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修訂保護專利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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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修訂保護專利權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突出提升創新能力;強化對專利權的保護;結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這次專利法修訂,主要是國家自身發展需要的體現、立法宗旨突出“提升創新能力”、我國的法律都有立法宗旨條款,《專利法》也不例外、在立法宗旨條款中增加了“提高創新能力”的內容、專利授權條件等制度改革促進創新能力的提高、體現于專利授權條件、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等制度的改革、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擴大、出現了不少單位或個人在未經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制造了侵權產品、專利行政執法的強化、專利權保護涉及專利行政處理和司法保護兩大塊、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規定之完善、訴前臨時措施與訴前證據保全之規定等,具體請詳見。

內容提要:提升創新能力主要體現在立法宗旨條款和關于專利授權條件的改革等方面,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則體現于專利行政執法、訴前臨時措施、損害賠償等方面。我國《專利法》于2008年12月進行了第三次修訂。這次修訂的重要特色是強化了對創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

關鍵詞:《專利法》第三次修改/自主創新/專利權保護

一、引言

2008年12月27日,我國《專利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下稱2008年《專利法》)。修訂后的《專利法》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與前面兩次修訂相比,這次專利法修訂,主要是國家自身發展需要的體現,而這突出地表現為提升專利法在促進我國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次《專利法》修訂涉及的內容相當多,但其總體風格是基于總結我國專利法制工作經驗,出于中國自身發展需要,更加充分地保護國內外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并兼顧社會利益的平衡,促進專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國更好地發揮。

二、突出提升創新能力

(一)立法宗旨突出“提升創新能力”

我國的法律都有立法宗旨條款,《專利法》也不例外。《專利法》的立法宗旨是專利法的精髓所在,也是《專利法》的靈魂和根本指導原則。因此,立法宗旨在《專利法》條文中占據重要地位。《專利法》宗旨的修改則相應地反映了專利立法功能和定位的變化。

2000年《專利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該條與1992年《專利法》[2]相比,主要是突出了“科學技術創新”的重要意義和作用,使“創新”第一次在中國《專利法》中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地位。本次修改《專利法》則進一步提升了專利立法促進創新的重大意義和使命。

這次修改《專利法》,在立法宗旨條款中增加了“提高創新能力”的內容,表明在我國新的歷史時期提出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宏偉藍圖中,專利立法對促進創新和建設創新型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專利法》對促進技術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具有重要意義,而技術創新與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中之重。因而該內容的增加將引導《專利法》更好地發揮促進科技進步與創新的功能和作用,使《專利法》成為實現創新型國家宏偉目標的重要法律保障。因而在我國,這一修改的意義是深遠的。

(二)專利授權條件等制度改革促進創新能力的提高

本次修改《專利法》,在促進提升我國創新能力方面,除了上述在立法宗旨條款中的內容改進外,還體現于專利授權條件、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等制度的改革。

就專利授權條件而言,本次修改《專利法》一個重要特點即是在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新穎性標準上,引進了很多國家采用的絕對新穎性標準,取消了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的地域限制。[4]絕對性標準的采用,表明了我國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質量的要求提高了,有利于提高我國專利授權的質量,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這對于實現2008年《專利法》增加的“提高創新能力”等立法宗旨具有實實在在的意義,也是在具體制度上保障實現這些立法宗旨的體現。

除了新穎性標準的改革外,2008年《專利法》還對外觀設計專利引進了類似于注冊商標的“顯著性”標準。根據該法第23條第2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上述提高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標準,將有利于提高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的質量,有利于促進我國外觀設計創新。

三、強化對專利權的保護

(一)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擴大

2008年《專利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不過,由于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實踐中,出現了不少單位或個人在未經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制造了侵權產品,然后利用廣告、展銷、展覽等形式推銷這些侵權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要制止這些行為,需要等到侵權人實際銷售這些侵權產品后才能進行,因為2000年《專利法》并沒有賦予其請求專利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制止這些行為的權利。

(二)專利行政執法的強化

在我國,專利權保護涉及專利行政處理和司法保護兩大塊。我國自1984年頒布《專利法》以來,一直保留了保護專利權的行政執法措施。這既是中國專利權保護的重要特點,也是中國專利權保護與很多國家專利制度相區別的重要特點。實踐證明,專利行政執法符合中國的國情,對于及時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起了重要作用。

由于專利行政執法在中國專利權保護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2008年《專利法》不但保留了這一模式,而且提高了行政處罰標準,并參照《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的規定,強化了專利行政執法權限。具體地說,體現在以下兩方面規定上:

一是整合了對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處罰,并提高了行政處罰標準。2008年《專利法》將2000年《專利法》第58條、第59條合并為第63條,修改為:“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規定表明,2008年《專利法》鑒于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都是作假并欺騙公眾的違法行為,沒有必要像2000年《專利法》一樣在行政處罰力度上予以區分,因而將原有的不同規定統一為一個處罰標準,并且在措辭上也統一改為“假冒專利”。

二是賦予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行政職權。

2008年《專利法》增加一條,作為第64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規定之完善

專利權是一種財產權,專利法對專利侵權主要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而損害賠償則是專利侵權民事責任的主要承擔形式[8]。無疑,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是個十分復雜的問題。2000年《專利法》第60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但是,該規定存在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沒有明確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選擇哪一個作為優先的計算方式;二是沒有考慮在其規定的三種方式均難以計算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

2008年《專利法》的上述規定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明確了在界定損害賠償額是,先要考慮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只有在該損失難以確定時,才考慮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應當說,這一修改更符合民法上損害賠償的本意,也顯得更合理一些,因為既然是對損害的賠償,就應當首先考慮、重點考慮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不應將其與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放在同一個位置考慮。

二是參照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商標法》、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國際上通例,明確建立了專利侵權損害的法定賠償制度。

(四)訴前臨時措施與訴前證據保全之規定

1.訴前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在專利權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人的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專利權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況。如果按照通常的訴訟程序,需要先行起訴,等到人民法院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時才能徹底制止侵權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但這時侵權行為業已發生甚至已經造成了嚴重后果。因此,為了充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很多國家專利立法規定了訴前的“臨時措施”,即在訴前向法院申請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專利法》在2000年第二次修改時也增加了這一制度。

2.訴前證據保全

2008年《專利法》第67條分四款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問題。其中,第1款規定:“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第4款規定:“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上述規定,是完全新增的內容。這一增加是為了在專利司法實踐中充分地保障專利權人的利益,也是為了與2001年修改《著作權法》和《商標法》時增加了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相一致。在專利訴訟中,專利權人為了實現自己的訴訟主張,有必要提供充分的證據。

四、結語

我國《專利法》自1985年實施以來,在鼓勵和保護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提升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從而促進我國科技進步與創新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形勢的發展,我國《專利法》經過了三次修訂。這次修訂是我國正處于大力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行自主創新政策、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大背景下。如何通過《專利法》提升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加強專利權保護,是這次修訂的關鍵和特色所在。我們相信,修改后的《專利法》將在推動中國科技進步與創新、提升創新能力、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專利法》作為調整發明創造社會關系的法律,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一個國家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之間的聯系十分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