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債務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18: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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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務

關于政府債務管理辦法

政府債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府債務管理,提高政府債務資金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政府債務規模,防范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根據《政府債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債務,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經批準依法舉借或者合法擔保以及在特定情況下需由政府償還的債務。包括政府內債和外債。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或者提供擔保以及對政府債務的監督管理。國家、省對政府債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和區、縣、開發區財政部門(以下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債務工作。負責債務統計和上報;負責政府外債及上級財政部門轉貸的政府內債的舉借、使用和償還的管理。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政府債務項目的立項審批和項目申報等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國家開發銀行和融資機構的合作;組織協調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的策劃、篩選、可行性研究及申請貸款的借款評審、合同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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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債務管理,規范我市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舉借和償還政府債務的行為,防范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根據《**自治區政府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債務,指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舉借或合法擔保以及在特定條件下需由政府償還的內外債務。分為以下兩種類型:一是政府或財政直接借款或轉貸的一類項目債務;二是政府或財政出具承諾、擔保的二類項目債務。

第三條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財政部門作為本級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全面負責、歸口管理本級和下級政府債務管理工作。并與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計局等有關部門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的工作原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債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經本級政府批準,需用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債務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財政預算。政府部門舉借的政府債務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部門綜合預算。

第五條政府債務舉借實行“適度從緊、量力而行,支持重點、講究效益,明確責任、防范風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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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務風險論文

摘要:目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已經成為威脅我國經濟安全與社會穩定的巨大隱患。造成地方財政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事權、財權不對稱,沒有規范的制度化融資渠道。因此有必要學習和借鑒國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防范及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成功經驗,積極慎重地解決好我國的地方政府債務問題。

關鍵詞:地方政府;政府債務;地方政府債券;經驗借鑒

地方財政困難和債務危機是當前我國財政領域的一個突出問題,尤其縣鄉財政運行緊張,難以履行其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職能,影響地方的資本運行、惡化地方的投資環境。更為關鍵的是,政府債務過重,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債務風險已成為地方政府財政風險的核心。縱觀國外發達國家的財政管理體制和國家結構后發現:單一制或聯邦制的國家結構與地方政府能否發行債券融資弱相關,地方政府債券與地方自治、分權程度高度相關,只要存在中央與地方分權的財政聯邦主義(fiscalfederalism),就具備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前提。這也是地方政府債券在聯邦制的美國和澳大利亞、以及單一制的日本和法國都大行其道的原因。

一、聯邦制的美國、澳大利亞防范模式

美國和澳大利亞都是聯邦制國家,都實行三級財政體制,即聯邦財政、州財政和地方財政。三級財政各有其相對獨立的財稅制度和專門法,各自編制、審批和執行本級預算。除了聯邦政府可以發行債券籌集資金外,兩國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可以發行各自的政府債券,籌集一部分財政資金。

(一)美國發達的地方政府債券市場成為防范地方財政風險最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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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債務成因及預防透析

我國法律中早有明文規定地方政府不能舉債。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二十條: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第二十八條:除法律和國務院文件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但是目前地方政府舉債在我國乃至世界各地都已成為了一個普遍的現象。雖然法律上不允許地方政府直接發行債券,但地方政府舉債在實際中卻也普遍存在,而最后當地方政府失去承擔債務能力后。最后買單的往往就是中央政府。那么如何加強地方政府債券的管理,防止風險出現就成為一個研究的焦點問題。

一、政府債務的情況分析

債務的來源可分為:由財政部門作為市級政府債權債務代表人或擔保人、反擔保人舉借的政府債務包括外債和內債兩部分,外債包括世行貸款、亞行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內債包括國債轉貸資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和其他商業銀行貸款等。從債務期限結構來看,上述債務大多為長期債務。即轉貸期為10年以上。從債務償還構成來看,主要分為:債務本金、債務利息、承諾費、滯納金或罰息。

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成因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是指地方政府所承擔的債務而無能力按期償還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相應產生的后果,導致政府財政不能正常運轉。拖欠干部教師工資和職工養老金,以及無力進行公用事業投入等。造成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地方政府舉措超過了地方經濟和財政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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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務的成因及預警調研報告

