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問題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9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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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信仰是什么?通常認為,它是指基于主體通過對法律現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內心對法律價值的認同,對法律的堅定信念和尊重,是公眾自覺的守法的升華。法律信仰是法理學中的一個基本問題同時也是一個熱點問題,尤其是對于強調依法治國的現代社會來說,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更無可置疑。因此我們非常有必要詳細的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關鍵詞]法律信仰、法治、法律信仰缺失
一、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法律信仰是什么?通常認為,它是指基于主體通過對法律現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內心對法律價值的認同,對法律的堅定信念和尊重,是公眾自覺的守法的升華。法律信仰是法理學中的一個基本問題同時也是一個熱點問題,尤其是對于強調依法治國的現代社會來說,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更無可置疑。因此我們非常有必要詳細的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假如說,你作為一名游客,慕名來到白馬寺,從外表看起來,這座寺廟卻找不到任何供你頂禮膜拜的神佛。此刻你會有什么樣的感受?我們現在也正面臨著這種尷尬和困境,一方面大量的法律被批發出來,法律體系日益完備,法律殿堂日益恢弘,另一方面我們又面臨著對法律神圣性的信仰缺失的問題。
事實上,法律體系、法律條文的完善并不代表法律的實現,有了法制,并不等于就解決了法的理想和信仰,不等于預期的理想狀態會轉變為現實。一個社會如果沒有了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無法促成一個國家法治精神的形成。就今天中國的法律運作現狀而言,雖說,每個公民都生活在法律之下,仍有一部分人漠視法律的存在,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在被動地體驗著法律。現實生活中更有很多現象值得我們深思:為什么發生糾紛后人們怕打官司?為什么到法院打官司沒有關系心里就沒底?為什么由于人為的因素干擾可能導致該贏的案子贏不了?為什么官司打贏了,費時費錢,然而卻執行不了?為什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在實踐中當官的犯法與平民犯法就不同罪?為什么會有這樣的民謠:大蓋帽,兩頭翹,吃完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還說法制不健全?
神圣的法律蒙上了恥辱,公平受到了玷污,“社會醫生”成了扼殺公正的劊子手,社會對法律的不信任加劇,法律條文還真的有用嗎?法律還真的能成為人們自覺的信仰嗎?我們用什么辦法來喚醒民眾對法律的神圣信仰?這是我們所面臨的重大課題。
美國著名法學家伯爾曼先生告訴我們,“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1]對法律的信仰是一種內在的心理信念,這種內在的心理信念對法律權威的確立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
1、法律本身蘊藏著一種理想,需要民眾的認同和尊重。
法律不僅僅是一種制度、一種秩序和一種統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隱藏著一種公平正義的價值、代表了一種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人類必須有自己的精神家園,人類必須對法律存有信仰,只有外在的法律訴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從內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時,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并發揮作用。人類社會的歷史,就是法律發展的歷史,沒有法律,人類就無法維系當下的社會,失去對法律形而上的信仰,人類則無法面對未來的世界。我們不難設想:如果中國社會缺少法律的信念、理想和精神,公民失去對法律和法律機構的信任;如果我們體制的大廈不是建立在尊重法律的基礎上,如果一個臨時決定、一個領導人的講話都可優于法律;如果民眾的權利得不到法律的堅實的保護;如果我們只能靠乞求于長官的開恩或流行于玩關系的話,那么任何法制的完備、法律功能的實現都只能是一句空話,依法治國也只能化為烏有。法律與公民之間理想的狀態,應該是一種血濃于水的親情,而不應當是如油之于水一樣的難以融合,法律與民眾之間的油與水的緊張關系,使得中國法制現代化步履維艱。
