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0 07: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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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論文

篇1

[論文關鍵詞]銀行消費者;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制度構建

一、銀行消費者權益概述

(一)銀行消費者的界定

消費者是與經營者和生產者相對的概念。學界一般認為,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

但是在金融領域,金融商品和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不可能具有直接的生活消費目的。筆者認為,銀行消費者是非基于商業、營業的目的而購買銀行產品或接受銀行服務的個人。

(二)銀行消費的特殊性

銀行業作為金融服務業,具有其他行業所沒有的特殊性,這些特殊性與銀行消費者權益遭受侵犯有重要聯系。

1.接受格式條款是消費的前提

普通消費基本都是一手交錢一手提供貨物或服務的過程,而銀行消費者獲得銀行提供服務的前提是要接受格式條款或合同,合同格式條款的內容消費者無力改變,造成了雙方地位不平等。

2.消費過程具有嚴格的程序性

銀行消費者在接受銀行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時,必須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銀行條款規定的一些程序。

3.銀行消費者要向銀行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

銀行為降低自身風險,在個人成為銀行消費者之前,銀行都會要求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并進行嚴格審查。這就為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埋下隱患。

4.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性

銀行提供的金融產品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對于沒有專業知識的普通消費者來說,大多數情況下只能聽取銀行的一面之辭,這樣,對于交易的真實情況銀行消費者很難全面了解。

(三)銀行消費者權利

《消法》第二章詳細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基本權利,上述銀行消費的特殊性決定了銀行消費者應在以上權利的基礎上享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殊權利:

1.安全的權利

《消法》第18條規定,安全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一般商品的消費者重視人身安全權的保護,金融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銀行消費者更重視財產安全權的保護。

信息安全又稱為“金融隱私權”,是消費者在向銀行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對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權利。由于金融隱私涉及了銀行消費者多方面的個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將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影響,因此,保護銀行消費者的金融隱私權顯得尤為重要。

2.獲取信息的權利

獲取信息的權利,又稱金融知情權。普通消費者也有知情權,而在金融商品的交易中,銀行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現象十分嚴重,金融知情權顯得尤為重要。銀行消費者大多都不具有金融專業知識,為了使其更好地享有金融知情權,銀行要認真履行告知義務。

3.請求銀行先付權

普通商品交易中如果出現問題,往往要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前提下,再進行賠付。源于銀行與銀行消費者實力對比懸殊的現實需要,需要賦予銀行消費者請求銀行先付的權利。

二、銀行消費者保護國際經驗

(一)美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美國被認為是世界上銀行消費者保護制度最健全的國家。可供我國借鑒的經驗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完善的法律體系

其聯邦和各州都有大量關于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規定銀行業務應該公開透明,禁止歧視消費者。

2.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

金融危機使美國政府認識到消費者在金融系統中的核心地位,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對提高公共信心、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來負責保護除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領域之外的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

(二)英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英國民眾的金融知識和金融素質相對較高,形成了強制性和自律性機制相結合的保護體系。可供我們借鑒的經驗包括以下方面:

1.務實的法律規范

英國的法律法規建設雖然稱不上完善,但法律規范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在處理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爭議方面,英國金融監管機構有著一套“事前控制——事中解決——事后彌補”的操作性極強的法律法規。

2.暢通的投訴程序

為了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行業服務水平,英國設立了統一的金融服務消費糾紛解決機構——金融行業調查專員公署(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s, FOS),并制定了完善的投訴程序。

3.嚴格的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是英國銀行監管的一大亮點。所有主要銀行和房屋貸款協會都會自愿同意遵守《銀行營運守則》,營運守則提煉了銀行必須做出承諾的主要事項,這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有著重要意義。

三、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相對于銀行而言,消費者依然處于信息和交涉的弱勢地位,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銀行消費者安全權得不到保障

安全權包括人身安全權、財產安全權和信息安全權。對于銀行消費者來說,財產安全權和信息安全權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但是許多銀行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信息得不到維護,極易造成銀行消費者資金損失,現行法律對銀行的責任承擔也沒有明確規定。

(二)銀行消費者的知情權實現不足

由于金融商品的復雜性和專業性,消費者作為缺乏專業知識的個人,在與銀行交易的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信息不對稱問題嚴重。

(三)銀行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損害

1995年銀行體制改革后,我國銀行變成了市場經濟的一員,但長期以來在計劃金融體制和銀行壟斷政策影響下,形成的銀行與消費者地位不平等的現象仍然存在。銀行消費者濫用優勢地位,漠視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銀行卡收費問題和銀行格式條款等方面。

(四)消費者的求償權難以實現

我國目前缺乏消費者投訴等糾紛解決機制,當發生糾紛時,一般只能訴諸訴訟解決,但是消費者在訴訟中面臨著巨大的成本問題,即使提起訴訟,消費者在取證、舉證等方面也十分困難,也阻礙了求償權的實現。

四、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構建

(一)構建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

1.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權威性法律,其規定具有概括性和普遍適用性,隨著新行業的出現,新的消費類型也隨之產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需適應現實的發展,增加特殊行業的規定。

2.運用《反壟斷法》保護銀行消費者

在我國,反壟斷法不僅在總則中規定維護消費者利益是反壟斷法的目的之一,更在一些具體制度中規定把消費者利益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壟斷行為或是否給予豁免的重要標準。⑤所以,我國要在具體的執法或司法活動中將這些規定投入實際操作。

(二)建立健全相關機構

1.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應明確賦予銀監會保護銀行消費者權益的職能,在內部設立銀行消費者保護機構,并建立相應投訴機制,專門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有關事務。

2.消費者保護協會(簡稱“消協”)

消協是我國法定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消協應配備專業人員調解、處理銀行與消費者的糾紛,并設立對銀行消費者進行教育的機構。

3.銀行業自律機構

行業自律已經成為不少行業發展的重要基礎,行業自律機構應承擔起銀行業自律監督及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職能。

篇2

論文摘要:我國已經頒布并實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我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新型的消費關系,新的消費形式的產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日益嚴重,特別是近幾年藥品和食品行業,如三鹿奶粉事件,暴露了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所以,我們需要進一步研究和完善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本文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完善提幾點建議。

論文關鍵詞:消費者 改革開放 消費關系

經營者的強勢地位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相比較,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是一種專業對非專業,知情人與非知情人的關系。經營者大都通曉商品的技術特性,熟知市場行情,了解顧客心理,具有熟練的銷售技巧,可以說知己知彼,而消費者呢?缺乏對購買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的相關知識,所知道的消費信息基本上來自經營者,大都是經過加工具有促銷和誘導作用信息,所以,我們應該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

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與發展

(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狀況

社會消費形式的發展,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難度,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們明顯地感覺到消費者權利保護意識的增強,市場經濟自身的調節力,要求不斷的提高產品的質量和服務水平,但與此同時我們必須承認:消費者依然處于弱勢地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仍經常發生。

首先,市場上的商品和服務日漸豐富,同時加上高科技產品不斷滲透到消費領域,新產品的種類層出不窮,消費者對新的事物一時難以全面知曉。由于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存在的利益沖突,使得消費者在消費高科技產品時的權益易受侵害。

其次,有些生產或經營者素質低且缺乏職業道德,加上高科技的普及,造假賣假花樣層出不窮,手段高明,甚至呈現出向集團化、組織化、專業化、高科技方向演變的趨勢,這損害的不僅僅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會給國家帶來巨大經濟損失。

最后,加入WTO后,我國內地市場的進一步對外開放,產品進口會增多,進口的產品的質量和服務方面的情況將會更加復雜,這就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難度。

(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1.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我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經歷了從無到有的過程,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深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狀況,已經成了為衡量一個國家法制建設是否完善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國已經出臺了大量的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等,而且還有其它分散在民事、行政、經濟、刑事等法律法規中相關的規定。這些法律和法規的出臺對維護消費者的權利無疑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對我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2.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不斷出現和發展。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完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體系,1984年9月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作為中國第一個消費者組織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經國務院批準成立。之后,各省市縣等各級消費協會如雨后春筍般的出現。目前我國消費者協會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不足之處

(一)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有關消費者概念還不是很清晰以及相關的消費者權利不明確。我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我們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明確地規定消費者的主體資格,這種不明確的規定可能會導致人們對法條的理解產生歧義,從而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二)行政執法主體多元,導致執法不嚴

