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發展論文

時間:2022-12-08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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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發展論文

內容摘要:隨著我國一系列影響較大的社會公共安全事故的發生,公眾責任保險逐漸引起國人的重視。本文分析了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的現狀及其發展滯后的原因,指出了發展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最后提出了應該采取的對策措施。

關鍵詞:公眾責任保險發展滯后保險公司對策

近年來,國內發生的多起影響較大、社會反映強烈的重大惡性社會公共安全事件,如中石油川東鉆探公司“12.23”井噴事故、北京密云縣的元宵節事故、哈爾濱天潭酒店大火、遼寧昌圖煙花爆炸、重慶天原化工總廠氯氣泄漏爆炸事故等等,喚起了人們對公眾責任險的重視。如何大力發展公眾責任保險,使其真正起到對百姓生活保駕護航的作用,已經是擺在相關政府部門和廣大保險從業人員面前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

公眾責任保險內涵

公眾責任是指公共場所的經營人在經營公共場所時由于過失等侵權行為,致使在該公共場所的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受到了損害,依法應由責任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于責任者的行為損害了公眾利益,所以這種責任稱為公眾責任。公眾責任保險又稱為“普通責任保險”或者“綜合責任保險”,它是責任保險中獨立的、適用范圍極其廣泛的保險類別,是承保被保險人或者其雇員在從事所保業務活動中,因意外事故而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例如疾病、殘疾、死亡等)和財產損害或滅失,依法應由生產、經營管理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這種民事賠償責任可以是侵權責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約)責任造成的。

公眾責任保險是對公眾責任的保險,由于經營方常常因疏忽或是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影響當事人經濟利益及正常的經營活動順利進行,公眾責任險正是為適應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轉嫁這種風險的需要而產生的。公眾責任保險可適用于工廠、辦公樓、旅館、住宅、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公眾活動場所特別是企業或大型會議、賽事、展覽等的組織者投保公眾責任保險已經是一種國際慣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十分重視公眾責任保險的推行,以保障公民和消費者在公眾場所的安全和權益。

公眾責任保險所承保的危險,限于被保險人因為一次事故或保險期間的任何事故對社會公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若希望以責任保險轉嫁其對雇員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另外購買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包括場所責任保險、電梯責任保險、承保人責任保險等險種。

我國公眾責任保險對第三者人身傷亡無免賠額規定,但對第三者財產損失則一般規定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即無論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如何,免賠額以內的損失不是由保險人負責,而是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一般情況下,公眾責任保險像其他財產保險業務那樣制定固定的費率表,對賠償限額很高或者是高風險的行業應該根據被保險人的風險情況逐筆制定承保方案和確定費率。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的時間,費率多為年費率。保險費按每次事故或者累計的賠償額所適用的業務種類費率計收。

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的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雖然起步較晚,但國家對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還是比較重視的,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要求外,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11號文件和公安部《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1995年2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批轉公安部《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中都已明確規定:“重要企業、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和大型商場、游樂園、賓館、飯店、影劇院、歌舞廳、娛樂休閑等公共場所都必須參加火災和公眾責任保險。”

但由于種種原因,這一險種的發展卻很不理想。據《中國消費者報》分別對北京、蘭州、鄭州、深圳、武漢等一些有影響的大型商場和娛樂場所調查分析,除極個別單位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外,90%以上的經營者對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不感興趣。據國家保監會統計,從2001年至2003年4月底,保監會共受理各保險公司備案的各類責任保險253個,責任范圍涉及到社會的各個領域;2002年,全國責任保險保費收入36億元,占財產保費收入4.6%,到了2005年上半年,我國的責任險保費收入為23億,占產險比例的3.4%,其間從未超過5%,基本上是處在徘徊狀態。

在發達國家,責任保險費收入一般占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20%以上,其中美國的各種責任保險的保費收入占非壽險業務的40%至50%,歐洲一些國家的責任保險費收入占整個非壽險保費收入的30%以上,日本等國家的責任險保費收入約占非壽險保費收入的25%至30%。

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發展滯后原因分析

業內專家認為,導致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發展滯后的原因很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眾認識和接受程度不夠

