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的意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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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專利法 專利保護 司法程序 糾紛解決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20-0337-01
一、《專利法》第四次修改背景
《專利法》作為我國的國內法,其誕生與修訂,都是以我國相關實踐的需求為基礎的。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專利法》的前三次修改,都或多或少地受到過域外因素的影響。如1992年的第一次《專利法》修改,就是在與美國的貿易談判背景下進行的。我國于2000年進行的第二次《專利法》修改工作,則多是出于對加入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WTO(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從這個角度看,我國于2008年第三次修訂《專利法》在對域外因素的考察上,具有了更多的主動性。此次專利法修改,則是在是否修改、是否引進、是否調整特定域外規則方面,基本不受域外因素影響,而只用考慮我國國內社會經濟發展需求。
二、現有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無論從我國專利申請數量、授權數量,還是從知識產權訴訟案件數量或是從知識產權糾紛復雜程度看,我國都已處在全球前沿,是當之無愧的專利大國。我國專利制度仍有完善的空間:
1.簡化專利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本
專利權是一項私權,訴訟是最為有效的維權手段。然而,由于專利侵權糾紛往往會涉及到專利權的效力問題,使得民事侵權訴訟與專利行政確權訴訟程序產生交集,拖延侵權訴訟周期,增加訴訟成本。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有了針對性的設計: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對專利權是否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進行審查,及時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作出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現有司法實踐只能采取一些個案認定的辦法,或是在專利效力確定前駁回,沒有對維持專利效力的決定何時生效作出明確規定。該條款的設置,可以有效加快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進程,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送審稿籠統地對待專利無效決定和維持專利權決定,稍有不妥。
已獲授權的專利是否會被宣告無效,取決于多個因素。其中既包括專利技術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也包括專利文獻的單一性、充分公開等要求。上述每一個要求均為確保一件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且不會被宣告無效的必要非充分條件。因此,復審委做出一項宣告專利無效或維持專利權的決定時,它所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不同的,其所作出的這兩個不同決定的準確度、被提起行政訴訟風險和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可能性也是不一樣的。所以,復審委作出宣告專利無效的決定,從實體上而言較為準確,可以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而作出的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卻難以成為專利效力爭議的終點。我國《專利法》賦予了任何個人、組織對我國任何一項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權利。針對復審委作出的維持專利權決定,行政相對人除了提起行政訴訟以外,更多的是以其他理由重新對原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因此,若將維持專利權決定的生效時間也提前到決定作出之時,會給后續的民事裁判準確性帶來較大影響。對此,筆者建議,對于復審委的維持專利的決定,雖然可以將其生效時間明確為公告之日,但不應該在決定作出后立即登記和公告,仍采用現行法律規定“當事人未在收到該審查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維持該審查決定”后進行登記和公告。這樣,雖然不能完全終止各相關方對專利效力的爭議,至少也能在民事裁判做出之前盡量提高專利權效力的確定性。
2.強化行政調解的效力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當事人的請求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調解,但是,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本質上還是一個民事契約,不具有司法強制力。對于調解協議的執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也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由此,一旦雙方或任何一方當事人在達成調解協議后,又拒絕承認該協議的效力,則只能就專利侵權糾紛提起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若干規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對司法確認程序做出了規定。但是,考慮到專利侵權糾紛的特殊性,當案件涉及到專利侵權經濟利益賠償時,其相比于制止侵權行為而言就具有更高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相關制度與的設計與運行,仍需由《專利法》或是專門的司法解釋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對此,若能通過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使之成為具有強制力的司法裁判,則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提高行政執法效率。令人欣慰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中,第六十規定“達成的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預計可以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解決此問題。
3.發展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
除訴訟制度外,多元化的專利糾紛解決機制有利于相關當事人迅速、高效地解決涉及專利的糾紛,避免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其中,最為高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即為專利行政執法。首先,行政執法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行政執法具有主動、強力,反應迅速的優勢,結合司法訴訟制度,可以為我國專利制度的正常運行提供支持與保障。行政保護能迅速解決一些簡單的侵權案件,使當事人可以免于訴累。1其次,行政執法是專利糾紛司法機制之外的補充而非替代,不會影響到專利權的私權屬性。況且,“知識產權的私權性并沒有發生變化,但國家介入的因素在增強……知識產權已經不是一種純粹的私權,而是一種具有公權因素的私權”,2專利制度的這種發展變化趨勢,也給行政執法留下了空間。第三,行政執法的范圍也會有所限制,正如《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的,須加強司法保護體系和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深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
除此之外,還可以發展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即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原指本世紀起源于美國并逐步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現已被引申為對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它依托于當事人之間的自主協商,以非對抗性的方式靈活快速地解決爭端,可以為相關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提供有益的參考。
三、結語
我國歷次對《專利法》的修改,展現出了我國對專利制度從陌生、學習接受到充分掌握并結合自身實踐實現自主選擇的發展線路。然而,專利制度以其復雜性和敏感性,始終處于發展與完善的過程之中。即便在我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之際,仍有許多問題未能解決,需要相關研究予以充分重視。但無論怎樣,立足于我國實踐,在世界經濟一體化背景下維護我國合法利益始終是我國發展專利制度、修改完善相關法律的基礎與核心內容。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國際專利制度發展趨勢WTO
中圖分類號:D922.1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11-059-01
一、國際專利制度發展簡述
現在世界范圍內并沒有實質的國際專利,不存在任何國家授予“國際專利”的可能性。有一些國際協議促進了專利制度的發展但它們中的任何一個都不是“國際專利”。現有專利制度的框架包括由國家、地區組織簽署的獲取和實施專利的國際法律、組織和管理的協議。最重要的協議是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即巴黎公約),從那時起它被修改過多次(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1979年)。該協議規定了外國申請人的國民待遇,12個月優先權原則和有關專利制度的其它措施。關于國民待遇,每個成員國有義務給予其它國家的國民和居民本國公民和居民享有的同樣待遇。然而。如果一個國家沒有履行其參加的條約,巴黎公約并沒有提供任何形式的措施。這也就是美國動議建立了關稅和貿易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的有關程序的原因之一,如果發生以上情況,抗議可以提交到WTO來爭辯一個國家沒有履行它的國際義務。WTO可以建立一個包括三個成員的咨詢委員會并且上訴可以提交到由一個七人組成的委員會。如果兩審決定有關國家沒有履行它的國際義務,它可以決定在國際貿易領域制裁該國,如允許對來自該國的進口產品不予減少關稅。換句活說,制裁不僅限于知識產權領域,而是所有的WTO活動。可以說。當今世界的國際專利制度都是基于WTO和巴黎公約的基本法律精神而發展起來的。
二、WTO下的當今世界國際專利制度
TRIPS,作為建立世界貿易組織馬拉喀什協議的一個部分,從1995年1月1日起生效。這意味著現在的國際專利制度保護不僅由WIPO公約約束而且也為WTO公約約束。TRIPS協議的出現使得知識產權和貿易的聯系變得十分突出。所有的發達國家在1995年已經實施了 TRIPS協議的原則,換句話說,實施了WTO西議。其它發展中國家,如以色列、墨西哥、印度、巴西和韓國被給予了5年的寬限期并被強制在2000年前實施TRIPS,最不發達國家還有5年的寬限期。這些最不發達國家包括49個國家,(34個往非洲如乍得、尼日爾、奧桑比克、坦桑尼亞或蘇丹),14個在亞洲(如尼泊爾、不丹和緬甸),1個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這些現在已經是WTO成員國的國家可以在2005年前實施TRIPS協議、
一個可能引起關注的問題是強制許可。許多跨國公司通過在許多國家擁有專利來把這些國家作為出口對象,而不是在該國制造產品。該條款是巴黎公約和TRIPS所允許的。然而,TRIPS協議指出對于進口的產品和在當地制造的產品不能進行歧視。如果進口被認為是為該國提供需要,它就破壞了許多國家法律里規定的強制許可的原意,即反對公司不愿在這些國家制造。該問題是開放的。許多國家放棄了強制許可原則但其它一些國家仍然堅持這一原則。
巴黎公約處理的另一個條款是專利權的獨立性,即如果一個專利在一個國家被授權然后被法庭決定取消,這不影響該專利在其它國家的授權。此外,巴黎公約還處理的一個條款是優先權。這意味著如果~項申請在該公約的一個成員國遞交,相關的申請日期在該公約的所有成員國有效,并且任何在該相關日期后遞交申請的申請人被認為是遞交一項“已知”發明。原始的申請人被該公約給予了~年的時間來在成員國遞交他的申請并保留先前在第一個國家遞交申請的申請日。這使發明人有一年的寬限期在公約的所有或一些成員國遞交他們的申請,而不會失去在任何國家作為第一個申請人的權利。
這種現有的專利制度仍然規定著專利申請審查的主要條件。即:“新穎性”、“實用性”、“創造性”。
為了避免在許多國家審查和再審查發明,一個新的國際公約于1970年建立,被稱為專利合作條約(PCT)。PCT的方法是申請人可以在一個國家遞交一項“國際申請”。該申請遞交給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并且由一個指定的主要的審查局來審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現:莊也是。由該局做出的檢索報告然后傳遞給所有那些申請人希望獲得專利的國家。每個成員國在由主要審查局做出的檢索報告的基礎上進行最后的分析授予專利。
