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9 20: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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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民主觀與自由的民主觀
在民主思想庫中存在的種種各不相同的民主觀總起來可以概括為兩種民主觀:以平等為導向的民主觀和以自由為導向的民主觀。從人類民主的實踐來看,前者往往導致失敗的民主,后者則導致穩健的民主。
一、盧梭的設計
平等的民主觀假定存在著一個和諧完美的社會狀態,存在著一種社會、政治、經濟完全平等的社會。平等的民主觀肯定自由的價值,為了實現自由的理想,個人的努力是不夠的,只有通過集體的努力才能最終實現。為了化個人的力量為集體的力量,就需要紀律,必要時還需要強制,迫使個人為集體的目標服務。這時,人雖然為紀律所強制,但是人卻因此而更加自由了。平等的民主觀隱含著這樣一種政治觀:政治是人類社會生活的核心,政治領域擁有唯一的真理,包容了人的全部存在,政治哲學包含了所有人類生活的真諦,政治民主也就包含了所有方面的民主。1
平等的民主觀的思想根源在于把法國十八世紀的思想觀念即自然秩序、理性、平等和自由觀念極端化。平等的民主觀認為,人性是善的,是可以完善的。具有良善本性的自然人是絕對的參考標準,據此所有現存傳統、既成制度以及社會安排都必須推翻重造,而最終目的則是保護人的完整的權利和自由。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就要把人從既有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就要剝奪人身上的不構成共同人性的因素,把人還原為自然的具有高尚道德的人。消滅所有差別和不平等,消滅特權,消滅所有權力和服從的中介點,排除人身上的所有集團和傳統利益集團的因素。所以,平等的民主觀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均是人,是人的理性和人的得救。它認為,為了加快人類走向自然和諧的步伐,有必要使用強權。
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是平等的民主觀的代表人物。盧梭思想的核心在于他的公意思想。在盧梭看來,公意是類似于數學真理或柏拉圖式觀念的東西,它本身是一種客觀存在,它是人民的意志,它“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它與眾意不同,“公意只著眼于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著眼于私人的利益,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所以,公意并不是所有人的意志,而是人民的意志,并且也不是人民的考慮,因為“人們總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們并不總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決不會被腐蝕的,但人民卻往往會受欺騙,而且唯有在這時候,人民才好像會愿意要不好的東西。”2不過人民不是所有的人,而只限于認同于公意和公共利益的人。為了造就認同于公意的人,就要塑造新人,在政治生活中教育和培養人們無拘無束地表達公意,根除利己主義,恢復人的自然的良善本性。塑造的方式是通過掌權者即盧梭的立法者抽掉個人所固有的因素,從而“把每個自身都是一個完整而孤立的整體的個人轉化為一個更大的整體的一部分,這個個人就以一定的方式從整體里獲得自己的生命與存在。”賦予個人以本身之外的、而且非靠他人幫助便無法運用的力量。把每個人都改造到“若不靠其余所有的人,就會等于無物,就會一事無成”,并且由此而導致的“整體所獲得的力量等于或者優于全體個人的天然力量的總和”3。于是,個人主義為集體主義所取代,利己主義為美德所取代,個人意志也將完全服從于公意,每個人均“能夠自由地服從并能夠馴順地承擔起公共福祉的羈軛”4,人類也就進入了最完美的境界。顯然,盧梭想塑造的新人是純粹的政治動物,毫無特定的私人或社會忠誠,也沒有黨派利益,一心只忠于公意,一心只為公共利益服務,能夠自由地祛除遮蔽了真與善的種種不符合公意的打算、利益、偏好或偏見。并且如果有人拒絕成為新人,那么就可以迫使他成為新人,因為拒絕成為新人,無異于拒絕服從公意,“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這恰好就是說,人們要迫使他自由。”5平等的民主自然而然地擁有了無視個人權利、隨時使用強權的正當理由。
公意的外在化是主權者,而主權者就是自然和諧秩序的實際代表。盧梭把外在化的公意和人民主權觀念相結合,塑造了平等的民主觀,它的內涵是排除黨派政治,反對代議制度,尊重多數的至高權威,重人治輕法治,祈求合乎標準的人民,祈求神明式的立法者,追求政治生活規模的最大化。
平等民主觀與自由民主觀論文
在民主思想庫中存在的種種各不相同的民主觀總起來可以概括為兩種民主觀:以平等為導向的民主觀和以自由為導向的民主觀。從人類民主的實踐來看,前者往往導致失敗的民主,后者則導致穩健的民主。
一、盧梭的設計
平等的民主觀假定存在著一個和諧完美的社會狀態,存在著一種社會、政治、經濟完全平等的社會。平等的民主觀肯定自由的價值,為了實現自由的理想,個人的努力是不夠的,只有通過集體的努力才能最終實現。為了化個人的力量為集體的力量,就需要紀律,必要時還需要強制,迫使個人為集體的目標服務。這時,人雖然為紀律所強制,但是人卻因此而更加自由了。平等的民主觀隱含著這樣一種政治觀:政治是人類社會生活的核心,政治領域擁有唯一的真理,包容了人的全部存在,政治哲學包含了所有人類生活的真諦,政治民主也就包含了所有方面的民主。1
