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業洗錢風險分析論文

時間:2022-11-20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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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業洗錢風險分析論文

摘要:保險作為一種轉移、分散風險的機制,本身并不牽涉洗錢,但其內在特質屬性卻在一定程度上為犯罪分子洗錢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條件。在分析保險業洗錢的特質因素后,本文結合我國保險業的法規建設、保險機構業務流程的管理和保險公司的特殊情況具體分析了我國保險機構面臨的洗錢風險,最后從監管機關和保險機構兩個角度提出了加強保險業反洗錢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保險業,反洗錢,風險分析

在當前經濟全球化、資本國際化、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情況下,日益猖獗的各種洗錢活動已經威脅經濟和金融安全,成為目前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和熱點問題。作為洗錢活動高發領域的保險業,應加強對保險業洗錢風險的研究,指導實踐,打擊洗錢犯罪活動。

一、保險業洗錢的特質因素

洗錢不僅是一個有著高額利潤的、復雜的犯罪領域,還是一種經濟活動。這種經濟活動披著合法外衣,嚴重危害著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險作為一種轉移、分散風險的機制,本身并不牽涉洗錢,但保險業的內在特質屬性卻在一定程度上為犯罪分子洗錢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條件。

(一)保險產品特性引發的洗錢風險

保險業本身的保險產品特性,使保險業暗藏洗錢通道。按照保險產品合同的條款設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可以不同,且保險合同遵循“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則。因此,犯罪分子可以通過在不同關系人之間轉移資金達到洗錢的目的。如保險產品中的人壽險和團體壽險,因涉及被保險人的人身利益,保險期限較長、費率較低、保費繳費方式和退保操作較靈活,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通過長險短做、團險個做、地下保單等方式,達到將公款化為個人私款或者將黑錢流轉出境等目的。[1]如果保險人在承保時未履行盡職調查的責任,未認真審核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的身份資料及關系,就有可能被洗錢分子利用。

(二)業務創新引發的洗錢風險

保險公司正向客戶提供日益復雜的金融產品,與其他金融行業之間的競爭也在日益加劇。許多具有投資功能的人壽保險產品在溢繳保費和提前贖回方面彈性很大,為洗錢者大量轉移資金和模糊資金交易軌跡提供了新的空間。洗錢分子可以將保單當作銀行賬戶進行管理,甚至達到“黑錢”增值的效果,也可以多繳保費并提前贖回,或利用這個渠道將其資金向多個賬戶或是國外轉移,特別是向一些反洗錢不合作國家和地區以及不存在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轉移。

(三)利潤驅動引發的洗錢風險

目前,利潤最大化是保險公司的主要經營目標,各家保險機構為搶占市場份額,完成剛性業務考核指標,對于某些涉嫌洗錢的業務往往難于取舍,而洗錢行為本身并沒有直接受害方,如果洗錢分子通過躉繳保費洗錢,保險公司還可獲取大宗保費;退保時,洗錢分子也可能采取成本較高的短期退保方式,保險公司又可獲得比較客觀的手續費,這樣保險公司在短期內既擴展了業務,又提高了公司利潤,在市場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雙方表面上達到了“雙贏”。

(四)保險支付結算手段引發的洗錢風險

如果說傭金誘惑是保險公司冒險參與洗錢的原動力,那么保險支付結算手段的快速發展,則是保險洗錢現象泛濫的加速器。洗錢行為主要依賴于資金的劃撥、轉移。而現在保險銷售渠道不斷增多,隨著支付結算技術手段的快速發展,資金的劃轉和提取,無論是境內還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犯罪資金將難以被監控和追繳,這大大加大了保險洗錢的風險。

(五)保險中介機構引發的洗錢風險

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是保險公司展業的重要渠道,中介機構負責向保險公司推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公司負責審核投保請求控制保單風險。這種由中介機構引薦業務帶來了客戶身份識別過程延長、環節增多的問題,保險公司可能無法直接接觸顧客,造成了客戶身份確認的準確性、完整性和真實性下降。同時中介機構只有等保險合同簽訂后才能獲得傭金,為追求利潤,中介機構存在明知客戶還可能洗錢的情況而不報告甚至盡力掩蓋事實的可能性,甚至中介機構與客戶還可能存在隱性關系,或被控制和操縱,蒙蔽保險公司,不可避免的產生洗錢的風險。