PCT是國際制度的一大成績。它仍然不允許由一個機構授予一項“國際專利”。但它為不同國家審查和再審查申請節省了時間。在上一次WIPO成員國大會期間,WIPO總干事提交了一份名為“國際專利制度發展議程”(WIPO文件M36/14)的文件,在文件中他使大家注意到了現有國際專利制度的缺點,比如說審查工作的重復,獲得專利保護的費用,知識產權局增加的工作量,申請處理的耗時等。該文件也向成員國提議了一些檢驗國際專利制度的目標,發明人和工業界應該可以通過簡單、耗費不高、及時和可靠的程序來獲得、維持和實施他們的專利,這種程序應該支持專利技術的實施。不論實施方式是制造般資。許可或其它技術協議。
在未來的專利制度下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局將變成服務組織,它們不僅會通過注冊專利權來為研發活動提供支持,而特別是為獲得專利文件中含有的技術和商業信息提供加強的途徑。現在,有一些協調進程正在展開。如WIPO下的專利法協調(第一步是PLT的通過,第二步是專利法實體條款的討論)和PCT的改革。在許多國家還有其它協調程序和實體專利法的項目,但是他們沒有一個嘗試達到授權國際專利的階段。
三、國際專利制度發展前瞻
篇3
南京醫科大學附屬南京第一醫院病理科,江蘇南京 210006
[摘要] 目的 探討結直腸黏液腺癌淋巴結轉移度的臨床病理意義。方法 收集2011年1月—2013年12月該院收治的26例結直腸黏液腺癌患者臨床病理資料,根據性別、年齡及腫瘤部位進行分組,病理診斷確定各組術后標本收獲淋巴結數及有腫瘤轉移的陽性淋巴結數,按照淋巴結轉移度=(陽性淋巴結數/收獲淋巴結數)×100%,計算淋巴結轉移度并進行統計學比較。結果 26例結直腸黏液腺癌中,男性患者淋巴結轉移度(37.29%)明顯高于女性(14.29%);65歲以上患者淋巴結轉移度(40.63%)明顯高于65歲以下(19.29%);左半結腸和直腸腫瘤患者淋巴結轉移度(46.59%)明顯高于右半結腸(21.11%),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01)。結論 結直腸黏液腺癌淋巴結轉移度與患者性別、年齡及腫瘤部位有關。
關鍵詞 結直腸癌;黏液腺癌;淋巴結轉移度
[中圖分類號] R735.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742(2014)10(b)-0042-03
[作者簡介] 李俐(1972.4-),女,山西忻州人,碩士研究生,副主任醫師,研究方向:為消化道腫瘤病理。
結直腸癌是消化道常見的惡性腫瘤之一,其發病率居惡性腫瘤發病率第三位。作為結直腸癌的病理組織學亞型,黏液腺癌和印戒細胞癌在形態學上都呈現大量黏液分泌,但是黏液腺癌表現為細胞外黏液的分泌亢進,印戒細胞癌則表現為細胞內黏液潴留,而且二者的分子機制也可能不同。在結直腸癌的發生發展過程中,黏液腺癌和印戒細胞癌的惡性轉化途徑可能與傳統的腺瘤-腺癌序列不同,這些腫瘤亞型獨特的形態學改變與腫瘤細胞的侵襲、轉移、對化療藥物的敏感性以及患者臨床預后相關[1-2]。國內的一項研究顯示,青年人的結直腸癌組織學類型及分化較差,黏液腺癌和印戒細胞癌發病率較高[3]。對于結直腸癌術后標本,淋巴結檢出數量與患者術后生存期密切相關,無淋巴結轉移的患者術后3年生存率顯著高于有淋巴結轉移的患者,用來表示陽性淋巴結數占檢出淋巴結總數比例的淋巴結轉移度(lymph node ratio, LNR)是患者強有力的獨立預后因素[4]。該研究收集2011年1月—2013年12月期間在該院行外科根治性手術治療的26例結直腸黏液腺癌患者病理資料進行分析,旨在探討結直腸黏液腺癌淋巴結轉移度的臨床病理意義,為進一步闡明黏液腺癌的病理特征提供實驗依據,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收集該院行外科根治性手術治療的26例結直腸黏液腺癌患者臨床病理資料,其中男性15例,女性11例,年齡<65歲患者14例,≥65歲患者12例,中位年齡60歲(32~82歲),腫瘤部位為左半結腸+直腸者11例,腫瘤部位為右半結腸者15例。
1.2 方法
根據患者性別(男vs女)、年齡(<65歲vs≥65歲)、腫瘤部位(左半結腸+直腸vs右半結腸)進行分組,各患者外科手術切除標本肉眼檢查觸及淋巴結數為收獲淋巴結數,26例患者共收獲淋巴結總數268枚,每例患者收獲淋巴結中位數為10枚(3~27枚),男性患者收獲177枚,女性患者收獲91枚,年齡<65歲者140枚,≥65歲者128枚,腫瘤位于左半結腸+直腸者88枚,右半結腸者180枚。所有收獲淋巴結經病理取材后,石蠟切片,H.E.染色,由2名病理科醫師共同閱片,光學顯微鏡下診斷一致認為淋巴結內有腫瘤轉移灶者為陽性淋巴結,依此確定各患者陽性淋巴結數。經鏡下診斷,268枚收獲淋巴結中,有腫瘤轉移的陽性淋巴結共79枚,每例患者陽性淋巴結中位數為1枚(0~14枚),男性66枚,女性13枚,年齡<65歲者27枚,≥65歲者52枚,腫瘤位于左半結腸+直腸者41枚,右半結腸者38枚。統計各組收獲淋巴結數及陽性淋巴結數,按照淋巴結轉移度=(陽性淋巴結數/收獲淋巴結數)×100%進行計算。
1.3 統計方法
采用spss 18.0統計學軟件對數據進行處理,計數資料,比較采用χ2檢驗。
2 結果
結直腸黏液腺癌男性患者淋巴結轉移度為37.29%(女性為14.29%),≥65歲患者淋巴結轉移度為40.63%(<65歲患者為19.29%),左半結腸+直腸部位腫瘤淋巴結轉移度為46.59%(右半結腸腫瘤為21.11%),各組兩兩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01)。見表1。
3 討論
雖然美國NCCN指南明確要求每例結直腸癌手術切除標本應常規檢查淋巴結12枚以上,但是限于外科手術和病理技術的原因,實際工作中并不能保證每例術后活檢標本都可以達到該標準,甚至有學者提出,12枚的常規數量尚值得商榷,并非淋巴結檢查的金標準[5]。該研究中每例患者檢出淋巴結中位數為10枚,活檢淋巴結數量并未能全部達到要求,這也與外科手術清掃范圍及病理醫師取材有關。對于不同部位、不同大小的結直腸腫瘤,外科醫生切除腸段長度以及淋巴結清掃范圍會有一定差異,術后送檢的病理標本中,腸管周圍組織中是否存在淋巴結,以及淋巴結數量的確定完全由病理醫師肉眼觸及鑒別,直接導致了收獲淋巴結數量的差異。此外,光鏡下對收獲淋巴結的病理檢查也存在一定缺陷,可能會有部分淋巴結存在微轉移灶而未能在H.E.染色的切片中甄別而漏檢,導致有腫瘤轉移的陽性淋巴結數存在誤差。利用免疫組織化學技術,檢測收獲淋巴結中細胞角蛋白(cytokeratin)有助于發現淋巴結中的腫瘤微轉移灶,提高陽性淋巴結檢出數量[6]。雖然諸多因素會影響到手術切除標本中的淋巴結檢出數量,但有學者[7]認為,淋巴結轉移度仍是結直腸癌患者獨立的預后因素。目前,針對結直腸黏液腺癌中淋巴結轉移度相關臨床病理因素的分析,尚未見報道,該研究在分組比較中,結直腸黏液腺癌淋巴結轉移度與患者性別、年齡及腫瘤部位明顯相關,65歲以上,男性,左半結腸和直腸部位的腫瘤淋巴結轉移度相對較高,這一結論還需要大樣本的臨床病理資料進一步研究驗證。
此外,陽性淋巴結對數比(log odds ratio, LODDS)也被用于評價結直腸癌的淋巴結轉移情況,其計算公式為log(陽性淋巴結數+0.5)/(陰性淋巴結數+0.5),與LNR相比,LODDS可能是一個用來判斷腫瘤復發和遠處轉移更好的預后因子[8]。對于早期的結直腸癌,形態學觀察和侵襲前沿CXCL12、p38-MAPK等相關分子的聯合檢測也可以預測腫瘤的淋巴結轉移情況[9]。結直腸黏液腺癌與非黏液腺癌中也存在分子機制的差異,黏液腺癌與腫瘤的微衛星不穩定性(microsatellite instability, MSI)有關,MSI可能通過調控黏液的合成或降解,從而影響黏蛋白(mucin, MUC)的表達,具有高度MSI的結直腸癌具有獨特的特征,包括低分化、黏液或印戒細胞形態,以及對化療藥物呈現不同的敏感性等[10]。這些差異表達將有助于進一步認識黏液腺癌的分子生物學特征,為該類型腫瘤的防治提供新的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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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獨立董事 控制權市場 控制權轉移價格 實證研究
獨立董事又可稱為外部董事、非執行董事。因具有超然的地位、獨立的態度和判斷,獨立董事能有效地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此外,獨立董事還在企業接管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為獨立董事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決定企業是否可以出售,以及以怎樣的價格出售。Brickley 和James(1987)發現,美國限制銀行兼并州里的銀行,董事會中外部董事比例明顯小于允許兼并的州,說明外部董事在評估購并建議方面有關鍵的作用。Kini、Kracaw和Mian等人的研究表明,當一個以內部董事為主的企業被收購后,獨立董事的比例就會增加,而當一個以獨立董事為主的企業被收購后,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比例就會上升,獨立董事占多數的企業可以向收購方索要更高的價格。Cotter Shivdasani和Zenner發現,在公司兼并重組的標價收購情況下,獨立董事比內部董事在收購中更為有效地代表股東利益,增加企業價值。Byrd Hickman發現獨立董事的作用有利于降低公司購并行為帶來的負面效應。Shivdasani發現獨立董事比例與公司被收購的可能性成反比。Brickley、Coles和Terry發現,獨立董事占多數的公司,公布反收購策略之后,股價會上升,相反獨立董事占少數的公司,公布反收購策略后,股價會下降,顯示市場對外部董事的信任。Lee、Rosenstein、Rangan和Davidson(1992)認為,獨立董事占較少比例的企業,管理層較易以較低的非公允價格收購其他企業,而獨立董事占多數的企業,管理層收購其他企業時的收購價格相對較高。
在我國,對這一部分內容研究的人并不多。理論上,譚勁松從外部市場不成熟推測,獨立董事對控制權轉移無多大的影響,但無數據支持。實證上,王鵬飛、謝永珍認為董事會獨立性與上市公司外部環境并無替代作用,但是他們使用的是模型參數,以資源風度與動態性來衡量。龔紅(2004)認為獨立董事的數量與董事會戰略決策參與程度不相關,但沒有把控制權轉移行為單獨分離開來。
西方國家控制權市場以要約收購為主,而我國所特有的股權結構決定了我國控制權交易大大別于西方。本文主要運用模型來檢驗我國的情況,主要檢驗在我國,獨立董事能否影響我國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價格的制定。
一、研究方法和假設
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轉移價格的定價方式與國外不同。我們不能照搬國外的方法,需要針對本國的情況進行研究。
1、研究內容和假設
我國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的價格一般是在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由收購雙方根據力量博弈的結果來確定,同時有的還需要經過國資委的審批通過。因此,這些非市場因素會造成控制權轉移的價格基本上圍繞每股凈資產上下波動。對于轉移價格的明文規定,使得獨立董事對轉移價格高低的直接作用發揮有限,表現為控制權轉移價格或者高于每股凈資產,或者低于每股凈資產。轉移價格低于每股凈資產意味著上市公司的資產被折價出售,而對有國有控股的企業,意味著國有資產的流失。獨立董事雖然不能直接影響交易價格的高低,但能為上市公司獻計獻策,使其在博弈中獲得有利于自己的結果,表現為使交易價格能高于每股凈資產,不至于使資產被折價出售。
2、樣本選擇
本文研究的樣本以2002―2005四年間發生了控制權轉移的公司為基礎,按照以下要求再進一步選取:第一,控制權轉移方式采用有償方式,包括司法拍賣、司法裁定;第二,轉移價格及其他相關財務數據完整。入選后的樣本為:2002年41家,2003年44家,2004、2005年50家,一共為135家。
3、樣本分組
控制權發生轉移的公司樣本所使用的獨立董事指標和財務指標都是選取控制權發生轉移的上一年年底時的數據。雖然中國證監會在2001年了指導意見,硬性規定需設立獨立董事,但2001年年底尚不在指導意見的時效內,在這個階段,上市公司對獨立董事的設立基本上出于自發,不僅設立的公司有限,人數更是有限。因此,把控制權轉移發生在2002年的公司設為第一組樣本。
按指導意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需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設立2名獨立董事,控制權轉移發生在2003年的公司所選用的數據來自2002年年底,大部分上市公司按照意見設立了獨立董事,但由于很多公司是迫于壓力而設,因此只會把人數設立在最低的限度上,而高于此底線的公司則可以看作是自發多于強制。因此把控制權轉移發生在2003年的設為第二組樣本。從2003年6月30日開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因此,控制權轉移發生在2004、2005年的公司設為第三組。即:
樣本一: 控制權轉移發生在2002年
樣本二: 控制權轉移發生在2003年
樣本三: 控制權轉移發生在2004、2005年
二、變量設計和描述性統計
1、模型
本研究將采用Logistic模型估計解釋獨立董事設置的程度對轉移價格的影響,使用的統計軟件為SPSS13.0。
令P為轉移價格大于等于每股凈資產的可能性,INDS為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的比例,IND1為虛擬變量。如果INDS≥1/3,則IND1=1;如果INDS<1/3,則IND1=0。Si為一組控制變量,ε為隨機擾動項。構造Logistic概率分布函數為:
ln[P/(1-P)]=α+β×IND1+∑riSi+ε
2、變量設計
(1)因變量。根據研究的需要,因變量設為轉移價格P是否大于等于每股凈資產NAPS,如果轉移價格大于等于每股凈資產,則PNAPS=1;如果轉移價格小于每股凈資產,則PNAPS=0。
(2)自變量(見表1)。
3、描述性統計
本文首先分別對三組樣本做了描述性統計,發現前兩組樣本都無法做出顯著結果。但對于控制權轉移發生在2004年和2005年的樣本三,本文發現了變量間顯著的關系。
首先,本文對樣本三中的解釋變量做了列聯分析,發現獨立董事比例是否大于等于三分之一與轉移價格是否大于等于每股凈資產這兩組定類變量的χ2=3.835,p=0.075,Phi、Cramer's V和C系數如表2。
(注:a 、Not assuming the null hypothesis;b 、Using the asymptotic standard error assuming the null hypothesis。)
基于χ2的PHI系數,C系數與CV系數值都小于0.05這個顯著水平,因此,可以拒絕原假設,認為這兩個定類變量不是獨立而是相關,即獨立董事比例的設置是否高于等于最低標準會顯著影響到控制權轉移的價格是高于每股凈資產還是低于每股凈資產。
其次,對虛擬變量做列聯分析,發現收購方與目標公司是否有關聯與轉移價格是否大于等于每股凈資產這兩組定類變量的χ2=7.339,p=0.029, Phi、Cramer's V和C系數如表3。
