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語境下的農業保險論文
時間:2022-10-06 11: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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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保險合作社概念闡釋
(一)內涵
1.農業保險合作社歸根結底是一種組織形式。
農業保險的實施形式有許多種,具體來說,比如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協會風險互助保險、商業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等。合作社只是其中的一個組織形式而已。它與“農業保險”這一概念以及其所指稱的客觀對象有著本質的不同。
2.作為農業保險的一種組織形式或實現形式
農業保險合作社在適用對象、適用地域、適用條件、成員關系、責任承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3.既然農業保險合作社體現的是經濟思想與管理思想的辯證統一
那么,從農業保險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合作社是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從農村管理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合作社又是農民群體實現自我管理的自治組織。
(二)特征
作為農業保險的一種組織形式或實現形式,農業保險合作社在適用對象、適用地域、適用條件、成員關系、責任承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也構成了農業保險合作社的特征。
1.適用地域的特殊性。
農業保險合作社一般只適用于農村地區,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以鄉、鎮、縣、市、省為單位,共同構成農業保險合作社的整個運作體系和層級架構。
2.合作社成員的特殊性。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參保人員以農民為主體。在中國,農民群體是指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勞動方式的群體。通俗地講,就是長期生活在農村地區的人們;二是參保人員既是保險人,又是被保險人;他們既以集體的形式按照合同規定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又以個體的形式按照合同規定享受獲取保險金的權利。
3.不以盈利為目的。
這是農業保險合作社與其他農業保險組織形式的本質區別之一。農業保險合作社的成立、運作并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而是以互助、合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為目的的,它的根本目的應該回歸于農業保險的目的,即預防和分擔農業風險,保障農村和農民的合法利益。
4.組織管理結構和業務范圍的靈活性與簡單性。
農業保險合作社是“農民自愿集股或集資設立起來的自治組織”,鑒于此,它在組織管理結構和業務范圍方面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簡單性。在組織管理結構方面,合作社的成立不要求有注冊資本,也不要求必須要向保險公司那樣成立一個董事會,合作社成員只需繳納一定的股本便可加入合作社,在投保時繳納保費,而且,每一個成員都有權參與合作社日常管理事務;在業務范圍方面,合作社可根據自身所在地域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確定保險范圍和險種,相比保險公司而言,比較單一。
5.法律責任的連帶性。
既然是一個自治組織,且成員都是以自愿入伙的形式加入合作社,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那么,合作社對外在承擔法律責任方面,在大多數情況下應該是連帶性責任。不過,這種連帶性責任并非是絕對的。倘若農業保險合作社能夠從一個“合伙組織”轉化為法律上的“法人”的話,那么它極有可能會具有獨立的法律責任,可以獨立參與各項民事活動。
二、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設計理念
“制度”本身暗含著規則的普遍性和強制性。換句話說,一種行為規則一旦演變成為“制度”,那么,一方面,從靜態的角度看,它具備了法律意義上的普遍性和強制性。另一方面,從動態的角度看,它便開始作用于社會生產和生活實踐。基于此,當一項制度開始承擔它改造社會的重任之前,我們必須要對這一制度本身的設計理念、設計目的以及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后果作一具體的評估。農業保險合作社這一組織形式同樣如此。當它被建構成農村社會的一項具體的制度時,它不僅具備了法律意義上的普遍性和強制性,而且還必須要作用于農業保險的實踐活動。我們也需要對其進行一個有價值的評估。
(一)設計目的
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得農業保險這項保障措施能夠在農村地區生根發芽,更好的得到貫徹實施,切實實現保障農民權益、分擔農業風險、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發展的長遠目標。
