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債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7 0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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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債務管理,規范我市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舉借和償還政府債務的行為,防范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根據《**自治區政府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債務,指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舉借或合法擔保以及在特定條件下需由政府償還的內外債務。分為以下兩種類型:一是政府或財政直接借款或轉貸的一類項目債務;二是政府或財政出具承諾、擔保的二類項目債務。

第三條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財政部門作為本級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全面負責、歸口管理本級和下級政府債務管理工作。并與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計局等有關部門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的工作原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債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經本級政府批準,需用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債務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財政預算。政府部門舉借的政府債務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部門綜合預算。

第五條政府債務舉借實行“適度從緊、量力而行,支持重點、講究效益,明確責任、防范風險”的原則。

第六條政府債務規模應當與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和可支配財力相適應。政府債務資金重點用于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建設,嚴格控制用于非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第七條舉借政府債務應當事先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和償債責任以及抵御風險的措施。

第八條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不得做政府債務的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政府各部門直接借貸、轉貸及承諾、擔保債務的,應報同級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級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舉借債務和對外擔保

第十條申請舉借政府債務的單位,應當向本級財政部門提供下列資料:(一)舉借政府債務申請書;(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三)財務報表;(四)財政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政府債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項目名稱、內容;(二)舉借債務數額、來源、期限、利率;(三)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四)還款計劃和舉借政府債務對財政預算、部門預算的影響;(五)還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行政責任人、償債監督行政責任人及最終債務人;(六)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對本級借款單位或者下一級政府的財務狀況、負債情況、債務清償情況、配套能力及還款能力進行審核,并配合發改委等部門參與項目的論證、評估,對專業性強的行業部門項目,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共同審查,確保政府債務資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前條所列資料進行審核后,報本級政府批準。對于需要上級政府或者財政部門轉貸、擔保的政府債務,必須由本級政府報上級政府審批。審批時,應當出具本級政府的還款承諾文件和償債行政責任人與本級政府簽訂的償債責任狀。重大政府債務舉借由政府研究后提交同級人大審議批準。

第十三條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單位為最終債務人(以下稱最終債務人),最終債務人的法人代表為償債行政責任人,對償還政府債務承擔行政領導責任;最終債務人的本級政府主管領導為償債監督行政責任人,承擔對償債行政責任人組織償還政府債務工作的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最終債務人在簽訂借款合同前,應當向本級財政部門提交可行的還款計劃;在簽訂合同后30日內,應當持借款合同副本到本級財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債務資金設立專用賬戶,實行財政開設、單位使用、政府監督。除使用二類項目債務資金的非財政預算單位或財政部門另有授權外,政府債務專用賬戶均由財政部門為最終債務人開設,用于記錄、核算和反映政府債務資金的收付使用、本息歸還等事項。最終債務人為市直部門或預算單位的,在簽訂借款合同或協議后,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財政局提出開設債務專用賬戶的申請,財政部門在審核相關開戶手續齊全、完備后,為其開立債務專用賬戶,同時通知預算單位辦理預留印鑒手續。

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債務資金,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由最終債務人在指定銀行開設債務專用賬戶,并接受財政監管。

第十六條最終債務人開設的債務專用賬戶收到債務資金本金或利息時,由支付中心為最終債務人開具“入賬通知書”通知最終債務人,最終債務人據以進行相應賬務處理。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開設的債務專用賬戶資金支付實行最終債務人申報、財政直接支付。

第十八條最終債務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和項目進度,在債務資金限額內申請債務資金支付。申請債務資金支付時須向財政部門報送《政府債務資金直接支付用款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一)貨物采購用款應報送供貨合同、發票及裝運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二)建設工程用款應報送工程建設合同、發票和工程結算單等原件及復印件。同時,應附一份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三方簽章確認的工程進度報告。(三)其他類別的用款按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列入《政府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物品、服務和工程項目支出,必須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收到最終債務人提供的《政府債務資金直接支付用款申請》后應及時進行審核。審核批準后,由市財政局從最終債務人債務專用賬戶上直接將資金劃撥給供貨商或施工單位。

第二十一條最終債務人在收到財政直接支付資金和償還借款本、息后應按債務發生額進行相關賬務處理。最終債務人在債務資金未到位之前以其他資金墊付的,最終債務人可按其實際墊付金額向財政部門申請報賬,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按其實際墊付金額將債務資金支付給最終債務人。