(注:a 、Not assuming the null hypothesis;b 、Using the asymptotic standard error assuming the null hypothesis。)
同樣,可以看出基于χ2的PHI系數,C系數與CV系數值都小于0.05這個顯著水平,因此,可以拒絕原假設,認為這兩個定類變量不是獨立而是相關的。
最后,本文對其他控制變量進行單因素ANOVA分析,結果見表4。從表1可以看出,目標公司的公司規模、效益、股權轉讓比例、高管人員持股總數比例會對轉移價格是否能高于每股凈資產產生顯著的影響。
三、多元回歸結果及解釋
本文運用logit方法估計獨立董事比例設置是否符合法規要求,是否會影響到股權轉讓的定價?
從模型一到模型四,模型的擬合度都不是很高。從擬合度最高的模型二來看,虛擬變量IND的系數為正,即獨立董事比例高于等于法規規定的三分之一時,目標公司轉移價格更有可能是高于每股凈資產,也就是說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設置的比例如果能符合法規最低要求的話,將減少將公司折價出售的機會。此外,收購方是否與目標公司有關聯這一變量與轉讓價格是否高于每股凈資產負相關,從中可以推斷出,如果收購方是目標公司的關聯方,將降低轉讓價格高于每股凈資產的可能性,說明收購行為很可能屬于關聯交易,會增加將公司折價出售的機會,控制權轉移行為易成為控股股東謀取私利的工具,但是該模型的精確度并不是很高。
四、結論
按照Kini、Kracaw和Mian等人的研究表明,獨立董事占多數的企業可以向收購方索取更高的價格。但根據本文的研究,在我國,轉讓價格與獨立董事設置這兩者間,我們無法檢驗出兩者之間具有顯著的相關性。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的股權轉讓主要發生在非流通股之間。由于市場的分割,使得上市公司“同股不同價”,股權轉讓的價格不能像國外那樣由市場來決定。同時存在大量的國有股轉讓,使得轉讓價格的確定還需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非市場化的定價行為大大弱化了獨立董事的作用。
但與此同時,獨立董事的設置與轉讓價格是否高于每股凈資產在計量上顯示出了微弱的相關性。每股凈資產是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股權轉讓的定價基準,但其只是個參考標準,轉讓價格仍可以圍繞這個標準上下浮動。雖然股權轉讓的價格不能由市場來決定,但仍可以通過利益相關各方的力量博弈來確定。我國的股權轉讓大多涉及到國有股的轉讓,由于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的問題,國有股的股權轉讓很可能就成為某些利益方謀取私利的工具,從而出現轉讓價格低于每股凈資產的現象,即資產被折價出售,這意味著國有資產的流失。
按照本文的模型顯示,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比例如果高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比例,將減少公司被折價出售的機會。由此,可以推斷,獨立董事比例高的話,一方面可以增強目標公司管理層在談判中的力量,另一方面可以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力度,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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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醫學院校 專業 轉換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們國家的綜合經濟勢力明顯增強,正快速步入小康社會。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是小康社會的基本要求。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既是醫療衛生事業的永恒使命,也是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內容,而醫學人才是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和保障人民健康水平的第一資源。在這種大的社會環境影響下,很多學生在高考時都選擇了報考醫學專業,但報考人數的相對集中導致很多學生被調劑到其他醫學或非醫學專業,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專業思想不穩定,提出申請調轉其他專業。如何解決好學生專業轉換問題是高校教務管理部門一項重要工作。筆者作為地方醫學院教務工作者,主要是從事學生教學日常管理工作,結合學校專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來談談醫學院校在學生轉專業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一、學生轉專業的原因
臨床醫學作為醫學院校的主打優勢品牌專業,是廣大考生心目中學醫的首先專業。作為熱門專業,很多學生都是選擇第一志愿報考,相對其他醫學專業也報考人數較少。結果導致臨床醫學專業錄取分數逐年升高。以新鄉醫學院臨床專業為例,近十年來錄取分數線直線攀升。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錄取分數也再創歷史新高。理科專業以最低投檔線500分,高出省控線57分的好成績名列前茅。其中,臨床醫學、口腔醫學、醫學影像學、麻醉學等四個專業錄取最低分均超過一本線。報考人數遠遠超出錄取計劃,很多第一志愿報考臨床醫學的學生被調劑到其他專業,甚至是與醫學相關的專業。根據多年來的學生入學學習情況來看,很多被調劑到其他專業的學生專業思想不穩定,心中一直沒有放棄要求轉到醫學專業學習的愿望。另外,有一部分學生在專業學習中確實不適合在該專業學習,也提出申請。
為進一步體現“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給學生提供更多自主選擇的機會和更好的發展空間,進一步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擴大學生自主就業能力,培養適應社會需要的高素質醫學人才,學校同意學生按照學校相關教務管理規定轉換專業。
二、學生轉專業的基本原則
為體現教育和社會公平,學生轉專業過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轉專業:未取得學籍的;跨學歷層次的;跨錄取批次的;跨科類的; 通過普通“專升本”考試升入本科,通過對口招生升入本科的;錄取時被確定為國防生和定向、委托培養的;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及應予退學的;中外合作辦學申請轉入普通本科的。
三、學生轉專業的申請條件
(一)學生高考分數達到所在省(市、區)當年重點錄取分數線及以上者,可在新生報到時提出轉專業申請。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在第一學年第一學期末申請轉專業: 對擬轉入專業有一定的特長和志向的;未辦理過轉專業的;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的。
(四)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第一學期原專業的期末考試,若出現考試作弊、違紀、曠考和考試不合格等情況,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其轉專業資格。學生申請轉專業只允許填報一個專業。
四、學生轉專業的組織程序
(一)轉專業學生名額由各院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各院系轉出學生人數不得超過本年級學生人數的10%;接收院系可根據本單位教育資源情況,確定擬接收的轉入學生名額,原則上接收學生人數不得超過本年級學生人數的10%。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還可以適當調整轉入轉出比例。
(二)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轉專業考試,考試成績以百分制計。轉專業綜合成績由第一學期平均成績和轉專業考試成績綜合評定。轉專業綜合成績=第一學期平均成績×0.6 + 轉專業考試成績×0.4。
(三)每學年第一學期第14教學周,各院系將轉專業接收名額報教務處,教務處匯總后于第15周進行公示。申請轉專業的學生于每學年第一學期第16周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并認真填寫《轉專業申請表》。教務處于每學年第二學期第2周組織轉專業考試,并結合第一學期期末考試情況,確定參加考試學生名單。第3周公布考試成績及綜合評定成績。
(四)教務處根據各院系上報接收計劃和轉專業綜合評定成績,最終確定擬轉專業學生名單。若申請轉入的學生數超出計劃接收數,則按綜合評定成績從高到低確定擬轉專業學生名單。在報主管教學工作的校領導審核批準后,于第3周將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名單進行公示。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必須于規定時間內到教務處辦理學籍異動手續。
(五)學生轉專業的其他相關問題。轉入新專業的學生按轉入專業標準收費并執行新專業的培養計劃,相同課程的公共必修、選修課程的學分可相互抵認,所缺的專業課程必須補修,在原專業修得的專業課程學分可作為相關選修課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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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宇.廣西高校學分制教學管理研究與實踐[M].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6
篇6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為促進各地、各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隱患檢查督查和自查工作,指導、督促重點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認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閩辦發明電[2007]號)要求,現就各地、各相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檢查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情況。檢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從落實責任、建立機構、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資金投入、人員培訓、安全防護等方面加強了安全生產工作,提升了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隱患排查整改工作開展情況。檢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通知要求,結合自身的特點制訂了具體工作方案,認真依據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指導意見開展了安全生產自查自改工作;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是否進行了整改,對一時不能整改的隱患是否制訂了整改方案,落實了整改資金和期限,明確了責任人,制訂并落買了監控及應急預案。對各生產經營單位上報或群眾舉報的涉及政府監管的隱患,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明確了責任部門,并檢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三、已發生事故的處理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了調查處理,是否依據法律法規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責任追究,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決定是否落到了實處,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訓,認真進行了整改。
四、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組織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通知及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轄區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轄區內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的情況,并制定落實了相應的整改措施。
五、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工作的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了在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通用航空等重點行業和領域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以下簡稱打非)的政策法規;是否明確了排查責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聯合執法機制,并開展了切買有效的工作。
六、安全生產治本之策的落實情況。按照國務院116次常務會確定的12項治本之策,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認真執行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經濟、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了相關地方法規、經濟政策等措施。
