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0 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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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主體
一、發展學生的道德判斷和明辨是非能力,培養學生的理性思維。
德育往往是旗幟鮮明地提倡或反對某種觀念或行為。學生生活環境除學校還有社會和家庭。在很多時候,學生的思想和行為是否符合道德規范,學校的教育不可能完全預想和控制,支配學生行為的是其道德的判斷能力。道德判斷的發展是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為發展的必要前提和基礎。因此,德育要把發展學生的道德判斷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作為首要任務。
但是,在德育教育的過程中,教師往往會走入另外一個誤區,就是沒有將學生當成德育教育的主體,用革命先烈、先進人物、先進事跡等對學生進行標榜式德育教育,讓學生以這些人物事例為標本,按照這種模式來規范自己的道德行為,檢驗自己的思想品質,這種方式不僅使學生產生距離感,也難于使學生準確理解,難于接受。尤其對小學生而言,那些革命先烈、先進人物、先進事跡太遙遠,太虛,太大,不可能在自己身邊發生,自己無法學習、無法體驗,自然就起不到教育效果。所以我在這方面的教學過程中,采用小學生自己身邊發生的個案,將他們作為主體,讓他們自己去討論、總結、學習,使學生能多方位、多角度思考,能夠明辨是非,作出道德判斷,去發展他們的理性思維,從中受到德育教育。
比如,我利用每周一節的班隊活動課,創設情境,創設問題,引導學生提出解決難題的辦法,并展開討論,各抒已見。如我在一節班會課提出:“你看見自己的好朋友拿了別人的鉛筆,你會怎么辦?”“你看到別的同學在吵架或打架,你該怎么去做?”“操場前的水龍頭沒有關,你會怎么做?”等問題,讓學生發言、爭論,達到共識。因為這些事情確確實實會每天都在他們身邊發生,結果學生們反映很強烈,踴躍發言,作出是非判斷。他們從而得到教育,這樣就達到了德育的預定目的。
二、要重視受教育者的自主性,力求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結合。
德育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共同參與的教育活動,是教育者的活動和受教育者的自我活動相統一的過程,任何外在的教育都必須經過受教育者的內化才能發生作用。蘇霍姆林斯基指出:只有“促進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學生對班主任所提出的德育要求,并不是機械地、全部予以接受,而是根據自己已有的思想水平、知識水平以及各種需要有選擇地接受,接受的部分會逐步轉化為品德意識,并指導自己的道德判斷。這個過程實際上是學生的自我教育過程。教育與自我教育相結合,就是要發展受教育者的自主意識,激發其自我教育的要求。如果沒有做好這一點,學生就會出現我們通常說的“左耳進,右耳出”,根本沒有得到真正的教育,沒有達到教育的目的。
小議財務報表主體與分析主體區別
財務報表主體——財務報表的編制主體即會計主體。會計主體是指會計核算服務的對象,是對會計人員所處的立場及空間活動范圍的一個界定。
財務報表的分析主體——財務報表的使用者即財務分析主體。財務報表分析是特定主體的行為,他們通過對企業財務信息的分析來為自己的決策服務。這里的特定主體就是指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所以,企業的財務分析主體就是指與企業有利益關系,并希望通過對企業的財務報表分析而獲得對其決策有用的財務信息的單位或個人。
(一)兩者的差異性
1、兩者界定的前提不同。財務報表主體即會計主體是會計基本假設之一,是對會計核算工作空間范圍的一個假定,它是一種主觀上的假設。會計假設來自于會計信息系統運行環境的抽象,是環境賦予會計工作的基本特征,是人們在客觀經濟環境中進行會計活動時,產生的最為基本的觀念總結,也是會計信息系統運行規則的思維支撐。但假設畢竟是以有限的事實與觀察為基礎的,還不是既定事實,有待于實踐檢驗與科學的論證。特別是當前網絡財務對會計假設的沖擊,使得會計主體的涵義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隨著企業間不斷分化、重組、兼并,以及跨地區,跨行業成立企業集團,使得會計主體呈不斷整合之勢。“主體”可能時而膨脹,時而縮小,甚至解體,會計主體業務的核算也不一定由企業本身來進行,而可以委托專門的會計公司來進行,這時企業與會計公司都可視為會計主體。
而財務分析主體是現實中實實在在的與企業存在利益關系的主體。財務分析主體是在會計信息的形成過程中,隨著會計披露的形成而產生的。在一定意義上來說,針對會計主體的主觀假設,財務報表分析主體是一種“客觀的存在”,它體現了分析主體的真實性特征。
2、兩者存在的形式不同。雖說網絡環境下,會計主體的范圍擴大了,但在一定時期一定條件下,企業總是作為一個“單一”的、“相對靜態”的會計主體出現的。這種單一性和靜態的特點有利于會計各項工作的開展及穩定性,這也是由會計的學科特性所決定的。而財務分析主體從一開始就是以多元化的、動態的形式出現的。由于財務分析主體構成的多元化導致了分析目標的多元化,而分析目標的不同又導致了分析內容的各異,正是各異的分析內容最終構成了財務分析體系。所以說是分析主體的多元化形成了財務分析學科的特點。
法治主體與主體法治分析論文
法治的主體與主體的法治盡管法治是“一個無比重要、但未被定義,也不能隨便就能定義的概念”,但是法治是運用法律治理國家的方式的觀點毋庸置疑。是主要運用法律還是主要依靠賢能的個人及善良的道德教化治理國家,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構成了“法治”與“人治”的最初分歧。在法治的這一邏輯起點中,誰是法治的主體與主體將法律置于何種地位則是法治要素無法回避的問題。
