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醫療垃圾法律制度的改善

時間:2022-09-21 0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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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醫療垃圾法律制度的改善

本文作者:郭娟工作單位:西南大學法學院

近年來,由于相關部門對醫療垃圾管理不嚴、處理不當引起的環境污染和社會問題,使得人們對醫療垃圾的危害性有了更深刻的認識。醫療垃圾被列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01號危險廢物”,其對環境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幾十、幾百甚至上千倍。因此,醫療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受到了國家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自20世紀60年代起,一些歐美發達國家相繼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醫療垃圾管理、處理法律制度。而我國對醫療垃圾的研究及系統管理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國家先后頒發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示規定》《醫療廢物行政處罰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使我國的醫療垃圾進入法制管理的軌道,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我們也應當認識到,我國的醫療垃圾管理仍然存在著相關法律規定滯后、管理執法不嚴、監督體系不完善以及公眾環保意識薄弱等問題,我國對醫療垃圾處置技術的研究投入也與發達國家有較大的差距。因此,完善我國醫療垃圾管理法律制度既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也具有現實意義,可以為我國醫療垃圾科學、無害化處理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一、對醫療垃圾的界定

(一)醫療垃圾的定義及特點

醫療垃圾亦稱醫療廢物或醫療廢棄物,目前,在世界各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對此尚未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世界衛生組織認為,衛生保健廢物是指衛生保健機構、研究機構和實驗室產生的所有廢物及各個分散點(如家庭衛生保健所)產生的廢物,并將衛生保健廢物分為一般性廢物和危險性廢物,而危險性廢物又包括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組織、體液)、鋒利物、藥物性廢物等[1]。美國環保局采用醫療廢物的稱謂,將其定義為在診斷治療病人和動物及相關研究、生物實驗及研究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廢物[2]。在日本則采用感染性廢物的稱謂,其在法律上是指醫院、診所、動物醫院、研究機構等醫療機構產生的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體的廢物,包括血液、手術后廢棄的病理廢物、殘留血液的銳利物等,及病原微生物實驗用培養物、器具、殘留血液的手套等[3]。我國采用了醫療廢物的稱謂,在2003年頒布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將醫療廢物定義為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俗稱“醫療垃圾”。它主要包括傳染性廢物、病理廢物、利器廢物、制藥廢物、基因污染物、化學品廢物、放射性廢物等。與一般的生活垃圾相比,醫療垃圾的環境污染風險更大,一旦出現問題,不僅會導致環境受到污染,還會形成危險的疾病傳播源。醫療垃圾具有以下特點:一是高度傳染性。醫療垃圾不同程度地含有病菌、病毒、寄生蟲卵及其他有害化學物質,具有極強的傳染性,在收集、貯存、運輸等環節若稍有不慎,這些醫療垃圾就會成為傳染病傳播、流傳的重要源頭。二是生物毒性。醫療垃圾含有多種病原菌和各種有機、無機化學成分,這些都可能通過人體的呼吸系統、消化系統、傷口、黏膜、體液等途徑進入人體,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三是多樣性。醫療垃圾數量巨大,種類繁多,包括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等,各分類中又包含多種小的類別,體系紛繁復雜。四是二次污染性。由于技術、資金限制,在醫療垃圾的處理上存在著諸多問題,致使一部分細菌殘留而產生新的危害性物質,這都在一定程度上給環境造成了二次污染。而且用于處理醫療垃圾的消毒物質清理不干凈也會造成環境污染。

