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職工醫療補助制度

時間:2022-05-12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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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職工醫療補助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減輕醫療保險大病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擔,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大額醫療救助暫行制度》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醫療補助是指困難參保職工在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對剩余個人負擔過重的部分實行補助。

第三條醫療補助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適當補助,幫助解困”的原則。

第四條醫療補助適用對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參加了本市職工醫療保險,且用人單位及本人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

(二)一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政策規定由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后,剩余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個人負擔費用超過2萬元,導致生活困難,難以支付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醫療保險補助基金按照當年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的4%籌集,結余部分轉入下年度使用。

醫療補助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嚴禁擠占和挪用。

第六條參保職工在一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醫療費用經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后,剩余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個人負擔費用超過2萬元的,對2萬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段補助的制度,由補助基金和個人按照以下規定分別負擔:

(一)2萬元以上至5萬元的部分,由醫療補助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

(二)5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部分,由醫療補助基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

(三)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的部分,由醫療補助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

(四)20萬元以上至最高補助限額的部分,由醫療補助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

第七條醫療補助金及個人支付的最高補助限額為30萬元,超過30萬元的由個人負擔。經核實特殊困難的重癥患者,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可在按上述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用后,再給予一定數額的醫療補助。

第八條醫療補助年度按照職工醫療保險醫療年度執行,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第九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職工醫療保險補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受市人社、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符合補助范圍的參保患者,須提出書面困難申請,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醫保處審核后,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給予補助,每個醫療年度結束時集中支付一次。

第十一條醫療保險補助制度自醫療年度起試行。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