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制度基礎(chǔ)
時間:2022-03-14 0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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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的文化傳統(tǒng)中,當一個人出現(xiàn)問題時,社會習慣于從這個人的道德品質(zhì)上尋找原因。無論胡長青也好,成克杰也好,程維高也好,在他們“出事”之后,個人的道德墮落總是被列為主要的原因(最起碼是原因之一)。然而,從媒體對程維高背景的報道,似乎這曾經(jīng)也是一個好人和一個好官,最低限度,這曾經(jīng)是一個在他周圍的人看來,品行尚屬端正的人。為什么一個品行尚屬端正的人,在居于執(zhí)掌權(quán)力的職位之后,就會成為一個道德墮落的人?僅僅是放松了道德自律嗎?
在我看來,前幾年提出的“以德治國”是有其深刻原因的。體現(xiàn)在官員身上的社會總體道德水準的下滑已經(jīng)到了令人堪憂的地步。然而,僅僅提倡道德教育能夠起到提升官員道德水準的效果嗎?決定道德的,在個人的修養(yǎng)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同等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的因素?
我在南方某大學任教時,其間曾有一件事讓我感觸良深。有人批評該校的學生,批評的根據(jù)是這樣一個事例:該校的學生在食堂用餐完畢后,把餐盤留在桌上就走人;而他在另一所大學見到的景象是,學生用餐之后,自行把餐盤帶到殘食臺,傾倒殘食、歸還餐盤。他呼吁學生們從自覺傾倒殘食開始,提高自我的道德素養(yǎng)。
對于這段批評,我是不敢茍同的。因為我也是食堂的食客之一,我了解各高校食堂在對待殘食問題上的不同做法。我在另一所大學就讀時,素來在殘食臺傾倒殘食、歸還餐具后離開,而當我來到這所大學任教后,我也和其他所有人一樣,習慣于把餐盤留在桌上就走人。原因何在?在我就讀的大學,食堂在門口處設置了專門的殘食臺,并用海報告知就餐者,在用餐完畢后將餐盤帶至殘食臺傾倒殘食、歸還餐具。有人疏忽時,還會有工作人員上前提醒。而在我任教的大學,食堂并未設立殘食臺,而是讓工作人員推著殘食車,在食堂的各處收集就餐者留在桌上的餐盤。就餐者在用餐完畢后,如要將餐盤送至殘食車,不僅不便,還會導致食堂走道的擁擠。在這種安排之下,就餐者將餐盤留在桌上走人是再自然不過的,即便如我,也改變了先前的習慣,入鄉(xiāng)隨俗了。
如此,一個似乎是道德問題的事件,在我看來幾乎是一個制度安排的必然結(jié)果。將餐盤留在桌上走人和將餐盤送至專設的餐食臺,都是各自相應的制度安排所誘發(fā)的自然行為,單從這兩種行為的對比當中很難得出兩校學生道德素質(zhì)的高下之分。在設置流動殘食車的制度安排之下,將餐盤留在桌上走人是與這一制度相符合的行為;如同在設置殘食臺的制度安排下,將餐盤送至殘食臺一樣是制度所要求的行為。在一個旁觀者的眼里,兩種行為之間存在著道德上差別,而這種差別是由相應的制度所造就的。對每一種制度中的行動者而言,他們的行為都是與制度相適應的,換言之,都是符合那種制度之下的正常道德要求的。對于前一種制度而言,把餐盤留在桌上走人沒有道德上的可譴責性,對于后一種制度而言,把餐盤送至殘食臺也沒有道德上的優(yōu)越性。真正可以作出評價的,是兩種不同的制度。例如,我們可以舉例說,在后一種制度下,將由專人做的工作分散到每個人去做,可以減少食堂的人工;取消殘食車,有利于減輕就餐高峰期的擁擠,等等。或許正是由于這些原因,使我任教的那所學校最后改變了它的食堂殘食收集制度,也將殘食車改為殘食臺了,而學生們也順應了新制度的要求,從把殘盤留在桌上走人改為自行送至殘食臺。
這個事例觸動我之處在于它讓我想到,一個社會普遍道德的形成有其制度基礎(chǔ)。中國人習慣上把道德作為一種個人化的素養(yǎng),當個人達不到一定的道德要求時,社會往往把它歸咎于個人道德修為的失敗。但實際上,個人的道德并不是單獨的、自足的,它也處在與其他復雜社會因素的互動之中。道德是一種行為規(guī)范,制度也是一種行為規(guī)范,道德是無形的、不具有強制力的,制度是有形的、具有強制力的,兩者相較之下,后者往往是更直接的行為誘因。因此,當社會所提倡的道德與它的制度所實際允許的行為相去甚遠時,在制度中的人基于趨利的本性,往往會選擇與制度相適應的行為而逃避道德所加諸的約束。由于制度是人們交往的直接媒介,符合制度規(guī)則的行為被人們認為是可接受和遵循的行為,久而久之,制度會衍生出一種與之相適應的道德,并在實質(zhì)上替代社會所倡導的道德。在此情形之下,由原本的道德觀念所導出的行為由于與制度不符,堅持那些道德觀念的人反而被目為特立獨行,需要承受巨大的壓力,付出英雄般的勇氣和其他的現(xiàn)實代價。