(二)加強醫療垃圾管理的必要性

醫療垃圾對環境造成污染以及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在很多情況下都是由于管理上存在漏洞、非法利益的驅動。例如:由于我國醫療垃圾管理工作起步比較晚,管理理念相對落后,管理體制方面也存在諸多不足,導致一些具有高度傳染性的醫療垃圾流入生活垃圾之中,這對環境的污染相當嚴重。由于利益的驅使,很多人從事醫療垃圾的非法買賣活動,更有一些黑心商販將經過簡單消毒或者未經消毒的醫療垃圾再次利用并以成品的形式流入市場,對群眾的身體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因此,在規范醫療垃圾的處理中,既需要先進的技術支持,更重要的是通過嚴格的管理制度、科學的管理體制以及良好的法治環境,來預防其對環境造成污染,這是防止醫療垃圾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的基礎。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產生的醫療垃圾量逐年增多,2010年我國產生的醫療垃圾已達100萬噸以上,如不加強管理,任其流散到人們的生活環境中,就會污染環境、傳播疾病,嚴重危害人們的身心健康。因此,無論是從環境保護的角度,還是從衛生防疫的角度,加強對醫療垃圾的科學管理都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醫療垃圾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先后出臺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廢物行政處罰辦法》等多項法律法規以規范醫療垃圾的管理工作,并建設了大量的醫療垃圾處置設施。但在實際中,醫療垃圾管理現狀堪憂,醫療垃圾污染環境、傳播疾病的報道和投訴頻繁出現在各大媒體的報道中,醫療垃圾非法買賣在有些城市甚至成為公開的商業活動[4]。由此可見,我國在醫療垃圾的管理、法律體系和監管體系的完善、環保意識的增強等方面,還存在著很多缺陷。

(一)醫療垃圾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不能滿足醫療垃圾全過程管理處置的要求,還存在許多法律上的漏洞和不足。盡管我國先后出臺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來規范醫療垃圾的管理工作,對醫療垃圾的產生、運輸、儲存、處置等過程做了相應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都過于寬泛,缺乏實施的細則。《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垃圾的分類過于籠統,對不同性質的醫療垃圾的分類過于模糊。例如:國內因胎盤、死胎是否為醫療垃圾而引起的糾紛已見諸報道[5];醫療衛生機構(疾控機構)產生的污水目前沒有列入醫療廢物的分類目錄中;現行有效的GB18466-2001《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中尚無疾控、檢驗等相應機構的污水排放標準及化學性醫療廢物處置或排放標準[6]。此外,對于醫療垃圾管理處置過程中的登記制度,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缺乏嚴格的執法力度。醫療垃圾的登記制度應當包括對產生醫療垃圾的醫療機構的登記、醫療垃圾的登記以及處置產業資質的申報登記。現階段我國法律對此都有相應的規定,各省、市也對登記制度頒布了相應的政策和辦法,但還未對這些登記形成有效的監督,存在不少漏登、錯登的現象。例如:很多個體診所未申報登記醫療垃圾處理,而將產生的醫療垃圾私自處理或混入生活垃圾之中;一些不具有醫療垃圾處置資質的企業逃避申報登記。對于這些違反登記制度的行為,法律并未有相應的制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這些不法行為。此外,在相關配套法律制度上,缺乏對醫療垃圾處理程序的相應技術規范,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醫療垃圾處理處置者的任職要求沒有明確的限制、對醫療垃圾的正確處理也沒有明確的標準等問題,這些都是我國醫療垃圾法律體系中亟待完善的問題。

(二)醫療垃圾的管理主體職責不明確

1.醫療垃圾行政管理主體職權劃分不合理醫療垃圾的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環境、社會公眾利益、經濟和技術等多種因素,涉及的權、責、利的行政部門有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34、35條規定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垃圾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可見,各部門之間職責不夠明確,存在著執法交叉沖突的現象,這是一般環境行政執法中經常遇到的老、大、難問題。由于政出多門,使得醫療垃圾的監管工作更趨復雜、效率更加低下。2.醫療機構管理者消極行使管理職權一些大型醫療機構的醫療垃圾處理制度相對比較完善,而大部分中小醫院和鄉鎮醫院、個體診所以及鄉村衛生所的醫療垃圾處理問題比較突出。一般情況下,部分醫療機構只重視醫療質量和經濟效益,忽視了對醫療垃圾的處理。醫療機構的領導往往由于處理醫療垃圾的成本太高,而政府又無相應的貼補政策,導致其對醫療垃圾的管理抱有消極的態度,使醫療垃圾管理處置制度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實。此外,各類人員缺乏專業知識,導致醫療垃圾分類混亂,尤其是一些中小城市和偏遠地區的醫療機構,醫療垃圾常常與普通生活垃圾混雜在一起,有的醫療機構把醫療垃圾承包給缺乏處置能力的個人或者其他單位處置,醫療機構的相關管理者消極地行使其管理權。