一、法治的主體
主體是指在法律關系中法律權利的享有者和法律義務的承擔者。權利能力是主體資格的法律基石,行為能力是主體資格的外在表現,它們共同構成主體能力的兩個要素。從形態上看,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個人主體、集體主體和社會構成。個人主體中自然人是最基本的種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是集體主體的主要內容,而國家、民族、人民則是社會共同體在法律上的表現,是社會構成類主體的基本單元。法治的主體要回答的是誰擁有運用法律治理國家的資格問題。
法治主體既有社會性,又有法律性。前種屬性表明,確定自然人或社會組織、社會構成的主體資格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因而法治主體是一個歷史范疇。后種屬性表明,法治主體具有法律的屬性,其主體資格是由法律尤其是憲法特別規定的,因而法治主體又是一個憲法范疇。縱觀法治概念的歷史發展和各國憲政運動的歷史,我們不難發現,作為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指導的法治觀念是同“主權在民”或“人民主權”的思想聯系在一起的,表現在憲法關系中,法國憲法將“國家主權屬于人民,由人民通過其代表和通過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國家主權,”寫入主權一章。美國憲法開篇即以“我們美國人民,為了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證國內安寧,籌備公共防務,增進全民福利……”作出宣告,表明了治國的主體是人民;在我國,法治顯然也是以“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為指導思想,表現在憲法關系中,憲法確認了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后,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人民是法治的主體。關于這一點,同志也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與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顯然,法治的主體是人民群眾。
然而,在人們的日常習語乃至輿論宣傳直至一些學者的專著論文中,將法治主體置換成國家機關尤其是國家行政、司法機關的現象屢見不鮮。如《法制日報》(1997年5月18日)的新聞報道中,就將政府作為推進依法治省的主體;也有著名學者在《光明日報》(1997年11月24日)發表專論,闡釋依法治國的科學含義,在解釋法治的具體主體時指明,“具體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或者司法權的國家機構和國家公職人員是行使治理權力的執行者。”這段文字至少有以下幾點值得商榷:第一,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不是人民權力的執行者,更不是法治的具體主體。我國憲法在確認我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之后,緊接著又規定:“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也就是說,只有人民代表大會才能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都不是權力機關,而且必須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公職人員與人民的關系是仆人與主人的關系,他們只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權力的代表者,當然也不能成為依法治國的主體;第二,作為法治的依據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而不是政府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理學的常識;第三,法治的初衷主要是制約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濫用權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即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依法辦事,保障國泰民安,這也是各國法治的通例。因此,無論從理論上講,還是從實踐上看,只有人民才擁有運用法律治理國家的主體資格,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都不能成為法治的主體,這是法治的定律。
二、主體的法治
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發揮黨員主體作用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積極推進黨內民主建設,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尊重黨員主體地位,是馬克思主義建黨思想的基本原則,是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發展黨內民主的根本所在。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黨的建設,必須從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入手,遵循黨內民主建設的內在規律,建立充分發揮黨員主體作用的黨內民主機制。