以政法部門為領導,多部門共同配合的保護模式從現實情況來看,存在許多問題,比如行政部門受案范圍的不清析,有時會出現多部門都有管轄權尷尬局面,導致共爭管轄或是相互推諉,使得消費者權益案件不能很好的解決,行政執法主體多元化給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帶來的一些負面影響,既降低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的辦案效率,又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浪費了行政執法部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卻不能很好的解決問題。

(三)消費者協會形同虛設

由于消費者協會"亦官亦民"的性質使得消費者協會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時表現出一定的軟弱性。事實上消費者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依附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其產生是依賴于行政機關的,除此外消費者協會的經費來源大都也是工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自籌,這造成了消協在解決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案時力不從心、軟弱無力的尷尬局面。一方面,相關機關把自己不愿承擔的義務轉給了消協;另一方面,把一些權利和相關資源留給了行政機關。這都說明,消費者協會的性質是依附性的非獨立性的,消費者協會的"亦官亦民"的性質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同時給消費者維權造成了許多消極影響。

(四)權利保護的范圍過窄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列舉的形式賦予消費者九項權利,使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以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網絡時代的出現,僅僅這九項權利已經不足以保護消費者了,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消費者的隱私權,隱私權雖然受民法的保護,但是在消費關系中越來越多地涉及到個人隱私的內容,經營者未經許可,出于營利目的擅自使用消費者個人隱私的現象屢見不鮮。因此,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權利已是必然之舉。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

(一)完善法規

1.明確消費者的概念。可以把消費者定義為:消費者是為了滿足自身或他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不以轉售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這就表明,任何人只要其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不是為了將商品或者服務轉售牟利,就應該是消費者。 轉貼于

2.統一行政執法主體,權責歸一。將行政執法權落實到某一部門,由該部門單獨行使,從而避免出現,出了事各部門相互推諉,有利益時爭先恐后。伴隨權利的就是責任,施行誰行使權力誰就要承擔責任的責任體制,從而督促行政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二)建立專門仲裁機構

可以建立一套專門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專門用于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鑒于目前我國已建立起了完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體系,以及消協作為一個社會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可以考慮在現有的消費者協會下面增設獨立的"消費者權益仲裁庭",就像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地位一樣,在業務上接受消協領導,但法律地位上獨立于消協。仲裁庭備有專門的仲裁員名單,考慮到消費者權益糾紛的多發性和小額性,仲裁員的聘任要求可以適當放寬,同時仲裁員人數可以適當增加,以保障消費者可以以較低的費用及時聘請到仲裁員。仲裁可以通過賠償機制轉嫁給不法商家。這樣一套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為消費者,特別是小額消費者,提供一個靈活有效的程序救濟機制,極大地改善目前廣大消費者弱勢地位的現狀。

(三)進一步拓展消費者的權利范圍

隨著入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消費關系的內容也越來越豐富,消費者因此享有的權利應越來越多。

1.進一步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權。經營者除了要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外,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和場所。

2.尊重消費者的隱私權。隱私權是重要的人身權。在信息社會中,人的某些信息資料是與人的財產利益和精神利益緊密相連的,消費者個人應當對自己的信息有足夠的控制權。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應規定經營者可以獲取哪些信息,如何使用這些信息,在什么范圍內使用這些信息;經營者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本次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將已知悉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對確需知曉消費者隱私的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根據各不同行業從制度上制定相關的禁止性規定以保護消費者隱私權。

3.進一步完善消費者的求償權。現行的求償制度不利于消費者進行求償,進一步完善消費者的求償權,這對保護消費者的求償是非常有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中心就在求償上,所以,完善消費者求償制度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跟本所在。

4.加大對新興產業新領域的權利保護。隨著社會分工的細化,許多新興的服務業應運而生如知識服務業、清洗業、家政服務業、便餐配送業、健身俱樂部等等,這些領域的權益也都需要逐步完善起來。

5.加大對于虛擬財產的權利保護。虛擬財產是網絡社會中新興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網絡產品。在刑法領域,已將虛擬財產列為保護的對象,對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按犯罪處理。在現在社會中當網絡商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或虛擬財產時,消費者所應享有的權利也應需要同樣的保護。

(四)完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完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督促產品生產者在產品的生產和設計環節對產品質量給予最大限度的關注,盡量減少和避免缺陷產品進入市場,盡可能的減少給消費者帶來損害和危險的可能性。所謂召回制度是指在產品存在缺陷以及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的危險狀況時,不論是經營者自行或者經他人通知發現這一情況,經營者都應主動將具有危險性的商品收回,以免給消費者的權益遭成損害,如果經營者發現該危險,卻不加以處理,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安全,相關主管機關可強制經營者收回商品。

(五)賦予消費者協會代位訴訟的權利

賦予消費者協會代位訴訟的權利,即消費者協會可以代替消費者提起法律訴訟,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因產問題給消費者造損害的經營者進行追償的權利。消費者協會將獲得賠款一部分轉交給消費者,一部分留作經費。這樣既有利于減少訴累,也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特別是對消費者群體傷害事件。也有利于激勵消協,調動其在維護消費者權利時的積極性。

篇3

論文關鍵詞 網購 消費者權益 新消法 公益訴訟

一、消費者個人信息,經營者不得擅自泄露

新修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在原來的基礎上新增加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得到保護,新增“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作為第二十九條。

雖然《侵權責任法》已將隱私權作為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事權利之一,但是只是籠統地將隱私權確認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當具體的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如何界定隱私權的范疇,通過何種途徑來保護這一權利時,如何將事前預防與事后救濟更好地結合在一起,還需要相關的法律進行補充和完善。而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納入到法律條文之中,是我國在對公民隱私權進行保護上的一大突破和亮點。

二、商品“三包”,網購七日內無理由退貨

修正后的法案新增“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篇4

商品買賣中,消費者往往屬于弱勢群體,近幾年有關消費者維權的新聞越來越多,社會各界也開始關注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的是在經濟法中,擁有絕對主體地位的人群是消費者,他們是受法律保護的群體。然而現實中商家卻往往容易忽略這件事,造成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在此情況下,從經濟法入手尋找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途徑變得尤為重要。

一、經濟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1.法律制度不夠規范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有很多法律法規都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略有涉及,但由于內容過于零散抽象,因此很難應用于實際情況中,只有唯一一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能夠應對消費者可能遇到的權益問題,然而這顯然無法滿足逐年增加的消費者權益被侵犯案件,因此在消費者維權這條路上,最重要的是有法可依,能夠完善法律法規,增加更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制度。

2.執法機構缺乏力度

關于消費者維權,首先要有法可依,其次就是執法必嚴。然而現實中相關執法部門卻不能做到這點,甚至無視包庇違法犯罪行為。許多地方政府在面對規模龐大且極具專業性的違法活動時,不但不嚴厲打擊,甚至會徇私舞弊;而個別政府機構為了自身利益徇私枉法將本該受到刑事處罰的案件僅以行政處罰敷衍了之;更有甚者,政府會利用權力之便,封鎖本地市場,對本土產品繼續地區保護,直接影響商品流通。

3.缺乏解決消費糾紛的救濟機制

有人的地方就會有矛盾,市場交易中在所難免會出現消費糾紛。只有當該糾紛涉及較大金額的消費或者損失嚴重,消費者才會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尋求解決辦法。然而實際市場交易中,許多消費糾紛涉及的資金都比較小,摩擦也不太大,這時很多消費者習慣息事寧人,不通過法律的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然而正是因為消費者的縱容導致商家越來越無所忌憚,假貨偽劣產品越來越多,這既損害了消費者本身的權益,也助長了社會不良風氣,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4.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

消費者在商品交易的過程中,始終以弱勢群體的角色存在著。究其原因不外乎兩點:第一是因為消費者在購買某件商品時,并沒有對其進行全面的了解,導致的結果就是買回去以后發現并不適用。第二由于相關職能部門并沒有嚴格把控市場,導致市場中出現很多假貨偽劣產品,而消費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購買回家。二者都會造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

二、經濟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強化措施

1.完善市場規制法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要想更好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首先需要的是建立一個完善的競爭法規目標,對相關法規進行補充,完善立法目的、適應范圍等方面的法律依據,補充不夠完善的法律條例。其次建立一個完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懲罰懲戒時做到有法可依,且明確懲罰賠償的性質,區分其與物質損害、精神損害之間的不同與不可替代性;同時將賠償制度中消費者應獲賠償保護的范圍擴大,賠償資金標準提高。確保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只要遭受到故意損害其利益的行為或者商家有重大過失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都可以再法律范圍內得到幫助。

