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保險監管制度調整論文
時間:2022-07-23 09:58:00
導語:國內保險監管制度調整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內容提要]:加入WTO將對我國保險業產生重大影響。我們必須對我國的保險監管制度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保險業所面臨的新形勢的需要。
[關鍵詞]:WTO,保險業,保險監管制度,調整
一、加入WTO對我國保險業的影響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后,保險市場將會逐步開放。我國保險業開放的具體承諾包括:(1)逐步放寬對外資保險機構的地域限制,加入WTO5年后取消地域限制,主要城市將在2至3年內開放。(2)逐步放寬對外資保險機構的險種限制,在壽險方面,外資保險機構可以從事養老、健康、團體壽險業務;在非壽險方面,外資保險機構不僅可以從事三資企業、外資企業的財產保險業務,而且可從事國有企業、鄉鎮企業的財產保險業務。(3)在企業所有權方面,外資在中國投資的一般保險公司可以擁有51%的股權,并可在兩年內設立全資子公司;但由于壽險業的特殊性,開放度會相對較小,外資壽險公司將以合資的形式進入中國市場,并且在合資企業中的股份不得超過50%.(4)在再保險方面,外資再保險公司可以進入中國市場,但中國保險市場上的原保險公司仍需將法定比率的業務分保給中國再保險公司。
中國加入WTO后,將面對外國保險業的競爭。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我國保險業與外國保險業的差距。
1、經營實力的差距。進入中國保險市場或準備進入中國保險市場的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實力非常雄厚,具有中國保險業無法比擬的資本優勢,發達國家保險公司絕大多數為上市公司或跨國集團。例如,法國的安盛保險集團在全球五十多個國家和地區設有機構,資產總額達到5310億美元。而1998年底,中國保險業(包括各中資保險公司)的總資產仍不到
2000億元人民幣,整個民族保險業總共在國外只設立有33個一級分公司以上的保險機構和8個代表處。
2、市場主體的差距。發達國家保險市場主體的構成較為完善、地域分布較為均衡,不僅有為保險人承擔風險的再保險人,而且還有為不同客戶提供風險管理咨詢及設計風險保障的保險顧問公司或保險經紀人。而目前中國保險市場主體集中在東南沿海城市,分布極不合理。保險市場的主體主要是保險人。保險中介主體如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發展很不均衡。為保險人提供風險保障的再保險體系尚只有一個國有再保險公司。
3、經營技術與經營方式的差距。發達國家保險業的經營技術水平相當高。保險公司經營追求利潤最大化,發展業務的支點則建立在規范運作、為社會提供高質量的保險服務方面,并以不斷改進服務來贏得客戶的支持。我國保險市場主體的經營技術仍較低,雖然在經營方式上已開始注重服務質量,但以擴大規模為主的經營理念、粗放經營的展業方式、甚至惡性競爭的手段仍在相當領域存在。
4、人員素質的差距。西方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主體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和信譽,重視員工業務素質的培養,同時,為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西方各國法律對保險從業人員,特別是保險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及職業道德有具體要求。我國保險法律、法規雖然對保險從業人員的資格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保險從業人員的狀況與法律的要求存在較大差異。
保險市場開放以后,中國民族保險業要想繼續生存和發展,必須學習外國保險公司先進的管理經驗,并致力于保險制度創新,以縮短我國保險公司與外國保險公司的差距。
加入WTO對我國的保險業的影響將是重大的和不可避免的。它既給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帶來機遇,也使我國民族保險業面臨來自多方面的壓力與挑戰:
(1)來自競爭對手。由于國內保險產品設計缺乏競爭力,外資公司以其雄厚的實力和豐富的保險產品,可能造成我國保險業已有客戶的部分流失,形成傳統保單的滯銷,迫使國內保險公司退出部分市場。(2)來自客戶。由于中外保險公司服務質量和效率的差距,面對外國保險公司周到快捷的服務,可能會吸引部分客戶,轉投新的外資保險人,也可能促使原有客戶對中資保險公司的服務更加挑剔。(3)來自自身。由于中資保險公司在人事、財務的管理基本沿用舊的管理體制,人才的使用、員工的收入和福利不能與國外同行業相比。外國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必然會采取各種手段招聘熟悉國內保險業的人才,我國保險公司難免受到人才流失的困擾。
加入WTO后,面對外國保險公司的競爭,我國民族保險業必須認真分析自身所面臨的新形勢,分析國際保險市場上的供給者、中介者和需求者等微觀因素,并根據我國的國情,對我國的保險監管制度作相應的調整。制定出民族保險業生存、發展的總目標以及短期、中期和長期的實施方案,創造真正公平、規范的競爭環境,以促進民族保險業的發展。
對保險業的監管大致有兩種方式,即嚴格監管和松散監管。嚴格監管是傳統的監管方式,發展中國家一般都采取或曾采取這種監管方式。在嚴格監管下,所有保險活動都受到保險監管機構的全面監管,包括市場準入、保險條款和費率以及保險資金運用等。松散監管是對償付能力的監管,目前發達國家大多數采用這種監管方式,在松散監管下,監管機構放松對保險產品、保險費率、保險業務甚至市場準入條件的約束,而將主要精力集中在與償付能力有關的事項上。
(一)建立適度監管的保險監管體制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嚴格監管,加入WTO以后是否即刻轉為松散監管?衡量一種監管體制的價值應在于它是否與一國經濟發展的目標相一致。保險監管對保險業本身的發展是有利的,不受任何監控的保險活動潛藏著無序和混亂的危險,但過嚴的監管措施可能會阻礙保險業的發展。當沒有監管時,就不存在監管成本;監管程度低,監管的成本也低;監管程度的增強,監管成本也將增加。同時,當監管程度低,市場的無序和混亂會降低保險市場的收益;隨著監管程度的增加,市場運作規范,保險業收益相應提高;而當監管過分嚴厲時,則會抑制保險需求,制約保險業發展規模,使得收益下降。可見,適度的監管才能使保險市場的收益達到最大而成本最低,監管程度過低或過高都不利于保險資源的最佳配置。
(二)完善保險監管體制
監管體制是否完善直接關系到對保險業監督管理的完整和有效程度。當然,完善的監管體制并不意味著管理越嚴,監管就越完善,對某一方面的嚴厲管制可能會破壞監管體系的完整和有效程度。同時,完善的監管體制也并不意味著能保證保險公司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因此,完善的監管體制是保險監管機構所追求的目標,但應避免為完善而完善,造成成本增高,收益下降,乃至監管失靈。目前,完善我國保險監管體制應從以下四方面入手:
1、創造一個規范、公平的保險業發展環境WTO的原則之一是公平競爭,含義是在同等條件下競爭。進入中國保險市場的外資保險機構在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頗具優勢,又享受我國政府提供的三減兩免(三年減稅、兩年免稅)的超國民待遇的稅收優惠,對民族保險業而言,形成了不公平的競爭局面,損害了民族保險業的利益。按照國際慣例,創造一個規范、公平的保險業發展環境是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的首要任務。
2、改進保險監管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加入WTO以后,我國保險監管的基本手段和方法應與國際接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該將外資保險機構和民族保險機構列為同等的監管對象,同時,由于外資保險機構多為實力雄厚的跨國集團,對其監管較之中資機構具有更大的難度,應加強保險監管的國際合作,真正實現有效的監管。
3、明確保險監管的最終目標促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是我國保險監管的最終目標。民族保險業應以加入WTO為契機,徹底轉換經營機制,改革不利于發展的人事、財務、分配制度,建立適應市場開放的管理體制,提高服務質量,降低經管成本,增加保險品種,推出適合國民購買能力的保險險種,促進民族保險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4、完善保險監管的法律法規加入WTO以后,外資保險機構在我國營業的數量會迅速增加,然而,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在我國尚缺乏法律規范,我國《保險法》中涉及外資保險機構的條款很少。顯然,制定系統而全面規范外資保險機構的法律法規十分必要。
- 上一篇:黨工委踐行科學發展觀分析檢查匯報
- 下一篇:工會委員會半年工作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