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資格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0 03:39:11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主體資格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主體資格

議吊銷營業執照訴訟主體資格及清算

摘要依據清算前、清算中和清算后企業法人主體資格的變化,確定企業訴訟主體資格,有利于解決債權債務問題。

關鍵詞吊銷營業執照訴訟主體資格清算

一、清算組成立前企業法人訴訟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剛剛解散,還沒有來得及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這時如果產生債權債務糾紛,債權人意欲主張自己的權利,應以何人為訴訟主體呢?本文從兩個方面分別進行論述。

(一)企業法人喪失營業執照后尚未清算的情形。

企業法人的經營資格與主體資格并不具有合一性,不因為營業執照的喪失而同時失去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在喪失營業執照后,開始清算前,其訴訟主體資格并未喪失,債權人可以企業法人為訴訟主體進行訴訟。若企業法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故意使得企業的財產貶值、流失、被非法侵占,以致企業財產無法償還債務,影響債權人實現合法權益,則應當有企業法人承擔責任,該企業法人的開辦人承擔連帶責任。豍

查看全文

集市個體經營戶主體資格

一、實行一個市場一個主體的結構,取消集貿市場個體經營戶主體資格

一個市場一個主體指的是每個集貿市場只確立一個經營主體,即市場的投資開辦者;除部分具備一定經營規模的申辦私營企業外,取消目前場內個體經營戶的主體資格,場內個體經營戶成為附屬于市場開辦者主體之內的一個經營單位。

市場開辦者要通過內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加強對經營者的依法經營管理,一旦發生違法經營行為,行政執法部門追究的是市場主辦者責任,而不是經營者。市場開辦者可自營場廠、場店聯營,更多的是可以將某一柜臺、鋪面承包給個人,其關系是市場內部的承包關系,至于采取何種經營方式,由開辦者自己決定,行政管理部門無需過問,行政管理部門只需管住市場開辦者這一主體的合法性即可。

二、實行“一場一主”制是工商部門加強集貿市場監管的有效途徑

隨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職能的轉化,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監管手段的現代化、監管行為的規范化、監管領域的國際化,要研究不斷拓展監管領域和提升監管層面的途徑。取消對市場內個體經營戶傳統的注冊登記手續,非但不是放棄對其管理,相反是更加強了對個體經營戶的更為有效的管理,所不同的是管理的途徑、性質變了,即由工商部門對千千萬萬個經營者的近距離管理形成為工商部門通過市場開辦者的監管,由市場內部對經營者行政面對面的零距離日常性的管理,同時也就是明確了市場開辦者的管理責任。

三、“一場一主”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

查看全文

國內民事主體資格理論反思論文

關鍵詞:民事主體資格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問題反思

民事主體資格問題不僅存在于民事法律關系中,同時對其他法律關系也會產生影響。關于民事主體資格這一基本法律問題,在理論研究和實踐操作中都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就此對現有的一些觀點提出質疑并進行反思,以求引起重視,達到完善我國民事主體資格理論的目的。

一、我國現有民事主體資格基本理論問題、主要觀點及其質疑

民事主體資格也可以稱為民事主體能力。其具體的法律含義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法律對這種能力分為兩個種類,即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對于民事主體的這些概念的表述很少有人表示異議,然而,對如何認識和理解這些概念并不是完全一致的。這些不一致的存在直接影響民事主體資格理論的正確性和合理性,同時在適用于實踐時也會產生矛盾和誤區。

問題一:民事主體資格概念所表述的內容是抽象還是具體

對民事主體資格概念是抽象還是具體的回答,實際上是要說明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抽象還是具體的問題。對此存在幾種回答:一是認為民事主體資格(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有具體內容的概念;二是認為民事主體資格是抽象的概念;三是認為民事權利能力是抽象的概念,而民事行為能力是有具體內容的概念;四是認為民事權利能力是有具體內容的概念,而民事行為能力是抽象的概念。

