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時間:2022-09-17 02: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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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一、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更加平等、公正

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沒有能很好地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不平等;首先是表現在行業之間的不平等,在企業工作的職工在職期間繳納養老保險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繳納養老保險金;其次是同為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在職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金,工勤人員1984年以后參加工作繳納養老保險金,1984年以前參加工作的不繳納養老保險金;第三個方面退休后領取的退休金不同,企業職工退休金低,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高,以慶陽市為例2015年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人均月工資2158.49元,而同期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人均月工資3760.38元。因此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更加平等、公正。

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有利于預防領導干部提拔任用方面腐敗問題的發生

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比較大的權力尋租空間,主要體現在退休工資取決于在離退休前的行業、職務。如果在企業退休,退休后工資比較低,相應的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休工資比較高,這時在企業工作的領導干部在退休前會千方百計調整到機關事業單位。過大的工資差距導致了腐敗問題產生,企業干部會鋌而走險調整工作崗位。第二個權力尋租空間表現為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退休工資按照本人退休時工資的一定百分比來確定,而退休前的工資與職務相關聯,于是乎出現了“提職一日游”的現象,目的是為了退休后多拿點工資,加之現行工資制度,不同職務之間工資相差又比較大,正科級與副縣級,副縣與正縣級之間、正縣級與副廳級之間、副廳級與正廳級之間月均工資相差800元左右。制度的缺陷導致在機關事業單位出現了領導職數超編,增設干部虛職,出現副調研員、調研員、副巡視員、巡視員等現象。新的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退休工資確定依據是以上一年本省社會平均工資乘以繳費年限乘以百分之一,例如甘肅省2014年城鎮職工人均工資是46960元月均3913.34元,假如有人是今年退休,工齡40年,基礎養老金就是3913.34×40%,結果是1565.34元,加上本人個人賬戶養老金,再加上過渡性養老保險金。這樣,退休工資不與退休時的最終工資掛鉤,也與退休時工作單位性質無關,取消了權力尋租空間。所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有利于預防領導干部提拔任用方面腐敗問題的發生。

三、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有利于財政部門籌集養老基金

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發放全部依靠財政撥款,長期下去,國家財政負擔沉重。以慶陽市為例,至2014年底共有退休人員總數22530人,年需要發放退休人員工資1016553600元,其中市直退休人員4946人,發放退休金223163520元。而且這一負擔又加重的趨勢,由于我國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領取養老金的人會越來越多。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有利于財政部門籌集養老保險基金,建立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籌資機制。經初步測算慶陽市機關事業單位年征收養老保險金可達1546956320元,收支相抵每年結余5.3億元。

四、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事業單位減輕負擔,輕裝上陣,參與市場競爭

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其實質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進入單位,這一生全靠單位,生、老、病、死全靠單位,退休后是單位養老,雖然改革開放36年,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20多年,事業單位作為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計劃經濟時代遺留的沉重包袱,市場經濟時代難以輕裝上陣,其中包袱之一就是職工的單位養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目的之一就是變單位養老為社會養老,養老金由社會發放。尤其老事業單位,養老負擔是沉重的,例如慶陽市有一家事業單位在崗職工257人,離退休人員128人,年支付退休金600多萬元,支付醫療保險23萬元,還不算管理這些離退休人員機構、人員、設備開支。

作者:秦博峰 單位:慶陽理工中專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