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墨子外交觀內涵分析論文

時間:2022-11-29 09:30:00

導語:我國墨子外交觀內涵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我國墨子外交觀內涵分析論文

摘要:國家之間不論大小、貧富、強弱,在國際關系中都應遵守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等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墨予的兼愛、非攻、交相利、以及強不執弱、富不侮貧的國與國關系處理準則,與上述國際法原則有明顯暗合之處。墨予的這些思想,對于我們今天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來說仍下失其現實意義。

關鍵詞:法律思想國際法和平共處平等互利

墨子法律思想的產生與其他先秦渚子百家思想一樣,是適應了當時時代的社會需要。無論是道家、儒家,還是法家等主要思想流派,其根本的治學目的都是為了治理國家,從而以某種方式提出治理國家的理論和方法。正如《史記·太史公自序)所言:。易大傳日;天下一致而百慮,同歸而殊途。墨子所提出的處理國家關系準則的國際法思想,也是基于當時的社會現實。

一般認為,春秋戰國時代是中國古代國際法的產生與存在時期。這一時期,周王室的名存實亡而諸侯國經濟與軍事實力不斷強大。因此,各諸侯國越來越獨立,分封制下的附屬關系也就失去了意義,而諸侯國之間的關系發展起來。彼此之間交往的需要,使得處理相互關系的一些規則、慣例也就應運而生。第一個將這些處理國家關系的規則、慣例同近代國家規則進行比較,并向世界宣布的是美國人丁韙良(w.A.P,Martin)。1881年,他訪問歐洲時提出了一篇名為。古代中國國際法遺跡(Trace$ofInternationalLawinAncientChina)的報告。在這篇報告中,丁韙良指出,。中國政治家們曾經指出該時期他們的國家與近代歐洲的政治分野有類似之處。在他們的記載中,他們找到了與我們近代國際法的詞語相等同的慣例、字句和概念。當然,對于丁韙良的古代中國國際法的這些規則和慣例,它們顯然還不能算是近代意義上的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因為,春秋戰國時期的諸侯國并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國家,陳顧遠先生指出這時期只有。際”而無。國。但是,這些原則、規則和制度與近代國際法有類似之處,它們所構成的總體可以說成初步的國際法,也可以說是國際法的遺跡。,墨子關于國家關系的處理準則,可以說是這個初步國際法的一個組成部分。

春秋戰國時期,各大渚侯國之間兼并與爭霸戰爭頻繁,社會動蕩。這些攻伐掠奪戰爭,貽誤農時,破壞農業生產,使百姓饑寒凍餒而亡:殘殺無辜、掠民為奴,使國家失去了勞動力:老百姓不能從事本業,被迫參與征伐,由此導致死亡不可勝數。所以,這種兼并爭霸戰爭,對交戰雙方的百姓來說是巨大災難。墨子作為“農與工肆之人,即小生產者階級的思想代表,其思想當然要反映這一階層的迫切渴望:穩定和平的生存境。因此,墨子從。今天下無大小之國,皆天之邑也這一基認識出發,提出處理國與國關系的準則:相愛、平等、互利。

一、基于兼相愛而產生的國與國應和平共處、睦鄰好的思想。

古今中外,各國之間只有存在對等的。愛,才能消除此之間的敵視、掠奪和侵略之意,從而實現睦鄰友好、和平處。第二次世界大戰即將結束時,世界各國鑒于第二次世人戰給人民帶來的慘重災難,為避免類似災難重演,故在‘聯合國憲章》序言中載明:。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不堪言之災禍,各國必須。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相處。這就十分明確的要求國家之間應當相互尊重主權與領土完整,不得以武力、武力威脅或其他方法侵犯他國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不干涉彼此內部事務,在此基礎上發展國家間和平容忍關系。墨子在論述國與國之間關系準則時,其起點和落腳點所反映的思想也止是。容恕和。善鄰之道的內容。

首先,墨子認為國與國之間攻伐掠奪戰爭的根源在于。不相愛。墨子日:

圣人以治天下為事者也,不可不察亂之所自起。當查亂何自起?起不相愛。…子自愛不愛父,故虧父而利:弟自愛而不愛兄,故虧兄而自利f臣自愛而不愛君故虧君而自利:…盜愛其室而不愛異室,故竊異室以利其室:…諸侯各愛其國,不愛異國,故攻異國而利其國。

從墨子這段論述中可以看出,社會混亂的根源是由于人與人之間、國與國之間。不相愛,之所以。不相愛完全是出于個人。自私自利和國家狹隘的。愛國主義。因此,這顯然是與。力行容恕、。善鄰之道絕不相容的。

其次,墨子認為。兼相愛是解決國與國。不野戰的根本。

要消除社會混亂狀況,實現國與國不相攻,那么就應當。兼相愛,即有對等的。愛。墨子日:“今諸侯獨知愛其國,不愛人之國,是以不憚舉其國以攻人之國。…暑侯不相愛則必野戰。…然則兼相愛、交相利之法,將奈何哉?子墨子言:‘視人之國,若視其國,視人之家,若視其家,視人之國,若視其國。暑侯相愛,則不野戰…“視人之國若其國,誰攻?…故天下兼相愛則治,交相惡則亂。”

這樣,人人只固守自己狹隘的“愛國論”,則必然要從自己一國之利出發而侵略他國。人人如果都像愛自己的國家那樣去愛別人的國家,像愛護自己的家庭一樣,去愛護別人的家庭,國與國之間,人與人之間,家與家之間就會相互友好,相互愛護。誰還會去攻打別的國家?國與國之間和睦相處,各施“善鄰之道”,天下不就實現大治嗎?

