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信用保證保險發展論文
時間:2022-11-27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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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用保證保險可以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提高市場經濟的運轉效率,我國市場經濟建設迫切需要信用保證保險。然而,當前我國信用保證保險發展滯后,面臨許多因素的制約。如何加快發展信用保證保險,促進我國市場經濟建設,成為我們亟待研究的課題。發展我國信用保證保險,應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有利于信用保證保險發展的環境,促進政策性、商業性保險同步發展,完善風險控制機制。
一、我國市場經濟建設迫切需要信用保證保險
1.促進出口貿易的需要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下,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國際貿易買方市場逐漸形成。進口商為了簡化手續,降低成本,一般都盡量避免使用信用證結算方式,一些出口商為了贏得進口商的訂單,也將同意賒賬作為競爭條件,因此國際市場賒銷日益盛行。同時,由于近年全球經濟衰退,國際上企業信用降低,出口企業面臨的風險變數與日俱增。國內一些出口企業因擔心進口商會出現信用風險或支付風險,不敢采用非信用證結算方式,白白喪失了不少貿易機會。有資料顯示,歐美各國的企業平均80%—90%采用賒銷貿易,而我國的企業目前平均賒銷率只有不到20%“。這使我國外貿出口面臨嚴峻挑戰。出口企業急需規避各種貿易風險,保證安全收匯,出口信用保險無疑是為出口企業分憂解難的一把利器。
2.刺激國內消費需求的需要
一般說來,經濟大國發展只有走內需主導型增長道路,才能掌握經濟發展的主動權。“十五”計劃綱要明確提出,要使我國居民消費率從目前的47%左右提高到50%左右。要達到這一目標,只有迅速擴大消費信貸規模,使居民消費模式由自我積蓄型滯后消費轉變為信用支持型提前消費,即進入消費信用時代。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借款人的信用度較低,銀行普遍不敢全面推開個人消費信貸,使我國消費信貸的現實規模與發展要求相距甚遠。而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則是提高個人信用,幫助銀行防范和控制個人信用風險,從而提高消費信貸規模的有效工具。
3.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
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一個國家或地區來講,具有社會政治穩定器的作用。我國目前中小企業已超過800萬家,占我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其工業產值、實現利稅和出口總額分別占全國的60%、40%和60%左右,并提供了75%的城鎮就業機會。但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其發展面臨許多困難,特別是受融資問題所困擾。它們一般自身實力不足,抵押、質押貸款只是杯水車薪,資信等級較低,尋求擔保困難,受規模限制,上市融資條件不足,融資難已成為制約其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引入信用保證保險機制,以保險信用提高中小企業的資信等級,可分擔貸款銀行的收貸風險,從而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促進其健康發展。
4.保險業自身發展的需要
保險業服務于經濟建設,市場上風險轉移的需求是其不斷發展的動力和源泉。近年來,隨著保險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加,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只有積極尋求新的需求增長點,才能滿足保險市場規模持續擴張的內在要求。伴隨著加入WTO之后我國經濟的進一步市場化、國際化,信用風險的轉移已成為我國保險市場新的需求熱點。
二、我國信用保證保險發展現狀及其制約因素
目前我國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主要是出口信用保臉和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在我國雖然已有十多年的發展歷史,但多年以來承保金額只占出口總額的1%左右,而世界平均水平為12%,日本、法國、德國則分別達到了39%、21%和13%,因此,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發展還處于初始階段。
我國信用保證保險的發展受到制約,主要原因在于存在增加保險人核保成本、提高保險人代償率的因素,導致信用保證保險的經營成本居高不下,讓保險雙方很難獲得“雙贏”的效果,因而難有發展。這些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社會信用體系缺失。由于缺乏信用制度的約束,受利益驅動,社會上違約失信一度猖獗不止。而市場上缺乏發達的信用服務中介機構,保險人難以充分獲得義務人的信用信息,很難恰當評價其信用狀況,對其決策構成了無法逾越的障礙。
