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商法理念論文
時間:2022-08-26 0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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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WTO規則的基本精神與民商法的理念基本一致,WTO規則體現的是自由、平等、公平的價值觀念,民商法崇尚的是私權的不可侵犯和契約之自由。但在我國現階段,民商法與WTO規則之間存在著明顯差異。因此,加入WTO對我國民商法理念的重構有著推動作用。
關鍵詞:WTO規則;民商法理念;理念重構
2001年11月10日在多哈召開的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批準了《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議定書》和《世界貿易組織中國工作組報告》以及一系列其他法律文件,標志著中國作為一個經濟正在迅速發展,社會正處于轉型過程中的大國加入了這個當今世界最具廣泛性的、容納140多個成員的貿易組織之中,這必定會進一步促進中國的改革開放,推動中國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潮流。
為了恢復中國在WTO的成員國地位,我國政府已經進行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的建設與改革。中國法律制度正逐漸與世界接軌,加入WTO對我國的民商法而言是機遇與挑戰并存。一方面,WTO的基本精神與民商法的根本理念是一致的,WTO協議為我國民商法的發展和適用提供了更廣闊的舞臺;另一方面,目前我國的民商事立法和司法尚有許多缺陷,不能適應入世后經濟發展和司法審判的需求。因而明確WTO規則的基本精神與我國民商法理念的差異,有助于我們完善我國民商事立法和司法工作的開展。
一、WTO規則的基本精神
WTO及其法律體系的宗旨是逐步減少和消除成員方政府的關稅、數量限制、管制方法和其他國內立法與行政措施設置的國際貿易壁壘,以及其他對國際自由貿易平等競爭的扭曲行為,通過多邊貿易談判達成協議,規定所有成員可以接受的貿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許的國內貿易保護措施,逐步推進國際貿易自由化進程。
WTO成立之初是國際間為防止貿易戰而達成的一系列協議,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人們逐漸認識到經濟突破疆界的封鎖是不可逆轉的潮流。當然,經濟自由主義在追求自由價值的同時,也受到了社會公平、正義的規制,以防止產生由于過度競爭所導致的混亂狀態和不公正現象,尋求一種有序的自由。縱觀WTO的相關基本原則,便會發現自由、平等、公平的理念貫穿其中。
1.貿易自由化原則:該原則往往被放在WTO協定及GATT、GATS協議的前置位置。在WTO協定導言、GATT1994導言及該協定第2條和第28條、GATS協定導言中均提及了這一原則。該原則實質上是WTO項下各項協定的根基、根本原則,除非有其他相沖突的原則或例外情況要加以考慮以外,貿易自由化是WTO最重要的宗旨和精神,WTO協議的多數條款均閃爍著貿易自由的光芒。
2.非歧視原則:非歧視原則是指WTO各成員方應在無歧視的基礎上進行貿易,該原則為消除貿易磨擦、建立公平的貿易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該原則在GATT1994、TRIPS及其相關協定中均有詳細規定,它主要通過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體現出來。國民待遇原則要求WTO各締約成員之間相互給予對方的國民或組織在產品、服務、投資、知識產權等方面與本國國民或組織以相同的待遇。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WTO各締約國在關稅、收費和特權等方面給予任何一國的優惠待遇,均應無條件地立即適用于全體締約成員,該原則倡導貿易必須在無差別的基礎上平等進行。
3.透明度原則:該原則在WTO各種協定中經常被提及,透明度原則要求各成員必須公布有關交易實施的所有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行政命令、決定、規則及習慣做法);同時,各成員簽訂參加的任何有關或影響貿易的國際協定也必須公布。也就是說,WTO成員國的國內法律機制具有穩定性、透明度和可預測性,從而排除任何恣意專斷地操縱貿易政策的行為,給市場自由以保障。
4.公平貿易原則:該原則要求各成員方不得采用不公正的貿易手段扭曲國際貿易競爭,尤其不能采取傾銷和補貼的方式在他國銷售產品。該原則在GATT和TRIMS中大量涉及,并授權締約國可以采取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來保護進口國的生產和市場不受損害,以體現公平競爭的精神。