二、我國保險業的特點及面臨的特殊風險

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僅二十多年,尚處于不成熟階段,各類基礎性的制度正處于不斷改進完善的過程中,因而除了面臨上述風險之外,有必要結合我國保險業的法規建設、保險機構的業務流程管理和保險公司的特殊情況分析我國保險業面臨的洗錢風險。

(一)保險業法規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險公司根據《反洗錢法》的要求,已經開始相應地制訂框架性的反洗錢制度,指導分支機構逐步開展反洗錢工作,但是由于保險法規是以保險業最大誠信原則和保險利益原則作為控制風險的準則,即各保險公司主要從控制經營成本和風險角度出發,圍繞保險風險標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標的、理賠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風險,由相關部門控制業務風險。[2]而反洗錢風險的控制重點在于客戶身份識別和資金交易監測,以防止客戶身份和資金異常,這與保險公司控制業務風險有明顯不同,因此開展反洗錢內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險公司在業務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保險展業、業務承保和理賠等。由于我國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場發展的不健全,保險公司在一些業務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給洗錢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間。

1.保險展業階段。保險展業就是保險公司進行市場營銷的過程,即向客戶提供保險商品和服務。保險展業的方式包括直接展業、保險人展業和保險經紀人展業。我國還處于經濟轉型期,且年輕的保險市場在局部和個別地方由于信用和市場規則的缺失,在展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惡性競爭等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一些新成立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為搶占市場,克服其本身無品牌和實力的缺陷,主動采取“二高一低一擴大”(即高手續費、高返還、低費率、擴大保險責任)的手段拉攏客戶;面對這些分支機構的惡性行為,成立較久的保險公司為了保持業務規模以抑制過快的市場份額下降,以免影響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形象,同時為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保費收入必成指標,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參與市場的惡性競爭,也采取“二高一低一擴大”的手段,甚至有的業務人員為了拉攏客戶公開聲明可以幫助客戶洗錢,這種惡性競爭的環境導致保險公司在展業方面的管理較混亂,也極大地方便了洗錢分子將其“黑錢”放置到保險系統,完成洗錢過程的處置階段。[3]

2.業務承保和理賠階段。業務承保是指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保險申請經審核同意接受的行為。理賠是保險業務流程的最后一個階段。保險公司應該在核保、合同變更和理賠環節對投保財產價值、投保財產風險狀況等信息,以及合同關系人之間的利益方面加以專業控制,進行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但是由于我國保險市場規則的缺失,一些保險中介機構為了拿到傭金和手續費,甚至指導那些達不到資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虛假資料以順利通過審查,這與反洗錢相關規定中要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相差甚遠;理賠時,保險公司為了穩定自己的市場份額,對投保人提出的無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為洗錢分子“甩干”進入洗錢過程的“黑錢”創造了機會。

(三)保險公司的組織架構、治理結構不完善

從組織架構看,我國保險公司多數實行總、分、支公司管理模式,總分支機構之間通過授權而開展經營活動,這種組織架構本來應該會強化高層管理人員對組織的控制能力,但由于公司治理結構和體制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內部現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還沒有形成規范明晰的責、權、利的體系和機制,更沒有預警機制和現代化的手段約束基層機構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司內部上下級機構以及他們的負責人之間存在嚴重的博弈。[4]從治理結構來看,2006年1月,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為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指明了方向,但由于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資本、職業經理人、監管機構,又包括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現狀和與保險公司治理機構建設相關的基礎設施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優化進程相對緩慢,部分保險公司還是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和關鍵人模式。[5]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并有效實施反洗錢內控體系面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

三、加強保險業反洗錢的對策建議

保險業反洗錢的主要困境是無約束機制和利益問題,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險業洗錢,相關的監管機關和各保險機構應通力合作,全面圍剿保險洗錢活動。

