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責任保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9 0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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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責任保險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

一、專利權的侵權責任范圍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潛在的侵權人)所設計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主要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在我國,專利侵權責任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標的予以投保或承保。

依據包括我國專利法在內的各國法律,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但由于各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所差異,因而如何確認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范圍則成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

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表明,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范圍包括故意和非故意兩種侵權責任,故意侵權的損害賠償將超過非故意侵權,且將被處以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從理論上講,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賠償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承保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但多數國家的專利法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為懲罰性的和非懲罰性的。目前多數責任保險都承保非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但對于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各國的保險人則采取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如瑞士再保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士再保)的示范專利侵權損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示范合同)將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列為除外不保事項;有的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提及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也有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特別約定承保。當然有些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保險人承保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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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責任保險

一、專利權的侵權責任范圍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潛在的侵權人)所設計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主要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在我國,專利侵權責任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標的予以投保或承保。

依據包括我國專利法在內的各國法律,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但由于各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所差異,因而如何確認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范圍則成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

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表明,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范圍包括故意和非故意兩種侵權責任,故意侵權的損害賠償將超過非故意侵權,且將被處以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從理論上講,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賠償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承保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但多數國家的專利法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為懲罰性的和非懲罰性的。目前多數責任保險都承保非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但對于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各國的保險人則采取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如瑞士再保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士再保)的示范專利侵權損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示范合同)將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列為除外不保事項;有的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提及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也有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特別約定承保。當然有些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保險人承保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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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責任保險

一、專利權的侵權責任范圍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潛在的侵權人)所設計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主要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在我國,專利侵權責任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標的予以投保或承保。

依據包括我國專利法在內的各國法律,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但由于各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所差異,因而如何確認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范圍則成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

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表明,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范圍包括故意和非故意兩種侵權責任,故意侵權的損害賠償將超過非故意侵權,且將被處以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從理論上講,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賠償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承保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但多數國家的專利法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為懲罰性的和非懲罰性的。目前多數責任保險都承保非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但對于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各國的保險人則采取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如瑞士再保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士再保)的示范專利侵權損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示范合同)將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列為除外不保事項;有的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提及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也有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特別約定承保。當然有些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保險人承保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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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探究

摘要:我國眾多的出口企業正面臨著發達國家專利壁壘的挑戰,開辦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其對策之一。該險種承保被保險人因侵害專利權而遭受的損害賠償和相關費用。瑞士再保險公司的示范合同對該險種作出了相關規范,我國應借鑒和參考國際慣例,為潛在的專利侵權人(即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

關鍵詞:專利權;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損害賠償

近年來,我國已躍居世界第三大貿易國,特別是出口貿易更是獲得了快速發展,其中,美國、日本和歐盟等發達國家已成為我國出口產品最主要的市場。然而,我國的許多出口產品在不斷遭遇傳統的貿易壁壘的同時,又面臨著上述發達國家另一種更具威懾力的貿易壁壘——專利壁壘,從而導致我國出口產品在進入國際市場的過程中又面臨新的挑戰。

作為一種貿易壁壘,專利壁壘是指專利權人依其專利權,對進入其本國市場的外國產品以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司法機構或專利管理機構起訴,阻止該外國產品的進入,或向該外國產品的出口商或制造商征收高額的專利使用費。其結果是,要么該產品無法進入他國市場,要么該產品的出口成本大幅上升,失去國際競爭力,最終可能導致該產品退出國際市場。如何應對這一新的貿易壁壘,不僅是生產企業、出口商應及早采取對策解決的問題,也是保險業應予以思考的問題。如何充分利用保險這一分散風險、分攤損失的有效機制,降低出口產品成本,化解專利壁壘所帶來的風險,為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不斷鞏固和提高競爭力,發揮保險應有的作用,值得關注和思考。事實上,發達國家已經將這種風險納入了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范圍——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為相關企業提供了充分的保險保障。

一、專利權的侵權責任范圍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潛在的侵權人)所設計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主要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在我國,專利侵權責任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標的予以投保或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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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管理論文

[摘要]我國眾多的出口企業正面臨著發達國家專利壁壘的挑戰,開辦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其對策之一。該險種承保被保險人因侵害專利權而遭受的損害賠償和相關費用。瑞士再保險公司的示范合同對該險種作出了相關規范,我國應借鑒和參考國際慣例,為潛在的專利侵權人(即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

