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信托法律問題探析
時間:2022-01-29 09:56:29
導語:消費信托法律問題探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消費信托基于消費金融廣闊的市場前景,受到了信托公司與產業方的青睞。消費信托產融結合、多方受益的獨特優勢對于打開國內消費市場、促進信托轉型、優化資源配置及發展金融創新具有重要意義,在鼓勵其蓬勃發展的同時也要加強有效監管,掌握好動態平衡,在守住“非法集資”的底線前提下,充分發揮其優勢價值,與此同時,強化受托人信義義務,明確消費信托的準入機制,建立信托保險制度,引入信托監察人制度,建立消費信托受益憑證流轉市場,加強監管與鼓勵創新,更好地推動消費信托的發展。
〔關鍵詞〕消費信托;保證金;消費金融
中國傳統金融業正在逐步進入到一個加速向互聯網模式轉型運營的階段,“互聯網+金融業務”不斷進行創新發展。在2013第三屆春城金融博覽會暨中國國際醫養•產業金融高峰論壇上,中信信托與招商銀行正式簽約,聯手合作推出全國首單“消費信托”項目———昆明“嘉麗澤國際健康島”項目,此后各大信托公司紛紛嘗試,探索消費信托的創新模式,2014年末,百度的“百發有戲”通過中信信托設立電影《黃金時代》的消費信托;2015年,西藏信托推出的“BMWX”寶馬汽車消費信托,長安信托推出“中國電信消費信托”,中信珠寶•比利時塔斯鉆石現貨投資與收藏信托項目;2016年,螞蟻金服旗下品牌樂買寶推出相應消費信托產品;2017年陜國投發行了白酒消費信托等,可以看出消費信托形式多樣,在諸多領域皆有嘗試。
一、消費信托概述
(一)消費信托的定義界定。對于消費信托的定義,監管層尚未給予其一個準確定義。筆者認為,消費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從消費者的需求和利益出發,通過發行信托理財產品,讓投資者購買信托產品的同時獲得消費權益的一類顛覆式業務創新。[1]簡言之,消費信托是為消費而進行的理財投資,將投資者的理財和消費需求整合起來,達到保護消費者消費、實現消費權益增值的目的,即“消費+理財”。消費信托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消費者向信托公司購買信托產品,支付可獲得消費權益的資金及保證金;第二,信托公司將銷售信托產品的資金交付給產業方;第三,產業方將所得資金部分用于支付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成本和費用,其余委托給信托公司進行投資;第四,消費期限結束后,信托公司將投資本金及收益用于返還消費者保證金,此時信托計劃終止。[2](二)消費信托與相似概念的區分。消費信托旨在將消費和理財相結合,但對于大多數消費者而言,與其他相似概念的區分也顯得重要,與消費信托相近的概念筆者主要介紹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消費信貸、分拆信托、團購。消費信托與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兩者相同點在于對于消費者而言都是先付費后消費,且都限定了消費內容和范圍,都要求商業銀行對預付資金進行監管。不同點在于第一,預付資金依據不同,消費信托的委托人預付資金是根據信托合同約定,而單用途卡的預付資金要受到《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的限制;第二,消費信托的預付資金絕大部分可以保證金的形式得到返還,而單用途卡不可以;[3]第三,監管部門不同,消費信托由銀監會監管,預付卡由商務部監督。消費信托與消費信貸,后者是一種以日常消費為目的,從資金端提供信用支持的借貸關系,重點在于借款;而前者重點在于消費。消費信托與分拆信托,后者本質上是商事信托,目的在于獲取財產增值,前者本質是事務管理類信托,目的在于使委托人獲得更多消費權益。消費信托與團購,后者是商事行為,前者是金融行為,有表述稱“團購讓你花更少的錢,而消費信托讓你的錢更值錢”。[4](三)消費信托與互聯網金融?;ヂ摼W金融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七類: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互聯網消費金融。[5]互聯網信托是指通過互聯網信托平臺進行的信用委托。目前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傳統信托業互聯網化的渠道創新,多為形式意義上的“互聯網+信托”;二是以互聯網思維為引導、以信托產品內在法律關系變更為實質內容的創新產品,主要包括“信托收益權拆分轉讓”和“委托理財+投資信托”兩類。[6]互聯網信托作為一個新興事物,自然有不成熟的一面,帶來了信用風險和法律風險等,使監管面臨挑戰。[7]互聯網消費金融是指通過互聯網并以互聯網技術為手段,向各階層消費者提供消費貸款的一種金融服務,現階段市場上提供互聯網消費金融服務的主體大致可歸為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互聯網消費金融公司三類。[8]有不少學者將消費信托稱為“互聯網消費信托”,筆者認為,消費信托以日常消費為特征,具有廣泛的客戶群體;以低門檻為準入原則,廣納社會資本進入信托領域,可以為信托公司的其他信托業務提供信托資本,互聯網只是其推廣的手段,屬于機械的形式意義上的“互聯網+”,既不屬于上述互聯網信托、也不屬于互聯網消費金融,是互聯網金融的新模式。