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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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

行政性壟斷分析

中國的行政性壟斷主要表現為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行業壟斷就是政府所屬部門為保護本部門的企業和經濟利益,濫用行政力量限制競爭者的市場準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礙市場競爭。我國現行體制長期禁止或限制外商和個人投資于服務領域,這種保護性做法導致我國金融、郵政、電信等服務行業長期處于低效率狀態,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降低了社會福利。如IP長途電話業務部分,在國內最初提供IP電話業務的是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的一個網吧,1997年陳氏兄弟租來電話線,交納了市話費與上網費,辦起了基于網絡的長途語言傳輸服務,那時中國郵政的國際長途是每分鐘收費28元,陳氏兄弟只收IP電話費4.8元。但馬尾區法院認為陳氏兄弟的行為屬于“新類型犯罪”,判決“非法經營電信”。盡管后來福州中院多次撤銷馬尾區法院的判決,但陳氏兄弟錢物還是被“暫扣”。信息產業部隨后宣布各個國有電信公司全面推出IP電話業務,隨即壟斷了IP長途電話業務。

地方保護主義(又稱地區壟斷)形成另一種行政性壟斷形式。地方保護主義主要是地方政府為保護本地的企業和經濟利益,禁止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銷往外地,由此使全國本應統一的市場分割成一個個狹小的地方市場,設置地區市場壁壘,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作為地方利益的保護人,為保護本地區、本部門及本行業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確保地方經濟向前發展,確保地方財政的不斷增長,濫用行政權力,采用政府發文或相關部門聯合發文,設置許可證,辦案禁區,不當的或歧視性的質檢和準銷證,拒絕實施行政行為等多種形式,對外地商品實施地方封鎖,強制外地商品辦理準銷證、貼花及防偽標志等,或對外地企業產品非法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以抬高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的門檻,削弱其競爭力,保護本地商品的高額壟斷利潤。

如果說過去更多的是所謂顯性行政壟斷,地方明目張膽地通過明文規定來阻礙競爭形成壟斷,那么近幾年更多的是一些地方動用行政力量通過幕后操縱制造隱性行政壟斷,使其貌似市場壟斷,或者是干脆動用行政力量制造所謂的市場壟斷,讓有關方面更加難以辨別和處理。

中國的行政壟斷是經濟轉型時期國內各種沖突累積的表現,造成了大量隱性社會福利的損失。

首先,應對壟斷行為立法,把反行政性壟斷行為作為反壟斷法的一個重要內容。用反壟斷法限制行政性壟斷行為是最有效的手段,歐美及東歐一些國家采取這種形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其次,設立一個高度獨立的、權威性的反壟斷執行機構,使其能有效地處理行政機構的違法行為,這個機構應有自己獨立的財政撥款,獨立的執行機構及人事制度,這樣才能不受制于某些強大的利益集團。內部成立分別監管行業和地方壟斷的兩個執行部門,所在員工并不應是國家公務員,這樣他們不隸屬于任何政府部門,以雇傭形式聘請會計師、核算師、工程師、電腦專家等各領域的專家,反壟斷工作是與擁有豐富資源的壟斷利益集團較量,不是內行不可能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同時成立相應獨立于執行機構的監督機構,監督機構成員應由社會上的各界代表組成,并注意吸納社會名士、律師、學者,以定期、不定期形式檢查反行政壟斷工作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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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壟斷規制論文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競爭與壟斷的關系成為了被關注的焦點。20世紀80年代后西方產業經濟理論的引入,為我國壟斷問題的研究奠定了基礎。目前我國經濟增長在現有體制框架內已經失去了高速增長的勢頭,如何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已成為中國經濟在轉型期間所面臨的嶄新挑戰。根據過勇和胡鞍剛的估計,僅在20世紀90年代后半期,我國行政性壟斷所造成的社會福利損失即占到同期GDP的1.7~2.7%;原國務院體改辦主任王歧山在高層發展論壇上也提出,一切不適于國家壟斷的行業都要打破壟斷,一切不利于市場競爭和實現效率最大化的行業和企業結構都要進行重組。可見,壟斷已成為阻礙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文借鑒國外行政性壟斷規制的經驗,來研究如何對我國行政性壟斷進行規制。

一、西方行政性壟斷規制模式及其經驗總結

現代西方市場經濟大致有三種類型:以美國為代表的自由競爭型市場經濟,以日本、法國為代表的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和以英國為代表的混合型市場經濟。對混合型市場經濟的規制與對自由競爭市場經濟的規制基本相同,所以下面對美國和日本這兩個最具代表性國家的政府規制進行分析,以期探尋在市場經濟中有關政府規制的基本經驗。