(三)醫療垃圾處理收費標準不統一

在我國,醫療垃圾的收集和處理都是有償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31條明確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的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但是法律卻未規定一個明確的收費標準,導致各地醫療垃圾處理的收費標準不統一。目前我國絕大多數醫院是按照實際床位數或實際占用的床位數收取醫療垃圾的處置費用的,例如,杭州、湖州、深圳、珠海、廣州、西安等醫院,大約按每床1.7~2.5元收取[7]。有的醫院則按產生的醫療垃圾的重量來收取,例如北京等地,收購1kg的垃圾應向處理中心繳納3元的處理費用[8]。收費標準的不統一增加了醫療垃圾的管理處置難度,不合理的醫療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加重了醫院的負擔,若盲目地將醫療垃圾的處置費用納入醫療成本,也可能導致醫患關系緊張。

(四)缺乏科學有效的經濟效益刺激機制

醫療垃圾是一種高度危險的廢物,它的收集、運輸、處理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醫療垃圾處置產業屬于公益事業。公益事業是政府的一攬子工程,從投資到建設、運營以及監管都由政府承擔,這樣的處理模式存在低效率、高成本的缺陷。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經濟實力相對薄弱,在醫療垃圾處理方面的資金投入不足,各地醫療垃圾處理發展水平不平衡。一些中小城市的醫療機構雖然建立了醫療垃圾的焚燒設備,但由于資金有限,設備大多簡單、粗陋,很難達到《醫療垃圾焚燒環境衛生標準》的要求,一些地方醫療機構甚至并未建立專門的回收處理機構。資金投入較少也使得我國在醫療垃圾處置的科研力量培養和技術成果研究等方面相對落后,嚴重滯后于人們對醫療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迫切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政府正在積極探索多元化的融資機制,以調動全社會投資醫療垃圾處置產業的積極性,形成政府、企業、社會相結合的多元化投資格局。其中,政府應該扮演什么角色,并為醫療企業提供哪些優惠條件等成為有效處理醫療垃圾問題的關鍵。現階段,各地醫療垃圾收費標準不統一,使得一些醫療垃圾處置產業出現一定程度的虧損,有的難以繼續經營,現行的法律法規或地方政策也未對這些處置產業有相應的扶持,大大降低了企業的投資熱情。同時,一次性醫療器具二次利用過程中的高額利潤使得許多處置產業不惜鋌而走險。缺乏科學、有效的經濟激勵機制,醫療垃圾處置產業就難有健康的市場環境。

(五)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

目前,我國醫療垃圾處理的法律法規正在逐步完善,但醫療垃圾處理的監督機制還未健全,醫療垃圾的產生機構、監督管理機構、處置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之間的分工不夠明確,法律責任不夠清晰,導致監督管理機構缺少對醫療垃圾處理的有效監督措施。此外,設施建設完工試運行管理程序以及相應監測的可靠性、驗收程序的可操作性還存在一些問題;醫療垃圾處置設施運行監督管理還缺乏足夠的依據,缺乏完整的執法監督體系,缺乏持續的、全面的、嚴格的、規程性的監督管理手段,難以保證有效的監督管理[9]。一旦監督機制出現漏洞,醫療垃圾的收集、貯存、運輸體系就會相繼出現問題,致使醫療垃圾不能得到科學無害的處理,反而流入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甚至為不法商家回收利用,成為傳播病毒和細菌的重要污染源。同時,我國大部分公眾對醫療垃圾的危害性認識不夠,醫療垃圾的管理缺乏群眾參與和主動監督。雖然我國在2003年頒布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但是根據某地的調查資料顯示,公眾對一次性醫療廢棄物管理的認知、了解程度為:4%完全了解、30%基本了解、39%了解一點、27%完全不了解[10]。因此,公眾遇到某些醫院不合理處理醫療垃圾的情況時,往往不能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或者采取事不關己、漠不關心的態度,在接觸有醫療垃圾的環境時不能進行有效的自我防護,致使自身健康或日常生活環境受到醫療垃圾污染。