(四)消費信托的性質探討一項創新,必是對現有制度、現有框架的某種突破,往往伴隨著的就是其合法性的探討。消費信托亦是如此,而關于消費信托的合法性問題,少見學者對此探討,幾乎都是一致將消費信托歸入事務管理類信托的項下,當然也有學者基于消費信托的不同交易結構提出了質疑。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在實務上,信托公司經營的信托業務總是不斷創新,品種、名目繁多。在我國,將信托公司實務中經營的諸多信托業務類型按照有關監管法規的規定劃分,具有監管意義的分類主要有四種:單一信托與集合信托;融資信托、投資信托與事務管理信托;房地產信托、證券投資信托、私人股權投資信托、基礎設施信托、受托境外理財信托等;銀信合作理財信托、企業年金信托、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保險資金信托等。1.消費信托屬于事務管理信托。融資信托、投資信托與事務管理信托,這是以信托財產管理方式為主要依據所作出的區分。融資信托是信托公司為了受益人的利益,將信托財產自主運用于固定回報的特定項目;投資信托是信托公司將信托財產自主運用于非固定回報的權益性投資;事務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指定的方式和對象運用信托財產,不負責信托財產運用項目的選擇和決策職責,僅承擔信托文件約定的信托財產事務性管理等職責的信托業務。由此可知,消費信托屬于事務管理類信托,有學者進一步提出消費信托屬于主動管理的事務類信托,但筆者認為,不同消費信托的分類不同,有屬于主動管理的,也有被動管理的,因而要根據不同消費信托的具體操作模式而定,不可一概而論。2.消費信托屬于單一信托。單一信托與集合信托,這是以信托公司是否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加以集合管理為依據所作出的區分。單一信托是對同一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單獨管理的信托,集合信托是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加以集合管理的信托。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集合資金信托是指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托業務活動,關鍵在于將多個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集合使用。集合資金信托須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要求,而單一資金信托則沒有這一限制,因此,劃分集合資金和單一資金的根本原因在于兩者的風險不同。雖然在實務中事務管理類信托一般都是單一信托,但這并不代表兩者是必然掛鉤的,筆者前文提到兩者的區分標準不一,因而兩者之間存在交叉,《中國銀監會關于調整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中也明確指出“事務管理類信托可以是單一、集合、財產或者財產權信托”。基于單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受到的監管程度不同,信托公司為規避合格投資者的門檻,也為實際消費情況的差異化特點,將消費信托設計19為單一信托。然而有學者根據信托公司與供應商之間的保證金往來方式對此提出質疑,對于信托公司而言,獲得保證金進行管理運用以獲得信托報酬是其首要商業目的。筆者認為,實務中消費信托的交易模式趨于多樣化,而創新是對現有制度的某種突破,帶有一定程度上的“非法”色彩,若是因為在交易模式上認定為集合信托則要求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未免破壞了消費信托門檻低、面眾廣的特點,將信托行業創新的萌芽扼殺。
二、消費信托的優勢與困境
(一)消費信托的優勢價值。消費信托作為一項創新金融業務,具有產銷結合的屬性,招商銀行昆明分行副行長楊強認為,“消費信托的一個重要意義在于,它具有鏈接和打通客戶需求與供給的‘最后一公里’的作用”。消費信托最突出的優勢特點在于產融結合,多方受益。我國的產融結合基本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第一個階段是產業方由于融資困難,于是自己涉足金融業、為自己做資本騰挪,但德隆的教訓告訴我們這條道路并不容易走得通;第二個階段是產業方投資金融機構的股權,為資產配置提供方便;第三個階段是產業方依靠金融方式發展業務,例如,三一重工和中聯重科依靠融資租賃、擔保和保險的方式銷售產品;第四個階段就是互聯網金融,因為傳統金融業的客戶,包括企業和個人,都越來越依賴互聯網進行信息溝通和資產管理。[9]從信托理論和國外信托業發展經驗來看,信托具有溝通和協調經濟關系,提供信任、信息與咨詢的功能。信托業務通常存在多變的經濟關系,受托人作為委托人與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橫向經濟聯系的橋梁和紐帶。[10]信托公司能夠為相關各方建立相互信任關系并提供可靠的經濟信息,使委托人的利益得到保障,能夠促進地區、產業甚至社會群體之間的物資交流,推進各行業間的協作,優化全社會的配置資源。而通過消費信托,對于消費者而言,消費信托將零散資金集中起來,利用集中采購的方式,消費者能夠獲得更優惠價格,享受性價比更高的服務,同時還能享受到作為專業人士的信托公司帶來的理財收益,避免了直接面對市場,增加了保障,帶來更好的消費體驗。