第二十二條最終債務人應在債務專用賬戶上保留一定數額的利息支付保證金,最終債務人向借款方計付利息時間,按借款合同或協議約定時間計算。

第二十三條最終債務人應在債務專用賬戶上按借款額的一定比例預留償債保證金;最終債務人自收益年度起,每年按受益額的一定比例繳存債務專用賬戶,作為償債準備金。

第二十四條政府債務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如有違反,財政部門有權停止撥付資金。

第四章債務償還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按照“誰用款、誰還款,并承擔債務風險”的原則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和償債責任,建立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最終債務人“三級責任制”的層層負責制,及時與最終債務人簽訂轉貸協議或擔保合同,并按照“債隨錢走”的原則落實債務,下一級政府或本級主管部門、最終債務人須向財政部門作出對借款條件、配套資金和還款責任的承諾或出具反擔保文件。

第二十六條最終債務人必須按照借款合同償還到期政府債務。屬于轉貸的,轉貸機構必須按轉貸協議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有擔保人的,擔保人應當承擔償還連帶責任。轉貸機構和擔保人代為償還后,有權向最終債務人追償。最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前,應當告之審計機關,由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擔組織償還全部政府債務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由財政部門直接借款或轉貸的一類項目,應當通過財政部門償還;財政部門出具承諾或擔保的二類項目,由最終債務人負責償還。最終債務人應按還款計劃提前1個月將還款資金存入政府債務專用賬戶,用于償還到期債務。最終債務人的還款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財政部門有權對其主管部門和下級政府財政部門實行扣減稅收返還、轉移支付或者其他財政資金等辦法籌集資金,代其償還債務。

第二十八條最終債務人應按計劃于每年初將配套資金存入政府債務專用賬戶。配套資金不能按計劃到位的,財政部門有權對其主管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實行預算扣款等辦法幫助到位,以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九條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最終債務人應當按照政府債務余額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債務償債準備金。政府債務償債準備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設償債準備金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和管理。在保證還貸準備資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進行保值增值運作,并將增值收入全部存入還貸準備金專戶。

第三十條在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實施期和還款期,最終債務人應當按計劃籌集償債準備金。經本級政府批準,最終債務人需用財政資金償還債務的,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列入本單位預算和部門綜合預算。財政部門按照經批準的預算及時向債務專用賬戶撥付資金。

第三十一條對實行重組、改組,以及破產或經營范圍變更、貸款地點變更的貸款項目,由同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重新確定債務人和擔保人。貸款項目內容的任何變更都不能對先前做出的任何擔保條件和貸款承諾產生效力。任何單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或逃避償還債務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政府債務資金投入的重點建設項目,財政部門可向項目建設單位派駐財務監督員或委派社會中介機構對資金管理進行監督。

第五章政府債務監管

第三十三條最終債務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季度終了10日內向主管部門和本級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政府債務統計表以及工程進度、資金使用和還本付息情況;年度終了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和本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單位財務報告和償債計劃落實情況報告。財政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和相關單位提供有關資料,檢查有關賬目和資產。

第三十四條最終債務人每年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債務資金使用報告,財政部門每年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債務報告。

第三十五條加強對政府(財政)承諾和擔保債務資金的監管。政府或財政部門在出具承諾和擔保時,應在擔保的合同或協議條款中明確財政部門對承諾和擔保的債務資金監管的具體要求。財政部門定期檢查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對項目中重大問題的處理必須本級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三十六條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工程項目,最終債務人在完工后應及時辦理工程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送本級財政部門評審、批復后,作為辦理工程結算和增加固定資產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工程項目,實施稽察特派員制度,由市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組織。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

被稽察項目單位應接受稽察特派員依法進行的稽察,定期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報告等資料和情況,相關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隱匿,偽報。

稽察特派員對發現違反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在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實施期內,審計機關應當對最終債務人資金使用情況和償債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年度審計。政府及所屬部門的政府債務資金使用情況應當列入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其結果作為領導干部考核內容。最終債務人應當在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完成后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提交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終結報告。審計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第三十九條建立政府債務預警機制,利用信息網絡電子化手段,加強政府債務資金核算、統計和管理。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罰;對償債行政責任人、償債監督行政責任人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原則和程序舉借政府債務的;

(二)政府部門未將債務收入或者支出納入部門預算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出具擔保的;

(四)虛報項目,騙取政府債務資金的;

(五)不及時到財政部門登記政府債務、向財政部門提供財務報表和債務報告的;

(六)配套資金不落實的;

(七)截留、挪用政府債務資金和償債資金的;

(八)不能償還到期政府債務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各區(縣)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債務資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