查看全文

透析勞動者主體資格的法律分析

內容摘要現有的文獻主要是通過分析勞動法律關系的特征來研究勞動者主體資格的,這種研究方法不能全面把握勞動者主體資格。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力市場上的勞動者階層不斷擴大,但是現有的有關勞動者主體資格的研究不能有效解決這一現實問題。本文在現有的文獻的基礎上,借鑒國外勞動者主體資格研究,結合我國勞動力市場的現實狀況,提出了從勞動者主體資格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個方面判斷勞動者主體資格。

關鍵字勞動者主體資格勞動法律關系從屬性形式要件實質要件

KeywordQualificationofLaborerLaborslegalrelationsFromtheproperty

FormalrequirementsSubstantialelements

一、研究問題及研究方法

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在國外稱為雇員、雇工或勞工等,是與雇主相對應為存在的,而在我們國家沒有使用這一概念。一般認為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取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我們從這個概念可以看出自然人要成為勞動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而這就涉及到了勞動者主體資格(以下簡稱勞動者資格)問題。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相應的研究,他們普遍認為勞動者資格應該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的從屬性標準,以從屬性為核心衍生出的一系列作為判斷我國勞動者資格的標準。我國《勞動法》第2條和《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處于勞動法律關系(以下簡稱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應該具備哪些條件,即勞動者資格問題。而《勞動法》第3條和第12條所使用的“勞動者”這一法律術語的含義,是不同于《勞動法》第2條和《勞動合同法》的,前者指的是未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后者是已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查看全文

行政原告的主體資格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概括地講,行政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是指哪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審查被訴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并作出相應裁判。在審查中,認定原告主體資格時,除考慮全面理解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正確掌握原告資格的實質標準;審查標準與案件階段性相配套;受侵或影響的合法權益分屬不同的權利對原告主體資格的影響;法律上利害關系的間接影響與可能的影響等因素外,還要對影響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相關因素作深入的探討。

關鍵詞: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

治國方略進程的不斷推進,公民的主體意識。法律素養不斷得到提高,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及行政管理制度不斷增強和規范。同時在這一進程當中,行政管理者與相對人之間因行政行為產生的意見分歧及矛盾在量上會有所增加,在表現形式上也會呈現出一定的復雜性。這種情況產生的直接結果,就是行政訴訟事件會不斷的涌入司法程序。這樣,就為司法實務界提供了新的課題和任務。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是解決種類行政訴訟案件的首要問題,因此,對問題進行探討和研究,無疑會給我們正確處理行政訴訟案件有怕裨益?,F結合司法實踐及相關法律規定,粗淺地談一下行政訴訟的原告的主體資格。

一、原告的主體資格概念。

概括地講,行政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是指哪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審查被訴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并作出相應裁判。只有具備主體資格,并具備符合法院受案范圍,訴訟期限等法定條件,才能啟動行政訴訟程序。因此,確定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對于解決行政訴訟事件是一首要的問題。

那么,在何種情況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才能夠提起行政訴訟?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和第四十一條作出規定。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钡谒氖粭l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訟人民法院管轄。

查看全文

國際法主體資格研究管理論文

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是各國的民間團體、聯盟或個人,為了促進在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人道主義及其他人類活動領域的國際合作而建立的一種非官方的國際聯系合體。[1]其數目由本世紀初的一百多個發展到現在的數萬個??梢灾v,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在國際關系中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傳統國際法認為,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不是國際法主體,在國際關系中不能以國際法主體的名義從事活動。但是現在隨著國際關系以及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問題日益受到重視,對其是否應列入國際法主體應加以考慮。

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在一定限度內可以成為國際法主體

分析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國際法主體資格,首先有必要對國際法主體的含義作個了解。所謂國際法主體,是指獨立參加國際關系并直接在國際法上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并具有獨立進行國際求償能力者。[2]由此可見,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要有三個條件:一是獨立參加國際關系;二是能直接承受國際地位上的權利和義務;三是有獨立進行國際求償的能力。在當代國際社會中,一般認為,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是國家,而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條件下還包括國際組織(指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從上述國際法主體的概念也可得出,某些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已具備國際法主體的資格。這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說明。