2.建立行之有效的執法機構

建立一個健全公正的執法機構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第一步,需嚴格要求執法人員,保證執法人員剛正不阿,既具備專業的職業技能又有責任心與素養,只有執法人員紀律分明德才兼備,執法部門才能更加健全完善。其次要嚴厲懲治玩忽職守的官員,責問其上級領導,責任到人,加強執法力度,加重懲治強度。在整頓紀律,健全執法機構時,不僅要問責執法機構,還要對其他例如衛生行政、工商管理等關乎消費者權益的部門進行批評整頓,警醒各部門,確保各部門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以便更好的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拓寬司法救濟渠道

許多消費者在其權益遭受侵犯時,雖有心維權,但卻沒有合適的維權渠道,因此,拓寬維權渠道非常重要。首先,一些公益團體或個人可展開公益訴訟活動,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尋求他們的幫助,他們則以人的身份為被害人進行訴訟。這樣做能夠有效的維護消費者,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持經濟秩序,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其次相關部門可以適當降低消費者維權訴訟費,實現小額訴訟。這樣消費者既不用擔心高昂的訴訟費又可以很好的維護權益,且這種小額訴訟的方式靈活性非常大,即可口頭約定也可書寫成文;審理程序也大大簡化,可以在晚上或者周末直接進行判決。

4.改進消費者弱勢地位

改變消費者處于市場交易中弱勢的地位是一件非常龐大的任務,既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還需要整個社會的監督以及經營者的自我監督。首先政府需要加強對監管范圍內所有商家的活動的監督。以食品為例,要監督檢查食品是否處于保質期內,進貨渠道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確保食品的安全性。其次整個社會要形成一股監督市場的風氣,對商家報價進行比較,堅決抵制商家直接惡意競爭的行為,使銷售市場能夠井然有序的運行。最后對于經營者來說,為了維護經營者的品牌質量,應該嚴格把控自身服務場所、價格以及質量等可能影響聲譽的因素,避免因為損害消費者的權益而影響自身聲譽。只有加強各方面的監督,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篇5

論文摘要 金融行業作為我國社會經濟中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的發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消費者是金融行業中重要的客戶關系,對金融行業的發展具有直接的影響。在新的環境中,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更加重視對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完善。金融消費者作為一個群體,受到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消費者具有一定的權益。本文根據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簡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及時解決,以實現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 金融 消費者 權益保護

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金融行業是一項核心內容,屬于一個具有先導性特點的行業。我國實施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但是,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還比較落后,金融行業的發展還不是非常充分。為了不斷提高我國的綜合競爭力,提高社會經濟水平,需要重視對金融行業的發展。

一、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我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為了不斷適應新時期中經濟發展的要求,對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實現了從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改革的過程是漸進的過程,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對于我國金融業的發展來說,不僅是不同信息數據和指標發生了改變,更重要的是資本構成、市場規模、業務種類和行業結構等方面也發生了相關的轉變。而且,我國金融行業中的監管能力和水平也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但是,這種轉變并不能有效解決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特別是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

(二)金融消費者的定義

金融消費者主要是指,作為一種消費者,為了滿足個人或者家庭的實際生活需要,與相關的金融結構,例如銀行、保險和證券等機構建立一定的金融服務合同關系,接受機構提供的相關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這些自然人包括不同的類型,例如為了實現日常支付而在銀行金融機構開立貨期存款賬戶的自然人、為了保證固定財產和人身安全,避免產生的風險所購買保險的自然人等。金融消費者是在消費者這一概念上,在金融領域的延伸。

(三)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金融消費者在金融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權益,受到我國法律法規的保護和允許,具體的內容包括:(1)金融消費的安全權:金融消費者享有安全權,也就是說金融消費者在購買、應用金融消費產品的時候,或者在接受相關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的時候,享有財產和人身不會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權利;(2)金融信息獲悉權: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的過程中,具有信息獲悉權,可以在知悉消費產品的相關信息之后進行購買。同時,金融消費者在使用金融產品或者接受相關金融服務的時候,具有可以知曉真實情況的權利;(3)金融消費選擇權:金融消費者在實際的消費過程中,有權選擇消費方式、時間和地方的權利,不會受到任何不合理的干預;(4)金融消費求償權: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或者故意等因素,而遭受到一定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時候,具有求償權,即可以向金融經營者提供請求賠償的權利;(5)金融消費受教育權:金融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具有可以享受任何關于金融產品特征和種類等知識的權利,同時具有可享受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6)受尊重權:金融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具有受尊重權,即金融消費者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等受到尊敬的權利。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及時發現,采取應用的措施解決,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才能充分發揮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作用。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較低

金融消費者是金融行業發展的關鍵因素,是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體,在金融行業的發展和金融消費權益的保護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目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意識比較低,不利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現和金融行業的發展。首先,普通的金融消費者在消費的過程中,缺乏一定的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的過程中,不能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金融消費產品或者金融服務需要較高的專業技術知識,消費者不能實現對其的全面認識。而且,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比較淡薄,如果金融財產的金額比較小的時候,發生糾紛都不愿浪費時間和精力。從客觀角度說,這種行為助長了金融機構的侵權行為,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效性不利,容易被弱化。其次,金融機構在發展的過程中,把重點放在對新業務的開拓和競爭交易等方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視不足。一些金融機構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甚至會泄露消費者的信息,做出隱瞞事實和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二)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缺陷

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過程中,保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現,需要金融監管部門進行監督和管理。目前,我國金融機構應用的監管體制是“一行三會”的方式,主要是通過人民銀行、保監會、銀監會和證監會的管理實現。如果不同金融機構中的產品業務出現交叉現象,應用行業監管不能實現對各個金融機構利益沖突的約束,會產生一定的漏洞,不能實現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在實施管理的時候,首先考慮的是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對金融消費者的利益考慮不足。

(三)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制體系中,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業銀行法》、《民法通則》、《證券法》和《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包括《外匯管理條例》和《儲蓄管理條例》等。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是針對一般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針對金融消費者來說,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針對性和具體型,不能實際解決金融消費者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三、實現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措施

根據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金融管理部門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及時解決,才能保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順利實現,充分發揮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作用,促進金融行業的發展。

(一)加強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教育工作

金融機構在實施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教育工作。首先金融機構應該高度重視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建立相對比較完善的教育培訓體系,保證對待消費者的公平性。一方面來說,金融機構需要加強工作人員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教育,讓工作人員可以對自身所需要承擔的義務進行全面的了解和認識;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需要加強對公眾的教育,為金融消費者普及相關的權益保護知識,以增加社會公眾對現代金融發展的了解,幫助社會公眾更加準確、全面的了解我國相關的金融改革措施和政策,向社會公眾表明金融機關機構對當前金融機構的運行情況,所作出的判斷和政策取向,適時向社會公眾提示金融行業中所存在的潛在行業風險、信貸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對公眾和金融機構的投資理財行為進行積極正確的引導,以保證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的穩定性,維護市場安全。

(二)健全行業間自律機制

我國金融機構的運行過程中,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出現利益沖突的時候,會造成金融監管部門的工作漏洞,不利于實現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因此,金融機構應該建立一個符合我國服務行業發展的統一標準,實現對金融機構行為的規范和約束,對不同金融機構中的服務等級進行評定。而且,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在“一行三會”的管理機制基礎上,實現對監管體系的完善,利用行業協會之間的力量,對同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進行合理規避,避免金融機構運行管理中出現無視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三)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

根據上述可知,我國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在建立專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的時候,可以參照發達國家的機制。例如,金融機構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下,設立專門的金融服務監管機構,并且在實際的工作流程、人員組成和經費預算等方面保持一定的獨立性。可以通過金融服務監管機構,實現對金融市場穩定的維護,對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同時,該項部門還可以負責對金融消費者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金融消費者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了解,對金融消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的處理等。另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還具備監督和檢查的職能,可對金融機構運行管理過程中,對各項消費者保護規則的遵守情況進行檢查,提升金融機構實施消費者保護法律的程序和政策。

(四)構建新型的消費者訴訟制度

針對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在訴訟的時候比較困難的現象,需要我國金融機構管理部門構建新型的消費者訴訟制度,區別于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專門為金融消費者設計獨特的訴訟程序和舉證規則,為金融消費者提供便利的條件。新型消費者訴訟制度的構建,可以有效提高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積極性,創造了良好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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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電子商務 網絡購物 消費者 權益保護制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和通信的突破性發展,電子商務隨之出現。同時隨著電子商務在技術和經濟領域內的革命性突破,傳統商務中的法律制度已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急需得到改變。目前我國現行的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網絡消費者保護法律并不完善。如何能夠更好地維護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合法權益,成為我們面臨的迫切問題。

