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在專利申請的適用性
時間:2022-07-06 10: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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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誠實信用原則引入專利法領域有助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多年來為打擊不誠信專利申請行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最終誠實信用原則以正式法律條文的形式引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稱《專利法》)。然而,通過誠實信用原則來規范專利申請行為仍缺乏系統而完善的路徑,相關法律法規仍有待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關鍵詞:專利法;誠實信用原則;專利申請
一、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總則部分提出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是自古希臘以來大陸法系國家所遵循的司法領域的基本準則,常被奉為民事活動領域的“帝王條款”[1]。隨著中國科技創新的不斷進步和創新主體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不斷提升,我國近年來的專利申請數量不斷增加。但伴隨著國家和市場對于專利的重視程度不斷增大,也出現了諸多非基于市場需求的激勵,或多或少地扭曲了專利制度自身的市場化激勵機制[2],導致近年來我國出現了很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專利申請行為。這些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專利申請行為,占用了大量的專利審查行政資源,降低了我國整體的專利申請質量,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干擾了專利制度的正常運行。將誠實信用原則引入專利法領域,能夠規范專利申請行為,防止申請人通過不誠信的專利申請行為不當獲得專利權,能夠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正常的專利申請秩序[3]。
二、誠實信用原則用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引入
2007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了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規范專利申請行為,了國知局第四十五號局令,即《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列出了典型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類型及相應的處理方式,常見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包括:同一申請人批量提交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同一申請人批量提交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指使他人提交或專利機構提交上述類型的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7年對《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進行了進一步的補充修訂,了國知局第七十五號局令。該局令對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類型進行了修訂,與第四十五號局令相同,重點仍在于規范同一申請人批量提交多件專利申請的行為,并根據實際反饋,修正了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范圍,增加了簡單替換或者拼湊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明顯編造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產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等上述三類相關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上述規定,逐步將抄襲現有技術、拼湊或編造專利申請等不誠信專利申請行為,納入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范疇,力求以誠實信用原則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然而,上述規定只能對同一申請人的多件批量申請進行處理,對單一的編造、抄襲等不誠信專利申請行為無法進行規制。處理方式也只是通過行政處罰,對申請人進行不予減緩費用、不予資助或獎勵,或者對專利機構及專利人采取行業自律措施或懲戒,沒有其他更有效措施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進行規制。2020年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修改《專利法》的決定,這是《專利法》的第四次修訂,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在這次修訂中,將誠實信用原則引入第二十條:“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是誠實信用原則首次以正式法律條文的形式引入專利法,是《民法典》中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專利法中的直接體現,有助于對專利申請行為和專利權行使行為進行有效規范。2021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繼續開展專利申請質量排查工作,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對于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類型,除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七十號局令規定的六種情形,又增加了幾種新的行為類型,包括:故意分散提交相關聯的專利申請、專利申請明顯與申請人研發能力不符、異常倒賣專利申請、存在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常理的行為(包括以復雜結構實現簡單功能、采用常規或簡單特征進行組合或堆疊等),以及其他違反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擾亂專利申請管理秩序的行為。與《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相比,《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進一步擴大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類型的范圍,對于個別申請人非批量申請、僅提交一件或少數幾件不誠信專利申請的行為,也將其歸入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范疇。同時,加入了最后的兜底條款,從而能夠更好地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進行規制,進一步規范專利申請行為。
三、誠實信用原則用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適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等,以及成立專項工作組對非正常專利申請進行遏制,雖然打擊了一部分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但相比于中國每年不斷增長的專利申請數量,仍收效甚微。且上述規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也沒有強有力的解決手段,對于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有效規范專利申請行為,仍是治標不治本,無法真正從源頭上解決問題。根據《專利法》第四次修訂新增的第二十條的規定,將誠實信用原則直接引入專利法來規范專利申請行為和專利權行使行為,在當前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問題突出的形勢下,固然是一大突破性進步,具有重大的價值和意義。然而,專利法中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對象、行為方式、法律后果等均沒有具體化適用的明確規定,專利行政部門在實際的專利審查過程中能否直接援引適用也不明確,誠實信用原則在專利法中仍是一條原則性規定,如何有效發揮其規范專利申請行為和專利權行使行為的立法目的,仍有待進一步研究和完善。在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中,除了撤回專利申請的情況,一項專利申請的最終結果無外乎授權或者駁回。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則通過援引專利法中相關條款,作為專利申請的駁回理由,即將專利駁回的理由法定化。《專利法》第四次修訂雖然在第二十條中引入了誠實信用原則以求對專利申請行為進行規范,但該次修訂并沒有將第二十條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專利申請獲得授權的條件,《專利法實施細則》也沒有將《專利法》第四次修訂的第二十條納入專利駁回理由的范圍,專利行政部門在實際的專利審查過程中,無法直接援引誠實信用原則對不誠信的專利申請進行駁回,容易造成誠實信用原則在專利法中的空洞化,無法達到引入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目的。如果對《專利法實施細則》進行相應修改,將第二十條誠實信用原則納入專利駁回理由的范圍,就能夠充分發揮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制作用,對不誠信的專利申請行為進行有力打擊。專利行政部門在專利審查過程中,若自主發現或收到第三人提交的公眾意見,能夠證明專利申請存在不誠信行為的,可以直接援引誠實信用原則來駁回該專利申請,這樣就能夠更加快速、更加有效地對不誠信專利申請進行處理,降低審查成本。但是,《專利法》第四次修訂雖然引入了誠實信用原則,卻并未對其進行進一步的具體化說明和設置,若直接將其作為駁回條款,有可能造成誠實信用原則在專利審查過程中的擴大適用或泛濫適用,從而違背了引入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本意。對于目前專利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無法良好適用的問題,可以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方式,設置具體條款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闡釋,如采用例舉等方式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類型作為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從而確保專利審查程序中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具有實際可操作性,從而有效適用誠實信用原則。
四、結語
誠實信用原則引入專利法領域有助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然而,通過誠實信用原則來規范專利申請行為仍缺乏系統而完善的路徑,相關法律法規仍有待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參考文獻
[1]易繼明.私法精神與制度選擇——大陸法私法古典模式的歷史含義[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2]崔國斌.專利法:原理與案例[M].2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
[3]徐棣楓,孟睿.規制專利申請行為:專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中的誠實信用原則[J].知識產權,2019(11):69-78.
作者:于群 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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