2、由服從法律到信仰法律,是實現法治的必由之路。
法治需要相應的意識,而意識從消極服從到自覺信仰的提升才是法治化的動力源泉。法治過的形成并不能僅僅以社會成員普遍服從法律作為衡量標準,因為純粹的赤裸裸的暴力威迫下也可形成廣大民眾對法律的遵守,例如封建專制制度下的民眾由于對專制權力的畏懼而被迫服從法律就是鮮明的例證。可見,公眾對法律的服從心態上講應分為兩類:第一中是外力強迫下的被動服從;第二種是建立在公眾對法律的認同及信仰下的心悅誠服。法治的實現應以第二種作為基礎。服從法律與信仰法律的關系是這樣的,即公眾在對法律價值作出認同之后就會去服從法律,在這一過程中法律又滿足了主體內心的需要從而在主體內心中產生了對法律的信仰,相應的法律信仰一旦生成又會促使主體更加自覺得服從法律,愛護法律。正如伯爾曼所說的:“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強制力的時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統治者無須處處都依賴警察。”[2]法治的實現,不僅僅寄托在社會成員普通服從法律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人們對法的信仰的理念之上。惟有如此,法治才有可能最終獲得人們內心道德信念的支撐,法治現代化才能成現實。因此可以說,從服從法律到信仰法律是實現法治的必然趨勢。
3、法律信仰是法律獲得權威性的根源。
法律的至上性、權威性形成所依賴的是公眾對法的一種神圣感情,它不是靠嚴刑峻法下社會成員初于畏懼法律而被動的服從法律來完成,而是寄希望于社會公眾發自內心的對法的真誠信仰,一種類似于宗教般的情懷。只有在這種信仰中,人們對法的信任、尊重之情才會被激發,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權威性也才可能得以真正的確立和維持。試想在一個視法律為無物,目中無法,人人“放浪形骸”的社會中,專制橫行,公平和正義從何說起?無法無天,有法也無天,這種狀態下奢談法治有何意義?
二、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當代中國公眾對法律缺乏信仰,主要與傳統中國的法律文化、政治文化、民眾法律意識淡薄等等諸多因素有關。
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因素沒有使人們產生信仰法律的內在基因,相反倫理道德卻成為人們推崇的對象。
中國傳統社會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緣為紐帶的家庭關系之上的,人們更習慣于在溫情脈脈的倫理道德面紗中生活,社會秩序游離于法律之外,靠血緣、親緣關系結成。在中國,一般的社會秩序不是靠法律來維持,于是人治與禮治便被宣揚來替代法治。正因如此,人們更傾向于倫理親情,對倫理道德以外的企圖通過法律去協調人際關系的做法避而遠之,相伴而生的則是人們排斥法律,厭惡法律使得法律喪失了其應有的至上性與權威性。在這樣情形下對法的信仰便無從談起。另外,在傳統中國法文化中,德禮與刑罰存在二無對立,人們尚德而遠刑,再加以“法即刑”的觀念深入人心。宋代著名的大才子蘇東坡讀書無數,樣樣精通,可謂滿肚子的詩書經綸,然而他卻有一句詩是這樣說的:“讀書萬卷不讀律”,就是說讀啥都可以,哪怕是下起雨關起門來讀禁書都可以,就是千萬千萬別讀法律,因為“刑乃不詳之器”。[3]
正是因為這種傳統使得民眾對法產生畏懼、恐怖、將其同殘忍的刑罰聯系起來,自然而然的在內心情感上排斥法律,從而使法律信仰喪失了最初的動力支撐,社會公眾輕視排斥法律的心理使得社會糾紛不是訴諸法律而是采用非法律的方式,譬如復仇來解決。相應的在成員中造成了“賤訟”、“恥訟”的心態,使人們視訴訟為不祥,所帶來的負面效應——鄙視法律、輕視法律、漠視法學也就應運而生了。
2、中國傳統政治文化造就了權力至上的觀念,使人們崇尚權力,以權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
隨著秦統一中國后,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的建立,“君主”的至高無上地位得到鞏固和強化。“君主”成為國家政治生活中唯一受人崇拜和信仰的對象,這就為人們信仰權力營造了牢不可破的政治基礎。權力至上的傳統政治文化所釀出的不信仰法律的苦酒,使得許多中國人至今沉醉不醒,唯權力是從,這種對權力的迷戀,崇拜至今揮之不去,成為法律信仰形成的桎梏。
3、民眾的法律意識,尤其是權利意識淡薄,影響了人們從法的自覺程度,成為法律信仰形成的絆腳石。
公眾法律意識淡薄客觀的反映出社會成員與法律之間關系的疏遠。試想,在一個無人看管便不遵守規章制度,自己權利侵害時不懂得用法律武器加從保護的成員所組成的社會中,講法律信仰那不成了無稽之談了嗎?