一、網絡購物領域消費者的權利

網絡購物領域中消費者的權利是指在購買、使用網絡商品和接受網絡服務時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一般而言,網絡購物領域消費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

法律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就是要讓其明明白白的消費。知情權主要涵蓋以下的內容:第一,關于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和相關服務的基本情況;第二,購買商品的技術情況;第三,關于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務情況。

(二)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獲得的價值相當,而在簡單的消費購物的交易中,就是指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和服務與其支付的貨幣價值相同。相關的電子商務法也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網上購物過程中,都平等的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這種公平的交易權利包含商品質量保障和合理的價格。

(三)自由選擇權

網上消費注重消費者的自由性,是否購物以及購買何種商品,完全由消費者自主決定,可以依據自己的喜好來決定是否購買。

(四)安全權

安全是指不受威脅、沒有危險性,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處于安全的狀態。安全權是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所享有的的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對于網絡購物的消費者而言,其安全權不僅包括日常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還有最重要的就是隱私安全。

(五)損害賠償權

消費者享有的損害賠償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所購買的商品時,因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而依法向銷售者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此權利是消費者利益受損失時所享有的一種救濟權。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失時,可以行使此權利要求銷售者對其損害予以適當的補償。

(六)受教育權

消費者的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受教育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消費者享有獲得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知識以及獲得所需商品和服務的知識和實用技能的權利。

二、網絡購物領域消費者權益受損的主要表現

(一)消費者知情權的受損

《消保法》第8條的規定是與現實購物中商品交易體系相適應的,但是網絡購物畢竟不同于現實購買,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只能在網絡上,看見圖片或通過視頻介紹、樣品等方式了解商品的大致情況。而在現實購物中則不存在以上問題。正是由于網絡購物存在的此問題,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程度可能遠遠不夠,而且再加上也不排除有的經營者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不提供真實的商品信息,甚至做虛假宣傳。消費者的知情權能否實現,可能有很大一部分基于銷售者、經營者的誠實信用。

(二)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受損

1.網絡購物欺詐。一般的網絡購物中欺詐行為有以下表現:犯罪分子設假提供投資機會,騙取網絡用戶繳納費用;或者利用網絡中的知名媒體或視頻廣告向網購消費者發出購買邀請,而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以及寄出貨款之后,收到的商品與經營者網絡中實際推銷的商品相差甚遠,甚者消費者根本收不到任何商品。

2.網購格式條款侵權。網絡購物中,購物網站通常規定有格式條款,其條款內容由網絡商家提前制定好,網頁上留給網購消費者的是“同意或不同意”的選項。這些事先已擬定好的格式條款,沒有合同另一方消費者的意思表示。網絡中常見的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大概有以下幾種類型:(1)銷售者減輕或免除自己應承擔的責任;(2)加重消費者不應承擔的責任;(3)制定消費者在發現購買商品存在瑕疵時,僅能要求更換商品,但不能要求退貨或減少價款,更不得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的條款;(4)規定如因網絡系統出現故障(如黑客)等事項產生的風險由消費者自擔。

(三)消費者退貨權及求償權受損

在網絡消費的大環境下,網購消費者退換商品會遇到很多問題,例如在下線交易后,如果因為商品本身的性質造成一些特征無法通過網絡平臺了解到,而消費者在使用后才發現,買賣雙方又無退換的相關規定,那么消費者所享有的更換、退貨的權利將受到損害;而在在線交易中,消費者發現所購買的商品品質和內容等不符而要求退貨時,經營者往往以消費者使用了該商品為由拒絕退貨。

(四)消費者交易安全受損

消費者在參與網絡購物活動時的個人安全已經成為網絡電子商務中存在的非常棘手的問題。對網絡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主要包括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

1.消費者人身安全權受到侵害

網購消費中侵犯個人隱私權在生活中主要表現為:不恰當的利用網購消費者的信息資料;網絡黑客利用相關軟件等現代高科技收集信息、窺探、公開秘密文件、消費者加密的郵箱及個人私生活等,嚴重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

2.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受到侵害

一般網購,都采用電子支付的方式,消費者在網購中也擔心其安全問題,是否存在的是一個安全付費的環境。消費者在網上支付時,需填入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密碼等有關個人信息,如這些個人及其保密的信息被經營者或銀行收集后有意或無意地透露給第三人,那這將給網購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危險。

三、網購領域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建議

當前我國在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一領域仍主要采用傳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進行監管。隨著網絡經濟的不斷發展,為了保障網絡消費者權益,近年來我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與網絡經濟、電子商務相關的法規,如《電子簽名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但實際中這類法規并未客觀直接的對網購消費者權益如何更好地保護作出明確的規定,且目前此類法規對網絡消費者的具體適用還存在一定的不可操作性的問題,遠遠不能滿足消費者保護權益的需要,而且有關網絡欺詐的事件屢屢發生并呈上升趨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

1.完善相關立法。國家在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的基礎上,修改現有的《消保法》,在《消保法中》添加“電子商務中相關權益的保護”專章,待時機成熟時再制定專門的“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且目前我國國家行政工商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此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業的發展,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健康發展。主要具體措施如下:(1)應該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設電子商務與維護消費者權利、義務的相關條款。例如網絡經營者必須提供真實、客觀的商品信息以及在規定的時間內須承擔退貨、換貨的義務等條款。(2)在經濟法中加設電子簽名認證機構的款項。目前我國規定的認證機構條件不明確,而且目前多個認證機構的交叉認證等相關行為也并未納入到相關法律。(3)在刑法中增設網絡犯罪款項。普遍的警告、罰款已經不能對網絡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遏制,因此需要在刑法中增設相關網絡犯罪才能對此類犯罪起到威懾、制止的作用。(4)加強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在網絡消費中,消費者的隱私保護非常重要,需要非常仔細的專門制定相關規則,大力加強對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保護。

2.加強執法力度及行政部門的協作和配合。首先,加強執法力度,就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保證網絡消費市場有序進行。其次在對互聯網和網絡交易的行政管理上,各行政管理機關也應進行許多探索和改進。第一,加強網絡購物行政監管機構建設。政府行政部門承擔著社會領導責任,有責任規范和監管網絡購物的運行環境,保障網絡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第二,加強對網絡購物的監管職能。首先,應當盡快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購物的監管職能。其次,賦予工商行政部門對網購經營者的審查登記權和網絡行政處罰權。

(二)消費者自身素質的提高

網絡購物領域中由于往往都是異地交易,樣品難以當面驗看、真實身份難以認定等因素,消費者往往很難享受維護合法權益。所以網絡消費者在平時購物時應注意:

1.選擇信譽好、實力強的商家。

2.不要輕易下訂單。大多數買賣條款都是經營者提前設定好的,而消費者一般只能被動接受或拒絕。經營者的格式條款中,往往存在著減輕、免除自己責任的隱形條款。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行業管理部門有責任制定一些較為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消費者也要三思而后行,慎重考慮之后再下訂單。

3.及時電話或網上查詢訂單是否已經成立,以免重復訂購。有的時候,由于網絡反應速度慢等原因,導致消費者錯誤的認為交易未被確認,而實際上交易已被確認,即可能造成重復訂購。

4.及時修改、科學設定信用卡等電子支付卡的密碼。由于將密碼等本應隱蔽輸入的數據誤操作在公開輸入的欄目、網絡黑客對密碼的掠奪式非法破解等可能性因素的存在,信用卡等電子支付的密碼不僅應當及時更換,而且應當設定得有一定的難度,以達到自我保護的目的。

(三)加強各方監督工作,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

除了依賴司法、行政手段,消費者還可以重視民間協調解決問題的能力,多依靠一些民間力量、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的力量以及網絡商務行業自身力量來實現監控,以此可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拓展消費者組織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職能。目前消費者對于網購的投訴大多集中于交易網站,由網站的人員自行進行處理,在解決糾紛時出現不公正。因此,“消協”可以發揮其獨立于網站、商家與消費者的第三方的地位,建立專門針對購物網站消費者投訴的全國性“消協”網絡。第二,建立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監督機制。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對網絡購物行政監管機構、網絡消費者協會及購物網站平臺運營商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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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消費者;保護;自愿;誠實信用

一、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又稱為意思自治原則,薩維尼提出,權利的本質即為意思自治,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體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自主參與民事活動,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務,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民事主體的非法干預。