除上述原則以外,WTO協定導言中還提及了可持續發展原則,對發展中國家給予了許多優惠待遇,有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WTO奉行的經濟自由主義處處體現著自由、平等、公平基本精神,而追求私權保護的民商法,其根本理念也是自由、公平、平等原則。可以說,民商法的理念與WTO的基本精神是相通的。
二、民商法理念
古羅馬法學者烏爾比安認為規定私人利益者為私法。中世紀之后法學家進而提倡私權神圣,即個人權利、民事權利不可侵犯,非有重大的正當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和剝奪;提倡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經濟生活領域,由當事人自己協商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不直接干預,只有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國家才會進行“第二次性的干預”,亦即由司法機關以仲裁者身份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裁判。從古羅馬法到現代民法,雖然民商法的基本理念有一個從義務本位———權利本位———社會本位的發展歷程,但近代民商法中所確立的三大原則契約自由、權利之不可侵犯及過失責任原則仍為世界各國法制之基礎。
1.權利之不可侵犯原則即私權神圣原則:私權神圣即指民事權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他人或國家不得隨意侵犯或非法干預。私權神圣應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人格權神圣不可侵犯和財產權神圣不可侵犯。人格權所涵蓋的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沒有對人格權的嚴格保護,個人存在之尊嚴將難以保全,個人自由也就無從談起。民法確認所有的人都享有人的資格,享有人格權不受侵犯的權利。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作為資產階級國家法制之基礎歷來受到法學家的垂青。高舉“契約自由”旗幟的民法將個人財產自由給予充分保護作為其首要任務,更有甚者主張“私有產權是自由的保證”。因此,可以說私權神圣乃是實現民商法自由理念的必要前提。
2.契約自由原則:即尊重個人意思自由,個人取得權利、負擔義務完全取決于個人自由意思。契約之內容、方式、成立及契約對方當事人之選擇,聽憑當事人自由,國家不作干預。契約自由原則乃是私法自治這種維持市場自由競爭原則的下位原則。契約自由原則的真諦是推崇自由和選擇。民商法假設每個當事人都是具有理性的“經濟人”,每個“經濟人”都會基于各自的理性判斷來設計自己的活動,管理自己的事務并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努力算計。契約自由原則之本意包含了“經濟人”之自由平等的身份。只有身份平等的人才有契約自由的可能,身份平等的人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的目的在于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契約自由原則賦予當事人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選擇的權利。
3.過失責任原則又稱過錯責任原則或自己責任原則:即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對他人的行為絕不負責,且自己責任須以自身存在故意或過失過錯為限,倘若非出于故意、過失,縱然損害
,亦不承擔責任。有過失必負責,無過失則無責任意味著假如責令當事人就無過失行為負責,無異于束縛自由的手腳,有悖于契約自由的宗旨。雖然現代民法在“民法社會化”思潮的推動下,對意思自治原則施以合法監督,并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這不能否定過失責任原則作為民商法的法理基礎地位。
綜上所述,WTO和民商法均屬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制度產物,兩者都受到亞當·斯密的經濟自由主義思想的影響。WTO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公平的基本精神,亦是民商法所追求的理念。
三、我國民商法理念的現狀
雖然我國的改革開放已經有20多年的時間,但是由于受長期的封建社會遺留文化的桎梏和建國后計劃經濟傳統模式的束縛,民商法理念在我國社會公民中仍未確立起應有的主導地位,民商法理念在我國嚴重缺失,其原因和表現如下:
1.我國尚不具備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經濟文化背景,民商法理念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而在我國長達幾千年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條件下沒有形成成熟的商品經濟,倒是封建權力與經濟密切結合所產生的“官商經濟”構成了中國的經濟特色并茍存至今。雖然自1992年黨的“十四大”就明確提出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時至今日,我國尚未建立起真正的市場經濟體制。比如:國有企業并未真正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政府的經濟權力過大,且缺少限制與約束;政府隨意干預企業的經濟行為時有發生;宏觀調控和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等等。這些因素與市場經濟的本質相矛盾,民商法理念的存在也就不具備其客觀經濟基礎。
2.民商法理念的培育和發展條件欠缺:自由、平等、公平的交易理念的形成需要公平競爭、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真正獨立的平等的市場主體和健全的司法制度等條件的成就,更需要一個“小政府,大社會”的相對獨立自治的“市民社會”的形成。而這些條件在我國尚不完全具備,比如: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經濟封鎖主義使競爭的開放的統一的大市場無法形成;企業性質不同形成的“親疏遠近”觀念在政府工作人員頭腦中抹之不去;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管理控制與服務扶持意識的倒置;集體本位重于個人本位、權利本位的過度渲染炒作;普通公民頭腦中的“官本位”意識以及現實生活中的“法不如權大”現象使得市民社會的力量相對于國家權力而言的絕對弱勢等等,這些都阻礙著我國民商法理念的培育和發展。
3.在我國尚有很多與民商法理念相矛盾的法律制度:比如市場主體身份不平等的法律制度(目前仍存在的內外資企業法,不同所有制的企業法等),妨礙自由貿易的地方法規、規章、決定的繁多(如對外地產品加以歧視性地征收較高比例的稅、管理費、牌照費、許可費等,較典型的是汽車市場的開放問題、煙酒市場的開放等)。
因此,現代意義上的民商法理念在當前中國社會仍不具備堅實的根基和適宜的發展環境。
四、WTO規則與我國民商法理念的重構
對于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的我國而言,加入WTO無疑會促進我國盡快完成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化的任務。同時,遵循WTO的自由、平等、公平等基本精神,也會給民商法理念在我國社會的重構提供一種強大的推動力,這種推動會在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等方面體現出來:
1.在經濟方面,加入WTO就意味著要徹底接受市場經濟制度,WTO規則中的貿易自由化原則和透明度原則以及非歧視原則等將適用于中國的市場經濟。我國必須加緊民商法體系的完善并及時修改現有立法,使我國的民商法律體現出WTO的自由、平等、公平的基本精神,使民商法起到發揮市場經濟潛能,促進經濟快速增長的作用。這個過程同時也是民商法理念在我國復興的過程。
2.在政治方面,加入WTO,不僅涉及經濟制度的趨同性,在公法制度中的一些基本理念和規范方面也需要逐步與國際接軌,“有限政府”、充分保障個人自由和權利的思想會在中國廣為傳播,會對我國當前進行的政治體制改革起到促進作用。
3.在法律方面,受WTO所倡導的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影響,我國在制定民商法律,尤其是民法典時,應考慮我國的現有基本國情(即我國有長達數千年的義務本位法制傳統,個人權利觀念十分淡薄。加之新中國成立后,片面強調國家和社會利益,否定個人利益和個人權利已趨于極端的社會本位。自改革開放至今,這種社會本位立法思想在我國民商法律中仍十分明顯),充分借鑒、吸收西方國家的權利本位立法經驗。民法典應突出權利本位,強調對公民、法人合法權的保護,在此基礎上兼顧對社會公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即民法典應體現權利本位與社會本位相結合,以權利本位為主、社會本位為輔的立法指導思想。從而徹底實現民商法理念在中國社會的重構。
4.在文化方面,WTO基本精神在中國的傳播也會逐漸影響我國的社會文化,有助于盡快培育民商法文化氛圍和根基。而借助行政權力或個人權勢所形成的“官商文化”堡壘將會土崩瓦解,真正自由、平等、公平競爭的民商法理念將會在中國社會占據核心地位并深入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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