三、如何培養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實現法治的內在動力,離開了信仰,法律永遠只能是一個“工具”。因此,要實現依法治國,就需要培養全社會對法律的信仰。但如何才能培養民眾的法律信仰,我們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樹立真正的法律信仰,就應當首先培養憲法信仰。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權威的“母法”。如果把法律體系比作一個王國,那么憲法就是一國之君,其神圣的地位是無可爭辯的,其權威性不可被否認。但是在我國憲法的形式意義多于實質意義,政治意義多于法律意義。憲法就象是一個被奪了權的君主,有其名而無其實。而追根究底就是因為我們的憲法缺乏可訴性,且沒有一套完備的違憲審查制度。法律制定出來就是要被觸犯的,是要被實施、被執行的。沒有國家強制力保障而不能被實施、執行的法是毫無意義的。這是基本的法律規則,也是常識。但是在中國,其他法律都可以進入訴訟程序,惟獨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和效力最高的憲法卻不可以,從1954年憲法至今都是如此。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奇怪的現象。也正因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僅成了一種擺設,在平常人心中憲法不過是個空架子擺了,而在權力階層之中它更是一紙空文而已。而從另一個角度來談,憲法之無可訴性也正是源于其形式性和濃厚的政治性。因為其形式性,憲法的實質內容就被忽視了;因為其政治性,憲法成了一只燙手的山芋、棘手的刺猬沒人敢碰,即便有人敢訴,也沒人敢受訴,即便有人感受訴,多數情況下也會被上層否定。如此憲法的權威性何從談起?!
因此,應當將公民憲法信仰的培養提到重要位置,保持憲法的“親合力”,在外部環境上,不斷增強公民遵守憲法的自覺性、保衛憲法的主動性、參與憲法運行過程的積極性;逐步賦予憲法可訴性,在司法實踐中將憲法至上的心理認同感和信仰理念注入民眾心中,使全體公民真正從內心里尊重憲法、敬仰憲法。
2、拉近立法與民眾的距離,增強民眾對法律的認同感。
人們信仰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由于人們需要法律,親近法律,是實際感知了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權威性。而要保證這點,在立法時必須民主,充分考慮、吸收民眾的意見,加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馬克思曾說:“如果認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況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簡直是愚蠢而不切實際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無私的判決還能有什么意義呢?”[4]如果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制定的法律本身就違反了民意,毛病重重,那么要求人們服從法律,信仰法律,也只能是天真的幻想,“惡法非法”,不公正的法律是不可能有法律權威的。“只有這些法律總是以自然和理性為依據,從人民的利益出發,而且都是經過大家的討論,每個人都了解法律草案的目的所在,在得到普遍的贊同以后才制定的;這種為人民所擁護、反映了人民愿望的法律,人民當然總是懷著愉快甚至自豪的心情來執行”。[5]只有使我們制定的每一部法律得到了民眾的深層認同和積極共識,成為人們強烈的情感要求和理性趨向,這樣的法律才能深入人心,才能喚起人們的崇敬和信仰。
3、培養執法人員對法律的信仰是重中之重。
執法人員是法律業中最重要的活動主體,是法律得以運轉的運作者、操縱者。實現法的信仰,首要的任務是樹立執法人員對法律的信仰。讓一群不懂法律的人去駕馭法律,如同讓一群兒童主持一個內科手術,不僅不能救人反而易自傷。執行法律的人如變為扼殺法律的人,正如醫生扼殺病人,監護人絞殺被監護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最惡。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那么如果執法犯法,則應該罪加九等!