(一)西方行政性規制的模式

1.美國政府規制模式的分析。美國是運用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的典型國家,有比較合理的產業結構、規模結構和地區結構,經濟的運行效率較高。美國的產業結構是一種動態的、不斷創新的、由新興產業帶動整個經濟前進的結構。在美國大體每隔二三十年,就會有一種新興產業脫穎而出,帶動整個經濟向前發展。美國經濟結構在規模結構上大、中、小結合適度。占主導地位的是大公司,但大公司的規模經濟并不否認中小企業存在的價值,產業的特點和社會需求的多樣化為中小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了條件。美國經濟地區結構的特點是在市場的作用下,各州揚長避短發揮各自的優勢,因而使資源得到了較為充分的利用。在這一市場機制基礎上,美國對壟斷的規制經歷了從20世紀早期經濟大蕭條后的凱恩斯主義革命到80年代里根政府的放松規制運動,再到90年代克林頓政府重新提出的政府要“更好地干預經濟”,形成了自己成熟穩定的規制體系。這一體系包括規制目標、規制機構和規制手段。

(1)政府規制的目標。19世紀90年代和20世紀初,由于美國不加約束的自由競爭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導致了大量的壟斷產生,市場經濟出現了市場機制不能解決的問題,需要求助于政府。在這一背景下,1890年通過了謝爾曼法,1914年通過了克萊頓法和同年通過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以及這三條法令的各種修正條款、補充條款和一些條款的刪除。到20世紀60年代,美國政府還加強了行政部門的規制,制定了越來越多的新法規,建立了新的聯邦機構。可見,當時政府規制的主要目標是反壟斷,保持市場的競爭性。到了20世紀70年代,經濟發展出現了“滯漲”現象,這就宣布了政府干預、政府規制的失靈。以斯蒂格勒為代表的現代規制理論認為,規制雖然可以避免企業得到壟斷利潤,但是必須付出效率的代價。而且規制實際上往往偏離社會的最優規制水平,這樣反而會加劇市場的低效率。即使規制達到了最優,但規制的行政成本可能會遠遠高于規制帶來的社會效率。還有一些人懷疑政府的規制能力,他們認為政府缺乏足夠的必要信息來進行有效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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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行政性壟斷以及決策

縱覽世界各國現行的《反壟斷法》,對壟斷都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壟斷概念的形成都是各國根據自己的國情和特點而界定的,具有濃郁的民族特色。由于我國并非如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經歷過充分發展的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而是在政府的指導之下建立的,是政府推進式,政府在某種程度上依然是中心,因此,我國以反行政壟斷為特色,且具有長期性和普遍性的特點。行政壟斷在西方國家雖然也有所表現,但都不如我國表現得突出和嚴重。在我國,行政壟斷的影響和危害甚至超過單純的經濟壟斷,并且它往往同經濟壟斷融合一體。

我國現行的2008年實施的《反壟斷法》將行政性壟斷行為稱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我國的行政壟斷包括行政機構采用越權的非法手段分割、封鎖市場,如有些城市立法限制外地小轎車進入本地區;企業利用政府賦予的壟斷特權,任意提高準入門檻排擠競爭者、提高產品價格,等等一些行為。

行政壟斷的形成原因很多,它涉及到政府職能、經濟體制等諸多因素。行政壟斷首先是一種經濟壟斷,其主要憑借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來實現的,并且,我國有行政干預經濟的傳統,政經不分、政企不分現象嚴重。對行政權的制約機制不健全,往往形成行政即國家的錯誤觀念。而在經濟管理上又進行條塊分割,部分行業和地方行政主管機關存在本位主義和地方主義傾向,某些負責人僅僅是追求本行業或本地區經濟的發展,甚至為顯示自己的政績,而忽略了整體發展而助長了這種錯誤的經濟發展趨勢。他們往往推出一些“土政策”,不惜同國家法律和中央政府政策相抵觸,實施各種限制競爭行為。

行政壟斷有著多方面的危害后果。其嚴重踐踏了法治,妨害國家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助長社會不公平、腐敗和違法現象;破壞了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限制了其他經營者的經營自由,損害消費者權益;使這些壟斷企業慢慢懈怠,降低服務標準。

行政性壟斷由于行政權力的介入,使得它比自然壟斷、行業壟斷等對市場公平競爭的危害性更大,同樣由于行政權力的介入,使得遏止它的難度也更大。鑒于以上情況,我們應該更加有針對性的提出解決方法。