(二)設計理念
這一制度在設計之初,應該考慮到了農村社會客觀存在的人文和地理環境,在設計理念上體現了政治目的和經濟目的的雙重性。農民自愿加入合作社,只需繳納一定的股本就可以成為會員,并且有權參與合作社日常管理事務,在責任和利益方面,風險共擔、利益共享。這一方面可以降低政府行政管理的成本以及分擔農業風險的負擔,符合制度設計經濟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可以調動農民的積極性,降低小農階級的分散性、自私性帶來的道德風險,讓農民們抱成一團,逐漸變得有組織和有紀律,這對于農村和農民階層城鎮化的轉化也是有推動作用的。
三、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的國內外歷史與現狀
(一)我國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的歷史與現狀
我國農業保險合作社的發展僅僅在個別地方進行試點。1987年5月22日,我國第一個農業互助保險合作社在山西省太原市北郊區誕生了。1987年河北省冀縣供銷社與縣保險公司聯合,圍繞著農村商品生產發展的需要,不斷完善服務體系,在創辦種、養、加工等專業合作社的基礎上組織部分專業戶,創辦了保險合作社,從而使社會化服務擴展到了保險領域,使保險服務擴展到了農村。1988年5月,國際合作聯盟來冀縣參觀考察時,對保險合作社給予了較高的評價。天津靜海縣、山西太谷縣、黑龍江尚志縣等許多地方都出現過自發性的農業保險合作社,但是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和保險機構的管理技術服務而自生自滅。“1990年,河南省通過在該省新鄭縣試點,創建了農村互助統籌保險,該模式曾經在國內很多省市推廣,走在了國內農業保險的前列。”然而,1998年后,和全國其他地區農業保險的萎縮一樣,這一保險模式也逐漸萎縮。目前,黑龍江的農墾系統就在推行自我保險的模式。在黑龍江墾區開辦14年農業互助保險的基礎上,由墾區20萬農戶設立的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于2005年1月正式成立。系統范圍內,由各個投保人來共同組建一個風險基金,進行互助保險,投保人既是被保險人,又承擔了保險公司的出資股東的身份。實際上就是把這些投保的農民作為一個投資的主體,進行互助、自保,這實際上就是農業保險合作社的保險組織形式。上個世紀90年代,福建省尤溪縣西濱鄉建立了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僅減少了政府開支,而且的確發揮了分擔農業風險的功能。
(二)國外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的歷史與現狀
在國外農業保險中,尤其是日本和歐洲的一些國家,農業保險合作社都已發展到了一定的規模,在德國、法國等一些國家,農業保險合作社甚至是這些國家經營農業保險的主要組織形式。
1.日本發展農業保險合作社的經驗。
日本采用的是政府支持下的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這種模式的特點在于:一是國家政策性強,國家通過立法對主要關乎國計民生和對農民收入影響較大的農作物(水稻、小麥、大麥)和飼養動物(牛、馬、豬)實行法定保險,其他作物(蔬菜、水果、花卉等)和飼養動物實行自愿投保。二是直接經營農業保險的是民間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農業保險互助合作社和合作社聯合會。合作社聯合會接受農業保險合作社的再保險業務。三是政府對農業保險合作社聯合會提供再保險,并對農民的農業保費和部分農業保險運作經費給予補貼。四是農業保險合作社是綜合農協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綜合農協會員的農戶,參與農業互助保險既是會員的一份權利,同時也是一份義務。因為作為農協會員,在糧食收購、農產品銷售、農業信貸等方面都享有優惠的權利。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農協會員加入互助保險是具有絕對強制性的。五是農業互助保險組織,不僅依賴于綜合農協而存在,同時它也完全壟斷了日本整個農業保險市場,農民投保范圍不僅僅包括農作物和其他農業生產保險,也包括財產和人壽保險。在早期階段,所有的農業保險項目均由農協獨立壟斷經營,其他商業保險機構是不允許進入農業市場的。
2.西歐發展農業保險合作社的經驗。
西歐許多國家沒有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制度和保險體系,農業保險主要由私營公司、部分保險相互會社或保險合作社經營,政府不直接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投保為自愿行為,國家為了減輕參加農作物保險農民的保費負擔,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和稅收等政策優惠。寬松的政策使得保險合作社制度在西歐許多國家獲得了較快的發展。其中,以法國農業保險合作社較為典型,而且具有一定的特色。法國將農業保險合作社定位為“民間性的農業保險合作基金組織”,也是農民按照自愿原則成立的。其特點主要表現在:一是功能的多樣化,法國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承擔著“互助救濟、金融和生活福利”的多重功能;二是因為在法國,農業保險始終是非盈利性質的,所以農業保險合作社通過其他保險募集資金,然后以非農業保險資金來養農業保險;三是實行再保險制度,合作社還可以向官方或非官方保險公司申請再保險。
四、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發展歷程評估