如果執法人員自身都不相信法律,不尊重法律,不捍衛法律,那怎么又能要求民眾信仰法律呢?我們的執法人員本身不懂法,本身知法犯法,法律只撈住小魚,而不能網住大魚,這是對法律權威最大或最直接的傷害,這樣的法律、這樣的執法人怎能叫人們心安理得相信呢?失去對法官、檢察官、警察和法庭的信任,那么人們就不會對法律的巨大熱情,從而也不會把法律當作神圣的東西并加以信仰。司法不公平、執法不公正,不可能培養法信仰。
4、加強對民眾進行法律啟蒙教育,培養普通民眾的法律信仰。
法律要取得社會信仰,博得民眾尊敬,必須讓民眾了解、知曉法律。當我們的民眾不知權利為何物,不知法為何物的時候,他們又如何能夠做到所謂“為權利而斗爭”呢?西方法學的繁榮,得力于法學家們對權利、正義的關注,得力于自然法思想推崇社會契約、人民主權、法律平等的啟蒙。沒有法學家們對民眾法律意識的啟蒙和喚醒,很難確立對法律的信仰,可以說沒有羅馬法學家就沒有羅馬法。
而中國由于民主法制的歷史傳統較少,中國的法學家們遠沒有完成法律啟蒙的任務。我國民眾接受法律的基礎非常薄弱,法信仰不僅先天不足,而且后天失調,一些人根本不知道法律有什么規定,也不關心它是如何規定的餓。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看成是犯罪、刑罰和不好東西,只要自己不殺人、不放火,似乎法律就與自己無關,作為國家的主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不知道如何保護,不會告、不愿告、不敢告的情形比較普遍,這種狀況很難產生對法的信仰。人類文明演進的歷史為我們昭示了這樣的啟示:一切現代化都是人的現代化。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大廈已經確立,法制正日益完備的今天,必須強化人們的法律觀念和權利意識,必須強調人們對法律的忠誠和熱愛,培養、啟蒙、教育可以促進人的不斷自覺覺醒,喚起人們對自由、平等及法律的追求,只有這樣才能培養人們的法律心態和法律信仰。
但法的啟蒙教育,并不僅僅是法學家和法律部門的事,法律信仰的培養離不開全社會的共同參與。一些城市如昆明市中院開播的每周法庭直播,中央電視臺的焦點訪談、今日說法,河南臺的法制時段等等節目,事實上都在營造一種法律氛圍,都有利于法信仰的形成。
幾百年前,百年不遇的百科全書式大學者康德,曾經不無感慨地說過:“有兩樣東西,我們愈經常持久地加以思索,它們就愈使心靈充滿日新月異的景仰和敬畏,那就是在我頭上的璀璨星空和在我心中的道德律令。”比照康德對待道德的堅持不渝,我們也理應有著宗教虔誠般的態度去對待法律信仰,因為古往今來有信仰的人,就能找到安身立命之所,就能找到精神家園。盧梭也說過:“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如果我們每一個人多能夠把對法律的神圣信仰深深銘刻在心里,那么在法律信仰所支撐起的一片藍天之下,我們將會欣喜地看到,在不遠的將來一個美好、理想、令人神往的法治遠景就在不遠的前方。
我們從以上幾個方面論述了法理學中一個重要的問題——法律信仰,對于我們樹立法律的權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書目
[1]伯爾曼《法律與宗教》三聯書店91年版第14頁。
[2]伯爾曼《法律與宗教》三聯書店91年版第47頁。
[3]徐忠明著:《包公故事:一個考察中國法律文化的視角》,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87頁。
[4]《馬恩全集》第1卷第10頁。
[5]《伊加利亞旅行記》第2卷,商務印書館,82年版第1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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