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工傷保險部分
時間:2022-11-26 0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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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哪些企業、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答:《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應當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參加工傷保險。
二、問:工傷保險費由誰來繳納?
答: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或雇主按國家規定的費率繳納,勞動者個人不繳納任何費用。用人單位的費率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制來確定,一般在0.5%~2.0%之間。
三、問: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職工是否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答:可以。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經認定為工傷的,不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都依法享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但是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四、問:職工在什么情況下屬于工傷或視同工傷?
答: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五、問:職工在什么情況下不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答: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六、問:發生工傷事故后,如何申報工傷認定?
答:(一)發生工傷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診斷為職業病后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等。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根據工傷申請的材料,需要補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材料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申請后,可以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和職工等有關部門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七、問: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哪些內容?
答:《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工傷醫療待遇、工傷醫療期間工資福利待遇、傷殘補償待遇、護理費、康復器具待遇、職業康復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具體說來,工傷職工按照《條例》依法享有以下工傷保險待遇:
(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
工傷醫療待遇:
1.工傷醫療費用。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全部費用。
2.《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規定:“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康復性治療費用。
4.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傷殘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24個月~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每月補助工資的90%~75%。
3.生活護理費。達到護理等級的傷殘職工按照4個生活護理等級,分別補助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60%。
工亡待遇: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供養的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條件的享受40%~30%的撫恤金。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負責的待遇項目:
1.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70%。
2.轉外地治療的交通、食宿費。
3.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護理費。
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至十級的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八、問:傷殘津貼的發放標準是什么?
答:《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殘疾退休手續,領取傷殘津貼。傷殘津貼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下列標準按月計發至本人死亡:
一級百分之九十二級百分之八十五
三級百分之八十四級百分之七十五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傷殘津貼每年按照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調整辦法調整。
異地安置的,其傷殘津貼,可由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
跨統籌地區戶籍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定協議,按規定的標準一次性支付10年的傷殘津貼以及12至15個月本人工資的工傷醫療補助金。需要護理的,其護理費按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0年,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九、問:因工死亡待遇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工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可領取以下待遇:
(一)喪葬補助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當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上述三項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調整,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十、問:關于農民工工傷保險有什么專門規定?
答: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主要規定有:
一、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各類用人單位職工的基本權益。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
二、用人單位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三、對跨省流動(戶籍不在生產經營地所在省)的農民工,在1-4級傷殘待遇的支付方式上,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農民工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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