平等的民主觀的思想根源在于把法國十八世紀的思想觀念即自然秩序、理性、平等和自由觀念極端化。平等的民主觀認為,人性是善的,是可以完善的。具有良善本性的自然人是絕對的參考標準,據此所有現存傳統、既成制度以及社會安排都必須推翻重造,而最終目的則是保護人的完整的權利和自由。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就要把人從既有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就要剝奪人身上的不構成共同人性的因素,把人還原為自然的具有高尚道德的人。消滅所有差別和不平等,消滅特權,消滅所有權力和服從的中介點,排除人身上的所有集團和傳統利益集團的因素。所以,平等的民主觀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均是人,是人的理性和人的得救。它認為,為了加快人類走向自然和諧的步伐,有必要使用強權。
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是平等的民主觀的代表人物。盧梭思想的核心在于他的公意思想。在盧梭看來,公意是類似于數學真理或柏拉圖式觀念的東西,它本身是一種客觀存在,它是人民的意志,它“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它與眾意不同,“公意只著眼于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著眼于私人的利益,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所以,公意并不是所有人的意志,而是人民的意志,并且也不是人民的考慮,因為“人們總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們并不總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決不會被腐蝕的,但人民卻往往會受欺騙,而且唯有在這時候,人民才好像會愿意要不好的東西。”2不過人民不是所有的人,而只限于認同于公意和公共利益的人。為了造就認同于公意的人,就要塑造新人,在政治生活中教育和培養人們無拘無束地表達公意,根除利己主義,恢復人的自然的良善本性。塑造的方式是通過掌權者即盧梭的立法者抽掉個人所固有的因素,從而“把每個自身都是一個完整而孤立的整體的個人轉化為一個更大的整體的一部分,這個個人就以一定的方式從整體里獲得自己的生命與存在。”賦予個人以本身之外的、而且非靠他人幫助便無法運用的力量。把每個人都改造到“若不靠其余所有的人,就會等于無物,就會一事無成”,并且由此而導致的“整體所獲得的力量等于或者優于全體個人的天然力量的總和”3。于是,個人主義為集體主義所取代,利己主義為美德所取代,個人意志也將完全服從于公意,每個人均“能夠自由地服從并能夠馴順地承擔起公共福祉的羈軛”4,人類也就進入了最完美的境界。顯然,盧梭想塑造的新人是純粹的政治動物,毫無特定的私人或社會忠誠,也沒有黨派利益,一心只忠于公意,一心只為公共利益服務,能夠自由地祛除遮蔽了真與善的種種不符合公意的打算、利益、偏好或偏見。并且如果有人拒絕成為新人,那么就可以迫使他成為新人,因為拒絕成為新人,無異于拒絕服從公意,“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這恰好就是說,人們要迫使他自由。”5平等的民主自然而然地擁有了無視個人權利、隨時使用強權的正當理由。
公意的外在化是主權者,而主權者就是自然和諧秩序的實際代表。盧梭把外在化的公意和人民主權觀念相結合,塑造了平等的民主觀,它的內涵是排除黨派政治,反對代議制度,尊重多數的至高權威,重人治輕法治,祈求合乎標準的人民,祈求神明式的立法者,追求政治生活規模的最大化。
刑法主觀與客觀綜述
客觀和主觀最早是在哲學上加以使用的,我們更多的了解的是其哲學意義。哲學中所謂的“主觀”(subject)是指人的意識、精神,與“客觀”相對,將主觀歸結為精神世界。而“客觀”(object)則是主體所認識的事物或現象,其屬于物質世界的范疇。而通常我們所說的客觀是指真實、實在,如客觀現象,而主觀是指以個人為出發點,從意識上猜測,如反對主觀臆斷。似乎,客觀的就全然是正確的、全面的,而主觀的則是武斷的、不正確的,所以我們常說的是要客觀的看問題,而反對主觀的看問題。因此我們必須明確刑法中的“客觀”和“主觀”到底是指什么,并與刑法客觀主義、刑法主觀主義容易混淆的兩組概念加以區分,澄清他們之間的關系,更好的研究刑法客觀主義與刑法主觀主義,走出理論上的誤區。
1客觀說與主觀說
首先要加以區分的是刑法中在分析具體問題時經常提到的“客觀說”與“主觀說”。刑法理論通常所講的“客觀說”與“主觀說”大致包括:判斷過失的標準,采一般人標準或者行為人標準;因果關系中相當因果關系有主觀說、客觀說之分;著手的判斷標準有主觀說和客觀說;未遂犯處罰理論有主觀說和客觀說;中止犯中任意中止的判斷標準有主觀說和客觀說;不能未遂的判斷標準有主觀說和客觀說;期待可能性的判斷標準有平均人標準說與行為人標準說;等等。總而言之,“客觀說”是指以社會上的一般人,大多數人的行為或者認識作為行為判斷標準,并不考慮行為人自身的情況;而“主觀說”是指以行為人的行為和認識能力為標準進行判斷,并不按照一般人的行為和認識作為判斷標準。
