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阻卻之分析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5 0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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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阻卻之分析研究論文

2001年12月3日,李鵬在全國法制宜傳日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指出:“要做到依法治國,很重要的一個任務是必須努力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當然,在理論界,特別是法學界所期望的更高:要樹立法律的”權威“,讓法律成為國人的”圣經(jīng)“,讓國人信仰法律。誠然,經(jīng)過20年來的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和普法運動的有計劃、有步驟的實施,國民的整體法治意識已經(jīng)大為提高。但至今一現(xiàn)象還是存在,那就國民對法律仍缺少神圣的信仰。這是偶然嗎?不,我認為它有中國社會歷史的必然性。

第一:中國人從來沒有宗教。

自古以來,中國的智識階級就一直是無神論者。在中國,宗教在虔誠和玩笑之間并無甚鮮明的界線。中國人的宗教經(jīng)得起褻瀆,不神圣:可以把潑婦比作玉皇大帝;麻姑、八仙之一則是壽宴上的常客。中國人的宗教不執(zhí)著:如持齋的人常常留戀著肉。正所謂“酒肉穿腸過,佛主心中留”。更好的發(fā)明是吃“花素”制度:吃素只限于初一、十五或菩薩的生辰之類。中國人的宗教很功利:一個從不信教的人會在婚后去求“送子觀音”;開店后會供上“財神爺”。這也就不奇怪在中國為什么會有那么多大大小小的各路神仙了。

然而,法律是有宗教性的。脫胎于宗教的法律的血液里必然活躍著宗教的因子。宗教給與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獲得尊重所必需的神圣性,法律的宗教性是法律被信仰的基礎。信仰共產(chǎn)主義的國家從來都是否認宗教的,自然也不會承認法律的宗教性,他們只看到法律的階級性和工具性,“對于前蘇聯(lián)人民來說,上帝是不存在的,如果一定要說有的話,那就是列寧”。在中國,僅僅是出于“統(tǒng)一戰(zhàn)線”政策的需要,為了團結盡可能對多的教民,對宗教抱著“不提倡也不反對”的觀望態(tài)度。信仰在中國是稀缺物。

對宗教的態(tài)度尚且如此,那又何敢期待國人對法律會有什么樣的堅定信仰。

中國是一個務實、功利的國度。即使我們移植了西方的法律,也只是復制了法律的形式,而未能將法的精神內(nèi)部化,沒有賦予它宗教內(nèi)涵,法律還沒有成為內(nèi)在信仰,僅僅是一部外部規(guī)則。在中國,法有“有用”和“無用”之分,如經(jīng)濟法、民商法就叫熱門,而法理、法史則為冷門。這是法的信仰缺失的直接惡果。正如黑格爾所說:‘它們不是法律,而是壓制法律的工具“。

梁治平先生對中國表示出深刻的憂慮:“我們的現(xiàn)代法律制度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訴訟法等許多門類,它們被設計來調(diào)整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為建構一個現(xiàn)代社會奠定基礎,同時,它們也代表了一種精神價值,一種在久遠的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傳統(tǒng)。問題在于,這恰好不是我們的傳統(tǒng)。這里不但沒有融入我們的歷史,我們的經(jīng)驗,反倒常常與我們‘固有的’文化價值相悖。于是,當我們最后不得不接受這套法律制度的時候,立即就陷入到無可解脫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種本質(zhì)上是西方文化產(chǎn)物的原則、制度,如何能喚起我們對于終極目標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識,又怎么能激發(fā)我們樂于為之獻身的信仰與激情?我們并不是漸漸失去了對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開始就不能信任這法律。因為它與我們五千年來一貫遵行的價值相悖,與我們有著同樣久長之傳統(tǒng)的文化格格不入。”

