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9 08: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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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限制制度優化
一、對專利權合理限制的必要性
專利權是國家授予專利權人的一種獨占權,是國家對發明人進行創造性勞動取得智力勞動成果并將其公布于眾的回報。專利權是一種私權利,但專利權人往往從自身利益考慮,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采取不實施專利或者不愿意充分實施,或在專利許可中不正當的限制交易等方法,以保護其獨占權以期在競爭中獲得有利地位。專利得不到實施不但不能推動社會發展,反而會阻礙技術應用。于是,在社會公共利益與專利權人私人利益之間便在發生了利益沖突。對專利權人的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可以協調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平衡專利權人與國家、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有利于緩解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在個人權利和社會福利之間創設一種適當的平衡,乃是有關正義的主要考慮之一?!?/p>
2003年12月,韓國爆發大規模禽流感,禽流感病毒開始在全球范圍內蔓延。治療禽流感的藥品由瑞士羅氏(Roche)公司生產。羅氏公司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在自身生產能力無法滿足需求的情況下,依據其藥品專利權人的地位,拒不授權其他制藥企業生產,拒絕提供專利所保護的配方和生產工藝。之后,羅氏公司在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和世界各方的壓力下,態度才有所改變。專利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排他性是它的必然屬性,保障專利權的獨占性自然是保障創新的重要手段,但如果對專利過度保護,甚至連基本的生命保障都受到威脅時,可能是重新思考專利權的定位的時候了。因此,對專利權進行合理的、科學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我國《專利法》中規定了對專利權限制的若干制度,如對專利權客體、授予條件、期限的限制制度,專利權的效力終止制度,宣告無效制度,強制許可制度,先用權制度,善意侵權制度,權利窮竭原則,計劃實施許可制度,臨時過境制度,專利侵權豁免制度等等。但是筆者認為我國《專利法》中規定的專利權限制制度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專利權限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先用權制度定位不明確
專利權轉讓協議書
鑒于JAMESSMITH于__年__月__日在__國__市獲有對___改進的專利證書,其專利證書編號為____;同時
鑒于JAMESSMITH為上述專利及專利項目所有權的唯一持有人;同時
鑒于____國____市RICHARDROE執意取得該專利的全部權益,至此RICHARDROE向敝人已支付總金額____美元,以茲證實,予以承認。敝人當眾出售、轉讓所擁有對_____改進的專利、名稱、權益及專利證書予RICHARDROE持有和享用。RICHARDROE以合法代表擁有并享有專利證書所列全部條款的權益。茲轉讓的專利證書所列全部條款與敝人在未出售前所持有的權益相同。
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本人簽字蓋章立據為證。
出席者證人JAMESSMITH
簽名:___________簽名:____________
專利法修訂保護專利權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突出提升創新能力;強化對專利權的保護;結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這次專利法修訂,主要是國家自身發展需要的體現、立法宗旨突出“提升創新能力”、我國的法律都有立法宗旨條款,《專利法》也不例外、在立法宗旨條款中增加了“提高創新能力”的內容、專利授權條件等制度改革促進創新能力的提高、體現于專利授權條件、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等制度的改革、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擴大、出現了不少單位或個人在未經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制造了侵權產品、專利行政執法的強化、專利權保護涉及專利行政處理和司法保護兩大塊、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規定之完善、訴前臨時措施與訴前證據保全之規定等,具體請詳見。
內容提要:提升創新能力主要體現在立法宗旨條款和關于專利授權條件的改革等方面,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則體現于專利行政執法、訴前臨時措施、損害賠償等方面。我國《專利法》于2008年12月進行了第三次修訂。這次修訂的重要特色是強化了對創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
關鍵詞:《專利法》第三次修改/自主創新/專利權保護
一、引言
2008年12月27日,我國《專利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下稱2008年《專利法》)。修訂后的《專利法》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與前面兩次修訂相比,這次專利法修訂,主要是國家自身發展需要的體現,而這突出地表現為提升專利法在促進我國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次《專利法》修訂涉及的內容相當多,但其總體風格是基于總結我國專利法制工作經驗,出于中國自身發展需要,更加充分地保護國內外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并兼顧社會利益的平衡,促進專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國更好地發揮。
詮釋人權實現與藥品專利權保護分析
摘要:近年來,隨著全球化的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快速地蔓延于全球,人類對藥品的需求也隨之變得更為迫切,而由于對藥品實施專利權的保護,導致藥品價格居高不下,很多人由于經濟原因而無力購買治療疾病所需的基本藥品,這與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保護顯得格格不入。作為私權的藥品專利權和作為人權的生命健康權之間存在著沖突與矛盾。在協調二者的關系上,藥品專利制度本身的完善和新藥品的研發是關鍵。
關鍵詞:人權;知識產權;藥品專利權
20世紀后半期,伴隨著全球化的慢慢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以驚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從而使得人類的身體健康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機,近年來,威脅人類健康的各種疾病也有上升的趨勢,但我們同時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數以千萬的人死于傳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發展中國家,造成這種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藥品價格極其昂貴,而且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藥品的價格可以單獨決定一個國家是否有能力及時治療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傳染性疾病傳播的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處理公共健康事務的能力上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發達國家擁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其國內的醫療衛生體制較為完備,各種疾病容易及時得到控制。