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31 0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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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分析論文

1中小企業融資面臨的困境

中小企業規模小、經營靈活,因此,對資金的需求在時間上和數量上具有不確定性,資金需求量具有明顯的數量小、時間緊、期限短的特點。據一項調查表明,中小企業對資金的需求量是大企業的1/5,而次數是大企業的5倍,也正是由于這些特點,帶來了其融資中的許多問題:

1.1商業貸款成本高、數額小企業融資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及籌資費用。與國有大中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在借款時,不僅無法享受優惠的年利率,而且還要支付比國有大中型企業多得多的浮動利息。同時,由于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一般采取抵押和擔保的方式,不僅手續繁雜,而且中小企業還要付出諸如擔保費、抵押資產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其融資成本可想而知。融資渠道的狹窄和閉塞,使得中小企業為求發展不得不向民間高利借貸,而這些無形中加大了中小企業的經營負擔,使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形式上看,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比較豐富,包括銀行貸款、發行股票或債券、金融租賃、典當融資、民間借貸以及近年來興起的風險投資等多種形式。但是,中小企業融資的主渠道——商業銀行貸款數量非常少。中小企業在銀行的實際融資成本普遍比過去增長50%左右,這不是最致命的,最致命的是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得足額的貸款。大量的中小企業被迫轉向民間融資。

1.2資本市場準入門檻高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得較晚,目前在滬、深兩家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近1600家公司中,幾乎均為大中型企業。中小企業板的市場容量也非常有限,目前僅有265家公司上市,即使創業板剛剛面世,能在創業板掛牌的中小企業仍然是少數。而在企業發行債券時,由于金融風險的存在,中小企業發行債券很難通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投資者對中小企業發行債券的信用也存在顧慮,缺乏購買信心,因而中小企業也很難通過債券籌集資金。

1.3小型企業融資成本高風險大對于眾多的微型企業及規模較小的小型企業,因其組織形式絕大部分為個體戶或與個人資產無限連帶責任的私人企業,規模細小,資金需求量小,財務制度不健全,無法按常規從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企業貸款,個人出資、親朋戚友集資等內部融資是其可能、且有效的融資方式。此外,不足的資金可以個人資產作抵押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個人融資業務。資金不足的最后融通辦法是代價最高的民間融資。而我國的民間金融機構至今讓受到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歧視,其經營活動不規范、信用管理水平低、利率高、契約不完善,無形增加了中小企業融資成本,且信用風險比較大。

2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分析

2.1現有商業銀行的風險控制能力機制的缺失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的本質不是技術上的,而是制度上的,包括投資機構的組織形態、融資方式以及融資對象的組織形態、治理結構等方面。由于信息不對稱,投資契約簽訂之后,會出現道德風險,即融資者在不對稱信息的掩護下,從事偏離投資者利益而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活動,例如企業家可能為積累經驗(人力資本),在明知既定項目已經失敗或希望渺茫的情況下仍繼續推進其創業活動,許多項目的資金到位之后并沒有按原先設計的用途使用,資金挪用就是道德風險的表現之一。融資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導致融資組織中產生問題。問題的核心在于監督與激勵的方式與程度。通過比較在創業型中小企業融資中十分成功的風險投資組織與銀行體制,可以發現銀行相對于風險投資組織,其識別與控制風險,降低信息不對稱的能力較低。首先由于銀行職員的激勵不足,導致其人力資本的專業化程度低,因而難以識別與理解項目特有技術風險。其次,人力資本的專業化程度低的根源在于激勵不足,并且難以克服。對銀行職員來說,獲取專業技能的激勵程度只受制于普通勞動力市場供給價格,專業化程度必然有限;其工作努力程度取決于內部監督程序而非專業人士之間的選擇與淘汰。銀行的風險控制能力及債務合約的特點難以克服利率與風險交替上升的惡性循環,這使得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方式不適合銀行,也不適合貸款。

2.2現有的金融機構沒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體系和制度由于歷史原因,我國中小企業一般來源于三種情況,一是改革開放初期至以后一個階段形成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改制而成的企業;二是近年來國有企業根據“抓大放小”的方針通過承包、租賃、售賣、重組等方式釋放的一批中小型和地方國有企業;三是《公司法》實施以來各類自然人、法人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這些企業基本上都是自然人、法人控股或所有,基本脫離了國資企業的特征,成為單純以贏利性為基本特征的經濟主體。所以,從法律上講,雖然部分中小企業股東仍然是國有企業,但就其本身來講是由法人和自然人能夠實現平等經濟主體的意思自治持股的,再加上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屬于非國有經濟成分,與我國傳統意義上的國家資本已有本質區別。在這種不依市場規律行事的“行政經濟”的基礎上,再加上長期以來所有制觀念的影響,我國金融政策和金融體系中都是以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企業為主要對象實施的,沒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體系。而且,為國有大企業構筑的信貸制度和融資方法難以適用于中小企業,也在更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業從銀行或資本市場獲得資金。

