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律制度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26 04:38:00

導語:刑事訴訟法律制度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wǎng)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chuàng)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分析論文

(一)刑事訴訟法的概述

我國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確定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活動。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1.刑事訴訟參與人

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除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當事人是指與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在訴訟中分別處于控訴或辯護地位的主要訴訟參與人,是主要訴訟主體,具體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指除當事人以外的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他們在訴訟中是一般的訴訟主體,具有與其訴訟地位相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2.刑事訴訟的管轄、回避、辯護和

刑事訴訟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tǒng)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刑事訴訟的管轄分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對案件有某種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不得參與辦理本案的一項訴訟制度。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可以分為自行回避、申請回避、指定回避三種。

刑事訴訟中的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方的指控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罪責的反駁和辯解,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辯護可以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指定辯護。

刑事訴訟中的,是指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的委托,以被人名義參加訴訟活動,由被人承擔行為法律后果的一項法律制度。

3.刑事訴訟證據(jù)、強制措施和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證據(jù)的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暫時限制或依法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二)刑事訴訟程序

1.立案和偵查

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偵查是指偵查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強制性措施。偵查行為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辨認;通緝。

2.刑事起訴

刑事起訴是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對指控的犯罪行為進行審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我國實行的是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起訴模式。

3.刑事審判程序

刑事審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步驟和方式、方法的總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以下幾種基本的審判程序: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jù)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序;第二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特殊案件的復核程序,包括死刑復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據(jù)《刑法》第63條第2款規(guī)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根據(jù)案件的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的復核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這是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發(fā)現(xiàn)其確有錯誤時,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根據(jù)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則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

4.執(zhí)行程序

執(zhí)行程序是指將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付諸實施而進行的活動。包括對確定的刑罰給與一定限度的變更和調整,如執(zhí)行過程中的減刑、假釋等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