換言之,“客觀說”就是以一般人為判斷標準;“主觀說”則以行為人為判斷標準。然而,通常情況下,刑法客觀主義者往往遵循“主觀說”,即認為以行為人的行為和認識作為判斷標準;而刑法主觀主義者往往采取的是“客觀說”,即以大多數人的認識和行為作為判斷標準。如,在危險的的認定上,一部分刑法主觀主義者認為應當以行為人所認識到的事實為基礎,以一般人的認識為標準來判斷危險的有無;而有的刑法客觀主義者則認為應當將行為人的認識作為事實資料來判斷危險是否存在。因此,“客觀說”并不等同于刑法客觀主義,“主觀說”也不等同于刑法主觀主義,兩者是屬于不同領域的問題。刑法主客觀主義是關于犯罪和刑罰論諸多問題的思想體系,它包括很多具體的理論觀點,屬于宏觀層面的范疇;主客觀說是關于判斷事物的標準和立場,僅僅涉及刑法理論中一個具體問題的判斷標準,屬于微觀層面的范疇,比如刑法中判斷過失的標準的主觀說就是行為人標準等。因此,刑法主客觀主義與“主客觀說”存在著重大差別,不應當混同。
2客觀歸罪和主觀歸罪
“刑法主觀主義即為主觀歸罪,刑法客觀主義即為客觀歸罪。”目前,在我國刑法理論界,這種對刑法理論中的刑法主觀主義和刑法客觀主義的理解還有廣泛的市場。甚至教科書當中也把刑法主觀主義和刑法客觀主義作與主觀歸罪和客觀歸罪的內容相同的解釋,認為主觀歸罪和刑法主觀主義把犯罪意思作為犯罪成立的基本要件,把人身危險性、反社會性格、犯罪動機等主觀要素,作為認定犯罪和適用刑罰的標準。至于是否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是否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和結果與被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之間有無聯系,則不影響犯罪的成立。而客觀歸罪與刑法客觀主義則把客觀上發生的實際危害作為犯罪的基本要件,認為只要有危害行為或者發生了危害結果,就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至于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行為及其造成的結果,在主觀上是否有認識,則可以不問”。
副詞主觀量問題初探
壹
1.1“主觀量”是含有主觀評價意義的量,與“客觀量”相對立。例如,對于“干了幾天了?”這一提問
,可以有以下三種回答:
(1a)三天。
(1b)都三天了
(1C)才三天。
淺談食品罪主觀罪過之認定
一、問題的提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主觀罪過的認定爭議涉案人員譚某某負責
L市某調味品廠原料采購與成品銷售,林某某負責生產。2016年5月,譚某某向他人購進“高級精制鹽”24袋,并交代林某某用于生產調料。當月18日,林某某安排工人使用上述“高級精制鹽”生產米粉湯料,后被L市某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查獲,并被當場扣押“高級精制鹽”21袋,其中未開封11袋、開封10袋、剩余3袋未扣押。經清點,林某某使用該批“高級精制鹽”生產米粉湯料半成品10桶,成品5袋(凈重25kg)。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鹽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鑒定,該批“高級精制鹽”為不合格產品;使用該批“高級精制鹽”生產的螺螄粉專用湯料半成品中未檢出碘含量。2016年6月6日,經L市某公安分局立案偵查終結并移送L市某區檢察院審查起訴,L市某區檢察院認定無證據證實譚某某、林某某主觀上“明知”銷售的食鹽是無碘鹽,認為指控譚某某、林某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譚某某、林某某做出不起訴決定。事實上,本案在認定涉案人員是否構成犯罪時存在較大爭議。從案例涉案情況來看,本案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鹽及米粉湯料的客觀事實十分明確,主要爭議在于涉案人員主觀上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是否明知,即涉案人員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之主觀罪過是認定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這也是認定該案罪與非罪的關鍵。另外,是否要求涉案人員對購進的食鹽主觀上應履行注意的義務、并且要求注意到什么程度才無需負刑事責任,這個問題也是值得探討的。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主觀罪過的性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該罪的主觀罪過是應當為故意,并且只能是間接故意,主觀形態不包含直接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仍進行生產、銷售,行為人為了謀取利益,對其行為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持放任態度。為直觀地闡述和論證,本文選擇從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等方面進行比較,以說明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主觀罪過的性質。(一)與一般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行為之比較。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與一般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行為的主觀方面存在不同。該罪的行為人是為了牟取利益,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持放任態度,即其主觀是間接故意。