二、互利——承認和尊重彼此利益

從墨子所處的時代看,諸侯國之間的爭霸兼并戰爭十分頻繁,“當若繁為攻伐,此實天下之巨害也。陽這種“巨害”導致國庫空虛,百姓流離失所,田地荒蕪:國家滅亡,百姓死亡。這些情況無論是對交戰雙方,還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來說,都是極為不利的。即“所攻者不利,而攻者亦不利,是兩不利也。因此,墨子依據“天志”提出“兼相愛”、“交相利”的主張:

“愛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惡人賊人者,天必禍之。…是以知天之欲人相愛相利,而不欲人相惡相賊也。”“愛人者,人必從而愛之:利人者,人必從而利之:惡人者,人必從而惡之:害人者,入從而害之。”

“今天下之君子,忠實欲天下之富,而惡其貧l欲天下之治,而惡其亂:當兼相愛,交相利。此圣王之法,天下之治道也,不可不務為也。鞏““有力相營,有道相救,有財相分。“順天意者,兼相愛,交相利,必得賞:反天意者,別相惡,交相賊,必得罰”“今若夫兼相愛,交相利,此其有利且易為也,不可勝計也。我以為則無有上說之者而已矣。”

墨子的這些主張表明,無論是人與人之間,還是國與國之間,其厲害關系都是相互的和相等的。作為當時墨子“兼相愛”、“交相利”的直接對象一諸侯國君主應當認識到,要保證自己國家的利益,就必須承認利尊重其他諸侯國的利益。并且“交相利”是對人類、對國家有利,當時這樣的事例也是不可勝數的。基于這種相互對等關系,如果國君實行“交相賊”,別國的利益得不到保護并遭到損害,那么自己國家的利益也不會被他國所保護,而且也會遭到損害。誠如墨子所言,不僅不能得到“天”的“福與賞”,而且還會遭到“天”的“禍與罰”。因此,先愛他人、利他人,對方才會給予對等的回報}如果先惡對方、害對方,那么別人也會采用對等手段報復。故此,要想真正維護國家利益,必須承認并尊重他國利益。“國都不相攻,人家不相亂賊”,才能“興天下之大利”、“中國家百姓萬民之利”。

在全球一體化的今天,“交相利”這一原則在處理國與國之間經濟關系方面仍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如今,國與國之間的經貿往來,無不是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進行的。中國之所以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就是因為中國作為一個貿易大國,作為相互依存的全球經濟的重要一員,越來越需要世貿組織體系的支持,以滿足其日益增長和發展的巨大潛力}而世界也越來越需要中國這樣一個擁有廣泛市場的國家參與。正是由于為追求各自利益的需要,中國與美國等世貿組織成員國才能進行長達十三年之久的談判。因此,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對談判雙方來說是一個“雙贏”的選擇。在經貿往來中大家都希望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而不受到損害。如果經貿往來中,不擇手段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考慮他人的利益,那么對方必然會采用同等措施進行報復。

這樣,自己也就不可能獲得利益,并且自身利益也將受到損害。因此,無論是進行國際貿易,還是從事國內貿易,雙方都必須承認和尊重彼此利益。

三、國家地位一律平等的思想

在墨子看來,“天”兼有萬物,而且對天下萬物都是一視同仁,施于同樣的愛。墨子日:“今天下無大小國,皆天下之邑也。”

“以磨日月星辰,以昭道之:制為四時春夏秋冬,以紀綱之:雷降雪霜雨露,以長遂五谷麻絲,使民得而財利之…”“天之行廣而無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因此,既然不論大國,還是小國,都是“天”的城邑,并且施與他們恩惠、待遇也不因其國土大小不同而有所差別,那么可以說他們在“天”的眼中地位完全是平等的。作為大國也當然不能因為自己實力強大而欺侮小國。故而墨子日:“天之意不欲大國之攻小國也…強者不劫弱。”陽“處大國不攻小國,…此必上利于天,中利于鬼,下利于人。“兼者,處大國不攻小國,出大家不亂小家,強不劫弱…觀其事,上利乎天,中利乎鬼,下利乎人。三者無所不利,是謂天德。