消費者在選擇商品和服務時,自愿是進入消費法律關系的第一步,也是得到稱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務的首要保證,更是民法中契約自由原則在消費交易中的具體表現。就民法而言,自愿原則是民法平等原則的延伸。無平等就無自由,同理,無自由也就無平等,我國《消法》第9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的品種和服務方式,自主地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與之相對,經營者銷售商品時,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進行欺騙性的有獎銷售或以有獎銷售為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或進行巨獎銷售;政府及其部門不得濫用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或本地產品流向外地。唯如此,消費者的自愿選擇才能獲得充分的保障。

消費者權益權益保護與自愿原則相聯系,重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自主選擇的權利

消費主體作為一個有理性、有自由的人,意味著消費主體依自己的意愿和判斷選擇、參與消費活動,實施法律行為。在法律許可的意志自由范圍內,有權決定是否進行某項消費活動,有權選擇合作伙伴和對方當事人,有權決定自己所進行的消費活動的內容。

(二)自己責任與過錯責任

自己責任就是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所應承擔的相應責任,這種責任是當事人自己本來就應承擔的,而不是替代他人進行的責任承擔,即我們俗話說的自負其責。多年來,由于商品經濟的實行、物權制度的完善、民事權益的進化等,都有力地推動和促進了民事責任體系的發展。替代責任新形式不斷涌現,越來越多,甚至還超過了自己責任。在這一責任形式日益復雜、替代責任泉涌的時代背景下,理順責任體系的內在邏輯關系就顯得十分重要了,對于消費者法律關系中的消費者來說,自己對商品和服務的選擇承擔的首先是自己責任,然后才是過錯責任。耶林這樣論述過錯責任 “不是損害而是過錯使侵害者負有賠償務。”1804年《法國民法典》正式確立過錯責任原則,該法第1382條和第1383條分別規定了作為和不作為的過錯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將過錯責任原則規定為侵權法的歸責原則。我國的《消法》的第七章名之為法律責任,即第40條到53條之規定,顯然是相對于經營者而言的,從其內容看,是嚴格責任,而非一般的侵權責任。當然,法律責任和歸責原則也非同一層面的問題,過錯與過錯責任及歸責原則三者之間的關系是這樣的:過錯是過錯責任所抽象出來的歸責原則。而在消費法律關系中,相對于消費者來說應是過錯責任,只是《消法》在此方面沒有體現,當然,這本身就是對《消法》平等原則的突破,并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精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設立是為了充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權益,亦是對平等原則的突破,從根本上說,消費者運動的出現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誕生,也是對傳統民法的突破。那么,此亦可以看作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一民事特別法――的靈活、合理及變通處理。①以上兩種歸責原則的確立,為消費關系主體的行為確立了標準。它要求消費者和經營者在消費法律關系中,盡到審慎和注意,避免損害后果,也要求經營者充分尊重消費者的權益,從而為消費法律關系確立了自由行為的范圍并且體現了對雙方的尊重;它充分協調和平衡了“消費者自由”和“社會安全”兩種利益的關系。

當然,中國的《消法》,在責任體系及歸責原則兩個互有聯系的方面還存在內容上的欠缺。

二、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消法》第4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一)誠實信用的法理解說

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理論表述,徐國棟先生有《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及其歷史沿革》、《客觀誠信與主觀誠信的對立統一問題-以羅馬法為中心》、《誠實信用原則二題》)三篇論文值得重視。

在這三篇文章中,徐先生從誠信原則的起源和發展歷程入手,通過對誠信原則的歷史學分析來揭示誠信原則之應有內涵,并進而指出我國學界對誠信原則研究的薄弱環節。在《客觀誠信與主觀誠信的對立統一問題-以羅馬法為中心》一文中徐先生對主觀誠信和客觀誠信統一的社會契約論基礎進行了詳盡的分析。②

梁慧星先生對誠信原則的研究重在其功用, 在《誠實信用原則與漏洞補充》一文中梁先生,從誠信原則的發展歷程、本質出發,詳盡分析了誠信原則的功能,并進而闡述了其漏洞補充的價值意義和其適用的局限性。

根據以上兩位先生的研究,誠實信用原則源于古老的羅馬法上的誠信契約,其內容為:債務人不僅要依據契約條件,而且要依據誠實觀念完成契約規定的給付,依裁判官法的規定,當事人因誤信有發生債的原因而承認債務,實際上該原因并不存在時,可以提起“詐欺之抗辯”,以拒絕履行。

(二)外國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

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契約應依誠信方法履行。

1863年的《薩克森民法典》第158條規定:“契約之履行,除依特約、法規,應遵守誠信,依誠實人之所應為者為之。”

由于19世紀消費者主義、自由主義思潮的影響,誠信原則尚未受到資產階級民法典的足夠重視,而僅僅適用于契約的履行。19世紀末葉以后,法律從消費者本位向團體本位發展,誠信原則在民法中的適用范圍逐漸擴大。

1900年施行的《德國民法典》第157條規定:“契約應斟酌交易上之習慣,遵從誠信以解釋之”。第242條規定:“債務人負有斟酌交易上之習慣,遵從信義,以為給付之義務。”

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2條規定:“無論何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均應依誠信為之。”這就將誠信原則的適用,由債權債務關系,擴充到民法中的一般權利義務關系。

1947年《日本民法典》第1條規定: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時,應該恪守信義、誠實進行。

1912年美國《統一商法典》的主要作者卡爾.盧埃林教授曾學習并執教于德國萊比錫大學,他對德國法的誠實信用概念非常熟悉并把“誠實信用”引入了美國商法典,③法典1-203條規定“對本法內的每一項契約或義務予以履行或執行均負有誠實信用義務。”其后的《契約法重述》在第205條中規定:“每一份契約都向當事各方施加了履行與執行契約中的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義務。”

在英國,普通法上并不承認當事人必須履行誠信,也就是說誠信原則并非一般性義務,在美國,情形如在英國差不多,雖然,誠信原則是《統一商法的一個條款,但是,其發揮作用,一般只在審判領域,依法官自由裁量權運用之。另外,在英美法系,誠信原則并非是法律術語或立法詞匯,而是契約當事人基于自信和互相的信任而產生的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在英美法系,誠信并非“原則”,并非立法的產物,而是法庭的產物。所以,其原則性不足――并不象中國和其它大陸法系國家那樣,尊其為“帝王條款”,而靈活性很大。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另外,我國合同法42條、43條、60條92條等條款進一步表述和強調誠信原則。

(三)我國《消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與完善

消費關系中的誠信原則體現以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是經營者應切實履行合約,不得規避法律和合約,恪守諾言,講究信用。二是經營者在消費活動進行正當競爭,不弄虛作假,不欺詐; 三是雙方當事人依善意行使權利,不以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私利; 四是雙方當事人應信守合同約定,不擅自毀約,嚴格按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履行義務,兼顧各方利益;五是雙方當事人在約定不明確或者訂約后客觀情形發生重大改變時,應依誠實信用的要求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標準的法律,誠信是做人的最基本的道義要求,是一個社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石。然而,我們每消費者每天都在耳濡目染中國目前的誠信現狀,我們每天的生活都在和假貨作體力和精神上的斗爭,從幾年前的金華火腿、南京冠生園、毒大米到近幾年的三L奶粉、皮革奶、 瘦肉精、臺灣塑化劑等等等等,我們不禁詫異,為什么我們中華民族的道德滑坡如此之嚴重,誠信缺失如此之頑劣?是什么讓某些商家和商人為了一已之私,而置千萬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顧?是什么讓他們鋌而走險,置法律與人性于不顧?這種現實,不僅影響到我國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而且,我們的國家和人民,我們的信仰和良心已經到了不勘承受之重,另據報道,因為逃廢債務、合同欺詐、制售偽劣產品等,我國每年要為不守誠信付出近6000億元人民幣的慘痛代價。④那么,究竟該由誰來為如此巨大的損失買單付賬呢?首先,由于假冒偽劣商品的存在和泛濫,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偽劣商品以名牌、品牌商品的面目出現,既坑害了消費者,也損害了被假冒企業的利益,直接破壞了等價交換的原則,影響了經濟的正常發展。其次,假冒偽劣商品的存在和泛濫不僅損害消費者的物質利益,而且會傷害消費者的心理健康,甚至會對消費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最后如果誠信危機得不到有效解決,必將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最終受害的是民族的利益、國家的形象。⑤從目前查處的案例看,假冒偽劣商品多數是在現代化程度較低的非國有企業中制售的,所以涉及對外經濟交往領域的機會較少。假如假冒偽劣之風不治理或治理不得力,大量蔓延到涉外經濟領域,將會影響我們的國際信譽,削弱我國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其損失是無法估量的。⑥美國認證協會主席米洛?葛若就說過:“中國進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人們對于中國經濟的印象,首先是企業產品的質量,其次是政府的信用,然后是一個良好的法律的保障。綜合起來的信用是我們做出判斷的眼睛”。⑦因此,重新構建民事法律中誠信體系勢在必行,那么,從立法到司法、從理論到實踐,這種重構從《消法》開始,既是時代的特別需要,又是《消法》立法原則中的不可或缺。

那么,一是要在《消法》之中,科學表述政府在誠信重建過程中應有的責任。二是完善消法55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力度,加大制假販假者的違法成本。三應當借鑒其他國家的最低賠償制度,降低投訴成本,提高消費者投訴的積極性。四是建立小額賠償訴訟制度和集團訴訟制度。

注釋:

①陳玉:《淺談民事歸責原則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適用》,載《學術論壇》2009年第5期。

②徐國棟:《誠實信用原則二題》,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4期。

③Twining, Karl Llewellyn and the Realist Movement, 1985, p. 312.