而一般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行為只要求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即為構成,主觀上的故意、過失以及是否為了謀取利益等因素并不影響行為的構成,它屬于行政違法和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范疇。(二)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偽劣產品犯罪行為之比較。通過比較發現,本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三者的主觀要件相同,即行為人實施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以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都是出于主觀上的故意。(三)本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間的競合關系。嚴格來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都屬于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所不同的是行為人“明知”的具體內容不一樣。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行為人對實施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是明知的,并對這一行為持放任態度。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人則是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然進行銷售。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危險犯,其構成犯罪的條件除了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以外,還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才成立。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為犯,只要求行為人故意實施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即構罪。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符合本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時,應擇一重罪而處之。(四)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之間的競合關系。實際上,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都屬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所不同的是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劣質食品;后者的犯罪對象范圍更廣,是指偽劣產品,而劣質食品可歸屬于偽劣產品。盡管兩者主觀上都是出于故意,但是兩者行為人“明知”的內容是不同的:前者“明知”的內容是行為人生產、銷售的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后者“明知”的內容是行為人生產、銷售的是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前者是危險犯,后者是結果犯,后者需滿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達到金額五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如果同一行為既符合本罪的構罪要件,又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罪要件,則擇一重罪而處之。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主觀罪過認定分歧的成因
(一)超出法律規范把過失納入本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范疇。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一直對本罪的罪過形式存在爭議,爭論的主要焦點在于本罪的主觀罪過是否包含過失。贊同者認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所持的是一種疏忽大意或者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1],故認為該罪的主觀罪過應該包含過失。之所以產生這一認識,主要是源于風險社會下食品安全犯罪罪過形式的認識和評價[2],他們認為如果將罪名限定在主觀故意,將不利于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以及消除食品安全犯罪的嚴重危害性,故主張過失也應屬于本罪之主觀罪過。但是,根據本罪法定的定義和屬性,這一主張超越了法律規范的范疇,在司法實踐上不宜認定本罪的主觀罪過可以是過失,否則就有違罪行法定原則之嫌。