墨子不僅認為作為大國與小國之間地位平等,不能相攻,而且還要做到禮尚往來,及“外有以為環珠玉,以聘撓四鄰。諸侯之冤不興矣,邊境甲兵不作矣。

從現行國際法中國家的基本權利來看,平等權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權利。1945年制定的<聯合國憲章》,其第二條是規定會員國應遵行的聯合國的原則。這里首先就提出了這項最重要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一、本組織系基于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于1947年擬定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聯合國大會于1949年12月6日通過。該<宣言草案》中規定了國家的四項基本權利,平等權為其中之一:“各國又與他國在法律上平等之權利。”聯合國大會于1970年一致通過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宣布了七項原則。其第六條為:“各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從現行國際關系來看,和平與發展是當今時代主題,國家之間不論大小強弱貧富,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權利。墨子這種“今天下無大小國,皆天下之邑”、“強不執弱,富不侮貧”的平等思想,當然是很有時代價值的。

四、“非攻”——反對非正義戰爭與集體協助的思想

墨子的法律思想中,“非攻”是其反對戰爭的主要學說。但是他并不是反對一切戰爭的“非暴力主義者”或所謂“和平主義者”。墨子“非攻”的指向是“好戰大國”所發動的攻伐掠奪戰爭,即非正義的戰爭。這些戰爭不僅使農業生產荒廢、人民陷于饑寒交迫之中,而且殘害百姓,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災難。墨子日:

“入其溝境,刈其禾稼,斬其樹木,殘其城郭,以御其溝池,焚燒其祖廟,攘殺其牲輇。…民之格者則盡拔之,不格者則操系以歸。丈夫以為仆圉胥靡,婦人以為舂酋。”若使中興師,君子庶人也,必且數千,徒倍十萬,然后足以師而動矣。久者數歲,速者數月,是上不暇聽治,士不暇治其官府,農夫不暇稼穡,婦人不暇紡績織妊。則是國家失卒,而百姓易務也。然而又與其車馬罷弊也,慢幕帷蓋,三軍之用,甲兵之備,五分而得其一,則猶為序疏矣。…此其為不利于人也,天下之害厚矣。”墨子歷數好戰大國發動戰爭的罪狀,足以說明墨子是堅決反對這種非正義的戰爭。對于這種不義的戰爭,墨子除予以嚴厲譴責的同時,還將這種思想付諸于實際行動,即率領弟子參加小國的自衛戰爭。“公輸盤為楚造云梯之械,將以攻宋。子墨子聞之,起于魯,行十日十夜至于郢。”以親自來阻止這場戰爭。當用言詞仍無法阻止這場戰爭,且已了解公輸盤意圖之后,墨子明確告知,“然臣之弟子禽滑厘等三百人已持臣守御之器,在宋城而待楚寇矣。雖殺臣,不能絕也。”

墨子清醒地認識到國家的禍患之一,就是“邊國至境四鄰莫救”。因此,小國要“外有以為環珠玉,以聘撓四鄰,“豪杰之外多交諸侯”。婦這樣,在對付大國發動的不義戰爭中,小國之間才能相互救助,聯合起來共同進行抵抗。“大國之攻小國也,則同救之}小國城郭之不全也,必使修之布粟之絕,則委之:幣帛不足,則共之。”“得四鄰諸侯之救。”

因此,對待非正義戰爭,墨子的反對態度不僅表現在口頭上,而且還以實際行動進行阻止。同時還積極宣傳小國要保衛自己就必須相互協作,這樣才能有實力打敗大國的侵略。而對于正義的戰爭,墨子是極力主張使用武力:“禹之所以征有苗,…湯之所以誅桀’..·武王之所以誅紂’非所謂攻也,所謂誅也。

從當代國際法看,“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和“集體協助”,是聯合國及會員國行動的兩項原則。《聯合國憲章》明文宣告,“保證非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武力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合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盡管沒有直接提及戰爭,但是把一切非法使用武力威脅、武裝干涉、武裝進攻或占領的行為,都視為非法而被禁止。因此,當然也就包括對戰爭和侵略戰爭的禁止。但是‘聯合國憲章>并非是禁止所有武力的使用,對危急和平安全的侵略行為,國家則有單獨或集體采取自衛的權利。也就是說,現代國際法是賦予正義戰爭以合法地位。對于正義戰爭,國家在自衛同時,也可以與他國協作,共同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到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采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除規定自衛權之外,《聯合國憲章>還規定,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或采取行動的情況下使用武力事合法的。如1990年8月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同年l1月29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了對伊拉克準許使用武力的678號決議。1991年1月17日,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對伊拉克發動了第一次海灣戰爭。公務員之家

結語:

墨子處理國家關系的這些準則,雖然按照近代意義上的國際法,不能算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但是這種思想對于我們現代處理國與國之間關系,仍不失其借鑒意義。更何況從思想精髓上看,不能說與近現代國際法思想沒有類比之處。因此,筆者在此轉引我國已故著名國際法學家王鐵崖先生著作中的一段話作為結語:“今天,回憶及哈希(Hershey)在二十年代的一段話還是有意義的。他在評論印度學者維斯萬納塔(s.Viswanatha)的《古代印度國際法》一書(InternationalLawinAncientIndia)時寫道,這本書‘使我們西方人接觸到相當大量的知識,足以擴大我們的眼界,并使我們認識到,世界上有許多東兩并不是新的,或者說,并不是只屬于歐洲或西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