同時,在治療和藥品開發方面的技術優勢也使得發達國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也相應提高;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滯后,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相對薄弱,導致其人民無力購買一些必需的藥品。而造成藥品價格昂貴的原因往往與藥品專利權的保護息息相關。從理論上說,對藥品專利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是無可非議的,可是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實現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傳統的人權觀認為,人權是人作為個體與生具有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的權利等;新的人權觀則認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條件下和社會的發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權,因此,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等集體人權也成為當代人權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論人權是個人的還是集體之下的,它都不應受到時間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權
所謂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而必須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人權,在各國憲法上有不同的用語,一般而言,英美憲法學者傾向于稱其為“人權”(HumanRights),以表明它們是人所固有的權利;德國的憲法學者則習慣稱其為“基本權利”或“基本權”(Grundrechte);日本學者則習慣將其稱為“人權”或“基本人權”;而我國憲法學者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典的用語,稱為“基本權利”或“憲法權利”。人權是在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以后,人類將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們所必不可少的權利在被賦予最高規范效力的憲法規范中予以確認和表達,加以保障與實施的一些權利,強調它們作為人類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性質。
從人類生存意義上來說,生命權、健康權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權利。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生命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健康權是指公民依法保護其身體組織完整、維護正常生理功能的權利。健康權的基本內容有: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在我國,公民的健康權不受侵犯是絕對,只要是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定是違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體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其實,生命權、健康權屬于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所謂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是指人為了生存而應享有的權利。在人類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對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無論人類社會如何發展,生存的權利始終是人的基本權利體系中首先應當得到肯定與保障的權利。對于生存而言,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條件,而我們通常認為至關重要的財產權則是生存得以實現的物質條件。因此,在人權理念剛進人人類的思維中時,人類首先主要確立的便是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里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表n大元先生在其主編的《外國憲法》中,談及法國憲法時,說道:“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可以根據它們與國家的關系類型來分類。借鑒葉林耐克的理論,第一類權利屬于‘消極狀態’的權利,是‘自由權’,可稱之為‘防衛性權利’;第二類屬于‘積極狀態’的權利,反映了個人參與國家的運作過程,可稱之為‘參與權’;第三類權利要求國家作出肯定的行動,屬于‘肯定狀態’的權利,可稱之為‘權利債券’;第四類權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國家予以擔保的那些權利,可稱之為‘權利保障權’;最后,作為權利的基礎,‘平等權’尋求國家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全體個人,并且國家應保證每個人將得到平等對待。”而他所說的“權利債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認的健康權。
人權實現與藥品專利權保護探索
論文關鍵詞:人權;知識產權;藥品專利權
論文摘要:近年來,隨著全球化的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快速地蔓延于全球,人類對藥品的需求也隨之變得更為迫切,而由于對藥品實施專利權的保護,導致藥品價格居高不下,很多人由于經濟原因而無力購買治療疾病所需的基本藥品,這與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保護顯得格格不入。作為私權的藥品專利權和作為人權的生命健康權之間存在著沖突與矛盾。在協調二者的關系上,藥品專利制度本身的完善和新藥品的研發是關鍵。
20世紀后半期,伴隨著全球化的慢慢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以驚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從而使得人類的身體健康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機,近年來,威脅人類健康的各種疾病也有上升的趨勢,但我們同時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數以千萬的人死于傳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發展中國家,造成這種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藥品價格極其昂貴,而且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藥品的價格可以單獨決定一個國家是否有能力及時治療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傳染性疾病傳播的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處理公共健康事務的能力上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發達國家擁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其國內的醫療衛生體制較為完備,各種疾病容易及時得到控制。同時,在治療和藥品開發方面的技術優勢也使得發達國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也相應提高;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滯后,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相對薄弱,導致其人民無力購買一些必需的藥品。而造成藥品價格昂貴的原因往往與藥品專利權的保護息息相關。從理論上說,對藥品專利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是無可非議的,可是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實現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傳統的人權觀認為,人權是人作為個體與生具有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的權利等;新的人權觀則認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條件下和社會的發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權,因此,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等集體人權也成為當代人權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論人權是個人的還是集體之下的,它都不應受到時間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權
