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按份共有制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21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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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和私有制歸屬問題,就是社會生產資料歸誰所有的相關法律制度問題,對于實行哪種制度又是一個復雜的對立統一的哲學問題。土地公有制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個部分組成,集體所有從法律上來講不能屬于公有,應當屬于共有。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到底誰來代表權利主體行使財產權利?一直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既然是公有就得由國家來主張權利,如果是共有就得由農民集體來主張權利。可是,現狀的土地所有制根本不是這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在這里我們就可以看出,“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規定是非常的含混不清和復雜。
改革開放以來,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是一個什么樣的制度呢?實質上就是一個不完全的土地私有化制度,披著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外衣,變成了一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很不規范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所以,這種制度的不完善就會產生出越來越多的流動農民工群體、就會產生出多多少少的官商勾結和腐敗、就會產生出令人不可思議的商品房天價。國民經濟發展的農產品供給不足矛盾雖然有所緩解,但土地私有化改革不徹底,農民長遠利益預期思想受限制,城鄉收入差距大,勞動力過剩流向城市多、農業生產效率低、參與市場竟爭能力弱。傳統小農生產方式改變慢,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農業規模生產現代化的發展步伐。
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今年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有很多人認為,“土地流轉改革”同樣是一個不完全的土地私有化改革,允許“地主(富人)”兼并土地,使絕大多數失地農民成為新時代的農奴,社會可能將會出現空前的災難。那么,這一說法還是不夠完整,實行“土地流轉改革”,“地主(富人)”兼并(承包)土地是必然的,失地農民成為“農奴、災難”的說法是錯誤的。2007年10月21日《中國共產黨章程》總綱第九自然段:“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根本任務,是進一步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改革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中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方面和環節……鼓勵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先富起來,逐步消滅貧窮”。一國一君、一地一主、君主與平民、富人與窮人等范疇的存在是客觀的,無可爭議的,和諧也是無從談起的。我們首先要從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看,“土地流轉改革”是不是適應生產力的發展還是起阻礙作用。
在上個世紀生產力水平非常低下的舊社會,地主(富人)掌握了大量的土地,《半夜雞叫》中的大地主周扒皮為了殘酷剝削長工的勞動力,竟學著雞叫讓長工在天還沒亮時就要下地干活;《少年英雄劉文學》中的大地主王榮學在集體的地里偷辣椒,要抓他去坦白,卻兇狠地用刀砍死少年英雄劉文學;還有《白毛女》中的黃世仁;《紅色娘子軍》中的南霸天等大地主,都成為我們的階級敵人,我們恨透了他們的“剝削”。1950年8月20日中國政務院公布了《關于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一、地主,占有土地,自己不勞動,或只有附帶的勞動,而靠剝削為生的,叫做地主”。《現代漢語詞典》P276:“地主是指占有土地,自己不勞動,依靠出租土地剝削農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所謂“地主階級、不勞而獲、封建剝削”之詞都是來自我國上個世紀的時期。
從建國以后,地主的概念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一條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
地所有制……。第二條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第六自然段:“……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
度已經確立”;第八自然段:“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新黨章甚至連“剝削”二字也已經查找不到了。
在國外,《百度詞條》解釋:“地主……西方學指的是農場主Farmer(注:Farmer在中文翻譯為農民,在英文中其實是指具備土地作為產業資本的人,因為西方實行的是農場化管理,故農場主即為地主)。東方學說中古代未有這個稱呼,近代引進這個稱呼后,泛指具備相對多的土地作為資本的人”。2006年5月27日《萬通商聯》載:“河南姑娘尚舒蘭在蕭山是一個傳奇人物……在錢塘江畔,她和丈夫承包了68畝土地,種糧、種棉、養魚。17年后的今天,她擁有了年銷售額4500萬元的公司……成為一個精明能干的“女農場主”。還當選為區人大代表,全國勞動模范。《中國共產黨章程》所謂的“先富”是不是有一個標準呢,沒有標準,當然是越富越好,通過“土地流轉改革”、“大肆兼并(承包)土地”,新的大地主(富人)肯定蜂擁而至。
我們可以想象在任何一種經濟制度和經濟形式中,收入的差別總是不可避免的,率先富裕起來的只能是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的調節,富裕起來的人一定是越來越多。但是,部分貧困的地區和失業的窮人應該怎么辦?貧富之間如何調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四條:“失業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繳。”還有醫療、危房、交通事故、上學、生活困難等救助救濟辦法陸續出臺,各種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實施,社會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高,老百姓完全未必害怕當代的大地主又來學著嚴重違背生活常識的半夜雞叫和偷點辣椒而殺人。
中國是一個泱泱大國,經過幾十年的天翻地覆的變革,為什么催生不了現代國際超級大地主呢?筆者認為,我國法律制度還不完善,對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土地到底是公有還是共有不明確,制約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穩步發展。隨著“土地流轉改革”政策的出臺應當盡快依法認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為共有制(可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鼓勵富人大量兼并土地,大力投資農業規模生產現代化,打造農業產品高品牌,催生現代國際超級大地主,參加國際竟爭無敵手,中國農業才有永遠立于不敗之地的根本保證。才能達到“民富國強,眾安道泰”的目的。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所謂“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是公有還是共有(可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含混不清,隨著“土地流轉改革”政策的出臺,應當盡快依法予以認定。
[關鍵詞]集體所有制;共有制(私有制);兼并土地;生產力;大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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