一、正確認識“黨員主體地位”的含義
尊重黨員主體地位,是由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的,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先進性的本質體現。“黨員主體地位”蘊涵著豐富而深刻的理論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闡明了黨員在黨的事業中的地位作用。黨員主體地位是相對于整個黨的事業而言的。在黨的事業發展和黨的建設進程中,黨員是具有自主性、能動性和創造性的行為主體,是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能動實踐者。圍繞黨的事業和黨的建設開展的一切活動,歸根結底都是黨員主體的實踐活動。黨員主體地位的確立、主體作用的發揮,對整個黨的事業的發展起著決定性作用。
闡釋了黨員在黨內關系中的正確定位。黨員主體地位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黨員是黨內生活的主體。全體黨員不論職務高低、資歷深淺、功勞大小,在黨內的地位一律平等,都享有平等的權利。二是黨員是黨內權力的主體。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的權力來源于黨員,他們與黨員之間形成權力的委托和受托關系,黨內權力運行必須接受黨員主體的監督。
揭示了黨的政治制度和組織制度構建和運行的內在依據。從黨內政治制度看,黨的代表大會制度是黨內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和領導制度,是黨員主體地位的最集中體現,也是黨內民主的最高制度形式。從黨的組織制度看,黨的組織結構是黨員主體地位得以實現的載體,黨的組織體系是否按照黨內民主制度組織起來,是否真正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運行,是判斷黨員主體作用能否有效發揮的重要尺度。從黨內運行機制看,健全充分體現黨員主體地位的黨內民主機制,是構建科學的黨內政治制度的基礎,也是保證黨的組織體系有效運轉的根本所在。
商主體研究論文
一、商主體概說
從法律角度講,商主體是一種法律擬制的主體,又稱商事法律關系主體,是指依照賞罰的規定,具有商事權利能力和商事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能力參與商事法律關系,并享有商事權利和承擔商事義務的人,包括商事個人和商事組織。
對商主體的特征進一步探討,有助于對商主體的內涵的了解和把握,總的說來,商主體的特征可以作如下表述:第一,商主體必須具有商事能力:一是商事主體必須能夠參加商事活動,二是商事主體有特定的經營范圍。第二,商主體必須以營利性活動為其營業內容:其從事的必須是特定的商行為,并且是持續性地從事該種商行為。第三,商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須經商業登記才能取得。從法律上講,商人資格的取得維系于商事登記制度,商人資格的成立必須先履行商事登記程序。第四,商主體必須是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商法上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商事主體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事活動,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并能承擔財產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是按照目前國際通用的分類標準,即按商主體的組織機構特征進行分類,將商主體分為商個人、商法人和商合伙三類:
1.商個人(即商自然人)。指依商法規定從事商事活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按照各國的商法實踐,商個人包括事實意義上的個體商人和“個人之商號”(即個人單獨出資經營的商業)。我國現行法中,商個人包括私營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體商人。我國法律規定,商個人從事工商業經營,應依法核準登記,從事商事活動所發生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2.商法人。即基于營利性營業目的而設立,具有特定的商事能力,依商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并以其經營資產獨立承擔責任的社團組織。我國立法規定取得商法人資格的條件是:必須經過商業登記;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我國目前的商法人制度還不完善。
黨員主體作用體會
20**年6月25日,同志在中央黨校的重要講話中指出,要繼續積極穩妥,扎實有效地推進黨內民主建設,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黨員主體地位,完善黨內民主制度,使黨內民主意識普遍增強,黨內民主制度不斷健全,黨的創造活力得到充分發揮。堅持黨員主體地位這一重大命題的提出,是我們黨對共產黨執政規律認識的進一步深化和升華,對進一步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重大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近年來,**區委組織部根據上級的有關精神和要求,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圍繞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這兩大關鍵課題,按照“強核心、抓中心、促和諧、辦實事”的工作思路,以發揮黨員主體作用為基礎,以建設和諧社會為目標,在黨建工作上努力開拓創新、著力突破瓶頸,開展了一系列探索實踐,取得了一些成績。