綜上所述,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在中國本土社會和西方國家又表現出了截然不同的發展歷程。從我國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發展的過程,可以看出,農業保險合作社在我國并未實現全國范圍的普及,甚至僅僅在個別地方試點而已。但是這一制度在日本和一些西歐國家又凸顯出了較為良好的發展態勢。基于此,我們必須要對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在東西方的發展歷程作一客觀的評估,而后再對其在中國本土語境下的發展空間作一客觀的預測。
從現有的文獻來看,農業保險合作社在國外有著較為良好的發展態勢。究其原因,這和日本、法國、德國等國家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有著很大的聯系。
1.地理優勢。
這些國家的領土不像中國那么遼闊,人口少,地域面積小,便于組織和管理。尤其是日本和德國,皆多以山地、高原為主,例如,日本是一個多山的島國,耕地面積狹小;德國的地形較為多樣化,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皆有,但是相對來說,耕地面積也很小。基于此,這些國家的農業人口相對較少,耕地分布也較為集中,便于組織和管理,這為農業保險合作社的推行提供有利的地域條件。
2.產業優勢。
由于歷史發展的原因,這些國家的工業化和機械化程度都較高。二戰之后,日本、德國雖然飽受戰爭之苦,但是兩者都有了快速、飛躍式的發展,日本在美國的支持下躋身于西方國家發展之列,德國走出了符合本民族特色的產業之路。日德的工業化發展有力推動了農業的機械化和規模化水平。法國是歐盟最大的農產品生產國,農業基礎好,農業機械化已經基本普及。在這種產業結構下,在農村社會,無論是社會文化觀念,還是經濟發展,都具有一定的開放性、商業性和組織性,農民的保險意識和風險預防意識都大大提高。這些都為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的推行奠定了良好的社會基礎。
3.政策優勢。
除了自身的地理優勢和產業優勢外,農業保險合作社之所以能在這些國家獲得良好的發展效果,還與政府給予合作社政策上的優惠措施息息相關。在日本,國家以立法的形式規定那些關系國計民生的農業保險為法定保險,農業保險完全由那些直接經營農業保險的是民間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農業保險互助合作社和合作社聯合會的承擔,農民加入合作社是強制性的規定,但是國家會給合作社成員在糧食收購、農產品銷售、農業信貸等方面非常優惠的權利。在歐盟國家,雖然實行入社自愿原則,但是政府還會在保費補貼和稅收方面給予會員們足夠的優惠,不僅分擔農業風險,而且還分擔一部分保費,這便變相的激勵農民加入合作社。這些政策優勢應該是推動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發展的必要支撐。
4.管理完善。
這些國家普遍性的實行了再保險制度,以彌補同一社區在分擔風險方面的地域限制性。日本在這方面較為完善。農業保險合作社、保險聯合會、政府之間形成了完善的再保險管理關系,即農業保險合作社對成員承擔保險,保險聯合會又對合作社承擔再保險,政府又對保險聯合會承擔再保險,這種層級再保險管理模式有效的分擔了農業風險,有利于農民和農業的發展。法國也是如此,不過再保險一般有政府或者保險公司承擔。法國還有一個特色,就是以非農業保險資金供給農業保險,這又有效地彌補了農業保險資金匱乏這一不足。
(二)我國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發展歷程評估
從我國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發展的過程,可以看出,農業保險合作社在我國并未實現全國范圍的普及,甚至僅僅在個別地方試點而已。即便這個制度在上世紀90年代的尤溪縣西濱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我們也應該明曉,西濱鄉得天獨厚的自然和人文條件為合作社制度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基礎性條件。其一,該鄉在土地種類分布方面,林地面積遠超過耕地面積,耕地2423畝,林地284843畝,而且林地收入是該鄉主要收入來源,基于此,該鄉人均收入較高,經濟基礎較好;其二,農業保險合作社的建立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22個鄉,抽調了70多個核心村干部,讓他們代替辦事員,深入鄉村和企事業單位宣傳農業保險知識,宣傳政府的合作社政策,取得了民心支持,這為合作社的順利發展奠定了群眾基礎;其三,借助該鄉較好的經濟基礎和較為發達的商品條件,合作社采取多渠道募集資金,為合作社發展奠定資金基礎;其四,在險種設置方面,先易后難,循序漸進,重視實際調查,靈活性地根據實際情況設立險種。盡管黑龍江陽光保險公司也被視為是農業保險合作社組織形式,但是,從本質上看,這一保險組織形式與我們在理論上界定的“農業保險合作社”概念還是有差距的,因為前者已經演化為具有盈利性的公司法人。基于此,我們可以對我國農業保險合作社的發展過程作如下概括:
1.農業保險合作社的建立,僅僅是試點而已,并沒有完全普及。究其原因:尤溪縣西濱鄉的例子證明,農業保險合作社的順利發展是以良好的人文條件、自然條件和經濟社會條件為依托的,換句話說,只有具備了“天時、地利、人和”的現實條件,這項制度才會獨立的發展起來。但是,由于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和中國農村地區在人文和自然條件方面的差異性,因此,中國農村在擁有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的條件上并非具有均等性。而這些都使得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失去了在全國范圍內普遍發展的空間。這也是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地域局限性的表現。
2.既然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是需要充分的人文和自然條件,而中國農村地區的人文和自然條件又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性,那么,我們是否可以斷定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就只能停留在試點層面而已?答案當然是否定的。自然條件雖然無法改變,但是人文條件確實可以通過管理和組織改革得以完善的。縱觀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歷程,它之所以顯得蒼白無力,原因不僅僅在于自然條件的限制,還在于我們在貫徹實施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時存在著以下管理和組織上的誤區:
(1)農業保險意識的宣傳工作不到位。
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通過成員之間的互相救濟,分擔農業風險。但是,由于缺乏溝通的具體途徑,廣大農民都沒有真正理解這項制度,普遍認為保險就是“政府問自己要錢,就是掏自己的腰包分擔別人的風險。”雖然這種觀念與農民自身有很大關系,但是更與基層政府的宣傳工作的不到位有著決定性關系。有的基層官員官本位思想非常嚴重,當上了“官”就覺得和老百姓身份地位不一樣了,從而忘記了“為人民服務”的本分工作,不知體察民情,更不知用老百姓可以接受的方式、可以聽的懂的語言做政策宣傳工作。這當然會阻礙一些較好的政策的實施和執行。
(2)缺乏必要的配套管理制度。
如前所述,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在中國農村會遭遇較為強大的文化觀念的阻礙。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在理論上固然有其優點,但是單單依靠這一項制度來改變農村的農業保險現狀、真正發揮農業保險的功能,讓農民階層心甘情愿的互助合作,這是不可能的。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在我國實施情況不太樂觀,在很大程度上是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比如政府支持與管理制度、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制度以及再保險制度、保險專業人才的供給制度,等。由于缺乏這些必要的管理制度,使得原本就有著薄弱的生存條件的農業合作社制度更是遭遇了有著強烈“不安全感”心結的農民階層的抵制。
(3)缺乏一定的規模效應。
有學者分析得比較到位,他們認為,在中國,“農業保險合作社規模不大,風險比較集中,往往整個合作社的保險范圍處于同一個風險單位中,一次風險事故發生,必然全社遭災,難以使風險在較大的空間上得到分散;同時,規模小也使得保險基金積累的速度和規模都受到限制,會造成保險補償能力有限。”農業保險合作社的初衷就是為了分擔農業風險,但是由于地域性限制和缺乏規模效應,整個合作社成員在風險承擔方面,“一榮俱榮,一損俱損”,這必然適得其反,使得風險更加集中。基于此,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形同虛設。基于歷史經驗,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的良好實施的確可以為農民和農村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但是,制度本身有三個特點:一是要依賴于具體的、歷史的自然和人文環境;二是要與其他密切相關的配套管理制度相輔相成;三是要積極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以彌補自然因素對制度實施的不利影響。基于此,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的歷史發展之所以不樂觀,也就是在這三個方面做的不夠完善,不夠到位。反過來說,如果我們能夠在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的過程中,注重這三個方面的工作,那么,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在中國農村社會還是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的。
五、我國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的影響因素分析
