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論文
時間:2022-09-16 0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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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國是世界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思想萌發(fā)最早、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及實踐最為完備的國家,對美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物價控制、消費爭議解決方式、消費者權益保護特色進行探析,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進一步完善將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美國;消費者權益;保護
美國是世界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思想萌發(fā)最早、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及實踐最為完備的國家。1891年成立的美國紐約消費者協(xié)會,是世界上第一個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宗旨的組織;1899年誕生的美國消費者聯(lián)盟,是世界上第一個全國性的消費者組織;1914年,美國設立的聯(lián)邦貿易委員會,是世界上第一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府機構。20世紀60年代,隨著美國消費者運動規(guī)模和影響的進一步擴大,1962年3月15日,美國總統(tǒng)肯尼迪在《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tǒng)特別國情咨文》中,率先在世界上提出了消費者享有的四項基本權利:安全的權利、了解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意見被聽取的權利。1969年,美國總統(tǒng)尼克松又進一步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第五項基本權利:索賠的權利。與此相呼應,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機構廣泛建立起來,政府的強力介入使消費者權益保護水平上升到一個新的臺階。
一、美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
美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建立得早且較為完善。從20世紀初開始,經過60年代高漲的消費者運動的推動,美國已形成了成文法與判例法并重,聯(lián)邦立法與州立法相結合,綜合運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覆蓋所有消費領域的相當發(fā)達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美國沒有全國性的消費者保護基本法,而是由眾多單項的成文法和長期積累的大量判例構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體系。在近100年的時間內,美國先后制定了《純正食品藥品法》、《食肉檢查法》、《聯(lián)邦商業(yè)委員會法》、《商業(yè)管制規(guī)則》、《馬克尤遜——摩西保證法》、《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正確包裝和標志法》、《食品安全法》、《消費品安全法》、《消費者供貨法》、《消費者租賃法》、《統(tǒng)一產品責任示范法》、《消費者信貸保護法》、《謝爾曼法》、《克雷頓法》、《帕特曼法》等等,這些法律對受理來自消費者的控告、規(guī)定產品責任、價格、質量標準,到禁止假冒商品以及防止有潛在危險的消費品進入市場等,都做了詳細的規(guī)定。這一法律體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有關商品(服務)信息披露的法規(guī);有關商業(yè)行業(yè)正當性的法規(guī);有關價格的法規(guī);有關消費安全的法規(guī);有關消費平等性的法規(guī)。如美國為保障食品安全,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非常繁多,既有綜合性的,如《聯(lián)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食品質量保護法》、《公共衛(wèi)生服務法》和《膳食補充劑與健康教育法》;也有非常具體的《聯(lián)邦肉類檢查法》、《禽產品檢查法》和《蛋類產品檢查法》等。這些法律法規(guī)幾乎涵蓋了所有食品,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體的標準以及監(jiān)管程序。
在處理生產者與消費者關系中,美國立法已從保護生產者利益為重心轉到了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重心的軌道。美國《產品責任法》中始終貫穿了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原則,遵循將消費者作為弱者予以充分保護的原則,如對生產者應負的產品責任事故做出廣泛而詳盡的規(guī)定,對生產者抗辯理由的嚴格限制等等,無疑是將立法的天平傾向了消費者一方。《產品責任法》明確消費者的舉證責任,消費者只需證明產品存在缺陷、產品出廠時缺陷已經存在、產品缺陷直接造成了損害即可,無須證明被告是否存在過失或違反擔保。《產品責任法》還將“心靈創(chuàng)傷”納入賠償范圍,實質上就是在消費領域引入“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在堅持產品嚴格責任的同時引入精神損害賠償,無疑加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砝碼。所有法案一經頒布實施,政府每年都要檢查法案的施行情況,以確保法案能真正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
二、美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
美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的特點是層級明確,系統(tǒng)完備,可分國家、地方、民間及私營四個層次。