目前,保險業對公眾責任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公眾責任險知之甚少,對公眾責任事故往往缺乏足夠的維權和索賠意識,發生民事損害糾紛時,一些受害者不知道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使有的受害者知道通過法院向企業索賠,但因舉證困難、時間耗費過多等種種原因放棄索賠而“自認倒霉”,因為即使訴訟獲勝往往得到的賠償也比較有限。經營者對自己應對社會公眾承擔的責任沒有清晰的認識,對公眾責任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加之公眾責任事故的發生率并不高,大部分公眾場所業主存在僥幸心理,有些寧可獨自承擔風險,也不愿因投保而增加經營“成本”,且一旦出現大的公眾場所事故,主要依靠政府出面做善后的撫恤處理,根本不知道運用保險管理風險和轉嫁風險的保障機制和手段。

(二)保險公司積極性不高

責任保險雖然是財產險的一個險種,但與傳統的財產保險相比,開辦時間短,所占比例小,公眾責任保險不僅標的分散,保費低廉,而且風險大。在技術、管理上對保險公司的要求較高,加之前面提到的公眾接受程度不夠,有效需求不足,因此都不愿意花大力氣在公眾責任險上,導致了我國的責任險種較為單一,產品開發速度相對較慢,創新力度不夠,在險種開發和創新方面后勁不足。在設計產品時無法將所有風險都考慮在內,加上保險公司自身的技術條件落后以及責任險經營情況不理想,因此,保險公司對發展公眾責任保險的積極性也就不高。

(三)相關法律法規落后

在我國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將責任保險分為法定責任保險和一般責任保險。而我國現階段,有關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很不健全。《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費等費用、該條只是規定了要賠償,但并沒有說明賠償額。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精神損失費怎么計算,也沒有實際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使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案件時有據可依,但具體的賠償標準還不明細,根據各地經濟狀況與消費狀態不同,賠償金結果就相差很大。如同樣是由花盆飛下傷人事件,深圳市一名受害者得到10萬元的賠償金,而哈爾濱市市民僅得到1萬元的賠償。有些行業也通過立法部門頒布了行業的法律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但與責任保險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多,特別是對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界定還沒有統一的明確的規范標準,國家保護民事責任受害方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

(四)政策層面的支持力度不夠

保險業整體稅負偏重,營業稅率高于交通、建筑、通信等行業。保險業雖與銀行業同樣執行5%的稅率,但銀行業稅基為利息收入,保險業則為保費收入,以至影響保險企業的自我積累能力的提高。加之政府引導力度偏弱,相關部門與保險企業的協調配合不夠,發展公眾責任保險缺乏有力、有效的推動機制。

發展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

(一)有利于受害人及時得到補償

當公共場所如公園、旅館、影劇院、歌舞廳、網吧、運動場、商場、醫院、學校等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由于經營者經濟實力、賠償態度的不同,以及事故原因認定的復雜性等因素,往往導致受侵害人不能及時獲得經濟賠償。而如果經營者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當意外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在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公眾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有所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如2004年5月法國戴高樂機場發生的坍塌事故,事故中2名不幸遇難的我國公民的家屬分別獲得了至少400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金,受害者能夠快速得到如此高額的賠償是由保險公司支付的,這是因為機場投保了公眾責任險。正因為有保險公司在背后支撐,事故的善后理賠才會順利快捷。

(二)有利于保險公司擴大保源

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的多樣化,市場主體多元化,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責任的利益主體,必然需要通過投保來化解和轉嫁無處不在的各種風險,保持經營管理的穩定。從社會經濟發展需求來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為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保險經營的依據是大數法則,保險的覆蓋面越廣,就越能分散風險。因此,發展公眾責任保險對保險公司來說也非常有利。

(三)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經營者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如2003年重慶市開縣發生“12.23”特大井噴事故,為補償因毒氣泄漏而造成周邊群眾無辜死傷和財產損失,事故直接責任人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鉆探公司僅首期支付賠償款就高達3300多萬元,這無疑將企業拖入了效益的深淵。但如果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經營單位只需交納少額保險費就可將日常經營中的大額無法確定的巨額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