三、完善我國醫療垃圾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健全醫療垃圾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1.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制訂相關的實施細則醫療垃圾立法既屬于環境立法范疇,也涉及產業立法領域,要通過立法來促進醫療垃圾的合理、科學化管理及其處置產業的發展。醫療垃圾的管理體制、技術標準以及相關部門的責任與義務等都應當通過法律的規定使之明確化,完善醫療垃圾管理的法律體系,使醫療垃圾處理做到有法可依。例如:德國在1972年通過了第一版《廢棄物法》,提出了建設無害化的處理設施,隨后在1986年通過了第四版《廢棄物法》,首次提出了垃圾的回收利用,在1994年再次對該法進行了修改,提出要遵循物質閉合循環的廢棄物管理,實在不能利用的,則要采用環境無害化的方法處置[11]。此外,還應當對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如醫療垃圾的分類應當更加明確、具體,將醫療廢水、死胎、胎盤等納入醫療垃圾范疇中,明確規定可回收利用的和不可回收利用的醫療垃圾;制訂詳細的《醫療垃圾處置標準》及實施細則,保證醫療垃圾的科學化、無害化處理;制訂《醫療垃圾處置技術規范》,將環境保護制度中的“三同時”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納入其中,對醫療垃圾處理設施的標準和程序、醫療垃圾處理者的資質認證都應有詳細的規定。2.明確醫療垃圾管理處置過程中的法律責任醫療垃圾管理處置過程中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不僅涉及行政部門,還涉及產生醫療垃圾的醫療機構、醫療垃圾處置企業以及一些個體商戶等。任何一個機構違反了國家或地方有關醫療垃圾的法律法規,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醫療機構違規將醫療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行政部門在監督過程中放縱違法行為,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一些個體商販違法倒賣一次性醫療器具的,應根據主體的性質、違法行為的性質、造成危害的后果等,確定其應承擔的責任,違法主體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可見我國環境法中對污染環境的行為人采取無過錯責任的原則,這項原則同樣適用于醫療垃圾的管理處置過程。明確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既有事前的警示和預防作用,又有事后的懲罰和補救作用,可避免由醫療垃圾處理不當而引起的事故或災害。