(二)借用部分案件事實來推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有失偏頗。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原料在采購、儲存、運輸等環節上無法證明案件當事人是否在主觀上“明知”時,司法機關辦案人員通常會根據部分案件事實、情節來推定行為人對實施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主觀上是否“明知”。但是,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這種不注重案件事實和證據證成過程的推定經常會得出有失偏頗的結論。事實上,若行為人主觀上并非出于故意,而辦案人員僅以案件部分事實“推定”的方式來得出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的結論,就有可能屬于有罪推定。同時,司法實踐中也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即僅依據查清的“主犯”的部分犯罪事實,在不考慮片面幫助犯行為人是否處于“明知”情況下,就一律視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共犯。比如,片面幫助犯是提供出租房的房主、提供物流服務的物流公司、提供資金的被借款人等,按照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四種片面幫助犯以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論處。但實踐中,失誤常常發生在認定“片面幫助犯”對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是否“明知”上,即通常不考慮“片面幫助犯”在提供“幫助行為”之前是否履行了注意義務,如出租房屋合同明確約定有租戶不能從事非法生產、物流公司并不知情被寄送的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被借款人對借款用途進行了明確規定等因素,這是導致司法實務工作者在辦案中出現錯誤推定或者是認識錯誤的重要原因。(三)誤把行為人需要注意的義務推定為具有主觀故意。司法實踐中,常常把行為人是否履行對生產、銷售的食品具有的注意義務等同于其主觀上的故意。食品安全關乎他人的生命健康權,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用于生產的食品原料或者生產銷售的食品應盡注意義務。但是,這種注意義務并不當然能夠認定行為人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必然“明知”。實踐中,經常出現辦案人員不考慮行為人主觀認知出于何種狀態,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不考慮生產以后的產品是否被銷售或進入流通領域,通通把行為人應對其生產的食品應具有的注意義務等同于“明知”,從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出于故意,這一推定顯然是犯了“一刀切”的錯誤。(四)錯把主觀罪過形態認定為直接故意。如前所述,間接故意是本罪主觀罪過認定的主觀要件,且我國刑法把“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作為本罪既遂的客觀要件。但有學者卻認為,行為人對其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危害后果的罪過心理只能是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間接故意,但不能為過失。事實上,“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持放任的態度”這一法定要件已明確該罪的主觀罪過只能是間接故意,不包含直接故意。試想,如果行為人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之危害后果持希望其發生的態度,那么在對行為定性上就有可能因行為人主觀故意內容的不同而構成其他罪名,如行為人為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報復社會而故意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就有可能因主觀故意內容的不同,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五)司法機關在定罪量刑中過于依賴鑒定意見。在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主客觀構罪要件中,除了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間接故意的主觀要件外,還要求客觀上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法律規定,偵查機關在查獲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后,通常需要將查獲的疑似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或食品原材料送去檢驗,這是依據最高檢、公安部《有關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所作出的要求,即對查獲