(一)監管機關:激勵與約束應并存

1.加強監管工作。我國已經建立了反洗錢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監管機關要在這個制度下合理分工、加強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首先,要完善保險市場各項基礎性制度。反洗錢各項制度在保險行業的有效實施要以良好的保險市場環境為基礎,而保險公司內控制度的健全及治理結構的完善離不開保險監管部門的努力,因此保監會等監管機關要積極制定相關規定,加強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健全保險業法律體系,確保反洗錢義務能夠得到有效履行。其次,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應與保險監管部門、保險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200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反洗錢法》,正式建立了我國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基本法律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制裁、打擊洗錢犯罪的法律條款共同構成了我國全面預防、控制和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反洗錢“法網”。中國保監會也于近日公布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導意見(草案)》,明確將反洗錢列入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之一,要求保險機構從事超過一定數額的現金交易須向保監會報告,發現涉嫌洗錢的交易應主動向保監會或司法部門報告。對于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來講,在接受保險機構的大額及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應加強與保險業監管機關及保險機構之間的合作,以便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利用保險機構來洗錢,有效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效率。

2.建立保險業反洗錢利益補償和利益激勵機制。反洗錢是一種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領導的行政行為,其動力主要來自于社會的正義感。反洗錢行為會使反洗錢的積極參加者付出一定的經濟或其他成本,而我國又規定罰沒收入和追繳的贓款要全部上繳國庫。如此一來,保險機構不但失去一筆可觀的保費收入,還增加了核保、監管、報告等成本,而這些成本并不能得到直接的補償,且在我國目前以保費作為保險公司業務評價的體制下,參與洗錢還可增加一定時期的保費。對于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公司,追求短期利益,會使其樂于看到資金流到自己的手中,而懈于追究資金的性質及來源,不愿去監控資金的流向,更不愿意去建立一套顯然要增加保險機構成本但又不直接創造利潤的反洗錢體系。所以,有效反洗錢要建立相應的利益補償機制和完善的獎懲制度,出臺一系列政策重獎提供保險洗錢重要線索的人員,同時對合伙造假進行洗錢的保險公司和保險業務員要實行嚴懲,并建議實行收繳黑錢利益部分返還制度。

(二)保險機構:他律更應自律

1.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險公司除了被動接受監管機關的監管外,更應主動完善治理機制,嚴格設定內設組織機構的職責邊界和議決事議程,提高經營管理層專業化、科學化和規范化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實施公司內部總分支機構各類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和事后責任追究制度。在反洗錢方面,保險公司內部也應該建立并完善反洗錢的內控制度,制定內部反洗錢工作操作程序,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明確專人負責對大額現金和可疑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等。

2.加強保險中介機構反洗錢的管理。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的中介力量也在不斷壯大,現已成為推動保險業務發展的重要力量。在看到保險中介組織對于擴大業務積極性教育的同時,保險公司也應注意到其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中介機構在展業階段進行的客戶身份識別是保險公司反洗錢至關重要的一步,由于保險中介組織經營目的和價值取向的差異以及人員的良莠不齊,保險公司在充分利用保險中介機構進行業務開展的同時,也應對保險中介組織的業務加強管理,以更好的履行反洗錢義務。

3.完善保險產品設計,提高保險業聲譽。在發展業務的同時,保險公司也應不斷完善保險產品的設計,對現有保險產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錢者利用的漏洞進行監督、預防,制定嚴密的防范洗錢的處理程序;完善保單條款,如在團險業務中,保險公司應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名單,并提供有效證明,確認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團體保險事宜;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應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證明表明被保險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繳款賬戶,并設立不同等級的解約防范措施,杜絕黑錢從保險系統流過;積極研發出更優質的,且能有效預防成為洗錢工具的新型保險產品,增強保險產品的競爭力,提高保險業聲譽。

4.加強宣傳和培訓,提高員工反洗錢意識。保險洗錢猖獗的原因之一是保險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基層展業人員更加注重與其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業務指標完成情況,對于洗錢的危害和嚴重后果認識不足。《反洗錢法》出臺后,仍有許多保險公司管理人認為只要本公司員工不參與洗錢就可以,忽視保險公司被利用為洗錢渠道的可能性。因此保險機構自身要加大對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反洗錢宣傳和培訓,通過對其職業道德的提升讓其認識到洗錢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一旦曝光會對公司聲譽造成重大打擊,乃至承擔法律責任的嚴重后果,進而減少此類情況的發生,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

參考文獻:

[1]岳改枝。我國保險業洗錢渠道與對策[J].中國保險,2007,(4)。

[2]陳欣。保險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3]胡啟敏。淺析財產保險展業方法[J].保險研究,2002,(11)。

[4]彭國利,王佳航。論當前市場條件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J].保險研究,2006,(5)。

[5]郭憲勇。中資保險公司組織模式及創新[J].保險研究,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