其一,非政府間國際組織能夠獨立地參與國際關系,他們所效力解決的大多數問題都是國際性乃至全球性的。[3]某些非政府組織通過某些特定方式在某些領域獲取了某些有限的國際法上的權利和資格,在某些國際事務和國際法領域具有國際法主體的資格和法律地位,但這些權利和資格與國家所享有的權利和資格并不是等同的。在環境領域,個別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在一定程度上被認為是國際環境法的主體,如國際自然資源保護同盟,世界自然保護基金會等,都在國際環境保護領域具有廣泛影響的組織。[4]

另外,在國際關系中,非政府間國際組織與政府間國際組織之間,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相互之間共同制訂或通過的一些重要文件,以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就一些重大國際問題提出的建議往往具有重大的國際影響力,有些文件還被一些國家認可和實施,或直接轉化為國際法律性文件,或通過國內立法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在20世紀90年代,非政府組織齊心協力,在許多方面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譬如,在曠日持久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達成的許多妥協都是在非政府組織提出主張的基礎上形成的;里約環發大會的準備工作接受了來自非政府組織的各種建議,在大會的最后文件中吸收和接納了非政府組織提出的許多思想和主張;刑法學高等研究國際學院和美國律師協會推動建立了國際刑事法院;幫助制訂國際禁雷公約;引起人們對全球變暖和第三世界債務減免問題的高度重視,挫敗了29個主要工業國家制訂全球投資基本原則的企圖;人權大赦國際的影響等等。以上情況表明,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已滲入到國際關系的各個領域,如經濟、貿易、戰爭、人權、醫療衛生、環境、勞工、貧困等,并且在其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其二,政府間國際組織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進行聯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其在國際關系中的地位。作為政府間主要國際組織的聯合國有專門處理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關系的機構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聯合國憲章》第71條規定:“經社理事會得采取適當辦法,俾與各種非政府組織會商有關本理事會職權范圍內之事件。”該條規定了聯合國處理與非政府組織關系的原則,即經社理事會可以就與非政府組織有關并屬于經社理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征詢非政府組織的意見。根據這一原則,理事會在1968年通過了“理事會與非政府組織之咨詢辦法”的決議,具體規定非政府組織享有咨詢地位的條件與程序,并為處理和協商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成立了專門的輔助機關-非政府組織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批準接納非政府組織,認可它們在聯合國的咨詢地位和觀察身份。獲得經社理事會咨詢地位的非政府組織,有權以咨詢者和觀察者的身份出席理事會議并參加聯合國的各種會議,并有權在會上作口頭發言和書面發言。

查看全文

國際法主體資格研究管理論文

“一國兩制”構想因香港、澳門的順利回歸而部分地變為現實,海峽兩岸的和平統一也必將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得以實現。當港、澳、臺在“一國兩制”下實現與祖國的統一,港、澳、臺地區設立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之時,中國的國家主權是否受到限制或分割?中國的國際法主體資格有何變化?港、澳、臺地區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又如何?本文將運用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理對這些問題作一初步的探析。

一、港、澳、臺問題的由來香港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總面積為1076平方公里。1840年至1842年,英國發動了侵略中國的第一次鴉片戰爭,并于1842年8月29日強迫清政府在英國炮艦上簽訂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又稱《江寧條約》),除給予英國賠款和“五口通商”之外,還規定:“因大英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準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君主暨嗣后世襲主位者常遠居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保?)從而將香港島永久割讓給英國。1856年至1860年,英國發動了第二次鴉片戰爭,趁占領北京之機,于1860年再次強迫清政府簽訂城下之盟《北京條約》(即《中英續增條約九款》),將香港島對面九龍半島南端的尖沙嘴區(即今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割讓給英國。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以后,各帝國主義國家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1898年英國又強迫清政府簽訂了《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其中規定:“今中英兩政府議定大略,按照粘附地圖,展擴英界,作新租之地?!跃攀拍隇橄奁?。”(2)英國據此強行租借了深圳河以南、界限街以北,面積為975.1平方公里的新界地區。由此可見,香港是英國以軍事力量支持外交手段,強迫清政府簽訂不平等條約而占領的,香港問題屬于中國與英國之間的問題。辛亥革命以后的歷屆中國政府都不承認關于香港問題的三個不平等條約。1943年,國民黨政府曾與英國政府談判解決新界問題,但終因國力衰微和國民黨忙于打內戰而貽誤了解決問題的時機。新中國成立后,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是:不承認三個不平等條約,香港是中國的領土,在適當的時機通過和平談判解決這一歷史領土遺留問題,在未解決之前,維持現狀。改革開放以后,鄧小平集全黨和全國人民的智慧,運用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原理,針對臺灣問題而提出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設想,并把這一設想首先運用于解決香港問題。在“一國兩制”設想指導下,中英兩國經過艱苦談判,于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正式簽署了《中英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1985年5月27日中英兩國在北京互換批準書,宣告該聯合聲明正式生效。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使“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和國家關于香港的各項方針、政策具體化、條文化、法律化,為香港的平穩過渡、順利回歸、民主自由、繁榮穩定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1997年7月1日,中英兩國在香港順利進行了政權交接,中國在155年之后恢復了對香港行使主權。