(二)加強對醫療垃圾的規范化行政管理

1.對醫療垃圾的管理堅持減量化、集中處理化、無害化原則醫療垃圾處理的最終目的是達到減量化、集中處理化和無害化的效果,許多國家的醫療垃圾處理已經達到這個標準,他們建立了科學合理的管理機制,并且開發了相應的處置裝置和技術。歐共體在醫療垃圾的處理問題上設立了特別委員會,提出了歐共體各國共同遵守的規定,如:確定醫療垃圾包括切除的人體臟器、血液、體液、排泄物及實驗動物尸體等;床位在100個以上的醫院設立專職的管理人員;將醫療垃圾分類為安全的和危險的兩類,危險醫療垃圾要完全消毒焚燒,并對焚燒爐的構造和使用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對醫療垃圾的分類、收集、貯存、運輸以及有關的技術等程序都制訂了詳細的規章制度[12]。我國更應該在醫療垃圾的管理與處置過程中堅持減量化、集中處理化、無害化原則,并將這些原則貫徹始終。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醫療垃圾管理模式,逐步改善我國醫療垃圾管理落后的局面,形成國家立法指導、專業公司社會化服務、行政部門監管的醫療垃圾管理新模式[13]。同時,還要加強技術研發,引進先進的處理技術,確保做到無害化處理,并集中處理,節約資源,有計劃地建立相應的規模化的處理中心。2.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加強部門間的合作與監督《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出臺,使得醫療垃圾的管理更加規范化,相關行政部門除了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還要明確各自的職責,在職責范圍內做好醫療垃圾處置的管理工作。筆者認為,可由衛生防疫行政部門負責醫療垃圾產生的管理工作,由環衛部門負責醫療垃圾的貯存、運輸、處置過程的管理工作,由環保行政機構負責全過程的監督工作,定期抽查、檢查等。同時,各級部門間的行政關系也要明確。市、縣級的相關行政部門負責當地醫療垃圾的管理處置工作,省級相關行政部門應該加強協調、組織工作。各部門之間責任明確,分工細致,就可以避免出現管理混亂的局面。3.完善醫療垃圾處理的登記制度和收費制度針對醫療垃圾登記制度存在的問題,管理部門應當制訂詳細的登記規則,相關的行政機構應嚴格把好登記關,由衛生防疫部門做好各醫療垃圾產生者的登記工作,包括私人診所、鄉村醫院等,由環保部門做好醫療垃圾處置企業的申報登記工作,而醫療垃圾的暫時貯存則由醫院的專門部門做好每天的登記工作。還要不定期地抽查登記記錄,有錯登、漏登現象的要及時更正和補充。醫療垃圾的收費應當有一個明確、統一的標準。可采取按床位計費為主、按重量計費為輔的方式收取醫療垃圾處理費用。按照醫院的規模、級別確定交費方式,如大型醫院、傳染病醫院等產生醫療垃圾量多的就采取按床位收費,一些個體小診所、精神病院等無床位或者產生醫療垃圾少的就按重量收費。具體的收費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而定。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部分大型醫院為逃脫高額的處置費用而將醫療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同時,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負責收取醫療垃圾處置費用,并將大部分費用交給處置單位,其中一部分費用用于醫療機構分類收集和暫時貯存醫療垃圾的工作,例如用于購買裝醫療垃圾的特殊垃圾袋、桶,建設符合標準的暫時貯存點,對負責收集、貯存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培訓等。這樣既能保證處置產業的運行成本,又能減輕醫院的經濟負擔。4.充分發揮政府職能,保證資金投入,支持醫療垃圾處理技術改革醫療垃圾的處置設施、技術等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除了處置單位應當加大投資以外,政府也應給予一定的補貼,并且利用行政手段保證資金的順利到位。醫療垃圾的處置涉及的不僅僅是醫療機構與相關行政部門,還關系到我們生存環境的質量和廣大群眾的健康。因此,醫療垃圾的處置屬于社會公益事業,政府應當發揮政府職能,保證該項事業的順利開展。此外,政府還可以通過爭取一些國際合作的機會,引進國外的先進處理技術,并采取一些獎勵性措施,鼓勵關于醫療垃圾的科研項目,鼓勵開發、使用新技術,從而減少處理過程中對環境的二次污染,也可以實現一些可回收醫療垃圾的再利用,減少能源和不可再生資源的消耗。