2.3中小企業與國有企業投融資法律環境嚴重失衡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可以向創造30%國民生產總值的國有企業提供70%以上的貸款,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以三成的價格售賣幾千億的不良債權,一些國有上市公司丑陋的表現,都足以說明國有企業信用之惡劣。莫非中小企業信用比國有企業還差嗎?原因只有一個,國有銀行不能對國有企業說不,卻可以對中小企業說不。另一方面,建國以來,在公有制要求下,通過將國有商業銀行賦予政府機關的性質,政府對全社會金融活動保持行政性壟斷和統治,體現了“政銀合一”的特征。政府不但控制銀企之間的關系,而且隨心所欲地掌握企業和銀行的規模。由于我國國有企業的規模要遠遠小于發達國家類似企業的規模,出于規模經濟和國際競爭的需要,政府更善于通過政策和計劃“塑造”企業的規模。在這種狀態下,銀行信貸活動不是充分地體現市場機制的資本資源配置,而是更加地體現為一種政策性活動,一種類似通過行政管理方法表現的政府行為。

2.4信息不對稱增加中小企業融資成本信息不對稱對融資活動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組織之外的市場交易中出現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問題;在組織內產生問題,(組織)包括提供融資的組織與融資對象。與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由于企業治理結構不建全,經營不夠規范,難以向大企業一樣提供規范、令人信服的財務信息;并且由于經營歷史短,信譽積累不足,也缺乏品牌及信用歷史所得發揮的間接傳遞信號的作用,銀行需要依靠信貸員對申請貸款企業進行長期、細致地了解,得到企業與企業主的相關信息,從而形成信貸決策,這就形成金融機構較高的信息成本。由于貸款利率浮動空間有限,中小企業貸款對于銀行而言是一項成本高、利潤低的業務。為防止道德風險,銀行發放貸款時往往要求抵押或質押,抵押或質押額主要與企業固定資產凈值正相關,實證發現與企業規模正相關。一般而言,越小的企業,抵押或質押貸款的條件越差,獲得的貸款額越少。因此,在對中小企業的融資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現象比較嚴重,從而構成中小企業的融資瓶頸。

2.5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單一對商業銀行信賴度高中小企業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商業信用、內部集資、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發行債券、發行股票及民間融資等。其融資成本也按此順序由小至大。財政撥款成本代價最低,但數量極少,微不足道;商業信用多表現為應收應付款,受制于企業規模,數額一般較小。數額較小時,信用雙方一般不計利息,信用成本較低,數額稍大時,成本遠高于銀行貸款。如賒購貨物時,大額貨物需要計息,賒購價遠高于現金付款價;內部集資多在親朋戚友范圍內,一般融資規模較小,出于親情成本較低。但若融資規模較大,往往按民間融資形式辦理,成本大增;而發行債券、發行股票條件要求苛刻,一般企業無法獲得此信用。因此,追求銀行借款是中小企業成本最低的選擇。而高速發展、一般競爭性的小型企業和一般發展、一般競爭性的小型企業其融資風險高或極高,除非有擔保機構擔保或易于變現的資產作抵押,否則,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應給予貸款。金融機構貸款門檻高、條件苛刻、貸款手續復雜、審批時間長,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比例低。此外,貸款期限短,長期權益性資本嚴重缺乏。

3完善小企業融資環境的法律思考

3.1完善中小企業財務信息公開和多方式融資信貸制度利用中小企業的在發展中的形成的特色和優勢,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內化信息成本,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全面準確的會計信息,減少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取信息的成本。保持合理貸款水平,降低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成本;當以短期貸款為主的銀行融資較難完全滿足其需求,可尋求發行債券或發行股票的方式融資,積極創造條件在中小企業板或創業板市場上市;當企業還從其它融資方式獲取資金,如通過兼并注資等方式獲得新生。企業規模小,可抵押資產少,亟需的權益性資本既無法通過抵押貸款取得,也無法獲得發行債券的權利,更無法獲得發行股票的資格,其融資最好通過風險投資公司獲得,或通過信用擔保公司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其小額融資要求可以抵押方式或擔保機構擔保辦理貸款。