第二:中國人向來對腐敗不是深惡痛絕。

自古就有“三年清知府,十萬白花銀”的說法,也算是老百姓在心中對腐敗一定程度上的默認了。就算某位官員在任期內(nèi)采取不正當?shù)氖侄潍@得了一定的財富(不是非常的過分),但只要他還比較的關心百姓的疾苦,為百姓做了些實事,那他離任之時百姓也都還把他算個清官、好官。至少是不會背著貪官的罵名。而平常百姓的教子更是“學而優(yōu)則仕”。為什么要入仕呢?當然,這其中也不乏為國家干出一翻事業(yè)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入仕即意味著富貴與發(fā)達。這當然不是所謂的民族的劣根性了,而是中國民眾所特有寬容心。一種樸素的奉獻與補償?shù)男膽B(tài)。當然,這是一種義務本位的思想了。

其實這種義務本位的思想,現(xiàn)在仍然大量存在并占據(jù)著主導方面。從中學課本或者報刊大肆報道某位官員的份內(nèi)之事就可見一斑。其實,他只是做了他應該做的。報道他,或者是因為現(xiàn)實中這種情況太少,需要借此來宣揚“在其位要某其政”;或者報道者本人就是義務本位思想,覺得民眾享受了“禮遇”。如果是這樣,那他作為新聞工作者的覺悟就太可悲了;或者是他雖明白卻故意這樣的宣揚?那么他的政治動機就值得懷疑。其實,大家都知道,出現(xiàn)以上情形的根本原因還是上至官員,下至百姓的官本位或義務本位思想。

這樣的話,百姓對官員的腐敗所表現(xiàn)出來的漠視與向往也就不難理解了。法治建設中,依法行政是關鍵的一環(huán)。如果不能徹底的清除官員“官本位”和民眾的“義務本位”思想,那么很難說中國的法治建設已經(jīng)站到了一個很好的平臺之上。更何談建立起對法律的終極信仰之目的。公務員之家

第三:中國的人情社會。

人們不信仰法,而是信關系、信人情。人情社會是中國社會和文化的一大傳統(tǒng),也是東西方文化異趣之所在。

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調(diào)整人們行為的主要不是國家法律,而是一種稱之為“禮”的規(guī)定。即所謂三綱五常。法只是禮的附庸及補充,法本身沒有自身的獨立價值。“禮制”帶來的是社會的安定、人際關系的和諧和精神上的皈依。而經(jīng)過長期的歷史沉積,這種所謂的“禮”的東西仍然不斷影響著現(xiàn)在的人們——包容與妥協(xié)。遇到糾紛,人們首先是選擇忍讓;其次是通過各種私下途徑來解決;最后才迫不得已的選擇訴訟的途徑。同時人們對權力的追求、崇拜與服從,遠遠超過對法律的追求、崇拜與服從。因為,權力的滲透面太廣泛、太普遍,并直接決定著人們的前途、命運及利害。

我國的官員層面也存在著這樣的問題:現(xiàn)時的中國,由于直接的民主選舉不普遍、不深人,官員的任命往往決定于上級領導,形成了官員只對上司負責不對民眾負責的體制。因此,上下級官員之間,人身依附關系相當突出,形成了大家為其生存與發(fā)展相互規(guī)避法律的不良局面。在他們之間就根本談不上什么對法律的信仰。

同時,體制上的一些問題也嚴重阻礙著對法律的信仰:如,我國司法機關受制于地方政府。法院、檢察院的人、財、物權都源于地方黨委與政府。法官、檢察官由于政治命運與前途據(jù)在地方行政官員手中,因此,在受理案件,審案時往往注重甚至服從地方官員的意志,如許多地方的檢察機關要逮捕某個官員時不是考慮法律的規(guī)定,而是首先想到征求地方第一把手的意見;法院在審理許多大案時也注意聽從地方領導的批示等等。

在國家的政策層面,法律服從于政治、政策的現(xiàn)象依然很突出。如《破產(chǎn)法》頒布實施以來,符合破產(chǎn)法定條件的企業(yè)甚多,但政府考慮到社會的穩(wěn)定,卻在政策上規(guī)定企業(yè)不宜向法院宣告破產(chǎn)。雖然這種規(guī)定顯得適宜、合時,但對國家法律的貫徹實施卻帶來難于估量的負面的影響,最直接的就是法律權威性、神圣性的喪失。

可見,在我們大力普法和推進依法治國的同時,對建立起國民的法律信仰意識不可期望過高,至少在相當長的時間內(nèi)看不到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