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與國家的關系
時間:2022-10-12 0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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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和能力目標
1、知識目標:
通過學習使學生初步掌握馬克思主義關于國家與公民之間關系的基本知識。
⑴、識記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政治自由權利、我國憲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利益的義務。
⑵、選舉權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權利,公民享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的監督權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國公民權利和義務、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是統一的。
2、能力目標:
通過社會走訪、調查或探究性學習等形式,逐步培養學生以下能力:
(1)理論聯系實際,相關知識和實際的相互轉換的能力。
(2)運用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分析解釋社會政治現象及其關系的能力。
(3)在探究現實社會國家機構以及國家與公民關系問題上的初步創新能力。
(二)過程與方法
1、過程目標:
通過涉及諸多社會調查、資料收集、典型事例分析等活動,讓學生在參與活動中熟悉活動開展的各個環節,在參與過程中培養各方面全方位的活動能力。
2、方法目標:
主要讓學生掌握基本的調查研究法,練習寫作簡單的調查研究報告,掌握基本的資料收集程序、途徑和方法,學會辯證的、歷史的、比較分析方法。
(三)情感、態度、價值觀
1、情感目標:
⑴、幫助學生增強國家觀念,增強關心國家大事、積極參與政治活動的情感;
⑵、培養學生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的感情。
2、態度目標:
(1)、增強學生正確的民主權利與民主義務意識;
(2)、培養學生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志向。
(3)、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的觀念,進一步認識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加強法制觀念、義務觀念,珍惜自己享有的民主權利。
3、價值目標:
明確作為當代中國青年學生應具備國家觀念和愛國的情感,應該確立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奮斗的政治責任感和維護祖國利益的信念。特別是要樹立正確對待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觀念,做一個奉獻于社會的高素質公民。
教學建議
教材分析
(一)本節知識的邏輯結構及編寫意圖
本節講我國公民和國家的關系。公民和國家的關系是國家制度的具體內容,它體現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一框機構依法保護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說明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和自由。第二框講述了公民應履行維護國家利益的義務。因為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在講述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第三框正確對待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對權利與義務認識的深化和升華,又是對第一、二框的必然結論。
本課的小結是本課的有機組成部分,小結讓學生系統地、全面地把握本課的基本知識、基本觀點。
教材的邏輯結構體現了教材編寫的原則之一--從宏觀到微觀,從原則到具體要求,逐漸過渡,逐步具體化,最終歸宿在于對學生進行國家意識和公民意識(權利意識和義務意識)教育。
(二)本節的重、難、熱點解析:
1、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統一性原則(重點和難點)
所謂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做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應的行為。所謂義務,是指公民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它表現為負有義務的公民必須做出一定的行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為。對這一原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從法律關系上講,二者是同時產生的,是相對應的一對范疇。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從法律關系的主體來說,一方面,公民既是權利的享有者,又是義務的承擔者。既沒有脫離義務單獨存在的權利,也沒有可以摒棄權利而單獨履行的義務。所以說,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定中不可缺少的兩個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權利的主體,又是義務的主體。
另一方面,權利的實現要求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要求權利的實現。也就是說,公民享有權利需要條件,這個條件的實現依靠義務來創造,如果不履行義務,那么權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公民能夠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就根據公民所盡的義務確定;同樣,公民的義務,也是根據它所享有的權利確定的。
(3)從我國來說,社會主義制度下,公民得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公民權利的充分實現,可以激發人民群眾的主人翁責任感,調動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自覺地承擔對國家和社會地責任,盡自己的義務。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又反過來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和創造了條件。
(4)對公民的要求來說,在我國,任何公民都必須用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原則來規范自己的行為,既要認真行使自己的權利,又要自覺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在行使權利時,要履行對國家、對社會和他人權利的義務。
2、正確理解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是本課的重點:
對此還應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第一,公民有權按自己的意愿選舉人民代表;
第二,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的權利;
第三,公民可依法定程序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人民代表。行使上述權利是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基礎。
3"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難點、易錯點)
(1)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司法和守法上的平等,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指絕對的平均主義。
(3)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反對一切特權。
(4)我國憲法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是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權利的平等,在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著不平等。
(三)易混知識點:
1、我國選舉權的主體是全體公民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國仍有選舉權的主體空前廣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選舉權。屬下列三種情況的公民沒有選舉權。①未滿18周歲的公民。②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③精神病例患者。
2、選舉權說是選舉國家領導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權利。