七、煤礦“兩個攻堅戰”進展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結合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推進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工作的情況,特別是依法關閉、規范整合、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情況。
八、非煤礦山、道路交通等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專項整治的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轄區內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情況。
九、認真組織檢查督查工作。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協調部署檢查督查工作,避免多頭重復檢查。要充分依靠和發揮專家、企業技術管理人員的作用,組織他們參加檢查督查,督促和指導企業搞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設區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通知的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督促檢查工作,并將有關情況于8月10日前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各地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完善后認真實施。
關于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
為促進重點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2007]I 6號)要求,參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達到每個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并督促其貫徹落實,認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業在自查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全體職工的作用,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訂方案,明確責任,落實資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監管關系及時上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各類工礦商貿企業自查自改的共同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
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安金“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悄況;企業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二、各類工礦商貿企業根據本行業特點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
(一)煤礦企業
1.國有煤礦
(1)瓦斯治理情況。瓦斯傳感器按規定標校情況和各種風電閉鎖裝置安設情況;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
(2)礦井通風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設施是否完善、可靠,礦井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情況,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聯通風;礦井建立綜合防塵系統及運行情況。
(3)防止“三超”情況。是否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采掘接替關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規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業人員是否超過本企業或地方政府的規定;大型礦井每個采區內每班作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規定的執行情況。
(4)機電管理情況。是否真正實現了“雙回路”供電;下井設備取得MA標志情況;井下機電設備保證完好,杜絕電氣設備失爆情況;更換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及材料。
(5)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水文地質,特別是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防排水設備和設施的完好情況;雨季工作的安排落實情況。
(6)建設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施工隊伍資質情況,是否存在施工隊伍資質掛靠、轉借等現象。
2.小煤礦
(1)煤礦“六證”有效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防止“三超”情況。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井下作業人員是否超過地方政府的規定。
(3)勞動組織管理情況。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問題;是否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規定的保險;作業人員是否配備了勞動防護用品;是否有嚴格的入井登記檢身制度。
(4)依法依規開采情況。是否按規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頭作業等問題;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現象;是否有規范真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等圖紙,開采三角煤是否按規定進行審批。
(5)“一通三防”管理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違反規定的串聯通風;所有采掘作業地點風量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是否有無風、微風作業等問題;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井下作業地點瓦斯傳感器安裝位置、數量、質量和標校是否符合規定;風電閉鎖裝置安裝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及其持證上崗情況;“一炮三檢”制度執行情況;炮泥、水炮泥使用情況。
(6)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是否有真實的水文地質資料;是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是否存在相鄰小煤礦井下相互連通情況;防、排水系統是否完善;礦井井口標高是否低于標準的規定。
(7)機電管理情況。嚴禁非防爆設備入井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否實現了“三專兩閉鎖”;年產6萬噸及以上的煤礦實現“雙回路”供電情況;年產6萬噸以下煤礦備用發電機能否在規定時間內啟動。
(8)火工品管理情況。使用煤礦許用火工品規定的執行情況;火工品存儲、使用管理情況。
(9)整頓關閉情況。已決定停產整頓、停產整合和責令關閉的礦井,是否落實了停產期間的安全規定,是否規范嚴格進入了整頓、整合或關閉程序;批準恢復生產后是否執行了相關安全規定;是否存在非法生產、施工情況。
(10)新建技改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
1.礦山生產企業
(1)爆破作業、爆破安全距離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要求情況,落實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預防措施以及推廣中深孔爆破技術情況: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等落實情況。
(2)露天礦山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臺階高度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要求情況;露天邊坡穩定性定期監測情況;深凹露天采場配備專用防洪設施情況;排土場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實情況。
(3)地下礦山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產水平(中段)和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況。
(4)地下礦山采礦作業掘進、運輸、提升、通風、防排水、頂板管理、地壓監控、供電、爆破等環節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登記、監控情況。
(5)地下礦山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風質、風量、風速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和規程要求的情況。
(6)地下礦山采空區管理制度、采空區處理方案的制訂和貫徹落實情況,防止人員進入采空區、已關閉廢棄礦井的措施落實情況。
(7)地下礦山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支護措施落實情況。
(8)地下礦山落實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井積水的情況;制訂防洪、防透水措施和應急預案及落實情況。
(9)是否存在超層越界、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
2.尾礦庫
(1)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情況。
(2)已投入生產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全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補充設計或補齊必要的資料等情況。
(3)按照設計要求組織生產運行、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尾礦排放作業計劃及落實情況;是否存在危害尾礦庫安全的違規設計、超量儲存、超期服役等情況。
(4)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尾礦筑壩有足夠的安全超高、沉積干灘長度和下游壩面坡度,尾礦壩灘頂滿足生產、防汛、冬季冰下放礦和回水的要求情況。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應急預案、物資器材準備工作情況,對尾礦壩下游居民區或重要設施實施有效監控情況
(7)尾礦再利用情況。對于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批手續的情況。
(8)尾礦庫區內是否存在從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情況。
(三)冶金、有色企業
1.《煉鐵安全規程》、《煉鋼安全規程》、《軋鋼安全規程》、
《煤氣安全規程》等冶金、有色行業相關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
2.冶煉、鑄造等生產環節起重、吊運鐵水、鋼水、銅水、鋁水等金屬重包的專用設備情況,包括設計單位資質、設備選型配套、設備生產企業資質、制造安裝符合規范要求情況。
3.起重、吊運等危險性較大設備的日常操作、維護、檢修、檢測制度的執行情況。
4.高爐風口平臺、爐身、爐頂、熱風爐等區域煤氣泄漏、冷卻壁損壞、爐皮開裂、爐頂設備裝料系統等重大危險部位和區域檢查情況。
5.轉爐、精煉爐、均熱爐的爐體冷卻、傾翻、煙氣回收等工藝環節情況;煤氣生產、儲存、輸送環節防止煤氣泄漏、中毒、應急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煤氣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6.冶金、有色金屬冶煉過程和生產環節中涉及的氧氣、氫氣、二氧化硫、氮氣、氯氣、氨氣等氣體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7.冶金、有色金屬生產過程中涉及高溫、高壓、強堿、強酪環節,爆炸、燒燙傷、中毒、外泄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8.涂層生產線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況,防范火災、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9.冶煉鑄造車間嚴格按照規范和要求設計,按照設計布置生產設施,設計、施工變更符合相關規定情況。
10.作業現場防范各類機械事故和人員傷害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監控報警、聯鎖和自動保護裝置情況。
(四)化工生產經營企業
1.化工、危險化學品、醫藥生產企業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時不符合項的整改情況;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生產企業重要生產車間、原料產品庫區、供電供水等重點單元的安全生產狀況。