政府債務是指政府憑借其信譽,政府作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按照有償原則發生信用關系來籌集財政資金的一種信用方式,也是政府調度社會資金,彌補財政赤字,并借以調控經濟運行的一種特殊分配方式。

一、我縣政府債務的基本情況

(一)債務規模與構成

隨著縣經濟不斷快速發展,勢必加大了財政在各方面的投入力度,在地方財政性資金投入不足的情況下,通過“多元化融資”等形式舉借了大量債務,由此使我縣債務規模不斷擴大。截止年底我縣債務余額達到29722萬元,相當于GDP的7.3%,占地方財政總收入37931萬元78.36%,占地方一般預算收入18226萬元的163.07%。截止到目前債務余額為32269萬元,可見債務呈上升趨勢。

從性質上分地方政府債務可分為直接債務、擔保債務、政策性掛帳三部分,其中直接債務為20832萬元占債務余額的70.09%,擔保債務5882萬元,占債務余額的19.79%,政策性掛帳3008萬元,占債務余額的10.12%。年上半年新增直接債務2030萬元,擔保債務713萬元,政府直債務比重大。

(二)債務的來源與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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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府債務管理,提高政府債務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債務,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舉借或者合法擔保以及在特定情況下需由政府償還的債務。包括政府內債和政府外債。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或者提供擔保以及對政府債務的監督管理。國家對政府債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債務工作。發展和改革、外匯管理、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政府債務的相關管理工作。

審計、監察等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政府債務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舉借政府債務應當遵循統籌兼顧、控制規模、注重實效、明確責任、防范風險和依法決策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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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務債券化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地方債務壓力及其緩解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導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計劃放權、財政讓利”這一創新體制(呂煒2002,p.102)的推行實施,各級地方政府獲得了較大的對內改革、對外開放的經濟自主權,促進了地方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與此同時,漸進式改革中所積累和新生的各類矛盾與風險,也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日益顯化,并呈加速態勢。在諸多矛盾和風險中,地方政府因推進經濟發展、防范與解決金融風險、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所形成的現實債務壓力和潛在財政風險,及其與社會經濟穩定之間的矛盾,顯得尤為突出。

地方債務壓力首先源于日益固化的財政缺口。改革以來,各級地方政府一直承擔著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擴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補貼國企虧損的責任,加之龐大的具有剛性特征的辦公和人頭經費支出,地方財政支出負擔沉重。而財政增收相對滯后,財政收支缺口較大。同時,為加速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的升級換代,推進經濟發展,各級地方政府或直接或間接地借入內外債務,積累了相當規模的債務責任和還本付息壓力,財政壓力因此逐漸加大。

地方金融風險的財政化轉移模式加劇了地方債務壓力。1996年來,各地在化解日益積聚和暴露的地方金融風險,如城市信用社、農村基金會、信托投資公司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違規經營所形成的巨額不良資產,以及解決它們對社會和個人的巨額債務兌付困難時,基本上采取了財政化的風險轉移模式。這一模式與波蘭等經濟轉型國家在化解金融風險中的成功舉措(海爾,1999)不謀而合,有利于有效轉移金融風險,維持地方金融和經濟的穩定,但其“轉嫁”性質,卻使地方政府在短期內面臨集中的債務承接壓力。

此外,近年來各地逐漸進入外債還本付息的高峰期,而外債償還基金等準備又嚴重不足,各地外債償還壓力較大。龐大的社會保障資金缺口,更加大地方債務壓力。所有這些因素形成的債務壓力,如不能有效緩解,將影響地方經濟、社會的穩定。

減緩地方債務壓力的措施,除繼續保持經濟增長、擴大稅基、開辟稅源并厲行節支外,在中期內還需尋找替代性的穩定緩和機制。依托不斷發展的金融市場,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將債務債券化,建立地方財政債務資金的流轉機制,不失為一種值得探討和推行的舉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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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務債券化分析論文