3、在我國,公民既享受權利又履行義務,享受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體現,履行義務是享受權利的條件。
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它們都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體現。不能只認為享受權利是當家作主的體現和履行義務是享受權利的條件。
(四)注意幾組概念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1、我國公民與國家的關系:
(1)我國公民與國家的關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我國公民與國家的關系具體表現在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上:
從公民的權利來看:第一:在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具體表現在國家權力機關由公民選舉產生、公民對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監督權、公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二,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具體表現在:我國公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政治自由和監督權。國家保證人民的主人地位,保護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從公民的義務來看,我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2)我國公民與國家和諧統一的關系具體要求是:第一,從國家方面看,國家要依法保護公民的政治自由權利和其他權利。其主要表現在:制定法律法規保護公民權利和制裁懲罰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第二,從公民方面看,我國公民應自覺履行公民的義務。第三,從公民與國家雙方來看,都應堅持以下三原則,即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堅持公民權利和義務相統一、堅持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3)我國公民與國家之所以能形成和諧統一關系,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建立了生產資料公有制,公民與國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關于第二節的教法建議
(一)本課有三個重要的原則,需要深刻理解這些知識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這一原則是對公民權利義務平等性的一種確認。這里的平等是指在法律實施上的平等而非立法平等,也不指旨在消滅一切差別的絕對平均主義。
2.公民權利與義務統一的原則
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是社會主義的憲法原則。教師在講解二者關系時,應結合憲法42條和46條指出有些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3.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教師可從我國的社會制度、經濟基礎和國家性質來分析為何二者必須結合。
(二)、在本節的教學中,需要注意兩組不同但又易混淆的概念:
1、公民與人民的區別
公民是指取得某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人民是指以勞動群眾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
公民和人民在我國的區別主要有:
2、權力和權利的區別
權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或職責范圍內的支配力量,它總是和服從聯系在一起,在任何社會,都有一定權力,同時也必須有一定的服從。
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權利是義務相對而存在的。
關于我國公民與國家的關系的教學設計方案
導入新課
前面我們學習國家機構的組織與活動原則,其中有一個原則,就是依法治國的原則。
教師提問:什么是依法治國的原則?如何正確理解這一原則?
(學生回答。)
教師導入新課:從對依法治國原則的理解中,我們可以看出,治理國家,不僅僅是政黨的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具有管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的權利。那么,公民有哪些政治權利?公民如何行使這些政治權利?人民如何管理國家,國家如何保證公民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是我們今天這節課所要研究的問題。
國家的活動雖然是一定階級意志的體現與維護,但任何國家的活動都必須有本國公民參與,國家與公民之間要形成一定的法律關系,那么,國家與公民之間,形成怎樣的關系?下面我講:
第二節我國公民與國家的體系(板書)
從法律上說,國家對公民應實施哪些責任?公民對國家應履行哪些義務?這是本節我們將要研究的問題。
一、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板書)
請同學們一起研究和討論二組概念:公民與人民;權力與權利。
(同學議論,教師歸納)
公民的含義及公民及人民的區別:
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國籍的人。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見,國籍是一個人作為某一項國家公民的資格。公民和人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公民是個法律概念。一個人取得了某一國家的國籍,就是這個國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必須發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他僑居在國外,他也受所屬國家外交機構的保護。
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人民的范圍不包括敵人在內。使用人民這個概念,便于在政治上劃分敵我。人民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內容。在我國現階段,人民是指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在我國,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公民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是指全體社會成員。其中,人民占絕大多數,專政對象只占極少數。被專政的敵人雖然也包括在公民范圍之內,但并不能享有公民的全部基本權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義務。
權利與權利:
權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或職責范圍內的支配力量,總是和服從聯結在一起。任何國有,都要有一定的權力,同時,也必須有一定的服從。權力分為政治權力、經濟權力、宗教權力等。我們使用的權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
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賦予人們的權利和利益。權利的行使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利。
1、國家權力機關由公民選舉產生并受公民的監督(板書)
(1)公民與國家的關系。(板書)
公民與國家的關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些規定是同國家制度緊密相聯的。它直接體現著公民在國家中的地位。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體現,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必然受到國家保護和制約,即在一個國家里,哪些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享有哪些權利要受這個國家性質所制約。
資本主義的法律規定公民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選舉的選民資格從財產狀況、文化程度、居住年限等憲法和法律也做出規定,以致使廣大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政治權利以另一種形式被剝奪了。另外,剝削階級成員還享有各種特權。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又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法律的這些規定直接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并維護人民的利益。這充分說明我國人民與國家之間的和諧統一的關系。
(2)公民在國家中主人翁地位的具體表現。(板書)
第一,國家權力機關由公民選舉產生。(板書)
設問:什么是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這些國家權力機關是怎樣產生的?