(2)工藝技術管理制度、儀表聯鎖管理制度、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制訂和執行情況;工藝技術是否合規,操作條件是否合理,主要聯鎖自動保護設施是否正常,反應器、分餾塔、重要機組、專用設備以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重要設備的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后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4)在檢修、維修作業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在生產和施工怍業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情況。
(5)防雷電、防汛、防臺風、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6)企業是否建立了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當地大企業、與地方政府建立了應急救援合作關系;化工企業事故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了污水儲存池及具備污水處理的能力。
(7)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和熟悉本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規程、設備儀表的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回檢查制度的情況。
(8)新建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審核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項目的竣工驗收、正在試車投料和試生產項目的安全措施制訂和落實情況;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的落實情況。
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范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
(3)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距離、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儲罐區是否建立了罐體定期檢查制度、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儲罐是否裝備液位高低報警,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4)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制度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GPS和行駛記錄儀等)以及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運劇毒化學品車輛是否載明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攜帶運輸通行證,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3.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
(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是否開展安全評價及評價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3)國家規定需要檢測的壓力容器、儀器、儀表和防雷、防靜電等項目檢測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4)企業人員安全培訓和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
(5)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設備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情況。
4.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
(1)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制訂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落實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
(2)可燃氣體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情況,裝卸軟管每半年進行水壓試驗的情況,充裝設備的儀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液化氣體充裝站是否采取防超裝措施;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充裝站是否配備有毒介質冼消裝置,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3)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嚴禁充裝的規定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和押運員說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產企業的聯系方式等,是否向押運員提供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
(五)煙花爆竹企業
1.生產企業在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在申領經營許可證時,對安全評價報告指出的不符合項整改情況以及安全檢查督查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2.生產企業生產工藝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92)、生產作業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ll652-89)、產品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產品種類的情況;重點檢查“四超一改”(超品種范圍、超能力,超人員、超藥量,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問題。
3.生產企業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等禁用、限用藥物生產煙花爆竹問題,購買和使用氯酸鉀登記制度執行情況。
4.生產企業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培訓并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的情況。
5.在高感度工房室溫超過32℃、一般工房室溫超過35℃、大雷暴雨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落實停止生產規定的情況。
6.批發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保管員培訓考核情況;倉庫內外部安全距離、疏散條件、庫房布局、建筑結構、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等符合有關標準的情況;倉庫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執行流向登記制度、建立記錄檔案的情況,是否存在采購和銷售含氯酸鉀等違禁藥物的產品及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等問題。
7.煙花爆竹長期零售點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專人負責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距離、安全通道、零售場所的面積、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是否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的或超標準的煙花爆竹等情況。
(六)建筑施工企業
1.企業依法取得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企業依法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的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工程的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及工程監理單位等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四口、五臨邊”、高邊坡、物料提升機及施工外用電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護與管理符合標準規范的情況。施工作業人員人身安全防護、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的情況。
5.施工現場起重、吊裝設備及機具的安全檢測檢驗合格情況,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機等安裝、拆除方案的制訂及使用情況。
6.腳手架的設計、制造、搭設、使用、管理和維修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情況。
7.高大模板支撐體系、長大隧道、高大橋梁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制訂及專家組論證和審查情況。
8.長大隧道施工的地質超前預報、洞內通風、鉆爆設計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圍巖變形監控量測及初期支護、二次砌襯、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實設計方案和有關標準規定情況;預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實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查和演練情況。
9.施工現場檢查及隱患排查情況。
(七)民爆器材生產企業
1.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能力和年度生產計劃組織均衡生產情況,對超員、超量、超產、超時“四超”行為的控制情況。
2.企業基礎管理和基層現場管理工作達標情況;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檢查表法》的檢查合格情況。
3.對2006年以“四超”專項整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安全評價報告中指出的不合項整改落實情況。
4.按照《工業炸藥生產線電子監控系統設置安全技術條件(試行)》的要求,工業炸藥生產線儀表裝置自動監控和安全連鎖、人機視頻控制和電子監控系統落實情況。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的要求,清理危險品存放情況,不同品種不應同庫存放的必須分開儲存、完善監管及巡回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6.企業外部安全距離符合要求情況;企業工房、庫房定員定量標識及控制落實情況;生產線電氣設備接地和工房防雷設施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
7.主要設備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帶病運行情況;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可靠、有效。
(八)電力企業
1.發電企業
(1)特種設備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檢驗檢測、維護管理和鑒定等情況。
(2)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測、補強加固和缺陷處理情況。
(3)并網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監控系統、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等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4)火災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安全出口、廠內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況。
(5)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
2.電網企業
(1)電網一次、二.次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2)防火、防雷電設施的配備、使用和維護情況。
(3)對重要用戶供電管理情況。
(4)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電網運行方式的復核審查情況。
關于交通運輸、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
