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經濟法律責任探析
時間:2022-07-17 03: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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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法律中責任包含權利主體以及權利主體的法律責任。對于經濟法中的權力分化控權,權利主體經濟法責任更為重要。本次研究探索權力主體在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相關問題。權利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重要性進行簡述。分析構成要素,結合如今我國經濟發展現狀,對權利主體法責任的一些特定問題展開討論,提出關于權力的經濟法律責任相關問題解決方式。
關鍵詞:權利主體;經濟法;法律責任
經濟法中的權利主體就是經濟管理部門,推行經濟法律責任是要通過針對法律責任的工作人員。但是卻缺少對機關的責任規范性,需要促進權利的推進執行,對法律責任人進行監督,而經濟法律的責任一般分為四種:義務、后果、代價、懲罰說[1]。經濟法律的責任中需要突出獨立的法律責任性,簡單來說就是讓權利受到權利的監督。這樣的監管方式可以降低監管成本并且減少權利主體的錯誤概論,從而增加其社會大眾的監督屬性。
一、經濟法責任價值邏輯
權利在經濟法中相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相對較少。例如:權利機構在法律的責任分化上執行能力較小。主要是因為經濟法的研究者受到了法律責任的四大類型所影響:民事、刑事、行政、違憲。而我國當前的責任中心主要為中心主義、義務本位、權力本位的三位一體的結構方式。但是在實際上,這種結構方式并不適合經濟法的推行,從而不能夠從原本上將權利均衡運用,同樣,會對我國當前經濟法造成一定不利的影響[2]。目前,我國經濟法需要區分權利、權利概念,將這法律的公正科學的特性使用在我國的經濟法路中。在其三位一體的結構中可以建立起良好的權利互動性,并且,建立互動性的同時三種權利應該相互制約、相互牽制。
二、權利機關的法律責任價值界定
(一)權力機關在法律責任上的界定。在我國現行的經濟法角度上來說權利主體在目前的經濟法責任分化中所需要承擔的責任是屬于相對較小的。在法律的責任分層上對于其的研究范圍也是比較小的[2]。目前,我國綜合責任的認定過程中對于權利機關所應該承擔的經濟責任非常模糊,造成在進行責任追究的時候缺少了必要的法律依據。但是從其本質上來說,經濟法主要的法律責任可以從四個基本方面劃分,對于民事或者刑事的要件觀察是,對責任中心定位的界定,缺少了一些彈性的考慮。可是從實際上綜合責任的認定有的時候,經常會超出經濟法的規定。所以,在權利的執行方面還需要一定的監督執行,讓去權利的功能更加負責。這樣才更有利于經濟法的具體實踐,才可能權利的作用更為均衡,并且,對于當前我國的法律發展進程也出現了一定的延緩影響。(二)構成要件的責任劃分。在經濟法中權利主體是責任的重要劃分者,也是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所以,需要符合有違法律的行為、后果、主觀客觀過失等原因綜合判斷,但是仍然需要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在提出國家賠償或者補償的時候,需要損害的后果真實有效,這樣才能夠成為構成要件;或者,在形成主觀錯誤的關建中需要界定主觀客觀的認定條件統一的前提條件。并且,應該主義損害事實條件構成的時候,會在違法與后果形成一個因果關系。所以,違法行為是確認責任的基本條件,其他條件需要經濟法中的權利主體加以評定,才能夠成為構成要件。在規則原因的方面,需要對責任分類、責任法定、責任處罰三個規則進行明確的區分。并且,在劃分責任的原則方面,主要考慮市場以及宏觀調控兩個方面,并且,需要將所有的責任分化進行規范化處理,將整個流程程序化,避免人為的操作性,而且,在合法、合理、公正的條件下使用去權利。在實質上需要讓權利與義務、權利以及責任中達到一種平衡的狀態。并且,對于責任的對應要求在相關法律中設定,需要限制責任以及權利的直接對接。(三)經濟法權利主體主要存在的問題。我國目前經濟權利中的主體責任有資產責任,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以及實際情況的結合來說,權利主體的責任問題有三種。首先,輕權利主體主要可以通過制定新的法案,或者政府宏觀調控來進行多個角度的法律分析。在我國《礦產資源法》中就是缺少濫發許可證的相關規定,從而造成我國礦產資源的開采過度[3]。還有我國目前來說一般權利主體重點在相關的工作人員,而不是國家的部門。所以,從去權力的使用方法來看,權利劃分為工作人員,而工作人員相當于是人,但是并不是經濟權利主體。從法律規定的角度就可以看出來,對于國家相關部門來說缺少相關法律限制權利主體。并且,責任的形式也較為狹隘,對于權利的規范性并不廣。所以,在解決糾正退回消除影響的時候,雖然能夠判斷最終的受益者為權利的主體,但是對于沒收所得,還是由國家相關部門保管。