我國的全國人代會和地方各級人代會都是由公民選舉出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再產生其它國家機關。這些國家機關在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之下,代表人民來行使國家各項職權。請同學們看:教材56頁的圖示,回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都產生那些相應的國家機關?上述情況說明,我國是由人民選出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這一國家權力機關,并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相應的其他國家機關。
同時,我國公民參加選舉們有廣泛性,請大家看以下材料:
根據1990年全國縣鄉直接選舉人數統計,在我國享有選舉權的人占18周歲以上公民總數的99.97%,只有萬分之三的人沒有選舉權。這表明公民參與選舉的廣泛性和普遍性。
第二,公民對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監督權。(板書)
在我國,由公民選舉產生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來自人民。他們代表人民,認真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同時還要接受人民的監督。
為了保證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我國建立了信訪制度、基層民主制度、民主監督制度,有的省市還確定了市長接待日等等。
第三,公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板書)
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它保證人民通過選出的代表來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
我國還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城市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用來保證廣大職工、城市居民、村民,有效地參與管理國家、企事業及城市、鄉村的政治、經濟、文化事務。
2、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政治自由權利。(板書)
出示案例:據中央電視臺的焦點訪談報導,南方某工廠在進行人民代表選舉時,只進行了選民登記,經過廣泛的、醞釀提出兩名候選人的名單。在投票那天,沒有按照選舉法的規定,讓工人自愿投票,而是由工廠的一位工作人員,根據廠領導的旨意代為投票。由于工人沒有參加投票,引起他們的強烈不滿。為此,在上級領導部門的干預和安排下,該廠的工人重新參加了投票。
教師提問:上述材料二中工人沒能參加第一次投票選舉。在有關部門的干預下,工人又重新進行投票,他們是在享受我國憲法規定的什么基本權利?這一權利的具體內容是什么?行使這一權利有什么條件?怎樣行使這一權利?(學生回答。)(略)
教師歸納:工人參加投票選舉是行使政治權利和自由當中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表達意愿的權利和自由。材料一當中的通過熱線電話表達對政府工作的建議和意見,在報刊上發表自己寫的文章,也是公民行使自己政治權利和自由的方式。
(1)政治自由權利的基本內涵。(板書)
政治自由權利,是指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表達意愿的自由權利。
(2)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政治自由權利。(板書)
第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板書)
①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選舉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權利。(板書)
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或行政官員的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選舉人民代表和被選為各級人民代表或行政領導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極為莊嚴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
②選舉權獲得的法律規定。(板書)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投影:"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18周歲是成年與未成年人的法定界限。年滿18周歲,意味著生理、智力趨于成熟,能對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所以,憲法賦予18周歲以上公民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從我國人民代表的組成也反映出我國人民代表成分的廣泛性。
投影:我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代表總數:2979人
這體現了我國代表成分的廣泛性,也體現了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則。
在我國,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附加刑罰。凡主刑服刑期間,均被剝奪政治權利,都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主刑刑滿釋放后,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也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然這是極少數。
③選民的權利。(板書)
投影:54頁"選民在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的圖示。
選民,即依法享有選舉權的公民。選民對人民代表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選民有權對所選代表依法實行監督;選民還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代表。
④我國人民代表的產生方式及選舉程序。(板書)
我國人民代表的產生方式有兩種:
區、縣級和鄉鎮的人民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3年;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其人民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是間接選舉產生,代表任期5年。
實行直接選舉的程序:
A、劃分選區;B、選民登記;C、提出和確定候選人;D、投票與宣布選舉結果。
⑤正確認識和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板書)
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參與管理國家的一項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體現,所以要珍惜這一項政治權利。應該選舉那些政治素質、文化素質高,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的人作為人民代表。這樣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行使國家權力,并代表人民參政議政。
第二,政治自由。(板書)
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這六項政治自由權利是公民關心國家大事,表達自己見解和愿望的一種民主權利,也是公民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一種民主權利。凡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都不能享有這六項政治自由權利。
①言論自由。(板書)
言論自由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語言形式表達和宣傳自己的各種思想見解的自由。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個國家言論自由的程度,從一個側面反映該國民主程度。我國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黨和國家十分重視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當然,自由只能做法律所允許的事情,任何自由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我國公民的言論自由同樣以不危害國家、社會安寧、不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尊嚴為原則。
②出版自由。(板書)
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語言形式表達和宣傳自己的各種思想見解的自由。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或社會群體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書籍、報刊、廣播、電視等出版物系統,表達思想、意見、愿望、要求的權利。
③結社自由。(板書)