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要委托省級以上的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進行鑒定,如果發現查獲的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這兩種情形、有可能涉嫌犯罪的,才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但實踐中,也會出現行為人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原料,如霉變生蟲的食品原材料等加工成食品進行銷售,并且加工后的食品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后得出的結論是合格食品的情形。在此情況下,檢察機關在起訴此類食品案件時往往無法提供支持公訴主張的鑒定意見,而法院此時往往會根據慣例,因檢察機關未能出具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材料而不支持檢察機關的指控行為,從而錯誤地作出無罪判決。法院在實踐中過于機械地適用解釋規定,完全依賴相關部門的鑒定意見定案,如同法院不能直接根據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交通肇事罪一樣[3],容易造成放縱犯罪的后果,不利于確保食品安全。
初探生活中的主觀概率
摘要:概率在日常生活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由個人的心理等因素導致的主觀概率則經常影響人們對許多事物的判斷。主觀概率在很多情況下會失真。失真的原因一般由公開程度暗示、細節假想、幫腔、詳情啟發和并發繆論、忽視基本比例等因素引起。同時指出:現實生活中屬于樂觀、保守、自負等個性人群也容易導致主觀概率失真。解決失真的方法要求人們一定要聯系實際,深入查訪事物的本質。
關鍵詞:主觀概率;心理因素;生活
“概率”一詞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頻頻出現,中文往往采用“可能性”來表達“概率”的含義。假設事情A發生的頻率呈現一種穩定狀態,那么這個頻率(常值)表示了事情發生可能性大小,也就是說,頻率就代表概率。關于求概率的方法,人們已經有比較成熟和科學的手段,這里不再探討。生活中的主觀概率對我們的認識,判斷,決策的影響往往隨處可見。
一、主觀概率的含義
定義:主觀概率是由個人認定的某個事件發生可能性的大小。
在不可能重復觀察或者無法根據物理假設來計算頻率的情況下,人們所作的決策就憑主觀概率;它是人們根據自己對事物發生可能性的判斷所給出的一種值,它不會存在一個公認的值。當然,它滿足我們所學過的各種概率規則。
歐式期權主觀預期論文
摘要考慮投資者對股票價格的推斷或權衡等主觀因素,給出歐式期權的主觀預期估價及投資決策方法。方法的建立無需特別設定假設條件,且計算公式十分簡單。
關鍵詞期權定價投資決策
1引言
標準的Black-Scholes歐式期權定價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設條件基礎上的,如,市場無摩擦性假設,標的股票價格變化服從對數正態分布等。假設在時刻股票價格為,,為期權執行日,時指定的期權執行價格為,則Black-Scholes歐式看漲期權定價公式為[1]
(1)
其中,,為股票預期收益的方差,為利率,為標準正態分布的概率分布函數,為期望值算子。
社會規范缺失與主觀文化研究
摘要:基于社會規范理論,本文探討了彌補社會規范短板之策,指出加強主觀建設是根本出路,提出了一攬子建議:第一,主觀文化建設必須有一個靈魂;第二,主觀文化建設必須遵循以“繼承”為主,以“借鑒”為輔的原則;第三,主觀文化建設要遵循客觀規律;第四,文化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第五,我們擬建設的文化應該富含“理性”;第六,教育與嚴懲并舉。
關鍵詞:社會規范;缺失;主觀文化建設
中華民族有著五千年的輝煌歷史,文化底蘊非常深厚,我們有充分的理由保持文化自信。但是,毋庸諱言,一段時期以來,我們的社會生活出現了社會規范缺失問題,社會規范缺失會搞亂正常社會秩序,搞亂黨風,搞亂社會風氣;社會規范缺失還會影響我國的國際形象,削弱我國的文化軟實力。文化是民族的靈魂。荷蘭文化大師吉爾特•霍夫斯塔德(GeertHofstede)教授把文化定義為“心靈的程序”和“心靈的軟件”[1]4,美國人類學家克萊德•克拉克洪(ClydeKluckhohn)把文化定義為人們行為的潛在指南[2]35。文化建設是以習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的一個重大方略。早在201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就印發了《關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3]。2014年“五•四”青年節,在視察北京大學時,又提出了“扣子理論”[4]。本文基于社會規范理論,探討如何通過加強主觀文化(隱型文化)建設,彌補社會規范缺失短板。
一、社會規范的核心概念