三、經濟法體系中如何強化權利主體的責任
我國的經濟法體系中,其實沒有界定相關責任部門的相關責任體制。在對其權利的使用過程中,還提供了相對應的法律保護。目前,對于我國的經濟法律更主要應該處理好法律執行者以及被執行者之間的關系。在雙方之間形成一種平衡性,并且,能夠讓權利通過宏觀調控以及權利主體的責任劃分與之協調。所以,在制定相關規則的時候,需要根據權利機關的主體所實行的行為判定其在經濟法中的定位以及責任部分。通過這樣的劃分可以對不良的經濟現象有一定的預防效果。并且,因此受到損失的人可以通過國家的相關規定給予相對的國家補助。目前,對市場的主體以及非市場主體來說,如果該體系造成了國家公共利益上的危害,則因該納入到經濟法律的主體追責范圍。這樣可以更加公平的實現社會利益的維護。而這樣的基礎上就可以研究國家賠償的進一步措施,而且,還可以將相關的民生問題進行對接。為了進一步的保證權利機關在法律中盡可能的減少不負責的行為,應當加強一些社會性質的監督體制。這些監督體制由于是源自于社會,所以并沒有實際的經濟輸出。并且,通過這些實際的監督可以預防權利的濫用,還能夠大量減少相關權利部門的腐敗原則。而且,從本質上來說內部權利應該被納入社會普通的監督體制中,將社會監督應用到法律主體的監管中,更加全面保證權利主體在經濟法律中的各個責任的評定。所以,其實對于權利主體的監管這樣的監管模式,可以更加全面的為法律保駕護航。并且,這樣的監管模式還有助于法律自身的完整性,有助于經濟監督的主體監督,避免功能性的缺少,在未來這種監督體制一定會成為最主流的監管體制。
四、優化權力主體責任
如果想要提高法律責任的有效實施,應當對法律責任體現出平衡點。這樣可以同時處理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內部優化問題,還能夠從宏觀上調控法律的刑事責任、危險責任、政治責任。但是不論是什么樣的經濟危急所造成的損害,還是非人為本意的良性違法、良性違憲行為,這都會使宏觀條件下的權利使用過程中,對于國家的經濟造成一定的傷害,特別是國家救濟方面。并且,在對于各個方面利益進行宏觀調控的平衡中,由于缺乏一定的理性或者決策性不足,而導致客觀的損害發生。在正常的經濟行為中為了避免這種嚴重的制度問題出現,需要國家對于經濟賠償方面重視起來建立相關法律規定。從責任的正負兩個方面進行國家賠償方案的有效調整。不管是從權利主體責任出發,還是由責任主體的負責人出發,都要讓權利主體讓位義務本位。正確理解公共負擔能夠從一定的程度上給國家的賠償工作提供必須的支持。甚至在移動支付等社會求助,也可以給予國家賠償支持,這樣可以讓民眾在正常的生活方式下得到政策的保護。并且,如果從公共利益或者個人角度來說市場規則權利在落實的過程中,市場的主體可能會對于個人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嚴重的情況下還會對品質質量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這樣就需要嚴格按照我國的法律制度下要求行使自我的賠償權利這樣可以為民眾個人獲得一定的經濟救助。而這些經濟救助的形式主要為行政復議等。但目前我國的經濟法律體制下進行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法律雖然能夠落實使用,但是對于一些懶政行為,還是很難做到有效的控制、管理。同時,我國的法律已經分割了消費者的權利,將經濟行為的各個環節分化成了各個分支。不過如果想要解決問題還是要局限于民事主體方面。對于非市場的主題問題,通過當前的經濟法律來說還是得不到有效的解決方式,所以,我們在法律的進程中任重而道遠。在目前我國已經進入到法律體制發展并且轉型的關鍵時期,在經濟法體現建設過程中,如何平衡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已經成為立法部門十分重要的任務之一。目前來說我國經濟體制中還含有非常多的問題,比如說我國權利主體部門管理規則不確定、條款缺失、責任劃分不明顯,這對于我國法律的長期發展產生了不好的影響。
通過改善我國權利主體的行為準則,將事件處理規范化、流程化,這樣可以大量的避免在現在經濟社會中法律的不落實行為,并且,還可以避免人為濫用職權的事件發生。要想達到這一目的,就需要注重國家賠償中的責任劃分以及關系,這樣可以通過賠償來減少權力部門犯錯的概率,提升辦事人員效率。除此之外,立法者需要對經濟法的有效特點以及在行使過程中長期存在的有關問題進行全面的總結與分析,最大程度上提高我國的法治社會建設水平。
[參考文獻]
[1]王珮珊.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探析[J].法制博覽,2019(06).
[2]紀德坤.淺析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J].法制博覽,2017(35).
[3]趙金英.經濟法視野下社會中間層的法律責任探析[J].理論界,2012(09)
作者:王志婷 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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