對于行政壟斷行為,最根本的解決思路就是要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建立起統一的國內市場。對于地方政府、管理部門人為分割市場、封鎖地區經濟,排除外部經濟資源進入或是限制本地區企業向外擴展的此類型行政壟斷性行為,要杜絕一切形式的地方的“土政策”,破除一切地域限制,為各類型的資本投資建立一個公平的市場環境。在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獲得地方財政的目的而限制市場競爭或排除市場競爭的行為,對此,應當考慮為地方政府適當增加財政權力,避免因行政性壟斷方式而破壞市場的良性經濟秩序。當然,對于國家積極推進的中西部不發達地區的建設或是其他貧困地區的發展建設,應當在政策層面上給與一定程度的傾斜,以使市場主體同處于一個相對公平的競爭條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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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壟斷概念分類論文

這些年來,行政性壟斷一直是經濟法理論界和實務界所討論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但迄今為止,學者們關于行政性壟斷的見解仍然是眾說紛紜。

一、行政性壟斷的概念分類

許多學者認為,行政性壟斷和經濟性壟斷共同構成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而行政性壟斷對競爭的危害遠甚于經濟性壟斷。因此,反行政性壟斷是反壟斷法的重要任務。筆者認為,行政性壟斷(又稱行政壟斷)是指中央政府所屬的各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的各管理部門以及被上述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門授予行政管理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或者排除企業競爭的違法行為。

行政性壟斷可分為兩大類,即地區壟斷(又稱地區封鎖)和部門壟斷(又稱行業壟斷)。所謂地區壟斷是指某一地區的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保護本地企業和經濟利益,濫用行政權力而實施的排除、限制外地企業參與本地市場競爭或者本地企業參與外地市場競爭的違法行為。地區壟斷多由地方政府以命令、文件和通知等方式作出。對地區壟斷即地區封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僅作了原則性規定,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了《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地區壟斷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制。

所謂部門壟斷是指政府所屬部門為保護本部門的企業和經濟利益,濫用行政權力而實施的排除、限制其他部門企業參與本部門市場競爭的違法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沒有規定,以致于個別學者認為沒有將部門壟斷單列的必要。事實上,部門壟斷與地區壟斷雖然也有些微的交叉、滲透,但基本上是涇渭分明的。

二、行政性壟斷的危害及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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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壟斷規制探究論文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競爭與壟斷的關系成為了被關注的焦點。20世紀80年代后西方產業經濟理論的引入,為我國壟斷問題的研究奠定了基礎。目前我國經濟增長在現有體制框架內已經失去了高速增長的勢頭,如何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已成為中國經濟在轉型期間所面臨的嶄新挑戰。根據過勇和胡鞍剛的估計,僅在20世紀90年代后半期,我國行政性壟斷所造成的社會福利損失即占到同期GDP的1.7~2.7%;原國務院體改辦主任王歧山在高層發展論壇上也提出,一切不適于國家壟斷的行業都要打破壟斷,一切不利于市場競爭和實現效率最大化的行業和企業結構都要進行重組。可見,壟斷已成為阻礙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文借鑒國外行政性壟斷規制的經驗,來研究如何對我國行政性壟斷進行規制。

一、西方行政性壟斷規制模式及其經驗總結

現代西方市場經濟大致有三種類型:以美國為代表的自由競爭型市場經濟,以日本、法國為代表的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和以英國為代表的混合型市場經濟。對混合型市場經濟的規制與對自由競爭市場經濟的規制基本相同,所以下面對美國和日本這兩個最具代表性國家的政府規制進行分析,以期探尋在市場經濟中有關政府規制的基本經驗。

(一)西方行政性規制的模式

1.美國政府規制模式的分析。美國是運用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的典型國家,有比較合理的產業結構、規模結構和地區結構,經濟的運行效率較高。美國的產業結構是一種動態的、不斷創新的、由新興產業帶動整個經濟前進的結構。在美國大體每隔二三十年,就會有一種新興產業脫穎而出,帶動整個經濟向前發展。美國經濟結構在規模結構上大、中、小結合適度。占主導地位的是大公司,但大公司的規模經濟并不否認中小企業存在的價值,產業的特點和社會需求的多樣化為中小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了條件。美國經濟地區結構的特點是在市場的作用下,各州揚長避短發揮各自的優勢,因而使資源得到了較為充分的利用。在這一市場機制基礎上,美國對壟斷的規制經歷了從20世紀早期經濟大蕭條后的凱恩斯主義革命到80年代里根政府的放松規制運動,再到90年代克林頓政府重新提出的政府要“更好地干預經濟”,形成了自己成熟穩定的規制體系。這一體系包括規制目標、規制機構和規制手段。