(三)建立科學規范的經濟運行機制

目前,我國醫療垃圾的處理模式基本是政府監管、醫療垃圾處置企業負責運輸和集中處置,這種模式也是最為可行的。但是醫療垃圾處置產業屬于公益事業,具有投資大、回報小、風險高、技術要求高等特點,倘若沒有一個科學合理的經濟運行機制,投資者便會缺乏熱情,處置單位則為了節約成本、提高利潤而不愿意改進技術,使得醫療垃圾不能得到有效的處置。經濟運行機制的建立是推進醫療垃圾可持續管理的必要支撐手段。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圍繞工程建設、設施運營環境等實際需求出發,通過商業化協作、財政補貼、減少稅收、低息貸款等一系列政策,鼓勵投資者對醫療垃圾處置產業的投資,并且將回收利用權交給處置產業,增加企業的利潤回收率,從而提高企業的投資熱情,同時減小企業對技術投入的壓力。具體的經濟運行模式如下可知,將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垃圾交由處置產業,處置產業嚴格做好分類,將可回收利用的醫療垃圾予以回收利用,由此獲得的經濟收益成為其利潤的一部分;對于不可回收利用的,就直接處理掉。醫療機構所繳納的醫療垃圾處理費,則由行政部門(環衛部門)收取,收取后將大部分費用劃撥給處置產業,剩余部分用于醫療機構分類收集和暫時貯存工作。同時,政府制訂相關的財政補貼、減少稅收、低息貸款等政策,提高處置產業的投資熱情,相關行政部門予以監督。這樣的運行機制,既減輕了醫療機構和處置產業工作者的負擔,減少了醫療垃圾的流失,并保證了醫療垃圾集中處置單位得以正常運轉,同時又可獲得可觀的利潤,政府也能在此過程中充分地發揮監督管理職能。

(四)規范醫療垃圾的監督機制

醫療垃圾的管理和處理過程包括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環節,要對每個環節進行有效的監督。監督機制可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主要是指相關的行政部門、醫療機構以及處置單位之間的互相監督。具體說來,這些醫療垃圾的監管者、產生者、處置者都應當加強內部監管,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嚴格追究責任。在相關的行政部門中,應當由環保部門負責全程的監督工作,依照法律規定,定期地監督檢查和不定期地抽查醫療機構、醫療垃圾處置單位的處置情況,還要定期地抽查衛生防疫部門對醫療機構的登記、環衛部門對處置單位的登記情況等。醫療機構內部也要設置監督檢查部門,負責監督醫療垃圾的分類、收集和暫時貯存情況,每天登記造冊,一旦發現違規行為立即給予警告或者處分。同時,要加大執法監督檢查的力度,嚴厲打擊非法轉讓、買賣醫療垃圾以及將醫療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向外排放的違法行為,建立一個全程監管體系,保證醫療垃圾從產生到處置都能按照合法、正規的渠道進行,最終實現醫療垃圾的無害化管理。醫療垃圾的外部監督主要是依靠廣大群眾、媒體、社會團體等進行的監督。要加大社會宣傳力度,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手段,切實提高群眾的衛生和環保意識,使人們認識到醫療垃圾的危害性和危險性,并對基本的醫療垃圾的認知達到一定水平。同時,還要擴大醫療垃圾相關知識的受眾面,以有效發揮公眾輿論的監督作用。對于媒體、社會團體等社會監督,應當提高其社會責任感,通過曝光、公示等手段來實行社會監督,為全面推進醫療垃圾管理奠定堅實的基礎。此外,還應增強政府的突發事件應急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醫療垃圾帶來的風險。醫療垃圾一旦控制不當,極易造成環境污染事故,且與其他的環境破壞后果一樣嚴重,甚至更加嚴重,而環境破壞往往具有持續性、跨疆性以及潛伏性,并且其危害結果的形成往往具有積累性[14]。因此,加強政府的突發事件應急能力非常有必要,一旦發生垃圾污染事故,政府應當及時做出應急處理,防止事故影響擴大化,并追究相關機構、部門的責任。四、結語醫療垃圾作為一種特殊的、具有極強的危害性的廢棄物,其安全處理問題十分重要。針對當前我國醫療垃圾處理在制度和法律法規上的缺陷和不足,政府、垃圾處理企業與廣大公眾應積極合作,發揮積極引導、政策支持、技術革新、成本控制、輿論監督方面的能動作用,讓我國的醫療垃圾處理邁入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