一、我區發揮黨員主體作用建設和諧社會的特色和亮點
我區共有基層黨組織2418個,黨員58705名。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立足黨員主體地位,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1、改進工作作風,開展“千名干部駐村掛點促教育、萬名黨員聯系千家萬戶辦實事”活動,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以先進性教育活動為契機,建立健全了領導干部掛鉤聯系村(社區)指導先進性教育活動制度,在16名區委常委、黨員副區長率先垂范掛鉤聯系村(社區)基礎上,1**名鎮(街道)黨委委員建立了分片包點責任制,每人掛鉤聯系1個片或1至2個村(社區);鎮(街道)各大辦、各雙管單位黨組織建立了掛鉤聯系村(社區)責任制,以黨支部為單位,全區800多名鎮級機關黨員干部協調、指導農村工作的順利開展;選派108名干部駐村擔任黨支部副書記,發揮骨干作用、帶頭作用。同時,各村(社區)組織好“萬名黨員聯系千家萬戶辦實事”活動,作為實踐先進性的重要載體,作為黨員聯系村務工作責任制的深化,每個黨支部組織50%以上的黨員參與聯系群眾工作,每人聯系3戶以上群眾家庭,特別是聯系生活困難群眾,認真聽意見,找準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切實為群眾排憂解難,送上黨組織的溫暖。
2、創新活動載體,開展“我為黨旗添光彩”系列主題實踐活動,充分體現共產黨員先進性。為進一步體現黨員先進性,發揮黨員主體作用,我區針對不同類型黨組織和黨員的實際,加強分類指導,創新活動載體,開展“我為黨旗添光彩”系列主題實踐活動。如區直機關黨員開展以“三服務一促進”(即服務基層、服務群眾、服務大局、促進社會和諧)為主題的排頭兵實踐活動;基層機關、事業單位黨員開展“轉變工作作風、優化發展環境”活動;企業黨員開展“我為企業獻一策、我為崗位作貢獻”活動;教育系統黨員開展“敬業愛生、為人師表”活動;衛生系統黨員開展“我為特困病人獻愛心”活動;駐村干部黨員開展“為基層干實事、展黨員先進性”活動;雙管、金融單位黨員開展“便民、為民、促發展”活動;村(社區)“兩委”成員和工作人員中的黨員開展“強化公仆意識、增強為民本領”活動;務農黨員開展“勤勞致富、致富思源”活動;無職黨員開展“積極轉變觀念、帶頭創業就業”活動;年老黨員開展“增強幫帶意識、倡導文明新風”活動;流動黨員開展“亮身份、作表率”活動等。通過形式多樣的活動載體,黨員充分發揮了“五個帶頭”作用:即帶頭勤奮學習、帶頭遵紀守法、帶頭發展經濟、帶頭建設和諧、帶頭整改提高,充分體現新時期共產黨員先進性的標準和要求。通過大力加強民心工程建設,繼續擴大就業和再就業,構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加大對困難群體的幫扶力度,進一步完善危重病特殊救助和臨時救濟制度,不斷改善群眾生活居住環境,使群眾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真正得到實惠。
3、完善規章制度,夯實黨的執政基礎,建立發揮黨員主體作用的長效機制。我區進一步深化農村體制改革,理順農村管理體制,為夯實黨的執政基礎提供制度保證。在領導體制上,實行村居“兩委”交叉任職、統籌分工、集體決策制度。大力推行“兩委”交叉任職,創造條件讓黨支部書記兼任村(居)委會主任、黨支委兼任村(居)委。努力推進股份社理事會與“兩委”的交叉任職,特別是股份社理事長要由黨支委兼任。黨支部書記負責主持全面工作,村(居)委會主任和其他“兩委”成員都要在黨支部的領導下互不重疊地分管具體工作。村、社區重大事項,要堅持“兩委”集體決策,由黨支部書記主持召開“兩委”會議集體討論,形成意見后提交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在監督機制上,嚴格財務審批制度和經濟審計制度以及黨務、村務、財務公開制度。各村(社區)要按照有關規定,將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村(居)民關心的熱點問題及重要的村、社區事務財務等有關事項定期公開。村、社區事務公開監督小組收集群眾意見并向黨支部、村(居)委會反饋。在考核機制上,健全述職制度和民主評議工作制度。鎮、街道黨委結合年終總結對村、社區領導班子開展述職和民主評議工作。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村(社區)“兩委”成員要在黨員、村(居)民代表會議上作述職報告,并接受無記名測評投票。同時,區委組織部探索和總結出符合**實際的“八項制度”,構建農村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長效機制。包括領導干部掛鉤聯系農村制度、非公有企業組建黨組織制度、主題實踐活動制度、流動黨員“一表一卡一庫”管理制度、黨員教育管理和農村發展黨員工作制度、黨員聯系村務和聯系群眾制度、農村“兩委”干部評議考核制度、幫扶困難黨員和困難群眾工作制度。各鎮(街道)在此基礎上搞好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了工作制度1203項,其中黨建工作相關制度387項,村務財務管理制度338項,農村社會管理制度498項。
黨員主體地位四題
黨的十七大,在我們黨的歷史上第一次將“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寫入大會報告,這對我們黨發展黨內民主,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重大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什么是黨員主體地位黨員主體地位,就是指黨員是黨的主人,在黨內生活有當家作主的資格。