④蔣玉虹、陳志虹:《論市場經濟體制中誠信原則之確立》載信用中國網,,2011-6-11訪問。

⑤趙蘭振:《論誠信在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法律構建 》,載法律教育網,http:///huangye/viewarticle.asp?id=4477中,2011-6-11訪問。

⑥宿景昌:《關于假冒偽劣商品問題的經濟學思考》載山東教育學院學報1999年第1期,第42~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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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 要]本文旨在對旅游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進行探究的基礎之上,提出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一些新構想,以期對規范旅游市場和實現旅游市場的制度化、法治化、和諧化有所裨益。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旅游業一直呈快速增長趨勢,已成為21世紀的一項“朝陽產業”。誠然,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推進,旅游消費維權意識已基本深入人心,但仍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旅游消費者是旅游業發展的生命線,如果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最終會使旅游業得不到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本文以創建和諧旅游為基點,對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若干問題展開探討,以促進旅游市場的健康發展。

1 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內對旅游者的界定,通常認為“旅游者是指離開常駐地到異地,時間不超過一年,進行觀光、游覽、休閑、度假、探親、訪友或其他形式旅游活動的人”。眾所周知,旅游活動由食、住、行、游、購、娛六要素組成,它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消費活動。因此作為旅游消費活動的主體,旅游者除了具有旅游者的特性外,還具有消費者的特性。旅游消費者從法律本質上講就是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由此,本文認為旅游消費者是指從旅游市場購買、使用旅游商品或接受服務,滿足旅游需求的人。

旅游消費者權益是指受國家旅游法律、法規或有關制度所保護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旅游者的權利或利益。具體而言,旅游消費者的權益包括以下六個方面:一是安全保障權,即旅游消費者在旅游過程中享有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二是知情權,即旅游消費者在購買旅游商品時對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內容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三是自主選擇權,即旅游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旅游服務的經營者。四是公平交易權,即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享有獲得公平交易條件和公平交易結果的權利。五是獲得賠償權,即旅游消費者因接受旅游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六是受尊重權,即旅游消費者在接受旅游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2 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理論分析

2.1 “和諧社會”理念,要求構建和諧旅游

和諧是當今社會發展的永恒主題,它強調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諧社會與和諧旅游之間是相輔相成的,構建和諧社會呼喚和諧旅游,和諧旅游又是推動和諧社會的重要動力。不可否認,侵犯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便是旅游不和諧的聲音之一。它不僅阻礙我國旅游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而且不利于和諧旅游的構建。因此,構建和諧旅游與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關系密切。一方面,和諧旅游是推動旅游業發展的源泉和動力。旅游消費者參加旅游活動的目的是為了通過良好的旅游經歷來滿足個人精神生活的需要。如果在旅游活動中,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將會影響旅游消費者獲得精神愉悅的程度,甚至會激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業與旅游消費者之間的矛盾,這將不利于旅游業的發展,對和諧旅游的構建更是致命的打擊。另一方面,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和諧旅游建設的基本要求。旅游業只有向旅游消費者提供高質、優效的服務,把保護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作為其工作的首要目標,理順好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業與旅游消費者之間的關系,真正做到保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有效地推動旅游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2 “以人為本”理念,要求以旅游消費者為本

所謂和諧旅游是一種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要求旅游價值全面發揮和旅游各要素協調發展的新的旅游發展模式。科學的旅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旅游者是旅游活動的重要主體,因此“以人為本”的理念反映到旅游消費法律關系中,就是要以旅游消費者為本,把旅游消費者放在旅游各項工作的主體地位上來,通過有效途徑切實保護好旅游消費者的權益。在發展旅游業的過程中,如果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必將打擊其出游的積極性,對旅游業的發展非常不利。因此,只有以旅游消費者為本,才能有效地保護好旅游消費者的權益,才能更好地促進旅游業科學發展。

3 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本文認為導致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 旅游立法的原因

為了適應旅游業的發展,相關部門先后進行了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目前我國調整旅游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有兩種:一種是通用性的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但這些通用的法律法規,原則性規定較多,內容較為抽象,沒有具體規定旅游業的相關權利義務,難以解決旅游糾紛中的矛盾,進而體現對旅游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另一種是專門性的法律規范,包括《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等。但由于這些專門性的法律規范是由國家旅游局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其法律效力層次較低,在司法實踐中缺乏足夠的權威性。與快速發展的旅游業相比較,我國旅游立法表現得相對滯后,至今我國尚未出臺一部綜合性的旅游法,這不僅不利于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不利于我國旅游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3.2 旅游執法的原因

我國旅游行政執法主體主要有三類:一是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即旅游局或旅委會);二是國家、省、地市三級旅游質監所,個別旅游業發達的縣級旅游局也成立了質監所,經過授權取得了行政執法權;三是旅游綜合執法大隊、執法大隊或旅游監察大隊,從公安、工商、旅游、物價、交通、文化等部門抽調人員,采取委托授權、集中辦公、統一行動的方式執法。 轉貼于

目前,我國旅游行政執法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在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方面沒有起到很好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旅游行政執法水平不高。有些執法人員對行政法和旅游相關法規不熟悉,沒有做到依法行政;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程序違法、結果不公正等現象。二是旅游執法經費欠缺。目前旅游執法經費主要來源于當地旅行社繳納的質量保證金存款利息的一部分,經費的不足影響著維護旅游消費者權益的執法工作。

3.3 旅游消費者的原因

旅游消費者自身法律意識的薄弱,也是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之一。盡管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推進,旅游消費維權意識已逐漸深入人心,但仍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有些旅游消費者在出游前,沒有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沒有意識到自己在旅游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當權利受到侵害可以選擇哪些救濟途徑來維權;等等。由于旅游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差,導致在權益受到損害時,往往不能積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4 完善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體系的建議

4.1 完善旅游立法

最完善的法律制度,應該是最有利于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與強大的旅游經營者相比較,旅游消費者處于弱勢的地位,法律的天平應當向弱者傾斜。西方發達國家為了加強對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規范旅游經營者的行為,紛紛制定了旅游基本法。而我國至今尚未出臺旅游基本法,在立法上只是效力較低的旅游法規、規章和一些通用的法律法規,這不符合迅速發展的旅游業的要求。因此建議盡快出臺旅游基本法,對旅游活動主體的權利、義務作出具體規定;完善旅游專項立法,如《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增強相關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如《合同法》中實現旅游合同的有名化。通過建立完善旅游法律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為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對此立法部門應有足夠認識。

4.2 加強旅游行政執法

加強旅游行政執法,是治理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的又一重要環節。首先,應健全和完善多形式的執法渠道。如加強對旅游投訴的受理,提高處理投訴的效率;引導旅游消費者利用消費者協會的渠道來解決糾紛;積極爭取參與綜合執法、集中處罰權試點等。其次,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加強對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和執法要領的培訓,進一步增強其法制觀念,增強訴訟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監督意識。最后,解決旅游行政執法經費問題。例如設立旅游行政執法專項經費,從物質上保障旅游行政執法的落實。

4.3 提高旅游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在旅游活動中,當遇到旅行社縮短行程,減少景點,住宿、車輛、用餐標準與合同不符,導游講解差等問題時,怎樣維護自身權益顯得尤為重要。而實踐中不少旅游消費者對上述問題采取了能忍則忍的態度,不清楚如何維權。對此,首先要開展旅游消費知識和法律知識的教育。通過教育,讓旅游消費者明白在旅游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如何避免旅游消費陷阱;了解相關旅游消費維權的時效期限規定,以免延誤最佳的維權期限等。其次,旅游消費者也應當重視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旅游消費者在參與旅游活動時,要選擇有資質的合法旅行社,并同其簽訂旅游合同;在旅游消費過程中應注意保留旅游消費憑據;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積極運用法律武器來維權。