社會規范(socialnorms)術語中的“規范”一詞源自拉丁文“norma”,原義指木匠手中的“規尺”,后來哲學家和行為科學用它來研究人的行為,并作為行為標準,它便作為一個特定的概念——社會規范(socialnorms)固定下來。然而,社會規范的研究范圍很廣泛,是哲學、倫理學、文化學、社會學、心理學等多學科共同研究的對象。不同學科的研究側面也有所不同,定義也因此有所不同,關于社會規范概念的定義眾說紛紜[5]246。社會學[6]把它定義如下:社會規范是指人們社會行為的規矩﹐社會活動的準則。它是人類為了社會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社會互動過程中衍生出來﹐相習成風﹐約定俗成﹐或者由人們共同制定并明確施行的。其本質是對社會關系的反映﹐也是社會關系的具體化。社會規范的這種制約作用正是維持一個社會組織穩定、發展的前提。風俗習慣﹑部分道德規范及部分法律規范﹑宗教規范是不成文的﹔法令﹑條例﹑規章和大部分法律﹑重要的教規是成文的。社會規范正是評價和矯正個體社會行為的工具。從約束力的強弱角度不同,社會規范可分為常規、原則、慣例和律令。
二、社會規范缺失的種種表現
環境犯罪主觀罪過探析
摘要:污染環境類犯罪由于犯罪的危害后果并非即時產生,且行為人主觀上往往不具有污染環境的直接故意,由此導致當危害結果逾期產生后再去查明行為人的主觀罪過難度加大。為了規避環境犯罪主觀罪過的證明責任,英美刑法普遍采用無過失責任。本文通過對引入相對嚴格責任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分析后認為,我國環境刑法應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指引下引入相對嚴格責任制度,但對其司法適用應作必要限制。
關鍵詞:環境犯罪;主觀罪過;無過失責任;相對嚴格責任;寬嚴相濟
刑事政策傳統刑法理論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要求在主觀方面具有一定的罪過,這種罪過的形式包括故意與過失兩種。但就環境犯罪特別是污染環境類犯罪而言,由于大多數此類犯罪的危害后果并非即時產生,并且行為人主觀上往往不具有污染環境的直接故意,因此,當危害結果逾期產生后再去查明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則難度極大。為了盡可能減少污染環境犯罪主觀方面罪過的相關證明責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刑法在規制環境犯罪主觀罪過形式的具體認定上采取了相應地變通規定。[1]如日本《公害罪法》第5條規定的推定過失以及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采用的嚴格責任,等等。這些規定或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傳統刑法理論的基本模式,也部分緩解了刑事司法實務認定上的窘境,但這些規定或方法卻受到了來自刑法理論界的普遍質疑。[2]筆者認為,我國環境刑法應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指引下引入相對嚴格責任制度,并以此解決我國環境犯罪主觀方面的司法認定問題。
一、相對嚴格責任理論的發展演進
從相對嚴格責任概念的理論溯源來看,其是從嚴格責任(亦稱絕對責任)的概念中推演而來的。一般而言,按照嚴格責任來認定犯罪,只要有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顯然,嚴格責任(絕對責任)理論規定過于嚴苛,在傳統社會證成犯罪尚且難以自恰詮釋,而在當前風險社會中適用嚴格責任理論認定犯罪更是捉襟見肘。于是,相對嚴格責任作為嚴格責任理論之替代便應運而生。追本以溯源,嚴格責任最早作為無過失責任的三種類別之一而存在,并且在英美刑法中普遍存在著“無過失責任即嚴格責任”的理論共識。因此,相對嚴格責任與嚴格責任(絕對責任)、無過失責任三者概念及其辯證關系需做進一步闡釋。(一)無過失責任、嚴格責任及相對嚴格責任的關系辯證。無過失責任不僅是相對嚴格責任的上位概念,而且也是近代英美法系國家刑法理論中的刑事責任歸責方式之一。英美法系等國家的刑法中一般都有規定,無過失責任是指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某種行為構成犯罪并對其追究刑事責任不以具有罪過為必要條件,只要具備一定的危害行為并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就要承擔刑事責任。無過失責任的產生與發展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和現實依據。由于風險社會的到來,一些環境公害違法犯罪事件日益增多,致使犯罪率急劇提高,無過失責任應運而生。在英美刑法中,無過失責任在普通法和制定法各領域均有所體現,只是在制定法中規定的內容更加全面和詳細。[3]無過失責任在英美等國家的刑法中大致包括以下三種:嚴格責任、責任、法人責任。嚴格責任,亦稱絕對責任或結果責任。在此種情形下被告人雖然不具有任何過錯,但卻要根據具體的危害結果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種責任也被稱為是一種嚴格責任。[4]而法人責任是嚴格責任和責任的復合,就其不要求罪過要件而言,其是一種特殊的嚴格責任。在這三種無過失責任中,嚴格責任是最主要的。一般而言,無過失責任主要指的是嚴格責任,有些學者也因此將嚴格責任與無過失責任的概念相等同甚至混用。我國的刑法學界對于嚴格責任的認知,主要存在絕對的嚴格責任與相對的嚴格責任這兩種不同理解。絕對嚴格責任是指在特定的情形下,危害行為構成犯罪并追究刑事責任不以行為人是否具有罪過為必要條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某種危害行為并造成刑法意義上的危害結果,行為人對此就要承擔刑事責任。[5]而相對嚴格責任則是指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規定的某項禁止行為,而不再嚴格的要求證明犯罪過錯的存在,就可認定為犯罪。[6]對此有學者認為,“具備某種行為可以推斷行為人具有某種罪過,其合理根據是統計學上的高概率的因果關系。