一、現狀的剖析:地方政府債務債券化的可行性

地方政府債券,又稱地方債、市政債券,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采用的債務管理方式,它具有雙重創新特性:既是財政管理與債務管理制度的創新,也是金融市場與金融工具的創新。地方政府通過制度創新,逐步完善債務管理方法和債務流轉機制,形成寬口徑的地方財政債務管理制度,有利于規范運作地方政府債務,深化財政管理制度改革。同時,中國金融市場內在的結構缺陷是資本市場相對發達,而貨幣市場不發達;資本市場中,股票市場發展迅猛,而債券市場相對滯后。在發達國家作為重要金融工具的地方債,在國內尚屬空白。因此,地方債務的債券化,是地方政府完善對地方經濟管理與服務職能的必然要求,也是財稅體制改革深化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趨勢。目前在中國進行地方債的發行與流通試點,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首先,地方政府發債動機強烈,債券的內在品質較高,這是地方債發行的有利條件。地方政府供給地方債的動因主要有二,一是緩解迫在眉睫的債務壓力。通過發行地方債實現行債務“掉期”,不失為一種現實明智的選擇。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地方債償還的長期性(最長可達20—40年)和靈活的提前贖回能力(FrankJ.Fabozzi等1998,p.351),能充分緩解地方債務壓力,有利于地方財政靈活安排與調度財力分配。二是基于降低成本的考慮。較之其他債務壓力緩解方式,地方債務債券化的顯性與隱性成本較低。以地方金融風險的財政化轉移模式(即向中央銀行借款)為例,中央銀行再貸款年利率為3.24%(2002年2月21日調整后),而同期進出口金融債券的發行利率僅為2.11%,中長期國債利率也不到3%。地方債因風險高于國債,其發行利率可能略高于國債,但仍低于再貸款利率。因此,地方債發行成本低于中央銀行借款的資金成本。地方債較高的內在品質,主要源于趨于成熟的稅收擔保條件。

其次,中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市場條件正逐漸具備。日趨市場化的多樣化的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發行制度,以及日漸規范完善的債券交易流通市場,為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和交易提供了良好的市場環境和制度基礎。經過20余年的培育和初步發展,中國債券發行渠道不斷拓寬,品種日益增多,除柜臺和交易所發行外,銀行間市場異軍突起,成為債券發行的主戰場;債券現貨、回購等交易日益活躍,流動性增強。同時,一批熟悉國際慣例和中國國情、實力雄厚、資信良好的債券發行中介機構也迅速崛起。現有債券發行和流通市場的規范拓展,為地方債券發行和交易提供了成功“先例”和較為寬松的政策環境。

第三,地方債的市場需求巨大。這種市場需求主要來自金融機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目前,國內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資金充沛,證券投資需求穩步上升。據統計,到2001年底,各商業銀行的存差高達兩萬余億;證券類資產(主要是國債和金融債)在總資產中的占比,已由1997年的不到4%,上升至2001年的18%。保險公司在投資渠道偏窄和存款利率降低的不利格局下,也急于為高達2000億元的保險基金尋找證券投資途徑。由于法規限制,也基于穩健經營的需要,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在謀求穩定的高收益證券投資組合中,對債券與基金情有獨鐘。但現有的債券、基金品種和發行規模,遠不能滿足其需要。其他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也迫切需要新的債券品種,以解決債券投資面狹窄的現狀。

二、問題的提出:地方債務壓力及其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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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務債券化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地方債務壓力及其緩解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導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計劃放權、財政讓利”這一創新體制(呂煒2002,p.102)的推行實施,各級地方政府獲得了較大的對內改革、對外開放的經濟自主權,促進了地方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與此同時,漸進式改革中所積累和新生的各類矛盾與風險,也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日益顯化,并呈加速態勢。在諸多矛盾和風險中,地方政府因推進經濟發展、防范與解決金融風險、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所形成的現實債務壓力和潛在財政風險,及其與社會經濟穩定之間的矛盾,顯得尤為突出。