為促進重點行業和領域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2007]16號)要求,參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道路運輸、水上運輸、鐵路、民航、機場、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現就道路運輸、水上運輸、鐵路、民航、機場、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達到每個相關企業和單位,并督促其貫徹落實,認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業和單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全體員工的作用,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訂方案,明確責任,落實資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安全監管關系及時上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各類企業和單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點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和單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情況;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二、各類企業和單位根據本行業特點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
(一) 道路交通安全
1.排查、整治公共交通車輛、出租車輛超速行駛、違章變道、闖紅燈、爭搶進站拉客、隨意上下客等違法行為情況。
2.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點路段設置檢查服務站治理超載超限情況;排查整治國、省、縣非客運機動車非法載客情況。
3.排查整治農村低速載貨汽車、摩托車和拖拉機(變型機)等非客運車輛違法載人情況;農村無牌無證低速車輛、外掛車輛清理、登記情況。
4.治理超限、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5.排查事故多發點段情況;督促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制定事故多發點段整治計劃及整改落實情況。
6.駕駛人員違法信息通報制度落實情況;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對被通報的客運駕駛員處理落實情況;對交通違法行為記滿12分的駕駛員處理落實情況。
(二)人員密集場所
1.人員密集場所設置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情況。
2.疏散走道、樓梯和安全出口的設置、數量和形式以及保持暢通情況;公共區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屬護欄符合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要求情況。
3.防火、防煙分區設置情況。
4.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消防栓等設施的配備和完好情況。
5.集生產、加工、銷售、儲存、居住等為一體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
6.使用、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電氣設備、電源線路的使用維護情況。
7.人員密集場所周圍違章建筑、室外廣告牌等,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問題整改情況。
(三)道路公交運輸企業、貨運站(場)
1.取得有關經營、運輸合法證照、資質情況;車輛、駕駛員等取得合法證照、從業資格情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臺賬情況。
2.清理個體掛靠車輛情況,加強對“掛靠”經營的個體運輸戶、私營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情況。
3.防止駕駛員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違章操作等違法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嚴格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對駕駛員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進行教育處理,對交通違法行為記滿l2分的駕駛員督促其依法參加學習、考試的情況。
4.嚴格執行車輛安全檢驗制度,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防止帶病上路運行采取的描施及落實情況;對車輛投保法定保險的情況;對應當報廢的車輛依法辦理報廢手續的情況。
5.嚴格落實“三關一監督”(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客運站的安全監督)的有關要求及例行保養制度的情況。
6.加強對長途客運和危險品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監管,按規定在沿途休息情況;安裝GPS或汽車行駛記錄儀,加強對行車過程動態監管情況。
7.加強貨運站(場)大型物件運輸裝載管理規定和落實整改的情況。
(四)公路建設及養護施工單位
1.從事公路建設和養護維修作業的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施工許可的相關手續,以及制定相關施工安全生產和保通方案的有關情況。
2.按照公路建設和養護的有關規定,在公路建設和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設置相應的交通安全標志和養護安全設施,以保護養護維修作業人員和設備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導車輛和行人通過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的情況。
3.在公路建設和養護維修作業現場按規定安排專職人員,做好交通疏導和施工安全監管等情況。
(五)水上運輸企業
1.經營資質及其主管人員、船員、港口倉儲作業人員取得資質情況;旅客意外傷害責任保險的落實情況。
2.老舊客滾船的安全技術檢驗和運行狀況,建立車輛綁扎、惡劣天氣停航、防止超重車輛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況。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設備保養、配備情況;未執行船舶修理計劃使船舶帶病營運情況。
4.船舶管理公司對代管船舶實施安全管理情況,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費用未實施安全管理問題。
5.航運公司特別是中小航運公司對聘用船員的把關情況,對聘用船員的資格、適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訓情況;按最低配員要求足額配備船員情況。
6.從事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倉儲作業企業取得合法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許可證情況:危險貨物堆存地點、倉儲設備符合安全標準情況。
7.港口作業部門為控制船舶超載裝卸、客運站點超額售票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六)鐵路運輸企業
1.保障危險品、長大貨物等特種貨物運輸安全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機車、車輛、信號、軌道、道岔、接觸網等行車關鍵設備質量及維護情況。
3.道口安全設備、設施、標志的設置、檢查及維護情況,道口看守及監護人員標準化作業情況;鐵路道口平改立推進情況。
4.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設立以及安全保護區內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清理、拆除情況。
5.鐵路橋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鐵路線路兩側采礦、采石及爆破作業的監管情況。
6.鐵路線路保護區內的道路及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的道路橋梁防護設施的設置、維修情況;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標志及限高防護架的設置、維護情況;提速站區、線路封閉設施的設置、維護情況。
7.旅客列車“三品”(易燃、易爆、危險品)檢查及站車防火防爆制度落實情況。
8.道路、鐵路共用橋防止車輛貨物超載措施落實情況。
(七)航空公司
1.運行控制能力情況。運行控制決策機制及完善運控流程情況;運行監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況;運行控制信息平臺建設情況;飛行數據綜合處理能力情況。
2.防飛行沖突情況。貫徹民航防相撞工作會議精神,落實《民航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見》的情況;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訓情況;機組防相撞意識和技能情況;機載防相撞設備維護檢查情況。
3.機組資源管理情況。飛行機組決斷意識、機組配合、操作手冊教育培訓情況;結合典型案例開展機組理論知識培訓、情景意識訓練和機組資源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4.機組飛行準備質量情況。飛行機組對雷雨判別能力、繞飛雷雨規定、處置程序以及對所飛航線和飛機性能的掌握情況;機組網上飛行準備質量情況;異地執勤機組飛行準備質量的保證情況;機組人員執勤時間、飛行時間和休息時間滿足規章標準的情況。
5.飛機故障處理情況。對飛機發動機主要部件、操縱系統以及飛機性能檢查監控情況;對飛機較大故障處理程序和預防措施落實情況。
(八)機場和油料企業
1.整頓機坪秩序情況。機坪秩序專項整治情況;機坪管理責任的落實情況;2006年機場符合性專項整治中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危險品運輸管理情況。機場貨運人員危險品識別培訓情況;針對托運人、貨運和貨物安檢三個環節落實安全責任、工作程序和貨檢制度情況。
3.應急措施落實情況。機場應急管理機構、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應急救援隊伍、技術裝備、救援能力情況;應急工作預案、程序和應急演練情況。
4.空防安全情況。機場安檢隊伍建設和執行安檢制度情況;計算機系統運行保障、安檢設施、設備的維護及配置情況;機場圍界的巡查和維護情況;飛機監護制度和交接程序執行情況。
5.確保航油質量情況。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關機場供油單位開展“航油質量”專項整治的情況;落實民航總局5月11日《關于開展機場航油供應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運行操作情況。
(九)漁業企業
1.漁船安全隱患治理和經費投入情況,漁船財產險和船員人身險落實情況。
2.取得合法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船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捕撈漁船)以及漁船航行簽證簿等情況,證書內容與實際相符情況;漁業船員持證情況,職務船員按規定獲得并持有相應資格證書情況,普通船員持有漁業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或“四小證”情況;對無證人員從事漁業生產行為采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3.漁業船舶通信設備、信號裝置、救生設備配備情況,性能符合安全標準、運行情況;航行信號設備配備情況;漁業船舶滅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設備配備和完好情況。
4.漁船編隊生產情況,控制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作業和其他違規行為采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蟹籠、漁運等高危作業漁船及老舊漁船安全生產狀態情況。
5.漁船落實值班了望制度的情況。
6.漁船安全通信設備暢通情況,氣象預報警報的接收處置情況;發生事故及時報告,以及遲報、漏報、瞞報等情況。
(十)農機行業
1.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的發放情況,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領情況,進一步規范牌證核發行為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防范駕駛員超速、超載、非法載客、無證駕駛、違章操作和無牌行駛等違法行為的措施和落實情況;防范人身機械傷害措施落實情況。
3.農機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和農機事故統計、上報等工作情況;對已發生的農機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情況;對有關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和整改落實情況。
4.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參加年度檢驗情況,駕駛員參加審驗和安全學習情況,提高牌證檢驗率、審驗率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十一)水庫