推定罪過的重點不在于事實上有沒有罪過,而在于不需要在一般意義上再去證明罪過的存在。”[7]筆者認為,這實質上講的就是相對嚴格責任,暗含著刑事程序法上的“舉證責任倒置”以及刑事實體法上的“推定過錯”兩層含義。相對嚴格責任本身則是根據統計學上高概率的因果關系,先是推定行為人的某種行為存在刑法學意義上的過錯,然后再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據證明模式,讓行為人證明該行為符合刑法上規定的辯護事由或自己不具有過錯。[8]行為人如果能夠證明,則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反之,行為人則要負刑事責任。(二)無過失責任兩種不同觀點之評析。自無過失責任(主要是指嚴格責任)概念產生以來,其本身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問題,在英美法系國家刑事法學者中一直存在著“否定說”和“肯定說”的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否定說”認為,不考慮行為人的心理狀態而對其進行處罰,既無效力也不公正。無效力,就是由于行為不伴有行為人犯罪的自我意識,所以難以說明其需要受到刑罰的制裁。不公正,就是行為人在沒有罪過和道義上的被譴責的情況下,被烙上犯罪的印記,其結果不論根據刑罰的預防理論還是報應理論,都是不合理的。由此可見,嚴格責任違背過錯責任原則,有客觀歸罪之嫌。[9]持“肯定說”的學者則認為,刑事法中的嚴格責任或許會比其他原則更具有威嚇力,因為行為人知曉此類行為是受刑事法律中的嚴格責任所制約的。并且由于嚴格責任本身的存在,還會具有阻止其他行為主體實施同類行為的附加作用。[10]也有學者認為,“環境污染犯罪移植嚴格責任將有利于保護公民環境權從而提高我國的人權保護水平;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從而保障我國的生態安全;有利于降低控方的舉證責任從而提高我國刑事司法效率;有利于完善我國的刑事法律制度從而有效地防控環境犯罪,從而最終對修正我國的環境刑法具有重要意義。”[11]我國刑法學界多數學者不贊同適用無過失責任。如有學者認為,“一些企業在開發環境、利用環境的過程中所實施的某些行為,不可避免的帶有一定的危險性,如果在企業無過錯的情況下,去追究其刑事責任,必然會讓眾多從事帶有危險性行為的企業將其注意力轉到采取過多的預防性措施上來,縮手縮腳,也不利于經濟的發展。”[12]也有少數學者贊成將嚴格責任引入環境犯罪中。[13]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將相對嚴格責任制度引入到我國環境刑法中。主要理由如下:第一,針對有學者提出的“嚴格責任制度與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不符,有客觀歸罪之嫌”的反對理由,筆者認為,這實際上是沒有將絕對嚴格責任與相對嚴格責任區分開來,而將嚴格責任僅僅理解為絕對嚴格制度。也就是說,在實行相對嚴格責任的情形下,只要被告人能證明自己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則可以免予刑事追究。[14]所以,本文討論的嚴格責任僅指引入相對嚴格責任。第二,針對“企業不能預見共同排污后果及單純追究企業的刑事責任有失公平”的反對理由,筆者認為,污染環境犯罪的出現,大多數情況下正是由于企業沒有按照合理的標準正常排污。每一排污企業即使是正常排污,都應當知道排放的污染物成分以及這些污染物有可能和別的污染物發生反應而產生的危害(或者危險)后果,是有可能預見到共同排污后果的。何況在每個企業正常排污情況下,即使出現了共同排污后果,根據相對嚴格責任制度,是不會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有關部門對于正常排污的標準是經過科學測算的,基本不會出現失誤,故不能將責任強加給有關部門。第三,針對“在企業無過失的情況下,追究代表企業的自然人的刑事責任顯得過于苛刻”的反對理由,筆者認為,根據《刑法》第346條規定,若企業負刑事責任,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進行處罰。也就是說,在單位環境犯罪中,根本不存在只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刑事責任的情形。第四,針對“嚴格責任制度的引入將不利于經濟發展”的反對理由,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一種明顯的人本主義價值觀的表現。發展經濟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需要的是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相對嚴格責任制度就是要讓某些帶有危險性行為的企業提高社會責任感,將預防措施做到位,從長遠來看,是有利于企業發展的。此外,有學者認為,嚴格責任也有其既定的適用范圍。主要適用于嚴重侵害公共法益的、具有高度危險性的、且犯意證明比較困難的工業化新型犯罪,意在使行為者加強社會責任心。[15]
二、環境犯罪主觀罪過中相對嚴格責任制度的引入
在實踐中改造主觀世界
[教學目標]
知識:①理解兩個概念:整體部分②理解一對關系:整體與部分③把握一個方法論原
則:著眼全局,又重視局部.
能力:①抽象思維能力.②發散思維能力.③實踐運用能力.
覺悟:①愛國愛校情感.②團結合作意識.③注重全面發展.
[教學重點]整體與部分的辯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