美國國家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有四個:一是聯(lián)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TradeCommission,簡稱FTC),它是美國聯(lián)邦政府中歷史最悠久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設立這個機構的初衷是行使國家反托拉斯法,其主要作用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防止壟斷。現(xiàn)在,F(xiàn)TC仍然會同司法部行使反托拉斯法的職責,F(xiàn)TC的工作還包括禁止絕大多數(shù)商業(yè)欺騙活動,尤其是欺騙性廣告,其屬下的反欺詐活動局專門檢查報刊、電臺、電視臺上的廣告并有權立即強制取締該局認為是虛假的或是有錯誤導向的廣告,如所有的香煙廣告中必須使用“吸煙危害健康”的警語就是FTC規(guī)定的。該委員會設有消費者保護局,并在全國十個地區(qū)設有辦事機構。它擁有包括立法權、受理投訴權、調查權、行政裁決權、起訴權等極大的權力。二是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onsumerProductSafetyCommission,簡稱CPSC),主要職責是對消費產品使用的安全性制定標準和法規(guī)并監(jiān)督執(zhí)行。CPSC現(xiàn)有的目錄上管理著15000多種不同的產品,CPSC規(guī)則業(yè)已成為一個國際認可的安全生產準則,它是收集產品的安全數(shù)據(jù)、提示客戶產品的危險性以及降低危害的途徑,也是用于處理電子振蕩、火災和其他危害安全的重要程序文件,同時,CPSC的規(guī)則也適用于那些陷于訴訟案件、未能執(zhí)行安全準則而造成傷害或死亡的產品。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和零售商必須對被檢測不安全的產品作書面報告,只有獲得安全標志的產品才準許進入市場。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是美國最新的也是最具權威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執(zhí)法最為嚴厲,其任務是保護消費者免遭不安全產品的傷害,還幫助顧客收回退貨款。不少具有潛在危險的產品是依法由廠商報告CPSC,再由它確定其危險程度以及是否能投放市場,這種做法同時也反映了企業(yè)和CPSC之間的合作關系。三是聯(lián)邦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英文縮寫為FDA),是美國規(guī)模最大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在維護消費者利益方面,其工作最為重要。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食物、藥品和化妝品的安全性和純凈度的檢驗及批準加貼標簽工作。同時,F(xiàn)DA也是國際醫(yī)療審核權威機構,通過FDA認證的食品、藥品、化妝品和醫(yī)療器械被公認為對人體是安全而有效的,在美國等近百個國家,只有通過了FDA認可的藥品、器械和技術才能進行商業(yè)化臨床應用。四是農業(yè)部(UnitedStatesDepartmentofAgriculture,簡稱USDA)食品監(jiān)督分級局,該局承擔著肉類檢驗和食品分級的職責。在美國,所有出售的肉類和家禽都必須接受該局的檢驗檢疫,以確保制成食品的動物是健康的,肉類食品是安全可靠的。
美國地方性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十分健全,全美各州、縣、市均設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各州一般設有獨立的消費者事務部,沒有獨立設置此機構的州,則由州長辦公室或司法部長辦公室承擔此項職責。該類機構的職能包括:教育消費者,使消費者了解自身權益;出版刊物,解釋各州的消費者保護法案;印制宣傳單,對如何避免商業(yè)欺詐提出建議;暢通消費者申訴熱線;執(zhí)行有關消費者保護法案;對金融詐騙展開調查;對詐騙者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頒發(fā)各類職業(yè)如房地產經紀人、保險從業(yè)執(zhí)照和從業(yè)人員的管理,等等。
美國民間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歷史悠久且發(fā)達成熟,最具特色的三大消費者民間機構是美國消費者利益委員會(ACBC)、美國消費者聯(lián)合會(ACA)及美國消費者聯(lián)盟(ACL)。其中影響力最大的當屬成立于1953年的美國消費者利益委員會,該委員會總部設在密蘇里大學,其主要工作是提供消費者報道、信息及情報,維護消費者在美國的經濟權益,著重研究有關消費者利益方面的法律、政策,出版自己的期刊《消費者業(yè)務雜志》,并受理消費者的投訴。該委員會因屬民間機構,在解決消費糾紛時,往往采取向新聞媒體曝光、代表消費者向法院起訴等手段。此外,他們還監(jiān)督法院審判程序,向法官提交備忘錄以說明消費問題的重要性。
美國私營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有營利和非營利兩種。非營利的公司機構主要是由一些公司建立或資助的,宗旨是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公司利益,防止他們受到不法侵害。它既可向顧客提供有關公司和有關產品的信息,也可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在美國,最著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私營機構是最佳企業(yè)咨詢所(BetterBusinessBureau,簡稱BBB),它在全美各地設分支機構140多家,免費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告訴他們不要到哪些廠家或商店購買商品。同時,美國生產消費類產品的企業(yè),大多在企業(yè)內部設有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自律性機構,免費提供資訊和接受查詢。另外,還有一些地方商會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也伸出援手,從而使使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網絡更加廣泛而健全。
三、美國的消費爭議解決方式
美國針對消費爭議中雙方地位事實上的不平等和爭議標的額通常較小的特點,基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確立了相關的特殊法律原則,而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消費爭議解決方法和程序。
美國消費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很多,概括起來,包括非司法方式和司法方式兩大類。非司法方式中有通過商業(yè)促進局、消費者建議小組或者仲裁等解決消費爭議的方式。在司法方式中通過建立小額法庭解決消費爭議。這種方式能夠節(jié)省開支,而且審理方式靈活,程序簡便,所以在20世紀初期它一經出現(xiàn)就得到了極大發(fā)展,在全國迅速普及開來。小額法庭的主要特點是:第一,訴訟標的額很小;第二,雙方當事人親自出庭;第三,簡便的程序和證據(jù)規(guī)則。在美國,很多消費爭議是通過小額法庭解決的。
