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論文
時間:2022-03-14 02:47:00
導語:法治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在法治輿論的導向上,當代中國的立法和法治似乎被國人寄托了無限的希望,需要承載無數它們不應當承載也承載不了的重任。在現實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的思維定勢是:哪里出現了矛盾和問題,哪里就想到了立法(法治);哪里需要保護、獎勵、促進,哪里就搬出了立法;哪里的麻煩不能化解、困難不能克服、糾紛不能解決,哪里就呼喚立法……,立法(法治)成了當下某些人心目中包治百病的“名方良藥”(“萬金油”)。法治萬能主義必然有失靈的時候。一旦哪里的矛盾、麻煩、困難等問題解決不了,輕者就對法治失望、對法律不信任;重者法律和法治就要受到責備,成為“替罪羊”,背上“無能”的惡名,在個別地方和部門,法律和法治的“無能”甚至還要為干部失職或領導決策失誤承擔責任。法治萬能主義下的法治泛化,必然導致一些法律不能實現或者難以實施,成為“法律白條”,進而又反過來使法治應有的權威受到損害。
我們應當理性地對待法律和法治,切不可對它們抱有過高的不切實際的期望值,更不能從“人治”的極端又走到“法治”的極端。現代社會中,沒有法律和法治是萬萬不能的,但是法律和法治都不是萬能的,是有現實局限和理性邊界的。正如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昂格爾(RobertoM.Unger)教授指出的法治局限性那樣:法治是對社會秩序衰落的一種反應。它把人變為機械規則的附屬,用冷冰冰的權利義務關系取代了人與人之間的感情與和諧,它忽略社會的豐富多彩和個體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齊劃一,而且,更為危險的是,它可以成為統治集團以社會的名義追求某種政策目標的工具。毫無疑問,法律和法治浸入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和文化生活到什么程度,應當具有符合科學原則和理性精神的適當比例和限度,應當與這個國家和社會的歷史傳統、政治文化、現實條件等相契合。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法治)應當與社會保持一定張力,形成適當比例關系:兩者的比例過低,難以成為法治社會;比例過高達到一定程度,則可能導致法律(法治)對社會的專制和恐怖,導致社會的窒息。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但在一個文明、理性、有序的和諧社會里,法律和法治必須有其邊界和限度,它們浸入社會關系的限度,似可按這樣的原則來定奪:1、凡是可以用道德、紀律、鄉規民約、習俗、政策等社會規范解決的問題,就盡量不要納入法律調整的視野;2、凡是既可以用法律和法治又可以用其他社會規范解決的問題,就盡可能減少法律和法治的介入,而盡可能多地采用其他社會規范來調整和解決;3、法律和法治應當恪守“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通常只覆蓋那些必須且應當由法律和法治來分配的社會利益、調整的社會關系、規范的社會行為,此外的社會利益、社會關系和社會行為應當盡可能地由其他社會規范來分配、調整和規范。
法律和法治既是社會文明的標志,又是建設社會文明的重要設施。法律和法治以什么方式進入社會生活領域,也應當符合文明發展和人類進步的要求。英國著名歷史法學家亨利??梅因(SirHenryMaine)爵士說過:一個國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開化的國家,民法少而刑法多,進化的國家,民法多而刑法少。在一個文明、理性、有序的和諧社會里,法律和法治調整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的方式,應當多向善而勿為惡,多民事而少刑事,多經濟而少行政,多輕刑而少重刑(死刑),多教育而少懲罰,多明確而少模糊,多細膩而少粗曠。一言以蔽之,法律和法治的功能設計,應當充滿和體現現代人文精神、理性精神、民主精神和憲政精神,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與基本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