對于產業方而言,一方面其通過消費信托能夠更直接地掌握消費需求,更好地對接市場,更有效地實現資源配置,最大程度地減少庫存,節約生產成本;另一方面,也能夠借助消費者對信托公司的信任達到自我品牌的增信,更好地打開消費市場,提升品牌認知度。對于信托公司而言,不僅可以通過消費信托獲得更廣泛的有效客戶,挖掘高凈值客戶,[11]增加業務量,擴大業務規模,還能夠得到社會閑置資金進行管理運用,更好地開展財富管理業務,豐富產品與服務體系,探索轉型新道路。此外,對于整個社會而言,消費信托能夠促進《信托法》和《消保法》的修改,有利于完善法律制度;消費信托能夠促進資本的良性循環,對信托制度有創新價值,加速信托業的蓬勃發展;消費者的消費記錄有助于對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強大數據支撐;消費信托有利于凈化商業環境,還原了互聯網信托的本質,運用“智慧信托”和“普惠金融”的理念,對互聯網金融有促進價值。[12](二)消費信托的風險困境。當然,消費信托作為創新金融業務,還處于初期探索階段,在現有發展環境下,也存在不少風險和困境。中鐵信托副總經理陳赤認為“消費信托因為難以滿足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相關要求,所以往往通過單一資金信托的方式設立;另外如果沒有專門針對消費信托特點的監管規則,消費信托難以大規模推廣”。[13]且由于目前消費信托業務模式并沒有建立起配套的管理信息系統,消費信托產品的銷售還主要依賴于線下的“散賣”,限制了業務的大規模開展。[14]消費信托不同于傳統的信托業務,其存在信用風險、銷售風險、政策風險、成本控制風險、操作風險、資金投資風險的業務固有風險,[15]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證金的退還風險。此外,監管體系的不完善,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全面,實務中受托人往往通過聲明免責、授予受益人選擇權、約定將擔保受益權實現的義務全部轉移給生產提供消費信托受益權的第三人這三種形式來拒絕承擔實現相應消費信托受益權的擔保責任。[16]
三、消費信托的創新路徑
(一)強化信托公司受托人信義義務。消費信托本質仍是信托,而信托,是以“信賴(trust)”為基礎的制度,受托人應承擔和這種信賴相應的、嚴格的信賴義務(fiduciary)。在英國法上,“誠實”與“信賴”作為衡平之要求由衡平法院對其給予保護,這種思想是英美信托法的血與肉。[17]在消費信托中,作為受益人的消費者,在三方當事人中處于最弱勢的地位,基于對其的保護,也源于信托本身的靈魂。要大力發展消費信托,就要強化信托公司的信義義務,正如龐德所言,現在社會的財富主要是由允諾構成的。[18]現代信托主要是以金融資產的組合作為信托財產,這使得委托人有更多的選擇去授權受托人更多、更靈活的權限,而機構受托人逐漸取代個人受托人成為主流,受托人濫用權限的可能性增加了,現代信托法的最大關切是對受益人利益的保護,因而強化為受托人施加以忠實義務為核心的信義義務實屬必然。[19]當然,信托的思想中要強調的另一點是自由和創造性,信托在將人們從僵硬的法制度和國家的規制當中解放出來、創造出對社會和經濟有必要的新的制度上意義甚為顯著,因而,不能被既有觀念所束縛,而需要自由創新之觀念。[20]如果承認信托法為私法的本質,我們既需要法定的規則來保護弱勢的一方,也仍然需要承認其絕大多數規則具有任意法屬性,傳統的、過分嚴格的信義義務不利于受托人履行職務。信義義務的本質是限制受托人從事利益沖突行為。[21]具體而言,強化受托人信義義務,不僅要求信托公司在設計信托產品時謹慎篩選產業方,在信托計劃持續過程中監督產業方保證產品質量,對相關信息及時、準確披露,如實告知,若消費者利益受損,受托人應及時為受益人維權,爭取合法權益,還要求信托公司本著為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對保證金進行合理管理運用,計劃結束后按時返還保證金。(二)明確消費信托的準入機制。就目前消費信托市場而言,產業方進入的形式較為多樣,甚至存在產業方牽頭主動與信托公司尋求合作,也有產業方和信托公司成立專門公司,負責消費信托的創制、銷售與售后服務,如果放任產業方任意進入消費信托,對消費者和信托公司都有很大影響,而且,不同信托公司對產業方的篩選標準不一,此間空白給不良因素提供了滋生土壤,如產業方和信托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費信托的風險,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如何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顯得尤為重要。具體而言,信托公司的準入標準應綜合考慮其財資能力、信用評級、專業能力。而對于產業方,應當采用直接約束為主、間接約束為輔,兩者相結合的方式,對于涉及民生的消費領域采用直接約束,其之外的采用間接約束。[22](三)建立信托保險制度。我國目前并沒有建立信托保險制度,信托公司以自身信用和資源為擔保作剛性兌付,但剛性兌付的缺點在于擔保規模和范圍有限,信用等級低,不利于消費信托的發展,也可能引發信托公司的財務危機。[23]因而,建立消費信托保險制度,設立消費信托保障基金,由專門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當消費信托保證金退還發生風險時,保證基金的及時介入不僅可以返還消費者的保證金,保障其利益,還可以化解因此可能帶來的信托公司的兌付危機。