澳門由澳門半島、凼仔島和路環島三部分組成。1553年(明嘉靖三十二年),葡萄牙殖民者以舟觸風濤、需涼曬水浸貢物為由,強行租借濠境(即澳門半島)。1557年,葡人通過賄賂中國地方官員得以在澳門半島定居,并每年向澳門的管轄縣廣東香山縣繳納地租。自1849年開始,葡萄牙人趁清政府戰敗之機,趕走清駐澳官員,拒絕向當地政府繳稅,并相繼侵占了澳門半島南面的凼仔島和路環島。1887年,清政府先后在里斯本和北京與葡萄牙簽訂了《中葡會議草約》和《中葡北京條約》,規定“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同時又規定,“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地讓與他國”(3),但雙方始終未就澳門的界址達成協議。1955年,葡萄牙頒布“澳門海外省組織法”,稱澳門為葡萄牙的一個省,并宣布要舉行澳門開埠400周年紀念活動,因中國提出強烈抗議才使這一非法活動未能舉行。1974年葡萄牙發生軍事政變后,重新確定澳門是“葡萄牙管轄下的中國領土”。1979年2月中葡建交,雙方就澳門主權問題達成諒解。1986年7月1日至1987年3月23日,中葡雙方就澳門問題在友好、和諧的氣氛中舉行了四輪會談,1987年4月13日,雙方在北京簽署《中葡關于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國將于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全國人大于1993年3月31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澳門的順利回歸奠定了法律基礎?!肮鈽s99”后,澳門順利回歸。

臺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895年(清光緒二十一年),李鴻章赴日本簽訂了喪權辱國的《中日馬關條約》。該條約規定“割奉天沿邊及臺灣一省,補兵餉二萬萬兩及通商蘇、杭,任機器洋貨流行內地,免其厘稅等款”(4).其后,臺灣被日本占領達半個世紀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規定,剝奪了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上奪得或占領的一切島嶼,把日本竊取的中國領土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給中國,臺灣光復。目前的臺灣問題是國內戰爭遺留下來的問題,完全屬于中國的內政。海峽兩岸的分裂局面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所不愿見到的,由大陸去臺的國民黨元老于佑任先生曾寫到:“葬我于高山之上兮,望我大陸;大陸不可見兮,只有痛哭。葬我于高山之上兮,望我故鄉;故鄉不可見兮,永不能忘;天蒼蒼,野茫茫;山之上,國有殤!”渴望統一的悲愴心聲振聾發聵。對如何解決臺灣問題,我們經歷了從武力“解放臺灣”到和平統一祖國的發展過程。1978年11月,鄧小平在接見美國華盛頓郵報記者羅伯瓦克時,對解決臺灣問題提出了一種前所未有的構想,即“和平統一實現以后,臺灣可以保持非社會主義的經濟和社會制度?!保?)鄧小平的“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思想針對臺灣問題首次被提了出來。

二、港、澳、臺地區“一國兩制”下的高度自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是“一國兩制”的憲法根據與保證。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的這一規定制定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原則,使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位有了憲法性法律的保障。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被鄧小平譽為是“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一個具有創造性的杰作?!保?)《基本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备鶕@一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主要體現在下述幾個方面:1、行政管理權。行政管理權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自行處理其行政事務的權力,主要內容有:政策制定權、行政命令權、人事任免權、社會治安管理權、財政金融和貿易的獨立和管理權、貨幣發行權、批租土地權和土地管理權、航運和民用航空管理權、對科技文化教育體育的管理權、社會福利和勞工管理權、中央政府委托和同意的對外事務權。