具體來說,黨員的主體地位體現在三個方面。
其一,黨員是黨內權力的源泉,黨員能夠自由地選擇自己的代表,直接或間接地選擇黨的領導成員;其二,黨員是黨內事務的決定者,黨內的一切事務,歸根到底應由黨員直接或間接地決定;其三,黨員是黨內行動的主體,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要靠廣大黨員帶領群眾去執行。
二、為什么要尊重黨員主體地位首先,尊重黨員主體地位是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在黨內生活的體現。
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主張人民群眾是歷史的主人,是歷史的創造者。同樣,廣大黨員是我們黨的歷史的主人和創造者。
國際法主體地位反思
一
關于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有三種不同的觀點。其一認為國家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個人不是國際法主體,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是國際法的客體。其二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因為國際權利義務歸根結底都要由個人來享受或承擔。最后一種觀點認為,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個人在某種限度內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第二種觀點過于絕對和激進,筆者主要討論第一種觀點和第三種觀點。
二
在具體討論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之前,回顧一下國際法主體的涵義是很有必要的。韓成棟、潘抱存主編的《國際法教程》中是這樣規定的,“所謂國際法主體,就是指那些能夠直接承受國際權利與義務的國際法律關系參加者”。在具體說明這個定義的涵義時,該教程指出,國際法主體必須構成國際社會中地位平等的實體,自然人和依據國內法所設立的法人在國際關系平面上不具有與國家相等的地位,所以不是國際法主體。該定義雖使用了“國際法律關系參加者”字眼,但實際上它仍然沒有脫離要求國際法主體是國際關系特別是國際政治關系參加者的傳統觀念。事實上,在國際社會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實體只能是國家與國家,國家與國際組織的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更不用說視國家與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和交戰團體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不合理性,后者不過是一種過渡形態的暫時的有限的國際法主體。當然,它們在國際立法上都有大小不等的參加權,都是立法性國際法主體,它們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范圍大小是各不相同的。
最近王鐵涯先生主編的《國際法》對國際法主體是這樣定義的:“國際法主體是指獨立參加國際關系并直接在國際法上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并具有獨立進行國際求償能力者”。(注:王鐵崖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頁。)這一定義預先排除了那些不能獨立參加國際關系但能直接在國際法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且有獨立國際求償能力者成為國際法主體的可能性。這種國際法主體概念與否認個人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義務從而成為國際法主體的理論以及認為國際法上的客體為國內法上的法律關系的理論相聯系。他們認為“個人作為國際罪犯受到國際法懲處這一事實也只能說明他們是國際法懲處的對象,并恰恰說明他們是國際法的客體”。
我們不妨類比一下,個人作為國內罪犯受到國內刑法懲處這一事實,也只能說明這些人是國內刑法懲處的對象,并恰恰說明他們是國內刑法的客體。上述的結論是值得商榷的。趙廷光教授指出,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確定的,一方只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人,另一方只能是國家。(注:趙廷光主編:《中國刑法原理》(總論卷),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70頁。)國家作為處罰者,始終處于主導地位,但它并不能將犯罪人降格為客體。
違憲主體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違憲主體是違憲構成的第一要件,研究和界定違憲主體意義重大。界定違憲主體應遵循這樣幾個角度:考察并尊重憲法控制權力的的基本功能、闡釋保障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的憲法精神及是否具備憲法責任能力。國家機關及某些行使公權力的特定的社會組織符合上述標準,應具有違憲主體資格。而公民個人不應成為違憲主體。慎重對待第三者效力理論之利弊,只能將其作為例外情形有限適用。并非違憲主體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必然導致合憲與否的結論,應對合憲性審查或合法性審查加以區別和選擇。