[關鍵詞]專利權;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損害賠償

近年來,我國已躍居世界第三大貿易國,特別是出口貿易更是獲得了快速發展,其中,美國、日本和歐盟等發達國家已成為我國出口產品最主要的市場。然而,我國的許多出口產品在不斷遭遇傳統的貿易壁壘的同時,又面臨著上述發達國家另一種更具威懾力的貿易壁壘——專利壁壘,從而導致我國出口產品在進入國際市場的過程中又面臨新的挑戰。

作為一種貿易壁壘,專利壁壘是指專利權人依其專利權,對進入其本國市場的外國產品以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司法機構或專利管理機構起訴,阻止該外國產品的進入,或向該外國產品的出口商或制造商征收高額的專利使用費。其結果是,要么該產品無法進入他國市場,要么該產品的出口成本大幅上升,失去國際競爭力,最終可能導致該產品退出國際市場。如何應對這一新的貿易壁壘,不僅是生產企業、出口商應及早采取對策解決的問題,也是保險業應予以思考的問題。如何充分利用保險這一分散風險、分攤損失的有效機制,降低出口產品成本,化解專利壁壘所帶來的風險,為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不斷鞏固和提高競爭力,發揮保險應有的作用,值得關注和思考。事實上,發達國家已經將這種風險納入了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范圍——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為相關企業提供了充分的保險保障。

一、專利權的侵權責任范圍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潛在的侵權人)所設計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主要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在我國,專利侵權責任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標的予以投保或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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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探究論文

[摘要]我國眾多的出口企業正面臨著發達國家專利壁壘的挑戰,開辦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其對策之一。該險種承保被保險人因侵害專利權而遭受的損害賠償和相關費用。瑞士再保險公司的示范合同對該險種作出了相關規范,我國應借鑒和參考國際慣例,為潛在的專利侵權人(即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

[關鍵詞]專利權;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損害賠償

近年來,我國已躍居世界第三大貿易國,特別是出口貿易更是獲得了快速發展,其中,美國、日本和歐盟等發達國家已成為我國出口產品最主要的市場。然而,我國的許多出口產品在不斷遭遇傳統的貿易壁壘的同時,又面臨著上述發達國家另一種更具威懾力的貿易壁壘——專利壁壘,從而導致我國出口產品在進入國際市場的過程中又面臨新的挑戰。

作為一種貿易壁壘,專利壁壘是指專利權人依其專利權,對進入其本國市場的外國產品以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司法機構或專利管理機構起訴,阻止該外國產品的進入,或向該外國產品的出口商或制造商征收高額的專利使用費。其結果是,要么該產品無法進入他國市場,要么該產品的出口成本大幅上升,失去國際競爭力,最終可能導致該產品退出國際市場。如何應對這一新的貿易壁壘,不僅是生產企業、出口商應及早采取對策解決的問題,也是保險業應予以思考的問題。如何充分利用保險這一分散風險、分攤損失的有效機制,降低出口產品成本,化解專利壁壘所帶來的風險,為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不斷鞏固和提高競爭力,發揮保險應有的作用,值得關注和思考。事實上,發達國家已經將這種風險納入了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范圍——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為相關企業提供了充分的保險保障。

一、專利權的侵權責任范圍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潛在的侵權人)所設計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主要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在我國,專利侵權責任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標的予以投保或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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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開展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分析論文

摘要:我國眾多的出口企業正面臨著發達國家專利壁壘的挑戰,開辦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其對策之一。該險種承保被保險人因侵害專利權而遭受的損害賠償和相關費用。瑞士再保險公司的示范合同對該險種作出了相關規范,我國應借鑒和參考國際慣例,為潛在的專利侵權人(即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

關鍵詞:專利權;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損害賠償

近年來,我國已躍居世界第三大貿易國,特別是出口貿易更是獲得了快速發展,其中,美國、日本和歐盟等發達國家已成為我國出口產品最主要的市場。然而,我國的許多出口產品在不斷遭遇傳統的貿易壁壘的同時,又面臨著上述發達國家另一種更具威懾力的貿易壁壘——專利壁壘,從而導致我國出口產品在進入國際市場的過程中又面臨新的挑戰。