(1)政府規制的目標。19世紀90年代和20世紀初,由于美國不加約束的自由競爭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導致了大量的壟斷產生,市場經濟出現了市場機制不能解決的問題,需要求助于政府。在這一背景下,1890年通過了謝爾曼法,1914年通過了克萊頓法和同年通過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以及這三條法令的各種修正條款、補充條款和一些條款的刪除。到20世紀60年代,美國政府還加強了行政部門的規制,制定了越來越多的新法規,建立了新的聯邦機構。可見,當時政府規制的主要目標是反壟斷,保持市場的競爭性。到了20世紀70年代,經濟發展出現了“滯漲”現象,這就宣布了政府干預、政府規制的失靈。以斯蒂格勒為代表的現代規制理論認為,規制雖然可以避免企業得到壟斷利潤,但是必須付出效率的代價。而且規制實際上往往偏離社會的最優規制水平,這樣反而會加劇市場的低效率。即使規制達到了最優,但規制的行政成本可能會遠遠高于規制帶來的社會效率。還有一些人懷疑政府的規制能力,他們認為政府缺乏足夠的必要信息來進行有效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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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

我國從1995年開始對國有企業進行產權制度的改革,隨著國有資產的股份化和國有股在市場上的流通和轉讓,國有企業最終將會解除它們與政府這樣或那樣的行政隸屬關系,擺脫束縛它們的婆婆,真正成為獨立的和有完全責任能力的市場主體,走入市場競爭機制。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要保護市場主體間的公平競爭。我國當前經濟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限制競爭主要不是來自經濟力量,而是來自舊體制下的行政權力。因此,我國的反壟斷法應當既反對經濟壟斷,又反對行政性的限制競爭。在當前,來自舊經濟體制下的行政性的限制競爭十分嚴重,已經成為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建立有效競爭目標模式的嚴重阻力。

一、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的主要表現

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是指政府及其所屬機構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所謂濫用權力,是指它們既不屬于政府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進行的正常經濟管理活動,也不屬于政府為實現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而采取的產業政策、財政政策等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

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在我國現階段的表現主要有:

1.企業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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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壟斷問題學理思索

一、從法學界與經濟學界的分歧反思行政性壟斷的概念

我國仍處于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關鍵時期,培育充分、有效競爭的市場經濟機制對于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社會經濟活力、促進國民經濟整體水平再上臺階的重要性怎么強調都不為過。與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不同的是,我國的壟斷主要是行政性壟斷,而非經濟性壟斷。因此,研究如何規制行政性壟斷應當是經濟學界和法學界的當務之急。

但是,對于何為行政性壟斷這樣一個基石性范疇,我國法學界的界定卻與經濟學界大相徑庭。其主要分歧在于行政性壟斷的范圍,大部分法學學者主張行政性壟斷的狹義概念,將備受公眾詬病的行政性壟斷的范圍人為地縮小,如有學者認為:“行政性壟斷是指各級地方政府和經濟主管部門運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或干涉本地區、本部門企業及它們之間與其他地區、部門的企業之間的合法競爭的行為。”,還有學者對其范圍稍有擴展,認為“行政性壟斷是指行政機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利用行政權力,采取的限制正常市場競爭的活動。”但是,這種觀點仍然將所謂具有行政法依據的行政性壟斷合法化,將我國經濟生活之中實際上廣泛存在的以行政權力保障和維持的壟斷如電信、電力、石油、郵政行業的壟斷等歸屬于國家壟斷或者自然壟斷而排除在行政性壟斷之外。實際上,其論證的基礎在于主張國家壟斷或者自然壟斷是由于經濟安全和國家安全的需要,而進一步深究,會發現其合法性的最根本立足點在于公共利益,但是,一個明顯的法理悖論立即就暴露出來:既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為什么又不通過全民的代言機關——全國人大以基本法律的方式進行規制,而只是將這種壟斷權力賦予國務院以行政法規予以規制呢?

