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27 0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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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濟到社會化救濟
由于當代社會環境侵權行為的特殊性,不論是侵權行為法遇到的理論困境還是現實問題,都導致在解決糾紛、填補利益的過程中面臨諸多問題,要擺脫上述困境,就必須超出“損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擔,要么由受害人自擔”的狹隘眼界,構筑環境損害賠償社會化制度,即環境侵權所產生的賠償責任不再由加害人獨自承擔,而是還要由國家、社會、法人組織或者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來分擔賠償責任,使“傳統的自己責任、個人責任原則下的損失轉移轉化為現代的社會責任原則下的損失分配、損失分散”[1],將環境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與責任保險、社會安全體制等密切銜接,從而使環境侵權損害的填補不再是單純的私法救濟,既及時、充分地救助環境受害人,又避免環境加害人因賠償負擔過重而破產。
2.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貫徹
可持續發展實際上需要有效地解決經濟效益、生態效益與社會效益之間的沖突。國家通過環境法來為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設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為了滿足整個社會對經濟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經濟、促進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環境污染的發生不僅頻繁而且后果嚴重。單個污染企業承擔責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環境損害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為分散企業環境污染賠償責任,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者。盡量減少社會和國家的損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從而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實現更加抽象的社會正義。
3.和諧社會實現的保障
發展保險業是完善社會保障體制,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諧社會的構建著眼于方方面面,對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實現是其追求基本價值之一。如前所述,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就是對復雜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一種合理機制。這一制度的構建不僅可以分攤污染者的賠償責任,避免他們因無力賠償而即將面臨的悲慘命運,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損害一發生時就及時向保險人提出請求,迅速獲得理賠,以填補其遭受的損失。這樣既節省時間和金錢,又避免了求償無門的情形,還能減輕司法訴訟量,及時解決法律糾紛,從而實現高效訴訟的價值目標,最終達到雙贏的局面。
二、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保范圍需明確的問題
(一)關于持續性環境污染事故能否納入承保范圍
目前在各國理論和實務中,對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屬于承保范圍已成定論。難點在于對于漸進性或累積性污染事故是否應該承保的問題。
1.從理論上探討對于持續性污染是否屬于可保風險的問題。
依照我國保險法律和保險實務,“可保風險”以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確定性為其根本特征。持續性污染,從無限制的長期來講,污染積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發,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與一般的保險合同一樣,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會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責任期間。在該期間保險事故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危險的發生并非保險人和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完全可以確認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險的發生存在可能”的特征。同時,累積性污染事故發生的時間也是不確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嚴重性程度也是不確定的,這符合可保風險的偶然性特征。
2.實務中將累積性污染事故納入中國環境責任保險的范疇是否可行
當然,將所有的環境侵權行為都納入責任保險的范疇無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項法律制度的實際效果,既與其法律規范的完善程度有關,更與其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執行程度有關。考慮到中國目前環境責任保險所依托的相關法律規范并不完善,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進程,再加之中國保險業特別是責任保險還很不發達的情況下,將累積性污染事故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范疇條件尚不具備。
(二)關于生態損失是否應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所涉及的損失賠付范圍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所涉及的損失賠付范圍有以下幾種:第一,因環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壞、滅失而產生的損失;第二,因環境污染事故而產生的救助費用和訴訟支出,以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第三,由于環境污染而導致被保險人的財物損失;第四,因環境污染而導致的生態破壞而引起的損失。一般來說,對于第一種損失列入損失賠付的范圍是毫無疑義的。從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對于第二種損失列入損失賠付范圍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保險法》第42條第2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49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51條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但是,對于第三、第四中損失是非應當乃如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范圍呢,目前尚未有定論。
三、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范圍的思考
(一)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的思考
環境污染的發生形態有突發性和持續型兩種。突發性的環境污染在發生前沒有明顯的征兆,一旦發生損害立刻顯現,受害人的受損程度的認定也較為容易。持續性環境污染事故侵權持續時間長,侵權原因復雜,往往是多種因素復合累積的結果。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存在往往缺乏深刻的認識,以至對侵權行為何時發生、侵權人為何人都不知曉。因此,對持續性的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進行救濟是較為困難的。
環境責任保險作為對環境污染損害的救濟方式,將所有環境污染損害都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無疑是最為理想的。但鑒于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水平、環境污染的現狀及相關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僅將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是較為適宜可行的。待條件成熟后,再將持續性的環境污染事故納入承保范圍[5]。這類似于法國“分步走”的做法。當然,擴大承保范圍是大勢所趨。但這勢必會增加保險公司的風險,使它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而有可能不愿承保。所以為了避免和鼓勵保險公司承保持續性的環境污染事故,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對此中國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可以采取以下幾種做法:(1)注入保險基金;(2)由政府主持成立由多家保險公司組成環境責任保險集團以分擔承保的風險;(3)效仿法國的做法,成立一個專門負責環境責任保險的機構;(4)建立一個法定的環保監測部門,專門從事對有關環境責任保險承保范圍內的環境侵權行為的監測,分擔保險公司在辨別、確定理賠范圍時所花費的時間、費用及人力等資源,減輕保險公司的業務負擔,使其成為保險公司的一個隸屬部門專為環境責任保險這項保險業務服務,發揮其良好的補充減負之功效。
(二)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賠付范圍的思考
對于前面所提到的“第三種損失”,筆者認為,根據責任保險的特征原則上應該屬于除外責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險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財物損失,以及由于環境事故而導致工廠全部或部分停產而引起的損失,被保險人自己的損失不是我們這里所要討論的問題,可以從企業財產保險的險種設計上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但對于自有場地污染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實踐及其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歷程納入到損失賠付范圍之內。美國的判例一般認為公眾的健康與安全較保險單的任何明示約定更為重要,當被保險人污染了場地而又無力治理時,損害的又會是公眾環境權益了,所以從環境法的公益性出發應該將自有場地污染納入到環境責任的賠付范圍當中。
至于生態損失,筆者認為目前尚不宜納入損失賠付范疇。當然,隨著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理念在法律體系的滲透,以及人類對于生物多樣性、環境權的日益關注,生態損失的賠付將會成為法律所無法回避的一個難題。當然考慮到我國目前環境責任保險才剛剛起步,不顧及實際情況將所有損失不加區分都納入賠付范圍很容易引發保險人因資金缺乏而無力支付巨額賠款的支付機制惡化,這不僅使環境責任保險無以為序,而且也極容易引起保險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混亂。所以對于生態損失的保險賠付要依托于相關理論的進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發達的保險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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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熊英,別濤,王彬.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構想[J].現代法學,2007,(1).摘要:隨著環境污染事故的不斷發生和公眾環境保護意識的日益增強,中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亟待完善。從中國建立環境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著手,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立法經驗為基礎,對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范圍提出了一些探討性的設想,以期能對中國今后制定環境責任保險法及其相關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幫助。
關鍵詞: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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