查看全文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分析

摘要: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最基本的問題是原告主體資格制度。目前我國司法實踐鼓勵且規范各類主體依法提起環境民事訴訟,但由于立法的發展不完善,所以依舊存在許多問題,如主體范圍過于狹窄,有關組織不好界定,法條可操作性不強。應通過法律條文明確地賦予自然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使其在權利受到侵害之時,有法可依。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賦予了某些社會組織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但是門檻設定過高,從而使得能夠符合條件的組織數量很少。因此可以賦予社會組織多種參與方式,使得社會組織不拘泥于訴訟一種方式,就可以更容易維護自己的權利。目前法條規定較為模糊,應在內容上盡量做到清晰明了,使其在司法實踐中更充分地發揮其作用。

關鍵詞:環境侵權;公益訴訟;訴訟主體;適格原告

1分析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在我國的范圍

1.1訴訟主體資格的立法現狀

1.1.1實體法的規定

(1)《憲法》。我國《憲法》并沒有將“環境權”明確規定為公民權利,只是在第二條和第二十六條里,隱約地出現了類似條款。如第二條中提到的:“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就說明,人民在某種情況下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維護自己的“環境權”。又如第二十六條內容中提到的:“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闭f明,“環境權”是受到國家及法律保護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資格。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因污染環境而受到利益損害的社會組織的起訴條件。法條明確賦予了那些有條件的社會組織起訴權。

查看全文

我國國際法主體資格分析論文

“一國兩制”構想因香港、澳門的順利回歸而部分地變為現實,海峽兩岸的和平統一也必將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得以實現。當港、澳、臺在“一國兩制”下實現與祖國的統一,港、澳、臺地區設立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之時,中國的國家主權是否受到限制或分割?中國的國際法主體資格有何變化?港、澳、臺地區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又如何?本文將運用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理對這些問題作一初步的探析。

一、港、澳、臺問題的由來

香港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總面積為1076平方公里。1840年至1842年,英國發動了侵略中國的第一次鴉片戰爭,并于1842年8月29日強迫清政府在英國炮艦上簽訂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又稱《江寧條約》),除給予英國賠款和“五口通商”之外,還規定:“因大英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準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君主暨嗣后世襲主位者常遠居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保?)從而將香港島永久割讓給英國。1856年至1860年,英國發動了第二次鴉片戰爭,趁占領北京之機,于1860年再次強迫清政府簽訂城下之盟《北京條約》(即《中英續增條約九款》),將香港島對面九龍半島南端的尖沙嘴區(即今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割讓給英國。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以后,各帝國主義國家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1898年英國又強迫清政府簽訂了《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其中規定:“今中英兩政府議定大略,按照粘附地圖,展擴英界,作新租之地?!跃攀拍隇橄奁??!保?)英國據此強行租借了深圳河以南、界限街以北,面積為975.1平方公里的新界地區。由此可見,香港是英國以軍事力量支持外交手段,強迫清政府簽訂不平等條約而占領的,香港問題屬于中國與英國之間的問題。辛亥革命以后的歷屆中國政府都不承認關于香港問題的三個不平等條約。1943年,國民黨政府曾與英國政府談判解決新界問題,但終因國力衰微和國民黨忙于打內戰而貽誤了解決問題的時機。新中國成立后,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是:不承認三個不平等條約,香港是中國的領土,在適當的時機通過和平談判解決這一歷史領土遺留問題,在未解決之前,維持現狀。改革開放以后,鄧小平集全黨和全國人民的智慧,運用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原理,針對臺灣問題而提出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設想,并把這一設想首先運用于解決香港問題。在“一國兩制”設想指導下,中英兩國經過艱苦談判,于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正式簽署了《中英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1985年5月27日中英兩國在北京互換批準書,宣告該聯合聲明正式生效。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使“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和國家關于香港的各項方針、政策具體化、條文化、法律化,為香港的平穩過渡、順利回歸、民主自由、繁榮穩定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1997年7月1日,中英兩國在香港順利進行了政權交接,中國在155年之后恢復了對香港行使主權。

