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同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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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同范本2

投資合同范本

甲方:宿松縣工業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本著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投資合同。

第二條在宿松縣引薦下,乙方愿意在宿松縣工業園區投資項目,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萬元人民幣(其中設備投資萬元人民幣,建設投資萬元人民幣)。該項目分期投資建設,首期固定資產投資元人民幣,二期固定資產投資萬元人民幣,整個合同約定投資確保年內完成。

第三條根據項目類別,乙方確保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每畝不低于萬元人民幣,建筑容積率達到60%以上,建筑系數達到30%以上。

第四條乙方投資項目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依法取得法人營業執照,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章土地問題

第五條甲方以出讓方式提供畝工業項目生產用地,地點位于宿松縣工業園區(準確位置和實際面積以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準),項目用地作為工業生產用地出讓期限為50年。

第六條甲方確定以1.98萬元人民幣/畝的優惠價格,將項目所需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有償出讓給乙方,出讓金總額為萬元人民幣;為確保投資誠意,乙方向甲方交付投資誠意金萬元人民幣,從簽訂本合同之日起日內,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和投資誠意金。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逾期30日未全部付清土地出讓金和投資誠意金,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收回項目用地

第七條在乙方項目竣工投產通過綜合驗收工程達標且合同約定投資到位后,甲方負責在15個工作日內協助乙方辦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并一次性退還乙方投資誠意金。

第三章工程建設和驗收

第八條按照乙方建設規劃要求,甲方承諾于2006年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具備“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和土地平整)的項目用地。

第九條乙方必須在2006年月日前進場開工建設,確保在年月日前一期建設投資到位并竣工投產;乙方必須在年月日前啟動二期工程建設,確保在年月日前二期建設工程竣工并投資到位

第十條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正規資質單位設計并經園區管委會審核的項目規劃平面圖、施工圖進行施工建設。

第十一條為確保工程質量,乙方必須按法定基建程序辦理工程報建、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乙方建設工程竣工和設備安裝后應申請甲方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綜合驗收,具體驗收辦法按宿松縣工業園管委會松工園[2005]16號文件執行。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為乙方提供優質服務和良好的發展環境,負責維護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二)負責協調兌現宿松縣委、縣政府出臺的各項優惠政策;

(三)在乙方配合的前提下,負責協助乙方辦理企業立項、審批和其他相關的證照手續;

(四)積極協調配合有關部門為乙方招收工人提供協助;

(五)有權對乙方工程建設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投資的企業完全擁有法律賦予的經營、財產自主權和勞動用工自主權等權利;

(二)乙方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可享受宿松縣工業園區各項優惠政策和優質服務;

(三)自愿遵守和執行宿松縣工業園投資項目建設各項管理規定;

(四)積極參與地方經濟建設,服從政府領導,執行不違背合同條款和法律法規的各項工作安排;

(五)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限進行開工建設和竣工投產,并確保合同約定投資額到位;乙方因客觀原因確需延期的,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甲方申請并取得甲方的認可;

(六)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他義務。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之規定,若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采取補救措施或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將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直至收回項目用地:

(一)未經允許,乙方擅自改變工業用地性質的;

(二)乙方超過投資合同約定開工期限無特殊原因三個月以上仍未開工的;

(三)乙方超過投資合同約定竣工時間6個月以上仍未竣工的;

(四)乙方擅自改變園區審核批準的企業用地規劃的;

(五)竣工投產達1年以上乙方仍未達到投資合同約定固定資產投資額的。

第十七條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將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一)未經乙方同意,甲方擅自改變項目用地面積的;

(二)未經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將合同約定的項目用地另作它用的

(三)甲方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能履行合同約定條款的。

第十八條合同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一方違約轉讓的,另一方可單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第六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應積極主動配合對方工作,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促進雙方合作順利進行;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遇到特別事項,可以由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變更或解除合同,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二十條執行合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都有提請仲裁或直接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補充約定。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于2006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安慶市宿松縣簽訂,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