1.水庫特別是病險水庫安全責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實情況。
2.水庫大壩廊道、護坡存在裂縫、滲水滲槳和老化現象情況。
3.閘門及啟閉設備、防汛道路、搶險物料儲備情況。
4.輸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縫、氣蝕、破損和變形情況。
5.大壩安全監測、水雨情測報和通信預警設施的建設與完善情況。
6.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在建項目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況;投入蓄水運行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驗收情況;尚未進行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調度運行方案的落實以及對病險部位加強巡視檢查情況。
7.小型水庫管理機構或專門的看護人員落實情況;日常巡視檢查和管理人員培訓等措施落實情況。
8.通航建筑和設施的可靠性情況,制訂船舶避洪方案情況。
(十二)河道采砂
1.河道采砂企業的有關資質和許可的取證情況。
2.河道采砂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3.河道采砂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4.非河道采砂整治情況。
(十三)學校
1.消防設施、應急照明、指示標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落實情況。
2.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情況;購買或租用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機動車輛經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監測情況;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具備合法資質情況。
3.鍋爐、燃氣、電氣、體育器材等重要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放射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質存放情況;游泳池、實驗室、禮堂、學生宿舍,特別是租用的學生宿舍和底層商用學生宿舍等重要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情況。
4.校園周邊治安、道路交通和經營場所安全隱患情況。
5.D級危房使用情況;校舍存在安全隱患情況,對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情況。
篇7
[關鍵詞] 沙利度胺;5-FU;順鉑;腫瘤壞死因子-α;血管內皮細胞生長因子;胃腺癌;惡性腹水
[中圖分類號] R73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7210(2011)03(c)-066-02
胃癌是我國最常見的惡性腫瘤之一,在我國其發病率居各類腫瘤的首位,每年約有17萬人死于胃癌,幾乎接近全部惡性腫瘤死亡人數的1/4,且每年還有2萬以上新的胃癌患者產生,而胃腺癌是胃癌中常見的病理類型,晚期易引起惡病質和腹腔轉移,出現腹水、腹痛、食欲下降、惡心、嘔吐、睡眠困難、體重下降,是降低患者的生活質量的重要因素。由于一般情況差往往不適于全身化療,往往給予包括惡病質治療在內的對癥治療。筆者給予口服沙利度胺聯合順鉑和5-FU腹腔灌注治療,腹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且生活質量改善。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66例患者均為2008年2月~2009年7月合肥市第一人民醫院腫瘤門診觀察室治療的胃腺癌(Ⅲ~Ⅳ期)患者,經腹水細胞學證實為惡性腹腔積液。Karnofsky評分40~50分,預計生存期>2個月。血常規顯示貧血(Hb>80 g/L),肝功能顯示白蛋白有降低(白蛋白>30 g/L),腎功能及心電圖正常,近1個月內未行全身化療或放射治療;隨機分為兩組:對照組和實驗組,性別、年齡、分期及組織學分級兩組間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1。
1.2 方法
1.2.1 VEGF、TNF-α、IL-6檢測方法
VEGF、TNF-α、IL-6檢測采用武漢博士德生物公司試劑盒,MK2型酶標儀(Denley dragonMade In Holand);在450 nm處測OD值,由于TNF-α、VEGF、IL-6濃度與A450值之間呈正比,通過繪制標準曲線計算出標本中TNF-α、VEGF、IL-6的濃度。
1.2.2 治療方法
兩組患者治療前經腹部B超檢查,以B超定位選擇最佳的穿刺點,均嚴格無菌操作下行腹腔穿刺,置入專用灌注導器放凈腹水并行腹腔B超觀察殘留腹水量(<50 ml),并留取10 ml放置于-70℃冰箱中冷藏作指標檢測,對照組采用順鉑60 mg加入生理鹽水250 ml和5-FU 500 mg加入生理鹽水250 ml 腹腔灌注, 囑患者充分變換,使藥物在腹腔內均勻分布;而實驗組在上述腹腔灌注的基礎上加用沙利度胺400 mg口服,每晚1次。治療后第2天開始詢問飲食、睡眠和白天活動情況及消化道癥狀(惡心嘔吐、腹痛、腹瀉),稱體重并作記錄。4周后同上法放凈腹水,并行腹腔B超觀察殘留腹水量(<50 ml),并留取10 ml置于-70℃冰箱中冷藏作指標檢測,腹水量連同詢問情況作記錄。
1.2.3 統計學方法
使用SPSS 13.0統計軟件處理,VEGF、TNF-α、IL-6檢測指標采用t檢驗,其余均采用卡方檢驗,檢測指標數據用均數±標準差(x±s)表示。
2 結果
兩組治療前后腹水中TNF-α、VEGF和IL-6的濃度及腹水量的比較,治療前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治療后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TNF-α、VEGF和IL-6分別為P<0.05、P<0.01、P<0.05和P<0.05。見表2。兩組在飲食增加、夜間睡眠改善、降低消化道癥狀、體重增加和鎮痛藥減少方面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分別為P<0.01、P<0.05、P<0.05、P<0.05、P<0.05。見表3。
3 討論
晚期胃癌與其他消化道惡性腫瘤容易出現惡病質和腹腔轉移產生腹水,成為臨床相當棘手的問題。筆者采取口服沙利度胺聯合5-FU腹腔灌注治療,研究數據顯示既可控制腹水,又可改善生活質量。
研究數據顯示對照組和實驗組治療后TNF-α、VEGF、IL-6和腹水量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提示沙利度胺抑制胃癌腹水形成,沙利度胺能抑制TNF-α和VEGF的表達,而在腹水形成中VEGF和TNF-α促進腫瘤血管的形成和新生血管通透性增加。收集的惡性腹水中包含誘導血管生成的因子,其中包括VEGF;同時也有抗血管因子的存在。雖然促血管因子激活抗血管因子,但抗血管因子相對促血管因子如VEGF而言可能起很小的作用[1]。在卵巢癌腹水的研究中顯示,癌細胞分泌VEGF誘導脈管通透性顯著增加,而抗人VEGF抗體抑制脈管通透性,部分通過該抗體促進VE-cad的表達而實現,VEGF的分泌在調節卵巢癌脈管通透性中起重要作用[2]。TNF-α誘導VE-cad的酪氨酸磷酸化增加細胞間間隙形成,從而增加增加單層內皮細胞的通透性[3]。TNF-α誘導腫瘤基質產生生物因子,刺激成纖維細胞生長和多種血管生成因子產生,其中包括VEGF。TNF-α也促進多種血管生成因子受體的表達,TNF-α持續表達刺激u-PA產生,從而造成基底膜的破壞,激活的u-PA誘導基底膜的酶解導致其他促進血管生成因子的釋放[4]。
沙利度胺治療惡病質綜合征方面起作用,研究通過口服沙利度胺治療使得患者飲食增加、夜間睡眠改善、降低消化道癥狀、體重增加和鎮痛藥減少,可能通過促進和抑制一些細胞因子表達而實現。通過沙利度胺的治療可抑制細胞因子的產生,其中包括IL-1B、IL-6、TNF-α和IFN-γ,增加腸和肝臟IL-2水平,同樣在這兩種組織中TNF-α mRNA水平因為沙利度胺作用而下降,因此沙利度胺在化療藥物誘導腸損害起重要作用[5],可降低消化道副反應。沙利度胺的止痛作用機制尚不清楚,可能通過抑制IL-6、TNF-α的表達實現的,癌性疼痛引起的原因比較復雜,但沙利度胺對腫瘤引起的炎性疼痛可能起作用[6]。
沙利度胺的副反應常見為下肢靜脈血栓和便秘等,在治療期間兩組出現下肢靜脈血栓數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而便秘有明顯差異,乳酸果糖口服液治療后癥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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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 英語報刊閱讀 高職院校 商務英語專業 綜合能力 意義
商務英語閱讀是商務英語語言運用的重要技能。而作為一門課程,商務英語閱讀有其自身的特點,一方面通過閱讀讓學生掌握相關閱讀技巧,提高閱讀速度和語言能力,另一方面則要傳授商務知識,使其熟悉商務運作流程。提高商務英語閱讀能力已經成為高職高專院校商務英語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高職學生在商務英語閱讀中存在的問題
總的來說,高職高專院校商務英語學生在閱讀中存在的問題是由如下因素造成的:
1.語言基礎薄弱,閱讀理解能力低。
主要表現為詞匯量不足和無法準確領會長難句。商務英語閱讀里有不少關于商務方面的專業術語,如果學生的專業詞匯量嚴重不足,將直接影響他們的閱讀效果,也會打擊他們的閱讀積極性。
2.閱讀方法不正確。
有些學生在平時的閱讀中表現出許多不良閱讀習慣,如指讀、默讀、回讀等;有的學生字典不離手,一碰到生詞就立刻查字典,而不根據上下文去理解,極大地影響了閱讀速度和效率。
3.缺乏相關專業知識。
文章中出現的一些專業術語常常會成為學生閱讀過程中的障礙。許多學生對商務知識掌握很少,更不用說有什么相關的商務工作經驗了。
二、英文報刊閱讀的意義
1.長遠意義――對于實現商務英語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意義。
商務英語專業培養的是“掌握英語的聽、說、讀、寫、譯能力,具備對外經貿和商務營銷必備的基礎業務知識”的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這也就是說:首先,商務英語專業培養的學生應該具有較全面的語言功底,而“語言是文化的載體”,要練就良好的語言功底,學生必須了解英語國家的歷史、社會、政治、商業等方面的現狀,提高對文化差異的敏感性、寬容性和處理文化差異的靈活性,初步具備跨文化交際的能力。要做到這一點,學生必須認識和了解國外當代社會文化,獲得文化背景知識。而閱讀英文報刊(包括其網絡版)則提供了達到此目的的一個極佳途徑。英文報紙(國內常見的有《中國日報》和《21世紀報》)中的時事評論、社論、政論、商業評論等方面的文章即涵蓋了社會、政治、經濟、戰爭、環保、國際關系、科學技術、商業發展等方面,為認識和了解國外社會文化提供了第一手資料和豐富的信息來源。其次,商務英語專業的學生要成為優秀的商貿精英,那么在一定的英語語言基礎上,還要強調商務素質的培養,如具備基本的商務概念、西方企業管理的基本思想和實際的商務溝通能力,這些知識和能力的獲得,在一定程度上都可通過廣泛閱讀英文報刊來實現。
2.直接意義――提高交際能力和應對各類英語證書考試。
語言交際能力是指運用所學語言與使用該語言的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們順利進行交流的能力。英語報刊內容豐富,從政治、經濟到外交、科技等各方面的話題都有所涉及,而且知識更新快、實用性強、語言通俗,具有時代性。此外,英語報刊的內容和語言表達形式都是語言交際的鮮活材料,說英文報刊是培養學生英語交際能力的最佳學習材料一點也不為過,大量的語言信息和專業知識信息為交流或語言輸出做了充分的準備。例如,只要經常關注《中國日報》及其網站,對于一些社會熱點詞匯的運用必定得心應手,也就是說只有了解《中國日報》上給出的諸如科學發展觀(Outlook on Scientific Development)、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小康社會(Moderately Well-off Society)、三聚氰胺(Melamine)、次貸危機(Subprime Loan Crisis)等熱門詞匯的官方譯法,在談論相關熱點話題時才會如魚得水。
另外,讀是聽、說、讀、寫能力提高的基礎,大量的閱讀輸入尤其是寫作和翻譯輸出的前提和基礎。英語報刊貼近時代形勢,內容豐富多彩,語言流暢,文體風格多種多樣,給學生提供了豐富的知識,是進行英語寫作和翻譯練習的參考佳作。通過閱讀英語報刊,可以極大地擴大詞匯量和提高詞匯運用的準確性,從而使學生在各種英語過級考試中立于不敗之地。
三、結語
在如今的信息社會中,要獲取有價值的信息,單靠閱讀課本中有限的文字材料是遠遠不夠的。對于高職高專商務英語專業的學生來說,必須廣泛閱讀各類英文報刊,無論是電子報刊還是傳統報刊。當然,這必須在教師的指導下完成,例如,筆者所在院校現在就在嘗試開設《英文報刊閱讀》的選修課,從學生選課的情況來看,學生對報刊閱讀還是頗有興趣的。
閱讀英語報刊有助于培養學生獲取有效信息的能力,提高其人文素質和綜合素質,使其成為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在就業市場上乃至今后的工作中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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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 利度胺;卡培他濱;節拍化療;轉移性乳腺癌;安全性
[中圖分類號] R737.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742(2017)01(c)-0142-03
Analysis of Clinical Curative Effect and Safety of Thalidomide and Capecitabine in the Metronomic Chemotherapy of Metastatic Breast Cancer
ZHANG Ying