「關鍵詞」違憲主體,憲法功能,憲法精神,憲法責任能力,合憲性審查
引言
違憲主體是違憲構成的第一要件。對違憲主體的研究和界定意義重大:從理論而言,不能界定一個清晰、明確的違憲主體范圍是難以回答“何謂違憲”這個問題的,進而阻滯對違憲進行的規范憲法學意義上的研究和實踐,漸次影響到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完善。從實踐來講,憲法規范可以在多大范圍適用、憲法的效力范圍及于何處,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對違憲主體的認定。
違憲主體有哪些,界定違憲主體的標準何在?已有憲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所提供答案的多樣性和復雜性表明了我們對這一問題的探討和研究并不成熟,分歧多于共識。首先,學者在定義“違憲”概念時的不同觀點表明了其對違憲主體的不同理解。例如這一概念的代表性觀點有:1、“違憲是指國家的法律、命令、行政措施和法規以及國家機關或者公民的行為與憲法的原則與內容相抵觸”[1]2、“違憲通常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領導人以及公民的行為,與憲法的原則或內容相抵觸”[2];3、“所謂違憲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所制定的各種行為規范以及它們所實施的公務上的行為和上述機關、團體組織的領導人在履行職務中違反了憲法的規定”等[3].可見,在誰具有違憲主體資格的問題上,學者們通常認為應在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領導人、公民個人等對象主體中選定,但此范圍究竟有多大并無定論。其次,司法界通過審理具體案件實踐性的認定了公民個人的違憲主體資格[1].對司法界的這一觀點與做法,認可與否定者皆有之[4].除理論的研究與實踐的做法外,我國憲法文本的規定似乎也可以提供這一問題的答案:我國憲法序言、憲法第5條、憲法第53條對下列內容進行了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因此,依據我國憲法規范也可以產生一種判定違憲主體的思路是:憲法規范中涉及的這些主體違反憲法的原則與規定應構成“違憲”,亦即這些主體應具有違憲主體資格。上述論及或涉及違憲主體的觀點、做法、思路孰對孰錯、孰優孰劣,需要我們從合理、客觀的視角出發作具體分析。
一、憲法的基本功能
黨員主體地位心得
黨員議事會制度,就是根據“一事一議”的原則,建立由黨員代表參加的議事會,并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按照有關議事規則、程序和要求,討論商議需由基層黨組織決策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黨內事務的一項制度,是基層黨組織決策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為解決黨員主體地位難以實現和作用難以發揮的矛盾,近年來,賀州市八步區通過建立黨員議事會制度,在各基層黨組織廣泛建立黨員議事會。經過探索和實踐,黨員議事會已成為黨員發揮作用、實現黨員主體地位的重要途徑,成為衡量干部工作的尺子和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橋梁。
主要做法和成效
黨員議事會的代表由支委會根據議題需要確定議事黨員及名額。根據“一事一議”的要求,每次議題定出不同的黨員代表參加,人數控制在10-15人左右。其構成要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要選擇與議題相關或對議題比較熟悉且有一定議事能力、公道正派的黨員作為議事代表。議事會凡遇重大事項需商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員聯名提出時,便可召開。黨員議事會由村黨支部組織,議事代表超過三分之二到會才能召開。議事會議題的確定主要是由支部根據工作需要或黨員聯名提出,然后召開支委會討論確定議題。議題范圍主要是支部的年度工作計劃和中長期工作計劃,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確定工作事項的具體措施,有關影響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及群眾反映比較普遍的問題。議事會召開前,提前7天將議事內容、時間等通知議事會代表。由代表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歸納梳理并提出意見、建議。在議事會上對議題充分醞釀、討論后,形成議案提交支委會討論通過。議事會形成議案后,由村支委討論通過后形成決議,并及時將決議及落實情況在黨員大會及黨務公開欄中進行公布,保證議事的公開透明。賀州市八步區實施黨員議事會制度以來,取得了明顯成效。一是為黨員發揮作用搭建了平臺;二是為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奠定了基礎;三是為規范基層干部行為探索了新路徑;四是為實現黨員主體地位提供了保障。實踐證明,黨員議事會是實現黨員主體地位,發揮黨員作用的有效途徑。今后我們要進一步探索和完善黨員議事會制度。
啟示
回顧總結從賀州市八步區建立黨員議事會制度的實踐,我們可得到一些有益的啟示。
一是注意選好議事代表。根據“一事一議”的要求和議題需要,注意把綜合素質較高、在黨員和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群眾基礎好、有一定參政議政能力、熱心為群眾辦事的黨員選為議事代表,以期得到黨員、群眾的信任和支持,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