐騙罪處理

(二)對于惡意透支行為的推定

透支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其中善意透支根據透支后的行為又分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當的善意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銀行信用卡章程和雙方約定,在規定的期限內、額度內行使持卡人應有的透支權,并且能夠如期歸還的透支行為。不當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違反了銀行信用卡章程和雙方約定,在超過規定的期限內或者規定的額度內進行的透支活動,但經發卡銀行的催收后及時歸還的。它雖然違反了約定,但是在行為結果上不是故意侵犯或占有他人的財產,所以屬于善意透支。《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各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透支限額信用卡金卡為一萬元,普通卡為五千元,期限為60天。《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準貸記卡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如透支額在規定的限額內,但超期透支,且經發卡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經催收后行為人歸還的期限為3個月。在銀行實踐操作中,由于持卡人與銀行之間在簽約時,已被明確告之可透支的最高限額和最長期限,持卡人應完全按約定行使權利,而不應故意違反規定,即在主觀原因之外違反規定,且經催收后仍不歸還的,具有主觀惡意性與非法占有性。銀行規定的透支期限為60天,且規定的催收期限為3個月,規定的時間長度足夠持卡人歸還透支額。由于這些規定也使惡意透支人有足夠的時間躲避責任,所以此規定既增加了銀行風險,又給公安偵查工作帶來了難度,在此建議銀行縮短催收期限。減小發生惡意透支的可能性,降低信用卡詐騙罪的發生率。

(三)惡意透支的表現形式:

惡意透支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在現實生活中,有些違法犯罪分子為逃避制裁,采用惡意透支的行為方式也十分狡猾多樣,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大致有以下幾種:

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短時間內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約商戶,網點頻繁使用、取現,每次使用取現的金額都在銀行規定的限額內,積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攜款潛逃,使銀行無法追回透支款。

二是持卡人申領信用卡時弄虛作假,偽造身份證,私刻公章,偽造保函證明等,騙取發卡行的信任,從而領取并持有信用卡,之后進行惡意透支。

三合法持卡人與他人合伙異地惡意透支,是私相授受。例如臺灣某居民甲向銀行申領信用卡后,交由同伙乙,由乙持卡到外地瘋狂購物消費,大肆惡意透支,金額達幾十萬臺幣。等一兩個月后,當簽購賬單寄達信用卡的原持有人時,甲便持沒有離臺證明旅游證件向銀行報稱賬項出錯,由銀行承擔該筆費用。由于憑真卡異地購物,賬單簽名與卡上記錄相符,發卡行很難查到信用卡領有人私借信用卡串通他人惡意透支的證據,也難發現其同黨,這種手段比較狡猾,危害性尤大。

四是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約商戶唯利是圖的弱點,通過假消費等方式,套取銀行的資金。按照有關規定,特約商戶必須按持卡人實際的消費額結帳開票,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現金。然而一些商戶在持卡人的授意下,并不按持卡人的實際消費額結帳,還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現金。另外還有持卡人與發卡銀行工作人員勾結、持卡人與擔保人采取交叉擔保,也是惡意透支的常見方式。

四、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例

2003年5月12日,陳華向中國工商銀行新鄉分行申請辦理了一張牡丹信用卡,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間,陳華共透支消費了9960.83元。2005年4月20日,陳華又向中國建設銀行新鄉分行申請辦理了一張龍卡貸記卡,在2005年5月9日至2005年5月13日期間,他又通過該卡透支消費了5977.3元。陳華這兩次透支消費都沒按規定期限內將錢還上,經發卡行多次催要至今未還。

2004年3月23日,陳華和周亮簽訂借款協議,陳華向周亮借13萬元,并以自己的一輛“凌志”牌轎車作為抵押,后經陳華同意將借款中的10萬元債權轉讓給了張某。2004年6月7日,陳華向張某出具借據,將凌志車的行車證、附加費、車船使用稅等手續交付給張某,并承諾2004年7月30日將借款還清,但到期后他卻以暫時手頭緊為由沒有還錢。2004年9月5日,陳華又以賣車還借款為由,將車從張某的委托人胡某處騙走。之后,心懷叵測的他又準備將該車的行駛證和車輛購置附加費手續騙走,但是沒有得逞。于是,陳華又補辦了一套該車的行車證,并于2004年12月29日以新鄉市智遠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再次將該車抵押,向他人借款5萬元。由于陳華遲遲不還錢,著急的周亮和張某就于2005年3月11日找到陳華索要借款,狡猾的陳華向二人承諾說,一定在2005年5月28日前還張某5萬元,其余5萬元10月30日前分期分批還清,并給周某出具了3萬元的借條,保證2005年11月30日前還清。周亮和陳華再次相信了陳華,但令他們沒想到的事,陳華卻從此“銷聲匿跡”了。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很快將陳華繩之以法。今年7月18日,衛濱區法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陳華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3萬元,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華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數罪并罰,故判處陳華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5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陳華不服又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書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陳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務,數額巨大,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同時,上訴人陳華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又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審使用法律正確,認定事實和量刑適當,刑期計算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惡意透支的客觀原因