澳門由澳門半島、凼仔島和路環島三部分組成。1553年(明嘉靖三十二年),葡萄牙殖民者以舟觸風濤、需涼曬水浸貢物為由,強行租借濠境(即澳門半島)。1557年,葡人通過賄賂中國地方官員得以在澳門半島定居,并每年向澳門的管轄縣廣東香山縣繳納地租。自1849年開始,葡萄牙人趁清政府戰敗之機,趕走清駐澳官員,拒絕向當地政府繳稅,并相繼侵占了澳門半島南面的凼仔島和路環島。1887年,清政府先后在里斯本和北京與葡萄牙簽訂了《中葡會議草約》和《中葡北京條約》,規定“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同時又規定,“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地讓與他國”(3),但雙方始終未就澳門的界址達成協議。1955年,葡萄牙頒布“澳門海外省組織法”,稱澳門為葡萄牙的一個省,并宣布要舉行澳門開埠400周年紀念活動,因中國提出強烈抗議才使這一非法活動未能舉行。1974年葡萄牙發生軍事政變后,重新確定澳門是“葡萄牙管轄下的中國領土”。1979年2月中葡建交,雙方就澳門主權問題達成諒解。1986年7月1日至1987年3月23日,中葡雙方就澳門問題在友好、和諧的氣氛中舉行了四輪會談,1987年4月13日,雙方在北京簽署《中葡關于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國將于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全國人大于1993年3月31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澳門的順利回歸奠定了法律基礎?!肮鈽s99”后,澳門順利回歸。

臺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895年(清光緒二十一年),李鴻章赴日本簽訂了喪權辱國的《中日馬關條約》。該條約規定“割奉天沿邊及臺灣一省,補兵餉二萬萬兩及通商蘇、杭,任機器洋貨流行內地,免其厘稅等款”(4).其后,臺灣被日本占領達半個世紀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規定,剝奪了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上奪得或占領的一切島嶼,把日本竊取的中國領土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給中國,臺灣光復。目前的臺灣問題是國內戰爭遺留下來的問題,完全屬于中國的內政。海峽兩岸的分裂局面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所不愿見到的,由大陸去臺的國民黨元老于佑任先生曾寫到:“葬我于高山之上兮,望我大陸;大陸不可見兮,只有痛哭。葬我于高山之上兮,望我故鄉;故鄉不可見兮,永不能忘;天蒼蒼,野茫茫;山之上,國有殤!”渴望統一的悲愴心聲振聾發聵。對如何解決臺灣問題,我們經歷了從武力“解放臺灣”到和平統一祖國的發展過程。1978年11月,鄧小平在接見美國華盛頓郵報記者羅伯瓦克時,對解決臺灣問題提出了一種前所未有的構想,即“和平統一實現以后,臺灣可以保持非社會主義的經濟和社會制度。”(5)鄧小平的“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思想針對臺灣問題首次被提了出來。

二、港、澳、臺地區“一國兩制”下的高度自治

查看全文

審計機關執法主體資格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有違反有關財政、金融、稅務、價格、投資、海關等法律、法規及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能否依據這些規定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呢?這也就是審計機關的執法主體資格問題。對此,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審計機關無權進行處理處罰。理由是: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主管機關是執法主體,只能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主管機關進行處理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是執法主體,審計機關沒有執法主體資格,審計機關進行處理處罰是越權行為。

第二種觀點認為審計機關有權進行處理處罰。理由是:《審計法》及《審計法實施條例》賦予審計機關具有有關法律法規的執法主體資格,審計機關據此完全有權進行處理處罰,不是越權行為。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即審計機關具有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規等的執法主體資格,有權進行處理處罰,不是越權行為。

二、審計機關能夠成為有關法律法規執法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

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活動依據的法律主要有三類:一是《憲法》、《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行政機關共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如《行政處罰法》)。這些法律法規主要規定審計機關的職責、權限和審計程序等。二是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這些法律法規主要規定對違法行為處理處罰的具體種類和幅度等,數量很大。三是解決審計爭議的法律、法規,如《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