(四)有利于減輕政府的負擔和壓力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常現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發展公眾責任保險后,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和壓力。

(五)有利于促進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把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黨的五大執政能力之一,這充分說明黨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重視,也反映出構建和諧社會是鞏固黨執政的社會基礎,實現黨的歷史任務的必然要求。通過大力發展我國的公眾責任保險,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公眾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這些都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公,維護大多數群眾的利益,為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提供重要保障,促進了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的步伐。

發展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的對策

(一)加強社會宣傳力度

全社會對保險的認識和理解非常有限,更談不上利用保險管理企業和個人風險。因此,保險業必須充分認識宣傳的重要性,加強宣傳力度,在社會上大造聲勢,以新穎的形式(如宣傳冊、產品推廣會、企業交流會等)和豐富多彩的內容大力宣傳責任保險,引起社會共鳴,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培育全社會的維權意識和風險轉嫁意識,為推動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和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開展公眾責任保險既是一種經濟行為,也是一種公共社會管理行為,反映了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體現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發展公眾責任保險,政府責無旁貸,積極發揮引導和推動作用是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有關政府部門應提高對公眾責任保險的認識,給予理解和支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建議對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大公眾責任進行強制保險,或者在稅收等方面對其提供優惠便利條件。但同時也要加強監管,確保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防范風險,為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創造寬松的環境,促進與實現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三)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人們可能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風險是依據法律的規定,所以說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發展的基礎。對公眾責任險而言,最主要的原因是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加快相關法律的研究,對缺少法律調控的領域,盡快制定法律,彌補空白,建議國家應制定《公眾安全法》,并將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作為“安全許可”的重要條款寫進法律,實行公眾責任強制保險。如我國不妨把綜合性公眾場所如商場、酒店、娛樂場所等是否投保了公眾責任險、是否具備消防設施一樣,作為準許其營業的一個硬條件。同時應明確責任并應對民事賠償責任的具體額度予以細化,以保證相關案件有法可依,為促進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打下基礎。

(四)加大產品創新力度

當前進行公眾責任保險產品的創新,主要在于以社會需求為導向進行產品創新,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單位、不同地域的需要,積極開發有特色的、符合投保人需求的公眾責任險產品,重點開發那些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安全的產品,盡快推出一個產品鏈,先通過市場方式進行推廣,以典型案例爭取社會認可。同時也要注重承保標的風險管理,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為保險能夠發揮其功能提供最終保障。

(五)重視專業人才的培養

責任保險是高風險、高技術性的領域,對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首先,由于公眾責任保險涉及法律法規的內容比較多,條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為了準確地把握責任保險市場的需求,合理控制風險,在設計險種時,需要了解相應的法律法規、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員以制定合理的條款。另外,有條件的公司可以挑選一些資深的核保人員派送出去進修法律專業,培養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險的專業人才,以利于險種開發和風險控制。其次,精算人才對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和風險管理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應盡快培養和儲備一批具有保險、法律和相關業務領域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建立責任保險人才庫,為大力發展公眾責任保險、推動業務穩步健康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六)簡化小額案件訴訟程序

設立專門的小額請求法庭,使小額索賠能夠及時、合理得到補償,為責任保險的迅速理賠處理創造條件,使老百姓更樂于接受和歡迎責任保險。因為對于小額索賠,如果用既有的法定程序去審理,則勢必會因為民事訴訟程序的繁瑣耗時,造成眾多受害人放棄對應權益的追求,也會對保險公司的理賠處理產生意見。因此,針對大量小額賠償糾紛案件,有必要建立小額請求法庭,用簡單方便、收費較少、時間較短的起訴、應訴、調查、審理、判決的程序和方法,及時有效地處理這種小額糾紛,并很快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發展公眾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的系統工程,只靠哪一方面的努力都是不夠的。筆者相信,通過政府、保險行業和公共場所經營業主的共同努力,在實現公眾責任險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前提下,我國的公眾責任險一定會有更快的發展,為我國的經濟建設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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