造成以上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原因我認為是可能是缺乏完備的信用體系。

因缺乏完備的信用體系,為減少風險,發卡行必須花費大量成本用于調查個人信息,增加擔保力度,要求每個申請人必須有一個擁有穩定收入的擔保人,但這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可能產生的后果是,資信良好的人會認為信用卡服務給自己帶來的收益無法彌補所付出的成本,因而退出信用卡市場;而某些資信差、可能有違約企圖的人,則全力爭取信用額度。換言之,資信狀況良好的人不愿或不需使用信用卡,而資信狀況差的人對于信用卡的申請和使用卻十分熱衷,從而造成惡意透支甚至詐騙現象,給發卡行經營帶來高風險。另外,發卡行會對資信狀況差的客戶有所戒備,當發卡行不接受他的信用時,最后的結果就是借貸行為不會發生,雙方都沒有收益。另外,資信制度缺乏造成的第二個嚴重后果是,資信程度不同的持卡人享受的服務缺乏差異,制約目前信用卡產業發展。因為發卡行不能真實地了解申請人的個人信息,就無法針對不同人采取不同的服務措施。目前,信用卡透支額度僅分為銀卡5000元和金卡10000元兩種檔次,不能真正對不同資信狀況的人予以差別服務,無法給予個人資信狀況良好的人以更多的信用額度。因此,需要建立使每個人保持良好個人信譽的激勵機制,要給資信狀況良好的人更多的優質服務,使他們充分享受到信用卡消費的便利;對于失信行為予以必要的懲罰,使有不良記錄的人受到限制。

六、惡意透支的防范體系

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控制與防范對于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控制,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慮:刑罰控制和非刑罰控制。要兩手抓,兩頭兼顧,充分發揮各自的長處,取長補短,相輔相成,切實有效的控制和防范信用卡詐騙犯罪。

(一)刑罰控制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金融業有了很大發展,并空前活躍,對我國整個經濟建設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然而,與此同時,在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隨著金融領域改革開放的深入,在金融領域內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并且不斷出現一些新的犯罪行為,其中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尤其是詐騙犯罪比較突出,其中又以信用卡詐騙犯罪較為嚴重,又由于對此新類型犯罪的控制與防范機制尚未健全,導致一些犯罪分子乘機作案,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明顯增多,詐騙數額越來越大、涉案面越來越廣、社會影響越來越惡劣,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

面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新形勢,我國的金融立法工作任重而道遠,當務之急就是要不斷的深化金融改革,健全、完善金融立法,嚴格金融執法。在立法上,特別是刑事立法,要加強對金融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把金融工作納入法制軌道,使各項工作有法可依。使金融立法不但符合當前的大環境,還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在執法上,各司法部門要通力合作,做到與時俱進,更新理念,以符合時代要求的全新執法理念作指導,從機械執法轉向人性化的執法上,從引用單一性的刑事懲罰轉到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司法上來,破除只講辦案,不講保護的舊觀念,正確樹立打防并重、預防為主的新觀念。

(二)非刑罰控制

提高技術水平,加快信息反饋速度。目前我國信用卡業務技術水平較低,存在許多漏洞,容易導致風險。我國大部分地區的信用卡業務并沒有聯網運行,持卡人的異地消費比當地消費更為復雜,即使是象現在已經加入“銀聯”的銀行,其客戶在異地、異行的消費信息也不能及時反映到開戶行,這樣銀行就難以全面、及時了解交易情況,更無從快速發送止付信息。據調查,銀行向各地特約商家發送被稱為“黑名單”的止付名冊的最高頻率是兩天一次,大部分銀行只能做到一周與外地商家聯系一次,多是借助于電話、電報等方式,給惡意透支留下了非常大的空間。因此當務之急是盡快建立高效的清算網絡系統,及時發現和控制透支行為,并能迅速傳遞止付信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目前銀行電子化聯網還沒普及,銀行反映不靈敏等弱點,打時間和地區差,進行詐騙。銀行在客戶每一筆較大的透支發生后,可以向客戶發送一份提醒注意的通知單,提醒其及時檢查自己的資金狀況和消費情況,預防疏忽大意導致的風險和損失。

嚴格資信審查。申領人的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財產月現金流量及變現量進行嚴格審查,把好入門關。對申領人體檢的身份證件應認真辨別其真偽。可通過書面核實、電話訪問、向有關單位和鄰居查詢等方式弄清申領人的真實身份,謹防申領人用偽造的身份證申領信用卡,必要時還可以建立持卡人信用檔案,尤其對透支頻繁、收入水平較低、職業不穩定且還款能力差的持卡人進行跟蹤監督,一旦發現其信用狀況惡化,立即采取相應措施以化解風險。

對透支實行嚴格控制。當持卡人出現透支時,銀行應及時提示其已經透支,盡快補足存款,發卡機構應在透支后立即寄發透支通知書或通過發送手機短信告知其情況。發卡行應對持卡人透支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及時掌握持卡人的透支情況,當出現風險事項時,便于及早防范。對于透支時間較長或透支金額較大的持卡人,應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進行催收。四、發卡行應完善業務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銀行應建立多級控制體系、建立和落實崗位責任制、實行恰當的責任分離制、完善操作程序、加強銀行業務員的技能培訓,提高一線員工的素質。特別是在電子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應大力加強信用卡業務的電子化建設,加快持卡人透支消費信息的反饋速度。一旦發現異樣情況,及時通知有關領導。對信用卡的消費情況做到全天候監督,時時注意其變化。另外,銀行還可利用保險來防范信用卡透支的風險,借助司法力量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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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金融犯罪案件公安實務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鄧宇瓊主編,2005年5月第一版,第2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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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陳光中主編:《金融期詐的預防和控制》。主編,出版時間,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