Department of Medical Oncology,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eople's Hospital,Hohhot,Inner Monglia, 01001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clinical curative effect and safety of thalidomide and capecitabine in the chemotherapy of metastatic breast cancer. Methods 76 cases of patients with metastatic breast cancer admitted and treated in our hospital from June 2012 to May 2015 were convenient selected and randomly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with 38 cases in each, the research group were treated with thalidomide and capecitabine, while the control group were treated with routine method, and the curative effect and adverse reactions of the two groups were observed and compared. Results The difference in the treatment effective rate between the research group and the control group had no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63.16%(24/38) vs 68.42%(26/38)],(P>0.05); the differences in the incidence rate of bone marrow suppression reaction, hand-foot syndrome and gastrointestinal side effect between the research group and the control group had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39.47%, 10.53%, 18.42% vs 71.05%, 26.32%, 42.86%)(P
[Key words] Thalidomide; Capecitabine; Metronomic chemotherapy; Metastatic breast cancer; Safety
乳腺癌在女性中具有較高的發病率,對患者生命健康及生活質量的影響非常大。加上晚期轉移的可能性高,治療的難度也相對較大[1-2]。針對轉移性乳腺癌,常規的治療方式有化療、內分泌治療,而內分泌治療失敗的情況下只能夠接受化療。眾所周知,常規的最大耐受劑量化療的效果雖然較好,但是產生的毒副作用也非常大,還可能導致耐藥性。因此,探討的更為安全、有效的治療方案非常關鍵。該文方便選取該院2012年6月―2015年5月收治的76例轉移性乳腺癌患者進行分析,探討沙利度胺聯合卡培他濱節拍化療與常規化療的效果與安全性,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研究對象方便選取該院收治的76例轉移性乳腺癌患者,所有患者均通過病理學診斷確診[3],患者的預計生存期在3個月以上。采用電腦隨機的方式分為研究組與參比組各38例,研究組患者年齡在39~73歲之間,平均(49.2±6.4)歲;其中肺部轉移患者17例、骨轉移11例、肝轉移5例、其他部位轉移4例。參比組38例患者年齡在37~75歲之間,平均(49.5±6.7)歲;其中肺部轉移患者18例、骨轉移10例、肝轉移6例、其他部位轉移3例。將兩組患者基線資料錄入統計學軟件處理,對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1.2 方法
研究組患者接受沙利度胺聯合卡培他濱節拍化療治療,給予500 mg卡培他濱(國藥準字H20073024)治療、2次/d,持續性口服;同時給予沙利度胺(國藥準字H32026130)100 mg口服、2次/d;參比組患者行常規化療,給予患者1 250 mg/(m2?次)卡培他濱口服治療、2次/d、連續用藥14 d之后休7 d,治療4個周期,沙利度胺的使用方法和研究組患者相同。
1.3 評價指標
1.3.1 臨床療效 按照實體瘤評價標準對患者的療效予以評價:完全緩解(CR):病灶完全消失且持續時間在1個月以上;部分緩解(PR):病灶的最大徑之和對比治療前下降30%以上;疾病進展(PD):病灶的最大徑之和對比治療前增加30%,或者有新的病灶產生;穩定(SD):介于PR與PD之間的患者評價為穩定。總有效率=(CR+PR)/總人數×100%。
1.3.2 安全性結果 對兩組患者的骨髓抑制反應、手足綜合征以及消化道不良反應發生率結果進行對比。
1.4 統計方法
相關數據均錄入SPSS 18.0統計學軟件進行數據處理,計數資料以率(%)表示,比較采用χ2檢驗,P
2 結果
2.1 研究組與參比組患者的臨床療效對比
研究組患者的治療有效率為63.16%,參比組患者的治療總有效率為68.42%,對比兩組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1。
2.2 研究組與參比組患者的臨床療效對比
研究組38例患者的骨髓抑制反發生率為39.47%、手足綜合征發生率為10.53%、消化道不良反應發生率為18.42%,參比組患者分別為71.05%、26.32%和42.86%。研究組各項不良反應發生率明顯低于參比組,對比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轉移性乳腺癌的治療是臨床研究的重點和難點之一,蒽環類藥物的應用較為廣泛,但是隨著應用的增加,臨床中出現了較多對蒽環類藥物耐藥的病例,因此多采用含有紫杉醇以及卡培他并的治療方案進行治療[4]。盡管曲妥珠單抗、內伐單抗等靶向治療的效果與安全性較好,但是這類治療方案的價格高昂,在發展中國家的推廣較少。隨著研究的深入,人們對于乳腺癌發生、發展機制的了解程度越來越大,發現這一過程中腫瘤血管生成真有較大的作用。腫瘤生長初期主要表現為沒有血液供應的小結節,如果細胞的增殖與凋亡速度較低,腫瘤可能處于長期休眠的狀態。但是一旦腫瘤內血管開始生成,將迅速增殖和生長。因此,臨床建議在治療過程中不但要將腫瘤實細胞殺滅,還應當清除基質細胞,進而抑制血管生成。
通過小劑量藥物高頻率、持續性用藥的節拍化療,作用靶點位于血管內皮生長細胞,能夠很好的抑制腫瘤內部新生血管內皮細胞生長,從而達到良好的控制腫瘤生長的效果[5-6]。且血管內皮細胞穩定性較好,發生變異與耐藥性的可能性較低、能夠避免常規化療方案中用藥間歇期的細胞修復現象,起到良好的作用。當前研究認為,節拍化療的主要作用機制為抑制CEPs動員、抑制血管生成促進因素以及促進血源性血管生長抑制因子的分泌等[7-8],加上低劑量的用藥,產生的毒副作用非常低,患者的依從性也較好,引發耐藥的可能性低。
該組中,聯合卡培他濱與沙利度胺對研究組轉移性乳腺癌進行治療,其中卡培他濱能夠在胸苷磷酸化酶的作用下轉化成為5-Fu,在消化道腫瘤、頭頸部腫瘤以及乳腺癌治療中具有較高的價值;沙利度胺屬于血管生成抑制劑的一種,主要作用是抑制血管內皮生長因子,抗新生血管的生成[9-11]。通過聯合這兩種藥物實施節拍化療,研究組患者的治療有效率為63.16%,參比組為68.42%,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發現患者的臨床治療有效率與常規化療之間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這與相關研究中兩種化療方式有效率相當的結果一致[12];但是研究組患者的不良反應發生情況明顯更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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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一、日本專利制度的緣起
古代日本是在中國文化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后進國家。一般來說,先進的文明古國都先經歷青銅器時代,然后才可能進入鐵器時代;但日本卻借助中國大陸文化,從原始漁獵采集時代直接發展到鐵器時代,進入農耕文明。同時,也正是由于中國文化的影響,“日本人的人生觀表現在他們的忠、孝、情義、仁、人情等德行規定之中。”[①]這樣,日本人“一貫重視非物質資源”,并認為“精神就是一切,是永存的。物質當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那卻是次要的,瞬間的。”[②]在這種文化下,盡管有一些懸賞征集發明的事例,但整個文化氛圍是抑制技術創新,甚至有時會出現禁止創新與改進的現象。例如,德川時期就實行鎖國政策,1721年(享保6年)公布的《新規法度》布告曰:“總而言之,新型者,如器體、織品之類,均不得制造。”又有云:“諸商品本應依據傳統古風,近年卻改變花色品種,制造新奇之物,此類均予以禁止,切記。”
改變這種局面的,首先是“蘭學”[③]在日本的興起;其次是“明治維新”的全面改革。前者為西學在日本發展作了一些鋪墊;后者則為日本確立西方“科學、產業、教育三位一體的國家政策”[④]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這種基礎上,為促進產業經濟發展,最初將歐美專利制度介紹到日本的,是明治時代的啟蒙思想家福澤諭吉(1834—1901年)。福澤諭吉不同于其他啟蒙思想家的地方在于,他不僅認識到日本科技落后的表面現象,還能認識到“不及外國之處,就是學術、貿易和法律。”[⑤]他首先將歐美的專利制度介紹到日本。而且,在他倡導下,日本社會各界紛紛介紹、解釋西方專利制度,并主張盡快在日本實行這種法律制度。
1871年(明治4年),日本頒布了《專賣簡則》。盡管該簡則在實行后的第二年就遭到了廢止,但其仿效歐美專利制度,開風氣之先,仍為日本人稱道不已。《專賣簡則》共19條。簡則開宗明義:“任何物品的發明人,在近來專賣御差的管轄下,有申請者,均可按規定向內民部省提出申請。”該簡則采取先申請原則,允許延長有效期和緩繳專利費,還對使用發明和專利標志方面作了相關規定。這些規定,突破了傳統習俗與禁錮,在當時是“一個非常進步的規定”[⑥].后來,《專賣簡則》雖然被廢止,但先進的專利思想已經深入人心,在日本國民、特別是一些科技工作人員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并最終為專利制度在日本的確立奠定了基石。
二、近代專利制度在日本的確立
在各界的呼吁聲中,從1879年開始,日本政府重新研究建立專利制度。1885年(明治18年),《專賣專利條例》經元老院通過并頒布實施。雖然該條例很快就為1888年(明治21年)《專利條例》)所修改,但此后專利制度便一直綿延不斷,可謂是日本最初的一部專利法。1899年(明治32年)的修改法正式將“專利條例”更名為“專利法”,并沿用至今。以后,又經過1909年(明治42年)、1921年(大正10年)等多次修改,近代專利制度在日本真正確立。
1885年《專賣專利條例》吸收法國和美國有關專利法的規定,確立了近代專利制度的基礎。該條例第1條就規定了產品和方法兩種專利,并規定了授予專利的“新穎”和“實用”的主要條件。同時,該條例確立了專利的主要制度:采取先發明原則;對醫藥發明不授予專利;專利權有效期為權利人任意選擇的5年、10年或15年;采取增補專利制度;規定專利權人在專利產品或包裝上標明專利標志的義務;規定專利實施與無效制度;規定由農商務大臣對專利進行管理與裁決;等等。《專賣專利條例》的公布,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受到了日本各界廣泛地關注和贊揚;其中,該年度專利申請數為425件,年內便有99件被授予了專利。
1888年《專利條例》重要的修改之處有三:一是確立發明人有權享有專利權的權利原則;二是確立授予專利的審查原則;三是規定對飲食品、嗜好品和醫藥品調配方法的發明,不授予專利。該條例所確立的發明人所享有的“權利原則”,改變了特許法下國家“恩賜”的特色,為近代以來以“私權”為本位的專利法確定了基礎價值。不過,該條例仍然堅持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為終局裁決,將司法審查排斥在專利制度之外;同時,該條例也不承認外國人享有專利權及與專利權相關的權利。
1899年《專利法》不僅將“專利條例”正式定名為“專利法”,而且在諸多方面也進行了修改。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一)為了參加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承認了外國人的權利;(二)對專利廳復審,可按不符合法律或用法不當為理由,向大審院提出起訴;(三)明確了發明的繼承人也可享有專利;(四)專利權的有效期一律定為15年;(五)改變了專利維持費的數額和繳納方法;(六)恢復了增補專利制度;等等。這次修改,是對當時在日本出現的專利制度 “廢止論”和“批判論”的有力駁斥,并解決了專利條例中司法審查和外國人的權利問題。
1909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一)增加了有關職務發明的規定;(二)關于發明的新穎性問題采用國內公知原則;(三)增加了有關外國人享受的權利的規定;(四)規定了專利效力所不及的范圍;(五)利用發明時,可以請求獲得實施許可的復審;(六)專利權的有效期可以延長3年以上至10年以下。此次修改,是在針對適用巴黎公約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和適應產業政策發展而進行的,旨在進一步加強專利的保護。
1921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一)將先發明原則改為先申請原則;(二)采取了申請公告制度和提出異議制度;(三)駁回專利申請之前,將駁回理由通知申請人并給予申述意見的機會;(四)廢止了對申請不服的再審查制度,采取了直接請求抗告審查制度;(五)對請求無效復審規定了5年的訴訟時效(第85條);(六)建立了再審查制度。這次修改,主要是為了適應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社會經濟發展,并與日趨顯現的專利制度的國際化傾向相協調。
近代意義上的專利法,是建立在天賦人權的基礎上的。這種觀念認為,作為一種知識產權的專利權,是人的人身及其勞動所派生出的產物,是一種“自然權利”;專利法雖然是一種“特許法”,但它卻以“私權本位”為其基本特征。因此,通過以上專利立法活動,不僅使得專利法作為一種產業政策法在日本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巨大作用,而且在日本建立了一種具有近代意義的專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