3.2完善與國有企業投融資相同的法律環境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必須從法律制度上建立與非公經濟成分相適應的信用體系和投融資體系以及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和投融資體系的有機融合。從現階段來看,肯定在改革中已經取得的成果,承認中小企業在經濟生活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將擺平各種不同所有制企業的“競技場”的概念和措施通過法律規范明確下來,是我們當前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政府部門都應當從過去只面向公有制經濟和公有單位轉為面向多種所有制經濟,面向國有、集體、私營、個體、外資各類企業單位。政府部門不再僅僅是公有經濟管理部門,在管理公有經濟的同時,還必須研究和解決涉及私營企業發展的政策法規。對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公有經濟與非公有經濟,政府及其公務人員應當平等對待,不得歧視。非歧視待遇應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積極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使他們向“專、精、特、新”的方向發展,提高生產社會化水平。在發展大企業大集團技術創新的同時,采取更加有效的融資措施,鼓勵大企業和中小企業分工合作,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成長創造必要的條件。

在法律制度方面,還要對已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鼓勵民間資本、外資以同等身份進入金融業務領域,可以設立或參股商業銀行、證券機構、創投機構、信托投資機構等,去除各類門檻限制,而是通過制定和完善監督立法和監管措施來保障相關行業的健康發展,促進民間資本和外資對中小企業的支持。通過制定相應的法規和條例,開設以中小企業為融資主體的創業板市場、地區性產權交易市場、區域性債券市場,允許各地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通過法律手段規范和保障其健康發展。修改《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中小企業可以適用簡易公司治理結構,取消關于公司注冊資本、無形資產占股比例的限制性規定,細化有限責任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轉化的規定。

3.3構建和規范有效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律制度體系中小企業固定資產少,信用歷史短,信譽積累薄弱,因此靠有形或無形資產擔保來獲得融資的傳統渠道對其作用十分有限。因此,促進中小企業融資,要靠法律制度創新才能實質性進展。在銀行信貸資金受制于浮動利率上限無法實現信貸資金風險定價的體制下,擔保機構外延了銀行信貸資金風險定價的功能,大力發展各類擔保機構成為政府、社會的共識。與此同時擔保機構承擔了最后的信貸風險。規避風險的最佳方法就是獲取真實的企業信息,構建最終風險的分攤機制。因此,擔保機構應有政府參與,以及眾多合格的可能被擔保企業參與。被擔保企業群最好是由相互了解、相互關聯的企業構成。如此,擔保機構才能及時、迅速、低成本地獲得真實信息,才能在自覺自愿互相分攤最終風險的機制下長期生存與發展。此外,還應規范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信用評估制度,才能有效減少信息成本,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的健康發展。利用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信譽)的擔保來防范違約,克服交易中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通過信用擔保法律制度創新,利用專用的組織形態如有限合伙制所具有的獨特激勵機制,來最大限度調動專用性人力資本,識別并防范技術風險與企業經營風險。

3.4完善風險投資家風險責任機制和風險收益機制對中小企業的融資關鍵在于,投資于高風險與高收益的項目,要求投資方從組織形態到融資方式上都要作特定的適應,作為合伙人的是憑自身的人力資本分享合伙組織的利潤,并且接受一個專業聲譽市場的約束(風險投資家具有較高的人力資本配備,并高強度參與企業運營。對專用性程度更高的專家技能、項目特有信息的獲取,以及非常規性工作努力的付出有更高的激勵。風險投資合約一般對創業者(企業家)有股權激勵與控制權激勵安排,股權激勵的敏感性程度隨風險程度的增加而上升,與理論預測的不對稱信息越嚴重,激勵強度越高的結論相符。我國的投融資法律重視并明確風險投融資專家的勞動力資本的價值,充分尊重他們的勞動成果。要建立風險投資家的風險責任機制和風險收益機制。將投資績效與其個人收益掛鉤,采取風險工資與績效工資有機結合的辦法,鼓勵風險投資家以股東身份高強度參與企業經營。風險投資家還通過兼任重要職務等方式掌握企業的控制權。這樣,風險投資家同時掌握一定的股權、清算權和企業實際控制權。

3.5完善中小企業產業發展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的相關政策地方政府應積極出臺扶持中小企業融資政策,利用地方財政資金設立產業發展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對于一些產品有市場銷路、生產技術先進、管理運作良好的企業,產業基金要積極支持和資助,使它們盡早擴大生產,抓住市場機遇,快速發展壯大;對于生產工藝落后、急需進行技術改造的家庭作坊式企業,要積極幫助企業申請科技創新基金,促使企業技術改造;對于高投入、高風險的高科技企業,要積極利用政府的財政和風險投資基金進行投資,提高中小企業的產品科技含量。當然,所有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都必須嚴格按照程序和規范進行,并接受公眾的監督,防止徇私及腐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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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融資困難一直是困擾我國的難題,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存在著深刻的法律制度方面原因,徹底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必須完善與中小企業發展相適應的投融資法律體系。本文認為應積極完善中小企業財務信息公開和多方式融資信貸制度,進一步完善與國有企業投融資相同的法律環境,構建和規范有效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律制度體系,完善金融部門風險投融資法律機制。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