當然,為保障順利運營,對消費信托保證基金的認領資格和領取程序都應該嚴格規定。(四)引入信托監察人制度。實踐中存在許多信托公司享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卻不執行的情況,為了更好督促信托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可以考慮引入信托監察人制度。信托監察人多出現于公益信托,我國《信托法》只規定公益信托設立監察人,私益信托可否設立信托監察人,法律未作明確規定,[24]但是在消費信托中,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且消費信托的受益人即消費者往往是多數人,其利益有群體性特征,法律雖然賦予他們知情權、監督權等一系列權利,卻不能有效行使以進行自我保護。因而,借鑒公益信托制度,在消費信托中引入信托監察人,讓專業的監察人幫助消費者行使監督權,審批信托公司出具的定期信息披露報告,當發生糾紛時,信托監察人可以代替某一產品的眾多消費者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不僅可以有效防范風險,而且節約司法資源。(五)建立消費信托受益憑證流轉市場信托受益憑證是受益權的表彰,是受益人依其記載享有信托利益的憑證。受益權是受益憑證的核心和實質內容。[25]消費信托受益憑證是消費信托產品設計的中樞,消費者之所以可以享受旅游度假、健康醫養、影視娛樂等服務,消費信托受益憑證起了核心作用。要深入發展消費信托必須推出消費信托受益憑證,而推出消費信托受益憑證首要問題就是消費信托受益憑證發行人的資格問題。[26]信托公司是消費信托關系的受托人,連接著消費者和產業方,作為中間樞紐,其對消費信托產品的情況最為清楚,由其發行不僅節約成本而且效率高。在受益權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該賦予信托公司合格發行人的資格,[27]允許其參照《證券法》的規定發行消費信托受益憑證,明確發行人的資格條件。發行是流轉的前提,現階段我國并沒有建立全國性的信托受益憑證的交易市場,為了促進消費信托的發展,需要盡快建立其類似于股票交易市場那樣全國性的消費信托受益憑證的交易平臺,[28]增加消費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與其他潛在消費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增強消費信托的流動性,促進消費信托產品的開發和銷售,提高資金的流動性和利用效率。(六)加強監管與鼓勵創新?;ヂ摼W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加強對其的監管,是促進其健康發展的前提。良好的監管政策,能給互聯網金融提供發展空間的同時,也能保證市場的穩定以及安全,完善的監管體系需要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制定,清晰劃分職權,為互聯網金融市場提供良好的環境。對于消費信托的有效監管,不僅要完善金融信托類法律,還要同時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健全信托法律制度,通過制定《信托業法》可以為消費信托提供制度空間,也能為其今后發展劃定安全界限;[29]合格投資者的定位有利于降低信托風險,使得信托產品成為高端的金融理財產品,然而,合格投資者制度只允許具有較多資產收入、較高風險識別和較強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信托計劃,且杜絕了一個委托人多個受益人的情況,大大限制了投資者的范圍,也不利于信托業務的發展,[30]因此,降低信托投資者的門檻,根據資金投入和風險承受能力細分投資者標準,從而擴大投資者范圍,更好地使得社會閑置資金進入信托行業,實現信托的投融資功能。根據英國經濟學家邁克爾•泰勒(MichaelTay-lor)提出的“雙峰理論”(TwinPeaks),金融監管并存著兩者目標,一是審慎監管目標,為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或金融市場崩潰,二是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目標,通過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管,防止和減少消費者受到欺詐和其他不公平待遇。因此,健全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應著重強調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合理求償權等權利的范圍和保護措施,明確消費信托產品的信息披露的方式、內容和違反責任,建立完整的法律保障體系。與此同時,社會的進步發展必然引發金融的創新,而金融的不斷創新不僅是對經濟的促進、對社會資源的配置再優化,更是對監管體制的新挑戰,避免其僵化停滯,因此,對于消費信托,應充分加強行業自律,加強網絡安全管理,加強投資者教育,[31]支持消費信托更廣地進入市場,尊重市場的自由選擇權,鼓勵信托行業進行創新,為信托業轉型提供更廣闊的發展道路。
作者:周純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 上一篇:房屋共享外部性影響法律規制
- 下一篇:精準扶貧和精準脫貧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