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養老保險部分

時間:2022-11-26 03:48:00

導語:勞務派遣合同:養老保險部分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勞務派遣合同:養老保險部分

一、問:什么人員應參加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

答:《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二條)

二、問:養老保險費用應該由誰負擔?

答: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五條)

三、問:單位應在何時、按什么標準為職工申報繳費工資?

答:單位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工資。職工的繳費工資按本人應稅工資、薪金如實申報,個人工資、薪金低于上年度所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申報;超過300%的,按300%申報。單位的繳費工資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申報。

四、問:個人帳戶的比例是多少?由哪些部分組成?

答:從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統一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其中,被保險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其余不足部分從單位繳費中劃入。(《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第八條)

五、問:符合什么條件的被保險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答: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的被保險人,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六、問:養老金通過什么渠道發放?

答: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則,采取委托銀行、郵局、社區等多種渠道將養老金直接發給被保險人。(《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七、問:養老金是否定期調整?如何調整?

答:養老金每年7月進行調整。基礎養老金每年7月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增長率同步調整;平均工資負增長時,基礎養老金按負增長前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按所在市上年度平均繳費工資增長率的40%至60%調整,負增長時不調整,具體比例由各市確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八、問: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應在每年什么時候提供生存證明?

答: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被保險人或其親屬,應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或有關單位出具的生存證明,逾期沒有提供的,7月份起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生存者,可予補發。(《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