二是相關法律不健全。我國《保險法》對于信用保證保險只在“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中簡單提及,目前沒有關于信用保證保險的專門立法,更沒有專門關于各類信用保證保險具體險種的法律法規;同時,涉及信用的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公司法》、《票據法》、《擔保法》、《合同法》、《反不當競爭法》和《企業破產法》等法律中,迄今為止尚沒有明確、可操作的與社會信用直接相關的立法,不能為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
三是部分權利人不愿共擔風險。如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中,不少貸款銀行只顧眼前利益,要求保險人承擔全部風險,并因此而放松對貸款人的資信審查,使有保險的消費信貸成為風險高發項目,大大增加了保險人的代償責任。
四是專業人才缺乏。信用保證保險涉及的領域廣泛,技術性很強,要求從業人員具備財務管理、風險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識,對相關行業的專業知識也要有一定的了解,我國信用保證保險開辦時間不長,缺乏大量具有從業經驗和相關知識的專業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我國信用保證保險的進一步發展。
三、對發展信用保證保險的建議
1.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有利于信用保證保險發展的環境
第一,要倡導信用文化,強化社會信用意識。通過各種宣傳、教育以及正反面典型的示范,在全社會形成誠實守信的理念,使講信用成為最基本的社會道德規范。
第二,加快信用法治建設。充分借鑒發達國家在立法方面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盡快出臺并完善有關信用管理和信用保證保險的法律法規,對權利人的利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對違約失信者或其高層管理人員要追究責任。同時,更要嚴格執法,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等非正常因素的干擾,嚴厲打擊違約失信行為,大大提高違約失信行為的成本。
第三,發展信用服務中介行業。主要是發展信用信息征集機構和信用等級評估機構,解決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問題,使保險人能夠提高獲取信息的速度,降低使用信息的成本,同時也為企業進行信用風險管理提供便利。
2.政策性、商業性保險同步發展
信用保證保險是高風險業務,從發達國家的保險實踐看,一般商業性保險機構只能選擇性地涉足部分領域。鑒于信用保證保險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國家應對此積極扶持,成立相應的政策性保險機構,以財政資金作后盾,進行市場化運作管理。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可在不同領域內分工協作、同步發展,政策性保險機構負責經營出口信用保險、財務風險保險等高風險業務,此外,為一些特定對象提供特殊政策性保險,商業性保險機構則經營其他如國內貿易信用保證保險、工程履約保證保險等業務。有關保險機構應根據社會需求和特定的信用環境進行認真研究,強化產品、服務創新,不斷改進現有險種,推出新產品,滿足不同層次的社會群體對信用保證保險的需求。
3.完善風險控制機制
信用保證保險經營機構應該完善信用風險的控制機制,保險經營的穩定和持續。
首先,建立風險評價機制。要根據企業的技術、人事、財務、市場等基本情況和個人的年齡、職業、收入、居住和信用歷史等情況分別建立系統化、標準化的企業和個人信用風險評價指標體系,在利用信用服務中介機構成果的基礎上,做好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評估,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為是否接受承保或確定、調整賠償限額提供決策依據。
其次,完善內部管理機制。保險人應對信用保證保險的業務流程進行認真設計,完善核保、核賠流程,在堅持分級授權經營的基礎上,嚴格資信審查,規范操作手續。同時,要改進內部激勵約束機制,對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的考核絕不可“規模第一”。
再后,強化損失追償機制。信用保證保險區別于其他保險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保險人對權利人履行代償責任后,有權向未盡義務的義務人進行追償。如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每年的賠款追償率大約在30%左右。信用保證保險機構可建立追償隊伍或者委托專業追賬中介機構,采取一切可行的有效措施,在權利人的積極配合下,及時向違約失信的義務人進行追償,從而彌補代償損失,降低信用保證保險的經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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