相比之下,經濟學界采用的廣義概念才是合理的,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行政性壟斷是指由法律或行政權力直接產生,或由行政權力的濫用而產生的,并受到行政權力支持和保護的一種市場力量及其限制競爭的行為。”并認為這種由政府公權力干預所形成的壟斷,可以表現為政府作為主體,直接運用行政禁令參與限制經營活動的行政壟斷,也可以表現為政府作為間接主體,企業和其他組織作為直接主體,政府通過授予某類企業以壟斷經營權或指定某種產品只能由某類企業經營,政府不直接參與,而由經營主體行使壟斷經營的行為。一般來說,行政性壟斷具有以下特征:“大多是國有獨資或國家絕對控股企業;由政府直接經營,在人事、分配、經營等諸方面受制于政府;壟斷市場力量來源的合法化;壟斷企業既是納稅人,又向政府上繳利潤;壟斷企業之間的競爭是一種低效率的市場競爭”。按照這種標準,行政性壟斷的范圍是非常寬泛的,但卻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也是與新聞媒體和中國廣大老百姓的認識非常接近的。因此,法學界也沒有理由采用一套封閉、獨立的話語體系來研究行政性壟斷,經濟學界和法學界宜加強交流與對話,注重行政性壟斷的經濟學原理分析和法理分析,從而進行針對性強的反行政性壟斷的對策研究。

二、從“看不見的手定理”反思行政性壟斷的成因

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最基本的兩方主體就是政府與市場。政府與市場二者的組合與協調也是經濟學永恒的主題。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曾經指出:“各個人都不斷努力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資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慮的不是社會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對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會或者毋寧說必然會引導他選定最有利于社會的用途。……他只是盤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產業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產物的價值能達到最大程度,他所盤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這種場合,像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他受著一只看不見的手的發表,去盡力達到一個并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這就是由斯密所提出的著名的“看不見的手”的命題。按照他的看法,雖然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只考慮自己利益,但受“看不見的手”驅使,即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也可以達到國家富裕的目的。這種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動會在客觀上有效地增進社會福利的規律,被稱為“看不見的手定理”,被后世經濟學家奉為經典。斯密的后繼者們以均衡理論的形式完成了對于完全競爭的市場機制的精確分析。“看不見的手”也就成為了表示市場經濟充分、有效甚至完全競爭模式的形象用語。它解釋了為什么在正常情況下,市場會以它內在的機制維持其健康運行的原因。其中主要依據的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經濟人理性原則,以及由經濟人理性原則支配下的理性選擇。這些選擇逐步形成了市場經濟中的價格機制、供求機制和競爭機制。這些機制就像一只看不見的手,在冥冥之中支配著每個人,自覺地按照市場規律運行。這些機制為政府與市場作用邊界作了明確的劃分:凡是市場自身能夠解決的問題,政府就要止步;凡是市場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或者雖然能夠解決但成本過大的問題,應該由政府加以解決。”此即經濟學界通常所謂“市場第一性,政府第二性”。政府只有在“市場失靈”,為了彌補市場調節的不足時,才應介入經濟生活,對國家經濟進行干預和調控,如此,方能形成國家與市場的良性互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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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性資產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行政資產管理機制創新策略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機構改革后政府職能的轉變,對政府行政性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行政性資本營運提出了新的挑戰。文章在剖析我國當前政府行政資產管理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了行政資產管理創新的策略選擇。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公共財政的逐步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總量規模不斷擴大,在國有資產總量中所占比重持續上升。據統計,目前我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達到4萬億元,已占到我國國有資產總量(不舍自然資源性國有資產)的35%。我國行政資產管理存在著產權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督乏力等問題,這使得行政性國有資產經營效率十分低下。收益流失嚴重。如何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政府行政性資產管理,形成高效的、充滿活力的政府行政性資產投入、產出良性循環的運營策略已是迫在眉睫。

一、政府行政性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1、國有資產流失嚴重。政府行政性資產管理流失問題發生在資產管理的購置、使用、處置等各環節。在資產購置環節,由于資產購置過程缺乏規范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一些部門單位決策失誤、經驗不足甚至個別人謀取私利等原因,造成單位無效資產增加,資產隱性流失現象普遍,一些單位常常購買質次價高的產品或者工程。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在資產使用環節,一些單位管理不善,損壞和丟失現象時有發生。在資產處置環節,資產流失的渠道更為復雜。

2、資產配置不公平。由于缺乏公平合理的、有約束力的國有責產配置和定額標準,以及資產購置資金來源的多樣性,目前我國政府行政性資產的隨意購置和重復購置現象比較普遍,導致資產配置不公平,各行政事業單位所承擔的任務與所占用的資產不合理,各單位之間的資產配備不公平。如房產、公務車等國有資產在各行政事業單位之間配置不公平的現象在各地區、各部門較普遍,也是目前國有資產管理中比較突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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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壟斷法律規制分析論文