地方債務壓力首先源于日益固化的財政缺口。改革以來,各級地方政府一直承擔著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擴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補貼國企虧損的責任,加之龐大的具有剛性特征的辦公和人頭經費支出,地方財政支出負擔沉重。而財政增收相對滯后,財政收支缺口較大。同時,為加速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的升級換代,推進經濟發展,各級地方政府或直接或間接地借入內外債務,積累了相當規模的債務責任和還本付息壓力,財政壓力因此逐漸加大。

地方金融風險的財政化轉移模式加劇了地方債務壓力。1996年來,各地在化解日益積聚和暴露的地方金融風險,如城市信用社、農村基金會、信托投資公司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違規經營所形成的巨額不良資產,以及解決它們對社會和個人的巨額債務兌付困難時,基本上采取了財政化的風險轉移模式。這一模式與波蘭等經濟轉型國家在化解金融風險中的成功舉措(海爾,1999)不謀而合,有利于有效轉移金融風險,維持地方金融和經濟的穩定,但其“轉嫁”性質,卻使地方政府在短期內面臨集中的債務承接壓力。

此外,近年來各地逐漸進入外債還本付息的高峰期,而外債償還基金等準備又嚴重不足,各地外債償還壓力較大。龐大的社會保障資金缺口,更加大地方債務壓力。所有這些因素形成的債務壓力,如不能有效緩解,將影響地方經濟、社會的穩定。

減緩地方債務壓力的措施,除繼續保持經濟增長、擴大稅基、開辟稅源并厲行節支外,在中期內還需尋找替代性的穩定緩和機制。依托不斷發展的金融市場,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將債務債券化,建立地方財政債務資金的流轉機制,不失為一種值得探討和推行的舉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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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務債券化分析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地方債務壓力及其緩解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導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計劃放權、財政讓利”這一創新體制(呂煒2002,p.102)的推行實施,各級地方政府獲得了較大的對內改革、對外開放的經濟自主權,促進了地方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與此同時,漸進式改革中所積累和新生的各類矛盾與風險,也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日益顯化,并呈加速態勢。在諸多矛盾和風險中,地方政府因推進經濟發展、防范與解決金融風險、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所形成的現實債務壓力和潛在財政風險,及其與社會經濟穩定之間的矛盾,顯得尤為突出。

地方債務壓力首先源于日益固化的財政缺口。改革以來,各級地方政府一直承擔著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擴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補貼國企虧損的責任,加之龐大的具有剛性特征的辦公和人頭經費支出,地方財政支出負擔沉重。而財政增收相對滯后,財政收支缺口較大。同時,為加速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的升級換代,推進經濟發展,各級地方政府或直接或間接地借入內外債務,積累了相當規模的債務責任和還本付息壓力,財政壓力因此逐漸加大。

地方金融風險的財政化轉移模式加劇了地方債務壓力。1996年來,各地在化解日益積聚和暴露的地方金融風險,如城市信用社、農村基金會、信托投資公司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違規經營所形成的巨額不良資產,以及解決它們對社會和個人的巨額債務兌付困難時,基本上采取了財政化的風險轉移模式。這一模式與波蘭等經濟轉型國家在化解金融風險中的成功舉措(海爾,1999)不謀而合,有利于有效轉移金融風險,維持地方金融和經濟的穩定,但其“轉嫁”性質,卻使地方政府在短期內面臨集中的債務承接壓力。

此外,近年來各地逐漸進入外債還本付息的高峰期,而外債償還基金等準備又嚴重不足,各地外債償還壓力較大。龐大的社會保障資金缺口,更加大地方債務壓力。所有這些因素形成的債務壓力,如不能有效緩解,將影響地方經濟、社會的穩定。

減緩地方債務壓力的措施,除繼續保持經濟增長、擴大稅基、開辟稅源并厲行節支外,在中期內還需尋找替代性的穩定緩和機制。依托不斷發展的金融市場,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將債務債券化,建立地方財政債務資金的流轉機制,不失為一種值得探討和推行的舉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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