結社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為一定的宗旨而組織或者參加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這是言論自由的發展和補充。所謂結社,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為一定的宗旨或目的,組織或參加某種社會團體。公民的結社,因目的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盈利為目的結社。如商業結社中的公司、集團、中心商會等;另一類是以非盈利為目的的結社,其中有政治性結社,如: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婦聯、職工代表大會等。非政治性結社是指各種協會、聯誼會、促進會、各種學術性團體、宗教團體等,如歐美同學會、歸國華僑聯合會等等。
近幾年來,我國有全國性各種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1100多個,地方生社會團體有10萬多個,基本上形成了一個從自然科學到社會科學,從文體衛生到聯絡友誼以及各類學科互相滲透,相互融合的社會團體體系,對我國現代化建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如果違背國家法律,或者不是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進行登記,這樣的社團就要被取締。如1999年我國政府宣布"法輪大法研究會"為非法組織并予以取締,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它違反國家法律,作為社會團體也沒有經過批準和進行登記,沒有取得合法的地位。
④集會自由。(板書)
集會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聚集在一定場所,研究大家共同關心的問題,并發表意見或舉行某種活動的自由。集會和結社都是多數人聚集在一起討論問題,表達意愿的活動,但兩者是有區別的。集會是臨時性的聚集,結社是長期性的結合,并且有固定的組織、章程和制度。
⑤游行自由。(板書)
游行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持標語、旗幟等標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示某種慶祝、紀念或抗議、聲討等強烈的共同意愿的自由。
⑥示威自由。(板書)
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某種抗議、義憤的情緒,并表示自己的力量和決心的自由。
放映錄像片:
如1999年5月,以美國為首的北約,悍然用導彈襲擊我駐南斯拉夫大使館,造成我使館毀壞和人員的傷亡。當事件發生后,經過申請,獲得批準,在北京等大城市舉行了游行示威,抗議美國政府的野蠻暴行。
以上分析說明,我國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利都寫寫入我國憲法,說明公民行使這些權利有法律的保證。同時也說明,我國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行使。
我國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貫徹民主政治是我國最基本的法治原則,應該說公民享有上述一系列政治權利正是貫徹民主政治的體現。
(2)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板書)
社會主義民主的核心就是人民當家作主。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表明人民作為國家的主人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敢于講話、敢于講真話,敢于以各種方式表達自己的政治主張和見解,這充分體現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但是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權利,不意味著想說什么就說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因為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自由都是相對的,要受法律的制約,自由和法律是統一的,法律是自由的體現和保證,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約。也就是說,自由只能做法律允許的事情,超越法律許可的范圍,就是違法行為,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或制裁。
請同學們議一議:
"沒有法律的地方,就沒有自由。"這種說法有無道理?為什么?
第三,監督權(板書)
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即人民代表的監督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這里明確監督的對象是:各級人民代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進行監督的基本方式是:提出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工檢舉。對于違法失職的人民代表可以依法隨時罷免。
對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即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提出批評,對其改進工作提出建議,對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在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才檢舉的權利。
所謂申訴,即公民對國家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停職或開除工職等)對法院的訴訟判決不服,或者受到壓抑、歧視等不公正的待遇時,有權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述、或訴訟,請求免除、減輕處理或予以平反,給予公正待遇。
所謂控告,即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揭發,舉報,要求依法處理。
若在現實生活中發現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應向哪些國家機關指控、告發、舉報?
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可向各級紀委反映情況或控告、檢舉。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效職行為可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揭發、舉報。
監督的內容:人民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不僅表現在監督其違法和失職行為上,而且根據最近國家的有關精神,還有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的工作效率。
公民依法監督的意義:有利于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克服不正之風,增強公仆意識,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有重在現實意義;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利。
3、國家保護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板書)
1954年我國制定了《憲法》將公民應享有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定入憲法。
198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第二,制裁和懲罰侵害公民政治自由權利的行為。(板書)
我國憲法規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國家對侵害公民政治權利和自由的行為進行制裁和懲處。
課堂小結
通過本課的學習和對兩個事例的分析,我們應該清楚地認識和理解下列三個內容。
第一,國家與公民的關系。這一關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它表明我國公民與國家的和諧統一和人民在社會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公民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和監督權。
第三,國家保護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探究活動
活動設計1: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狀況
1、收集有關資料、主要是公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具體事例,以及國家保護公民政治權利和自由的事例。
2、根據收集的資料撰寫一篇短文(以議論文為主)。
活動設計2:關于不同性質的游行示威
程序:設計方案、組織調查提綱
線索提示:
理解中國革命歷史上幾次著名的游行示威;
了解古巴的游行示威文化;
了解西方資本主義世界經常出現的游行示威所反映的真民主與虛假民主的思考;
了解我國幾次嚴重違背游行示威相關法規的示威活動及其危害。
活動設計3:
公民應如何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目標:通過調查和了解臺灣歷史與現狀,培養和樹立民族統一、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受侵犯的國家觀念。
提示:維護國家統一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捍衛主權不受侵犯、二是捍衛國家領土完整、三是捍衛國家政權鞏固及其統一。圍繞這三個方面批駁臺灣當局領導人陳水扁的臺獨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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