作為一種貿易壁壘,專利壁壘是指專利權人依其專利權,對進入其本國市場的外國產品以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司法機構或專利管理機構起訴,阻止該外國產品的進入,或向該外國產品的出口商或制造商征收高額的專利使用費。其結果是,要么該產品無法進入他國市場,要么該產品的出口成本大幅上升,失去國際競爭力,最終可能導致該產品退出國際市場。如何應對這一新的貿易壁壘,不僅是生產企業、出口商應及早采取對策解決的問題,也是保險業應予以思考的問題。如何充分利用保險這一分散風險、分攤損失的有效機制,降低出口產品成本,化解專利壁壘所帶來的風險,為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不斷鞏固和提高競爭力,發揮保險應有的作用,值得關注和思考。事實上,發達國家已經將這種風險納入了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范圍——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為相關企業提供了充分的保險保障。

一、專利權的侵權責任范圍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潛在的侵權人)所設計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主要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在我國,專利侵權責任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標的予以投保或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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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識產權貿易壁壘的建議

【摘要】本文以廣東省打印耗材企業海外知識產權貿易壁壘糾紛案件為基礎,通過分析打印耗材企業海外知識產權壁壘糾紛特征,從三個不同角度提出建議,以期加強打印耗材產業海外知識產權應對能力建設。

【關鍵詞】打印耗材;知識產權;貿易壁壘

1引言

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背景下,中國憑借著勞動力資源優勢,迅速發展成為全球打印耗材產品制造大國。但隨著中國企業深度參與全球市場競爭,以歐美日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及其跨國公司為維護既得利益,開始借助各種知識產權貿易壁壘打壓和圍堵我國企業,導致我國企業的海外生存環境不斷惡化。

2打印耗材行業海外知識產權貿易壁壘糾紛情況

截至2020年底,廣東省打印耗材行業海外知識產權貿易壁壘糾紛案件共29起,其中,美國USITC337調查和起訴到美國法院的司法訴訟案件各14起,起訴到日本法院的訴訟案件1起。案件均為專利侵權,涉案產品包括墨盒及其組件、碳粉盒及其組件等。以上案件主要表現出如下特點。1)案件在2010年達到峰值后趨于減少2006年2月17日,愛普生公司向USITC提交調查申請并在俄勒岡州地區法院提起訴訟,指控24家公司向美國進口或在美國銷售的墨盒,侵犯其在美國的11項發明專利權,由此揭開了廣東省打印耗材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序幕。2010年案件最多,共發生9起,之后逐漸減少(圖1)2)糾紛的發起人均為國際原裝廠商巨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的發起人包括愛普生、佳能、惠普、利盟、DymoBVBA和BrotherIndustries等,其中又以惠普公司、佳能公司和愛普生公司發起的糾紛最為頻繁,分別為9起、7起和4起,這與愛普生、佳能和惠普三家公司的墨盒組件全球專利申請量分別排第一、第二和第五,其在全球市場占據絕對優勢不無關系。3)廣東省涉案企業主要集中在珠海29起案件中涉案粵企共21家。其中,涉案數量最多的為珠海納思達及其關聯企業,共涉案5起;其次,為珠海中潤靖杰和珠海傲威,分別涉案4起;廣州麥普數碼3起。涉案數量2起的企業包括:珠海格力磁電、深圳普林美亞、珠海泰達電子、珠海富騰打印、珠海天威、中山研拓和珠海欣威等。珠海市的涉案企業數量占廣東省涉案企業總數的近七成。4)“337調查”中積極應訴企業大多取得有利結果廣東省涉案的14起“337調查”案件,共涉及省內56家企業。其中,選擇積極應訴的企業26家,占全省涉案企業總數的45.6%;缺席的企業30家,占全省涉案企業總數的54.4%。在這些案件中,6起案件的應訴企業與申請人達成和解或同意令;3起案件的申請人撤訴或停止調查;1起案件USITC直接作出“不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并終止案件調查”的裁決;僅有2起案件涉案企業積極應訴仍被USITC頒發普遍排除令,占比不足兩成。而選擇缺席的企業無一例外被普遍或有限排除令,涉案產品均被禁止進入美國市場。5)訴訟案件中原告撤訴與和解的比例略高從涉廣東省企業的11件訴訟案件的結果看,原告撤訴與和解的案件有8起,“暫時擱置”狀態1起(案件號:2:18-cv-01664)。考慮到2:18-cv-01664案件原告同時提起了337-TA-1106調查,且USITC已經作出“不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并終止案件調查”的判決,預判該案件原告撤訴的概率較大。基于此,實際上原告撤訴與和解的比例占全部訴訟案件的六成,原告勝訴的比例僅為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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