參考文獻

[1]韓玉靈.旅游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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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金融法 金融消費者 法律保護

金融市場的發展,離不開金融消費者的積極參與,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維護市場秩序、保障金融改革開放深化應當堅守的一個基本方向。隨著金融業的快速發展與問題凸顯,金融企業客戶的保護不僅成為各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重點,也成為影響各國相關法律制度改革與完善的焦點。

一、金融消費者是否屬于消費者保護法保護的范圍

金融企業的客戶是否是消費者,金融企業客戶的利益受到損害時,能否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稱謂是否能夠成立?這是對金融消費者進行法律保護所面對的一個提前問題,目前在金融界和法學界還存在爭議。 根據消費者的定義,金融消費者應當納入到消費者保護的范圍之內,將金融企業的客戶納入消費者范圍也是現代金融法制發展的必然要求。

“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或使用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人” 。消費者所具備的特征應包括:(1)主體須是自然人;(2)行為構成上屬于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3)目的是進行生活性消費。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與我國消費者主體具有很大的契合性,即“為個人、家庭成員或家務目的而從金融機構得到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個人” 。首先,金融消費者屬于自然人當無異議;其次,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建立的關系實質是消費者購買金融類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機構所提供服務的過程。現代社會,許多消費者的消費方式已經發生重要轉變,傾向于以銀行卡或者信用卡進行交易。在房屋買賣中,購房者除了需要向銀行按揭貸款外,還要辦理商業保險或者抵押等業務。最后,從目的來看,自然人與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社會各界正在接受金融消費是生活消費組成部分的觀念,社會公眾進行存款、購買保險、基金以及股票都已成為在金融市場消費的一部分, “個人金融需求是隨著消費需求結構升級而出現的” 。將其視為為生活需要之目的也順理成章。綜上,自然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為交易行為,符合消費者的構成要件,個人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時應屬于金融消費者。

在金融服務領域中,金融機構具有雄厚的資金和信息優勢,而消費者由于信息的不全面,或者個體勢力的單薄而處于弱者地位,應同樣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從消費者保護立法的各國規定看,擴大消費者保護立法的保護對象,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現狀

隨著市場化的改革,中國的商業銀行順應時代潮流,開始重視個人金融服務的開發。目前,各種數字化的金融信用工具逐步發展起來,相對于金融業務的發展,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卻相當滯后。現在除了《儲蓄管理條例》外,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還處于空白期。

因此,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其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屢見不鮮。由于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消費者信用權的行使基本沒有法律依據,申領信用卡的消費者在信用卡掛失后常常面臨著金融機構不合理的限制和要求,并很難有效進行對抗和維權。

國內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的缺失也會造成消費者受到國外金融機構的侵權。在我國正式加入WTO后,根據我國入世的特定承諾,允許國外資金進入金融領域行業。在我國對金融業規定差別明顯的情況下,國外金融機構從法律健全的國家進入到缺失金融立法的中國,將對我國金融消費者產生重大影響,在進行金融服務的時候不排除雙重標準的產生。

三、金融消費者容易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源于現代社會產生的消費者問題,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擁有強大經濟勢力的大企業,大財團等經濟組織,控制著各種商品服務的提供”。 消費者與經營者是處在生產鏈條中階段完全不同的兩個主題,消費者所獲得的信息基本上是由經營者提供的,經營者為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提供虛假信息的天然傾向。基于以下原因,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比普通消費者更容易受到侵害。

(一)金融服務具有專業性

從金融消費的特點看,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服務有很強的專業性。個人金融業務不同于傳統的市場買賣關系,金融消費者很難以直接的感觀來判斷金融服務產品的質量。金融機構所使用的現代科技手段以及專業化的業務術語,也使得作為普通公眾的消費者難以理解交易的程序及所發生的風險。另外,由于金融領域內的信用依賴性,金融服務關系持續很久,當消費者發現金融服務過程中存在問題時,往往已經經過了比較長的期間。

(二)信息不充分問題的存在

從金融消費者角度看,其所獲得的信息,無論是在數量還是及時性上都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作為單個的消費者,他們散落于社會的各個領域,缺乏信息來源渠道。由于金融領域的專業性,更難具備準確判斷市場行情變化及預測金融風險的能力。為避免金融機構對相關信息有意隱瞞或過于簡略地公開,應通過立法規定金融機構向客戶公開信息并做詳細闡述的義務。“金融消費者獲得信息的程度,不僅事關金融秩序的穩定,而且會影響到社會安定。”

(三)分業監管造成金融消費者維權壁壘

從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看,屬于分業監管的模式。依照金融業市場理念,在市場領域內,盡管具體的金融業務類別存在差異,但存在應遵守普遍認可的一些交易規則。在我國由于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行業分業監管的模式,每個行業都制定了自身領域內的交易規則。這樣不僅會造成金融立法的重復、沖突,而且會模糊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關系,不利于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四)我國金融機構缺乏市場主體意識

從中國金融業特殊性來看,改革開放以來,國有金融業的經營機制并沒有真正實現市場化,民營金融企業很難進入金融領域,對外開放程度不高。這種壟斷性金融市場結構必然導致現有金融企業經營模式單一,競爭觀念缺乏,服務水平不高,更難以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金融消費者權益在這種服務理念中受損似乎不可避免。雖然改革開放將銀行等金融機構推向市場,通過提供金融服務立足于市場,但在定位上和服務理念上還殘存著計劃經濟體制下管理者的思想,缺乏向消費者服務的基本市場意識。所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根本路徑還在于不斷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我國的特殊國情下具有現實意義。

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僅僅依靠口號宣傳或者零散出臺的金融政策是不行的,必須將政策之治轉變為法律之治,以立法的形式對金融服務領域進行明確制約。為此,必須處理好金融產品、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服務者之間的關系,明確金融服務者的市場主體地位。惟如此,方能落實金融領域保護投資者(即金融消費者)合法利權益的立法目的。

四、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措施

中國的金融系統產生和發展于轉軌期,這一時期極其特殊的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被打上了明顯 “國家主義”的烙印,中國金融系統仍屬于公有制經濟控制的范圍之內,政府擁有絕對的控制權。這一初始條件使的金融體制的變遷也顯示出強烈的政府主導特征——中央政府許多政治功能賦予金融系統,國家也就特別偏重對金融機構的保護,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經常處于被忽視甚至犧牲的地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

(一)推動國有金融企業市場化改革

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合理的治理結構和經營機制,使國有金融機構轉變角色定位,真正成為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同時采取措施打破金融領域壟斷經營的局面,不斷加大金融業的對外開放程度,放開民間資本的進入端口,使金融業形成良好的競爭格局。讓金融機構在不斷爭取客戶、爭奪市場份額的過程中增強和改進自身的服務意識,真正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重視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我國征信系統建設

我國一直沒有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系統建設,征信系統的信息具有真實性、權威性、查詢的便利性等特征。征信系統的建設是金融行業健康發展的必要前提,成立征信服務機構定期核查并如實記錄該企業的征信信息,不僅能夠保證金融消費者在消費金融服務產品時的合法權益,而且對金融機構自身競爭力的提高、降低市場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三)加強監管領域的協調

我國目前實行以分業監管為基礎的金融監管制度,分業監管適用的前提是不同金融機構的功能完全可以分開,并且在領域上不存在交叉重疊的可能。但現實的情況卻并非如此,金融服務產品主要包括證券、基金、保險等多個品種,每一種產品都涉及到不同的金融領域,每個領域內對金融消者權利的保護原則及具體做法都作出了不同規定。在目前金融領域實行分業監管的現行制度下,應加強領域內不同行業間的政策協調,逐步實現對不同金融行業內消費者權益的統一保護。

(四)注重金融消費者的社會保護

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僅僅是某個部門的責任,而是全社會應負擔起的共同責任。西方國家的歷史經驗表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既需要政府部門的強力監管,也不可缺少消費者保護組織、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的積極參與。

1.消費者自我教育意識的培養

在專業性較強的金融消費服務中,消費者自身金融知識不足,金融維權意識弱,同樣是消費者利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原因。所以,作為投資者的社會公眾也應該不斷增加自身的金融知識與維權意識,保護自己作為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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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 消費者 消費者權利 立法

