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補助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7 17: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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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補助

干部醫療補助通知

最近,市委組織部、老干部局、市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將聯合下發宜委老33號《關于調整離休干部自費醫療補助標準和無工作配偶、遺屬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離休干部自費醫療補助標準

(一)自費醫療補助的范圍(該自費是指在醫保結算程序過程中的自理費用,下同)

1、離休干部在門診、住院期間用于治療性藥品的自理費用;

2、需換人工器官、體內放置材料等診療部分自理費用;

3、搶救時承擔的自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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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醫療補助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參保單位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水平,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及參保單位公務員醫療保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均屬本辦法醫療補助對象:

(三)縣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省、市駐天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實行屬地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公務員醫療補助遵循補助水平與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補助辦法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保障參保人員合理的醫療待遇等原則。

第四條設立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主要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公務員醫療補助金及其收益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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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職工醫療補助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減輕醫療保險大病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擔,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大額醫療救助暫行制度》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醫療補助是指困難參保職工在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對剩余個人負擔過重的部分實行補助。

第三條醫療補助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適當補助,幫助解困”的原則。

第四條醫療補助適用對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參加了本市職工醫療保險,且用人單位及本人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

(二)一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政策規定由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后,剩余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個人負擔費用超過2萬元,導致生活困難,難以支付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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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醫療補助優化研究論文

摘要:如何提高醫療保險制度的效率,有效控制成本,是近幾年來的研究熱點和難點問題。有必要在不降低職工醫療保障水平的前提下,通過形成職工自身利益的激勵約束機制,依靠減少不合理或浪費,提高醫療費用開支的成效,消除職工對于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抵制傾向,支持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為此,找出一種科學有效的方法,建立相應的模型,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醫療補助;優化分配;非線性規劃

Abstract:Howtoimprovesocialmedicareefficiencyandcontrolthecostisahottopicinthelastseveralyears.Itisnecessarytosupportandperfectthesocialmedicarewithoutloweringthemedicallevel,throughemployees′selfstimulationandregulationsystemandreducingunnecessaryexpendituresandimprovingtheefficiency.Thispaperstudiestheproblemsofoptimizingspecialsubsidytostaffininstitutionswhiletheemployeesparticipateinsocialmedicare,andmadeupamodelofnonelinearprogramming.

Keywords:medicalsubsidy;optimizingdistribution;nonelinearprogramming

我國1998年開始實施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推行個人醫保賬戶和社會醫保賬戶相結合的醫療費用管理與控制辦法。由于受到醫療保險費籌集的制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具有低保障水平的特征,基本體現在個人醫保賬戶的低額度和社會醫保賬戶用藥目錄、劑量、開支金額的嚴格控制。正因為如此,不少原先醫療費用報銷寬松的單位抵制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加劇了醫療保險費籌集的困難。如何提高醫療保險制度的效率,有效控制成本,是近幾年來的一個研究熱點和難點問題。北京師范大學醫療保險課題組提出由政府作為醫療籌資的主體,代表患者向醫療機構購買醫療服務(顧昕,2007)。也有研究嘗試建立模擬社會醫療保險體系運轉的系統動力學模型,對各種費用控制的改革方案進行了模擬和比較分析(王曉燕,2007)。研究基本上都是圍繞進入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以內的醫療保障展開的。事實上,不少醫療費資源寬裕的單位,在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之外仍然保留了相當程度的醫療費用報銷福利,來補償社會醫療保險的低保障水平。其中不少單位存在著醫療費用開支的不合理或浪費現象。本文針對這些單位提出一種科學方法,在不降低其職工醫療保障水平的前提下,通過形成職工自身利益的激勵約束機制,依靠減少不合理或浪費來改進醫療費用開支的成效,消除對于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抵制傾向,支持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

一、單位參加醫療保險后職工醫療補助優化問題的現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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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貧民急病醫療補助制度

第一條為了解決本市城鎮貧困市民急病醫療之經濟困難,使其病有所醫,保證其身體健康,體現黨和政府的關懷,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貧民醫療困難補助,根據“救命救急”方針和實行人道主義的宗旨,城鎮貧民在與一般居民一樣自行付費就醫的原則下,對在醫療中有特殊困難者,政府以救濟性質酌情給予補助。

第三條補助的對象和條件

本市市區和郊縣城鎮常住居民中下列人員可申請貧民急病醫療困難補助:

一、無直系親屬依靠、無生活來源、無生產勞動能力,生活依靠政府救濟的孤老、孤兒和孤殘人員;

二、下列人員急病醫療所需經費一般由本人自理。對醫療費數額較大,又無親友資助,自理有特殊困難,可酌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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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制度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江蘇省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7號)和《揚州市政府辦公室轉發揚州市勞動局、財政局關于揚州市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的通知》(揚府辦發[20*]57號)文件精神,結合目前我市國家公務員醫療保障的實際情況,在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對我市國家公務員實行醫療補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醫療補助的范圍

1.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2.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單位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3.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4.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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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醫療費用補助制度

第一條為妥善解決城鎮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因患一些特殊的、不需要住院的大病或慢性病在門診長期治療的醫療費用,減輕患者個人負擔,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市人民政府印發〈*市市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和《*縣人民政府印發〈*藏族自治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已參加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建立個人賬戶的在職職工、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

第三條參保人員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補助費用,從城鎮職工(含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單位繳費基數劃入個人賬戶中劃轉,劃轉比例為0.5%。不足部分,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中支付。

第四條參保人員患下列疾病,在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可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補助范圍。本辦法所稱門診特殊病種(以下簡稱特殊病種)是指:

Ⅰ類:慢性腎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療、腹膜透析治療);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惡性腫瘤的放療、化療、鎮痛治療。

Ⅱ類:糖尿病;肺源性心臟病;精神病;肝硬化;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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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醫療補助實行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程序。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辦發〔〕6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縣民政部門為醫療救助工作的管理機構。并報縣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章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條縣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機構為全縣城鄉醫療救助審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救助管理機構)鄉鎮民政辦負責本鄉鎮的醫療救助審核。負責協助做好轄區內醫療救助工作。

第四條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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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醫療補助實施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救助工作程序,方便群眾辦事,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辦發[]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按照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確保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為目標;以“廣覆蓋、保基本、救重點、多層次、可持續”為指導方針;遵循“政府主體救助、公平合理、及時績效、部門配合社會幫扶救助”的原則;建立以“資助參保、門診救助、住院救助、臨時救助”為一體的醫療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滿足我縣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醫療需求。

第二章工作機構

第三條縣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局為全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鄉鎮民政辦負責本地醫療救助審核,村(居)委會負責協助做好轄區內醫療救助工作。

第四條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的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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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群眾醫療救治補助決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經縣人民政府第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自治縣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貧困群眾醫療救助,是指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種渠道籌資,對因患大病負擔醫療費用過高、實行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貧困群眾給予的適當救助。

二、第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第三項,第三項修改為第二項,其“農村特困戶(農村低保戶)”修改為:農村低保對象。

三、第六條刪除。

四、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符合第五條前四款的醫療救助對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按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的30%給予救助,但每人每次享受最高救助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或者給予一次性定額救助,不再享受按比例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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