基于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諸如思想、觀念、文化等皆屬于意識的范疇,它們要最終服務于其所依賴的社會存在。而且,屬于意識范疇的東西“離開了現實的歷史就沒有任何價值”。因此,任何理論性的研究成果必須要嚴格遵循“產生于實踐并服務于實踐”的邏輯思維規律和實踐規律,既要立足于社會現實,又要服務于社會現實。否則,一切都是空談。我們在紙面上所探討的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終究屬于意識的范疇,當它作用于農村社會實踐層面時,必定會遭受來自不同地域的農村社會所具有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考驗。基于此,結合農業保險合作社的內涵與特征、發展歷程與評估,立足于中國本土語境,我們可以對我國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的影響因素作一理論上的分析,這一分析的目的在于使得這一制度的踐行者清楚認識貫徹實施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過程中所遇到的動力、阻力以及改進方案。
(一)動力因素分析
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得農業保險這項保障措施能夠在農村地區生根發芽,更好地得到貫徹實施,切實實現保障農民權益、分擔農業風險、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發展的長遠目標。在中國,這一制度在設計之初,應該考慮到了農村社會客觀存在的人文和地理環境,在設計理念上體現了政治目的和經濟目的的雙重性。農民自愿加入合作社,只需繳納一定的股本就可以成為會員,并且有權參與合作社日常管理事務,在責任和利益方面,風險共擔、利益共享。這一方面可以降低政府行政管理的成本以及分擔農業風險的負擔,符合制度設計經濟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可以調動農民的積極性,降低小農階級的分散性、自私性帶來的道德風險,讓農民們抱成一團,逐漸變得有組織和有紀律,這對于農村和農民階層城鎮化的轉化也是有推動作用的,符合制度設計政治性的要求。整體觀之,從積極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實現了農村社會政治管理和經濟管理的雙贏。這應該是建立農村保險合作社制度的最主要的動力因素。
(二)阻礙因素分析
1.地域的限制性。
在制度設計上,以鄉、鎮、縣等的農民群體為單位,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這雖然體現了一定的地緣優勢,但是同時也帶來了地域上的限制性。因為,鑒于這些地域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的高度趨同性,這會導致合作社成員以及與他們有著密切聯系的農業生產所面臨的風險的高度同質性,使得合作社成員“一榮俱榮、一損俱損”,這當然實現了“風險共擔”的制度,但是,這也會使得農業保險變得毫無意義。
2.文化觀念的限制性。
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歷史性。農民階級所具有的文化觀念是有其賴以依存的農業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所決定的,如果不從根本上改變農業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農民和農村遺留的一些文化觀念是無法徹底改變的。正如有學者所言:“由于受經濟、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響,中國農戶歷來被認為具有善分不善合的傳統,其深層原因是集體理性和個體理性的沖突以及信息不對稱和機會主義行為的存在。”而且,這些局限性在中國當代轉型期所存在的諸如貧富差距擴大化、官員腐敗現象等詬病下又有了新的體現,農村的貧富差距業逐漸凸顯,非正常的市場觀念不斷普及,家族勢力、權力勢力等之間也存在著非法利益的綁架關系,據此,攀比之風、為富不仁、金錢觀等風氣日益增長,并不斷侵蝕著“公共空間”。這種氛圍或者社會風氣,一方面也會為合作社的存在以及功能的發揮帶來阻力,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優勢雖然會降低道德的逆向風險,但是這僅僅是合作社成立后理想的設計而已,至于農民會不會為了“共同分擔農業風險”加入合作社,還是個模棱兩可的問題。另一方面更會為農業保險合作社的管理和組織帶來阻力,家族勢力、權力勢力等的勾結完全會使得“利益共享”的農業保險合作社存在被少數人控制并支配的風險。任何制度的實施都是存在著實踐考驗的風險的。但是,鑒于農村社會固有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合作社制度在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度建設中不具有唯一性,因為它存在著一些阻力。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也是如此。
六、結語
“制度”本身暗含著規則的普遍性和強制性。換句話說,一種行為規則一旦演變成為“制度”,那么,一方面,從靜態的角度看,它具備了法律意義上的普遍性和強制性。另一方面,從動態的角度看,它便開始作用于社會生產和生活實踐。農業保險合作社這一組織形式同樣如此。當它被建構成農村社會的一項具體的制度時,它不僅具備了法律意義上的普遍性和強制性,而且還必須要作用于農業保險的實踐活動。在社會實踐這一層面,如果將農業保險合作社制度置于中國當代農村社會可持續發展這一過程予以反思的話,它的確還會遭遇諸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觀念、政府管理等很多現實性問題。所以,對農村保險合作社制度的探討還具有很大的研究空間。
作者:宮宏祥李娟單位:太原理工大學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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