歷史和近現(xiàn)代的社會科學研究已反復地告知我們,人性本身是有巨大缺陷的,是不能完全信任的。一方面,人要通過道德修養(yǎng)來不斷完善自身,并在此過程中,求取人的尊嚴和價值;但另一方面,道德是一種依靠人自身的方式,由于人自身的弱點,這種方式又是不能過于依賴的。如同社會中的其他任何因素一樣,道德也需要其他因素的支持。它或者要從宗教處分享神圣感,或者要從現(xiàn)實的法律制度中獲得支撐。在不能分享宗教所能提供的神圣感之處,道德在現(xiàn)實中的制度基礎(chǔ)就尤為重要。如果一方面,對個人提出圣徒般的道德要求,另一方面,制度又對人性在暗處的誘惑洞開大門,則最后的結(jié)果可想而知。
在我看來,這是問題的癥結(jié)所在。長久以來,我們未能擺脫依賴個人道德治世的理想,法律制度往往只是提供一個所要達到的道德目標,而疏于提供具體的達到目標的技術(shù)和細節(jié)。這樣的結(jié)果是導致正式但空洞的制度框架被非正式的制度所實際替代,而這些非正式制度是在對行為沒有直接約束的情形下形成的,它們經(jīng)常是人性屈從于功利和誘惑的產(chǎn)物。這些非正式制度一旦成形之后,即具有巨大的慣性,并衍生出與之相應的道德。這一套道德形成了與社會所正式提倡的道德并存的雙重道德標準,對進入這一體制的人具有實質(zhì)性的規(guī)范作用,并對符合這種非正式制度的行為提供道德上的正當性,它們實質(zhì)降低了整個社會的道德標準。
權(quán)力是一種對于資源的強制性支配能力,在這種對他人和他物的支配能力中潛藏著對人性的巨大誘惑,正因如此,公共權(quán)力才被視為“不得已的惡”,才有那句名言“絕對的權(quán)力,絕對的腐敗”。美國的開國之父們在今人的眼中都算得是賢德之人了,但就是這樣的人物,要在他們設計的制度中編織細密的程序和細節(jié),不為人性的黑暗和誘惑留下空間。通過細密的程序和細節(jié),權(quán)力的運作被分解和“馴服”在程序之中,權(quán)力對人性的誘惑才得以克服,權(quán)力為害的空間才得以消除。這樣一種制度在形成和運作之后,逐漸被內(nèi)化為評判制度中的行動者行為的標準,由制度又衍生出了相應的道德:權(quán)力不得濫用。而由制度所衍生出的這種道德更易成為整個社會所接受的commonsense,它又反過來支撐了制度。
由是觀之,人民公仆一再出現(xiàn)“自恃位高權(quán)重,目無黨紀,獨斷專行”的現(xiàn)象,不僅僅要從個人的道德修養(yǎng)上尋找
原因。最根本的癥結(jié)在于我們的正式制度過于粗放,為權(quán)力的運作留下了太大的空間,它使得有權(quán)者事實上可以處于為所欲為并“拒絕監(jiān)督”的境地。這種現(xiàn)實使得有權(quán)者有權(quán)任意(包括為私人目的)使用權(quán)力成為一種潛在的規(guī)則,并對進入這個制度中的行動者提供了另一種道德體系,它降低了在這個制度中的行動者的普遍道德水準。
當一個社會的正式制度不能獲得它所需要的道德支撐,這意味著這個社會已在一定程度上出現(xiàn)了道德失范。更令人堪憂的是,這種道德失范有從公共權(quán)力的運作向社會生活的深處輻射的危險。一個個高官的失足只是這一問題的表象。把制度所引致的道德失范完全歸咎于個人道德修養(yǎng)的失敗是有失公正的。社會中的大多數(shù)人都是“常人”,都秉行著“常人”的道德標準,不當?shù)闹贫葧恼麄€社會的普遍道德,并迫使那些奉行那些正當?shù)赖聵藴实娜吮池撋铣林氐氖旨堋T谖覀冎肛熯@些失足的官員放棄道德操守之時,真正負責任的態(tài)度是對他們背后所體現(xiàn)出的制度性問題作出更深入的檢視,并對包括我們自身行為在內(nèi)的整個社會的普遍道德水準作出警醒的反思。
程維高事件的出現(xiàn),是再一次的提醒:道德是有其制度基礎(chǔ)的,脫離制度支撐的道德高標只能是空中樓閣。要真正杜絕公仆“自恃位高權(quán)重,目無黨紀,獨斷專行”的現(xiàn)象,還需建立完善的規(guī)制權(quán)力運行的制度,使得在這套制度中的人們,只需堅持“日常的”道德即可滿足社會對于“善”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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