美國消費爭議解決極具特色的方式是集體訴訟制度的確立。集體訴訟制度最先在美國出現(xiàn),但其淵源于英國衡平法院的“息訴狀(thebillofpeace)”。作為衡平法的產物,“息訴狀”允許受到類似傷害的人組成一個團體,代表自己以及缺席的集體成員提起訴訟。美國在早期基本上采取這種作法,但是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革,不僅集體式紛爭日益增多,而且這種紛爭中所涉及的人數(shù)也越來越多,以致于根本無法以全體起訴或全體應訴的方式進行訴訟。為解決這一問題,美國紐約州在1849年修訂《費爾德法規(guī)》時就規(guī)定:“多數(shù)成員彼此間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數(shù)過多致無法全體進行訴訟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shù)人為全體利益起訴或應訴。”此為美國集體訴訟制度的發(fā)韌。1912年,美國《聯(lián)邦衡平規(guī)則》對集體訴訟做了規(guī)范性表述。1938年,美國《聯(lián)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第23條規(guī)定了集體訴訟制度。1966年,美國修訂《聯(lián)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第23條,這次修訂拋棄了1938年規(guī)則根據(jù)權利性質對集體訴訟加以分類的作法,而改為采用功能性標準將集體訴訟劃分為三個類型,并且擴大了集體訴訟的適用范圍。目前,1966年規(guī)則第23條是美國人提起集體訴訟的法律依據(jù)。雖然集體訴訟規(guī)則的修訂并沒有馬上導致集體訴訟案件的增加,但到了20世紀70年代,隨著律師收費勝訴酬金制的采用以及公益訴訟律師和團體的增長,第23條的作用開始顯現(xiàn),集體訴訟在美國的法院中大量涌現(xiàn)出來。集體訴訟因此被譽為是“有史以來社會功用最大的救濟方式”,通過集體訴訟的方式解決消費糾紛,不僅節(jié)省了訴訟開支,而且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避免了分開審理可能導致的相互矛盾的判決的出現(xiàn)。
四、美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之特色
作為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費者權益概念的國家,如今美國已形成了一個包括法律制度、組織機構、監(jiān)督機制和爭議解決機制在內的完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概而言之,這個體系有以下特色:
1.重視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被放在首要位置。在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為確保消費產品的安全性制定標準并監(jiān)督執(zhí)行;聯(lián)邦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則負責全國藥品、食品、生物制品、化妝品、醫(yī)療器械以及診斷用品等的管理。這些機構的處罰手段包括罰款、向媒體曝光和公布召回問題產品等,必要時通過法律程序嚴懲違法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
2.立法體系完備。如果消費者權益被侵害的事實成為普遍的社會問題,就要通過立法來解決。因此,盡管美國沒有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根本法,但美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單項法律法規(guī)特別多,涉及民眾消費的方方面面。
3.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和管理機構十分健全,政府、民間、企業(yè)共同努力。在美國,從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僅有聯(lián)邦、州和地方各級政府機構,還有眾多民間或行業(yè)團體。政府機構擁有受理投訴、進行調查、實施處罰和必要時應用法律程序的權力。民間組織通常為消費者提供諸如法律咨詢和消費指南等信息服務,并向政府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政府機構與民間組織合作,將觸角延伸到社會的各個角落,為消費者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與保護。
4.投訴渠道暢通,投訴簡便。消費者如想投訴,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或親自上門皆可。從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機構或組織都有自己的網站,上面有辦公地點、聯(lián)系方式及接洽者姓名。不管事情大小,投訴都會得到受理。同時,美國企業(yè)和商家本身一般也設有專門為消費者服務的窗口,他們情愿自己接待投訴者并為他們解決問題,以免消費者投訴到有關機構或組織引起更大麻煩。
5.嚴格執(zhí)法,執(zhí)法機構的權威性高。美國聯(lián)邦貿易委員會和消費產品安全委員會等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執(zhí)法機構是美國政府中頗為特殊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這些機構一方面嚴格執(zhí)行已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生產經營活動,打擊壟斷、欺詐等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注重為消費者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務,受到了廣大消費者的歡迎和信賴。
五、結語
綜上所述,美國既是世界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思想萌發(fā)最早的國家,也是世界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最為完備的國家。美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踐與結果表明,一個完善、有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不但能為消費者提供保護,而且能夠維護經濟運行秩序,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本文芻論美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以期能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及實踐提供一些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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