    一、消費者權利保護的概述

    消費者權利的提出,最早出自1962年3月15日,時任美國總統的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的《關于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總統特別咨文》,其中提出消費者有四項權利:獲得商品安全保障的權利;獲得正確的商品信息資料的權利;對商品自由選擇的權利;提出消費者意見的權利。自此該四項權利得到了廣大國家的認可,并且極大推動了消費者運動的發展。3月15日后來也在1983年被消費者聯盟組織將其確定為“國際消費者日”。消費者權利的提出,實際上是商品經濟發展到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分化出獨立的主體:經營者、消費者,而他們的利益卻往往發生沖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相互對立的。而就社會經濟的發展來說,最終的動力在于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因此人們在觀念上逐漸認識到消費者的重要。并且現實中消費者受侵害的事件屢有發生,因此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了保護消費者的重要性。

    就我國來說,消費者運動起步是比較晚的。在改革開放以前,我國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經濟體制,消費者運動并未開展。改革開放以后,商品經濟極大發展,同時也帶來了消費者問題,于是人們的維權意識逐漸被催醒,1984年全國性的消費者組織——中國消費者協會在北京成立。消費者運動也比較迅速地在我國開展起來。

    隨著經濟不斷的發展,風起云涌般的消費者運動,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提出“消費者主權”思想,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終于形成“消費者權利”概念。現今各國消費者運動無不高揚消費者權利的大旗,而保護消費者權利已成為各國消費者政策的核心和理論基礎。

    二、現行法律規定中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消費者權利的范圍過于狹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第二章中專門規定了九項消費者權利,具體包括: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批評監督權。這九項權利。并且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維權意識的進一步提高,以列舉方式提出的九項消費者的權利已不能全面的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1.關于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現代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特別是隨著網絡化的發展,個人信息越來越多的為不同機構因不同目的而采集、使用,與此同時,開始出現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被惡意利用、篡改利用的情況,嚴重擾亂了消費者個人正常的生活作息。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性別,職業,學歷,聯系方式(家庭地址、電話、E-mail),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指紋,血型,病史等可以識別消費者個人的所有信息。 這些個人信息本應用于為消費者服務,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給人信息被濫用的現象。

    新浪報道的一則新聞就是如此。1個淘寶差評引發上百騷擾電話:曝網上購物軟肋 就是一個例證:某淘寶買家收到在淘寶店“美橙名表折扣”買的一塊手表。由于商家送貨嚴重延遲,并且銷售的是假貨,他在評價體系里給了一個“差評”。但隨后該買家便收到一條匿名恐嚇短信,不過于并沒有理會。隨后,他的手機上開始出現大量騷擾電話。之后他安裝了一個手機過濾軟件,總共攔截了100余個騷擾電話。除了一聲響就掛的騷擾電話,也不斷有“撤銷中差評后停止呼叫!否則呼死你!永不停止!”類似的短信發至于的手機中。于是,該買家將交易編號等信息發送給淘寶客服,等待處理情況的反饋。經反饋后,騷擾電話停止了。但是威脅短信仍然繼續發送。

    以上案例便是一例典型的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案例。現實生活中,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案例簡直是不勝枚舉。比如購房的業主電話號碼以及相關信息被開發商打包賣給裝修公司,比如個人手機常常受到各種推銷短信及電話,等等,這些現實中的案例無一例外地提醒我們,在當下信息時代對于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是十分必要并且緊迫的。

    2.關于消費者知情權消費者的知情權包括了權利行使的兩種形態:一是根據法律對經營者強制說明義務(如商品標示)的規定,消費者消極接受信息;二是消費者在不明了的情況下,主動向經營者詢問商品或服務的有關情況。也就是說我國消費者知情權包含經營者“告知”與消費者“獲知”這兩個方面的內容。

    消費者獲取消費信息有二種途徑:一是通過自己“搜尋”獲取;二是通過經營者獲取。自己要想成功搜尋信息,需要滿足幾個條件,第一,自己本身就有一定的信息儲備,具備“搜尋”信息的能力,第二,搜尋信息的成本不會太高,比方說你去買一輛奔馳轎車,也許你會花上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去搜尋相關信息,因為相對于買一輛奔馳車所付出的代價,前期搜尋信息的成本大多數人都會忽略不計。

    第二種獲取消費信息的途徑:通過經營者獲取。但是從經營者獲取也往往遇到障礙。在電腦城買電腦時,銷售員總會拿出一堆專業數據,現實電腦的品質如何的好。對大多數不甚懂行的消費者來說,我們是無法通過這些數據來了解該電腦品質究竟如何。從法律上講,消費者的知情權得到了保護,經營者也盡到了義務。經營者即使是盡到了真實的說明義務,但是其透露的信息是其全部所知嗎?或者其透露的信息是關鍵信息嗎?

    經營者已經嚴格履行了告知義務。但是仍然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那么法律是否要進一步加重經營者本來就已經較為嚴苛的告知義務呢?經營者到底要盡到怎樣的告知義務才算其履行了法律義務呢?

    (二)消費者權利救濟的途徑狹窄在我國,消費者權利被侵犯后,消費者可以自己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也可以到當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尋求幫助,還可以尋求法律幫助。看似全面的權利救濟措施,實際上往往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首先是與經營者協商,這一辦法只有在經營者比較誠信時才能夠發生作用,但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商家,往往缺乏誠信,所以,消費者往往不能在協商中取得滿意的結果。其次是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的幫助,有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的支持,消費者的弱勢地位稍有改善,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畢竟不是官方組織,沒有執法權力,對不良商家的威懾力有限,所以對消費者的幫助也是有限的。最后是尋求法律的幫助,即向法院起訴。這看似是一個好的途徑,但實際操作中卻存在問題。訴訟程序比較煩瑣,消費者精力有限,不愿在這上面浪費過多精力。這一系列原因造成了權利受損的消費者不能維權,不愿維權,這也進一步造成了經營者肆無忌憚的侵害消費者權利。

    三、關于強化消費者權利法律保護立法方面的建議

    (一)擴大消費者權利的范圍上文已經說過,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僅靠列舉的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很難滿足現代社會,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需求。所以,一方面,應該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對這九項權利予以擴大解釋,詳細闡述各項權利的具體權能,這樣一來,既可以使消費者更清楚的認識到自己的權利,又方便法院在具體案件中的裁判活動;另一方面,擴大消費者的權利范圍,隨著社會發展,有些在之前并不受關注的領域逐漸變得重要起來,這就需要立法及時予以體現,以更好保護個體的權利。比如上文提到的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的權利就應當被納入保護的范圍,因為在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也是十分重要的資源,有必要予以完善的保護。

    (二)加強侵權責任的承擔制度這里所說的侵權責任的承擔,主要是指懲罰性賠償機制。所謂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就是侵權行為人惡意實施該行為,或者對行為有重大過失時,以對行為人實施懲罰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為人支付通常賠償金的同時,還可以判令行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懲罰性補償責任不同于民法中的補償性責任,在民法中,民事責任指民法規定的對民事違法行為采取的一種以恢復被損害的權利為目的并與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聯系的國家強制形式,故民事責任的功能主要是對受害人權利的恢復與賠償,即在于補救(補償)。而懲罰性賠償責任是指與民法中的補償性責任相對的一種救濟模式,而不能與刑法中的“懲罰”相等同。

    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基于利益主體的假設和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各個主體都有自己的利益,并且都有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沖動,并采取一定的行為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通常,經營者的行為是在經過計算成本和收益比后得出的,這里我們姑且不考慮道德的因素。如果經營者違法,那么他要計算一旦違法行為受到懲罰,他將承受多大的損失,可是,受罰還有一個概率和數額的問題,如果受罰的概率很低,受罰的數額很小那么在同其違法行為獲得的收益相比較后他自然很清楚會選擇哪一種行為。所以,決定人類社會選擇的根本,在于預期與估計的行為結果在收益上大于實施行為支付的成本。經濟主體之所以會選擇經濟違法行為,無疑也是為了追求一定的利益。

    既然,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的利益其本身是出于成本收益的計算后選擇的行為,那么,很顯然,要使得經營者不違法,必須加重其違法成本,使得外部性內在化。若何使外部性內在化,筆者以為,實施懲罰性賠償責任將會很有助益。就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中的雙倍賠償的具體實效來看,僅限于商品價格的雙倍賠償顯得過于僵硬,而無法實現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正常功能。在大多數情況下顯得標準偏低,難以對違法行為形成有效制約。 所以可以考慮對消費者的損失實施雙倍賠償,以起到對經營者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