所謂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而必須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人權,在各國憲法上有不同的用語,一般而言,英美憲法學者傾向于稱其為“人權”(HumanRights),以表明它們是人所固有的權利;德國的憲法學者則習慣稱其為“基本權利”或“基本權”(Grundrechte);日本學者則習慣將其稱為“人權”或“基本人權”;而我國憲法學者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典的用語,稱為“基本權利”或“憲法權利”。人權是在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以后,人類將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們所必不可少的權利在被賦予最高規范效力的憲法規范中予以確認和表達,加以保障與實施的一些權利,強調它們作為人類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性質。
從人類生存意義上來說,生命權、健康權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權利。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生命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健康權是指公民依法保護其身體組織完整、維護正常生理功能的權利。健康權的基本內容有: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在我國,公民的健康權不受侵犯是絕對,只要是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定是違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體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其實,生命權、健康權屬于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所謂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是指人為了生存而應享有的權利。在人類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對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無論人類社會如何發展,生存的權利始終是人的基本權利體系中首先應當得到肯定與保障的權利。對于生存而言,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條件,而我們通常認為至關重要的財產權則是生存得以實現的物質條件。因此,在人權理念剛進人人類的思維中時,人類首先主要確立的便是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里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表n大元先生在其主編的《外國憲法》中,談及法國憲法時,說道:“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可以根據它們與國家的關系類型來分類。借鑒葉林耐克的理論,第一類權利屬于‘消極狀態’的權利,是‘自由權’,可稱之為‘防衛性權利’;第二類屬于‘積極狀態’的權利,反映了個人參與國家的運作過程,可稱之為‘參與權’;第三類權利要求國家作出肯定的行動,屬于‘肯定狀態’的權利,可稱之為‘權利債券’;第四類權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國家予以擔保的那些權利,可稱之為‘權利保障權’;最后,作為權利的基礎,‘平等權’尋求國家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全體個人,并且國家應保證每個人將得到平等對待?!倍f的“權利債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認的健康權。
專利權濫用立法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專利權濫用行為是指專利權的所有人在現實權利的過程中超越了正常的界限或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導致該權利的不正當行使,損害他人正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它實質上體現了專利權所有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沖突,過分強調對專利權所有人的利益,則忽視了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保護。但是,目前我國對專利權濫用行為的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本文首先對專利權濫用的種類進行了分析,然后對我國有關專利濫用立法控制的現狀進行分析,最后對完善我國對抗專利權濫用的法律體系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專利權濫用立法控制
引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專利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WTO的加入,不僅要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力度,有效地制止他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同時也要規范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控制權利濫用,以期達到既能保護專利權人之私人利益,又不損害社會之公共利益,確保專利制度的健康運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應有作用。但在我國,恰恰缺乏對專利權人專利權行使行為的有效控制,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大量專利權濫用行為的發生。因此對專利權濫用及其控制進行深入研究,就顯得尤為必要。
一、專利權濫用的種類
(一)惡意控制專利
比如,權利人對某一項新技術自行實施,需要更新設備、需要再進行投資,而原有技術仍然可以實現很高的市場占有率。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通過申請或購買專利,可以達到自己不實施而又阻止別人實施的目的,從而控制市場。再有個別人利用法律漏洞把業內公知技術申請為專利,再以專利技術起訴同行單位,有悖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也是一種專利權濫用的形式。
專利權的濫用與反壟斷綜述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專利反壟斷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開始認識到推行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性。保護知識產權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當中,經常遇到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權濫用的情況。保護知識產權與反壟斷之間有著非常微妙的關系。本文主要介紹專利權的經濟分析、專利權為什么會容易濫用、專利權濫用的幾種表現。
知識產權在我國一般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專利包括發明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一、專利的經濟分析:需求—供給理論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專利的市場競爭力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而是需求彈性,需求彈性越大,市場的競爭力、在市場竟爭‘才,的定價能力就越小,需求大彈性意味著買方在購買中有更多的選擇余地,并且買方可以選擇其他替代產品。另一方面是產品的供給,如果產品的提供者數量越多,那么競爭就會很激烈,竟爭就會越充分。
專利的價值還在于其經濟效用,采用專利技術后,會使企業的個別生產時間小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從而為企業創造超額利潤。專利的經濟效用它可以消除企業經營中的不確定性,改善經營管理,節約生產要素和生產成本,縮短產品的生產周期,并且以其優良的特性可以在消費者中培養新的消費需求。
剖析專利權限制制度的改善
一、對專利權合理限制的必要性
專利權是國家授予專利權人的一種獨占權,是國家對發明人進行創造性勞動取得智力勞動成果并將其公布于眾的回報。專利權是一種私權利,但專利權人往往從自身利益考慮,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采取不實施專利或者不愿意充分實施,或在專利許可中不正當的限制交易等方法,以保護其獨占權以期在競爭中獲得有利地位。專利得不到實施不但不能推動社會發展,反而會阻礙技術應用。于是,在社會公共利益與專利權人私人利益之間便在發生了利益沖突。對專利權人的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可以協調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平衡專利權人與國家、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有利于緩解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在個人權利和社會福利之間創設一種適當的平衡,乃是有關正義的主要考慮之一。”[1]
2003年12月,韓國爆發大規模禽流感,禽流感病毒開始在全球范圍內蔓延。治療禽流感的藥品由瑞士羅氏(Roche)公司生產。羅氏公司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在自身生產能力無法滿足需求的情況下,依據其藥品專利權人的地位,拒不授權其他制藥企業生產,拒絕提供專利所保護的配方和生產工藝。之后,羅氏公司在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和世界各方的壓力下,態度才有所改變。專利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排他性是它的必然屬性,保障專利權的獨占性自然是保障創新的重要手段,但如果對專利過度保護,甚至連基本的生命保障都受到威脅時,可能是重新思考專利權的定位的時候了。因此,對專利權進行合理的、科學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我國《專利法》中規定了對專利權限制的若干制度,如對專利權客體、授予條件、期限的限制制度,專利權的效力終止制度,宣告無效制度,強制許可制度,先用權制度,善意侵權制度,權利窮竭原則,計劃實施許可制度,臨時過境制度,專利侵權豁免制度等等。但是筆者認為我國《專利法》中規定的專利權限制制度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專利權限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先用權制度定位不明確
專利權濫用立法控制論文
摘要:專利權濫用行為是指專利權的所有人在現實權利的過程中超越了正常的界限或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導致該權利的不正當行使,損害他人正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它實質上體現了專利權所有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沖突,過分強調對專利權所有人的利益,則忽視了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保護。但是,目前我國對專利權濫用行為的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本文首先對專利權濫用的種類進行了分析,然后對我國有關專利濫用立法控制的現狀進行分析,最后對完善我國對抗專利權濫用的法律體系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專利權濫用立法控制
引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專利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WTO的加入,不僅要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力度,有效地制止他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同時也要規范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控制權利濫用,以期達到既能保護專利權人之私人利益,又不損害社會之公共利益,確保專利制度的健康運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應有作用。但在我國,恰恰缺乏對專利權人專利權行使行為的有效控制,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大量專利權濫用行為的發生。因此對專利權濫用及其控制進行深入研究,就顯得尤為必要。
一、專利權濫用的種類
(一)惡意控制專利
比如,權利人對某一項新技術自行實施,需要更新設備、需要再進行投資,而原有技術仍然可以實現很高的市場占有率。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通過申請或購買專利,可以達到自己不實施而又阻止別人實施的目的,從而控制市場。再有個別人利用法律漏洞把業內公知技術申請為專利,再以專利技術起訴同行單位,有悖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也是一種專利權濫用的形式。
專利權質押貸款實施意見
第一條為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規范辦理并逐步推廣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充分發揮專利權的融資功能,保障專利權質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專利技術產業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及《貸款通則》、《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寧波市實際,制定《寧波市專利權質押貸款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第二條本《實施意見》所稱的專利系指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專利證書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本《實施意見》所稱的專利權質押貸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專利權向貸款人出質,取得貸款人一定金額的人民幣、外幣貸款,并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第三條貸款人系指依法設立并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借款人需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并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同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盈利能力強,經營業績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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