一、行政性壟斷的一般分析

(一)行政性壟斷的含義及其與國家壟斷的區別

簡單地說,行政性壟斷是政府及其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政府職能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和排除競爭的行為。它是以行政手段強行配置資源,長期封鎖市場,持續限制競爭,致使市場機制失敗。其主體不是參與市場的經營主體,而是地方政府和中央與地方政府各部門,因為是否實行行政性壟斷以及實行什么樣的行政性壟斷都是由行政機關決定的,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本身并沒有、也無權實施行政性壟斷行為。這一點意味著一旦因行政性壟斷發生訴訟,這些行政機關將首當其沖地成為被告。

在實踐中,行政性壟斷的主體大致有以下兩種:一是地方政府與政府職能部門以自身名義實施的壟斷,如地方政府命令阻礙地區間商品自由流通。二是政府的經濟行業主管部門以行政性公司的名義實施的壟斷。這種壟斷表面上是以市場主體名義實施的,但這種市場主體以行政權力為支撐參與市場交易,甚至與行政權力合二為一,本質上屬于行政性壟斷。

但是,行政性壟斷的主體不包括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實施的壟斷屬于國家壟斷,同一般意義的行政性壟斷不同。“國家壟斷一般是和國家在一定時期的經濟政策導向密切相關的,是國家對經濟運行的一種干預和保護。”[①]它是中央政府實施的合法壟斷,目的是調整和保護國家的經濟運行,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屬于反壟斷法規制的對象。

國家壟斷與行政性壟斷有著根本的區別:(1)“國家壟斷一般和國家在一定時期內的經濟政策導向密切相關”[②],而行政性壟斷則與國家經濟政策無關。(2)“國家壟斷往往以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作依據,是一種合法行為”[③]而行政性壟斷是通過行政權力的濫用實現的,并以有關地方政府、部門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政策、命令為依據,是一種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3)國家壟斷是中央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的,具有統一性,而行政性壟斷則是地方政府、部門各自為政、獨立實施的,不具有統一性。(4)國家壟斷的目的是調整和保護國家的經濟運行,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行政性壟斷的目的是維護地區利益或行業部門的局部利益,其結果是破壞了市場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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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壟斷規制研究論文

一、西方行政性壟斷規制模式及其經驗總結

現代西方市場經濟大致有三種類型:以美國為代表的自由競爭型市場經濟,以日本、法國為代表的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和以英國為代表的混合型市場經濟。對混合型市場經濟的規制與對自由競爭市場經濟的規制基本相同,所以下面對美國和日本這兩個最具代表性國家的政府規制進行分析,以期探尋在市場經濟中有關政府規制的基本經驗。

(一)西方行政性規制的模式

1.美國政府規制模式的分析。美國是運用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的典型國家,有比較合理的產業結構、規模結構和地區結構,經濟的運行效率較高。美國的產業結構是一種動態的、不斷創新的、由新興產業帶動整個經濟前進的結構。在美國大體每隔二三十年,就會有一種新興產業脫穎而出,帶動整個經濟向前發展。美國經濟結構在規模結構上大、中、小結合適度。占主導地位的是大公司,但大公司的規模經濟并不否認中小企業存在的價值,產業的特點和社會需求的多樣化為中小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了條件。美國經濟地區結構的特點是在市場的作用下,各州揚長避短發揮各自的優勢,因而使資源得到了較為充分的利用。在這一市場機制基礎上,美國對壟斷的規制經歷了從20世紀早期經濟大蕭條后的凱恩斯主義革命到80年代里根政府的放松規制運動,再到90年代克林頓政府重新提出的政府要“更好地干預經濟”,形成了自己成熟穩定的規制體系。這一體系包括規制目標、規制機構和規制手段。

(1)政府規制的目標。19世紀90年代和20世紀初,由于美國不加約束的自由競爭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導致了大量的壟斷產生,市場經濟出現了市場機制不能解決的問題,需要求助于政府。在這一背景下,1890年通過了謝爾曼法,1914年通過了克萊頓法和同年通過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以及這三條法令的各種修正條款、補充條款和一些條款的刪除。到20世紀60年代,美國政府還加強了行政部門的規制,制定了越來越多的新法規,建立了新的聯邦機構。可見,當時政府規制的主要目標是反壟斷,保持市場的競爭性。到了20世紀70年代,經濟發展出現了“滯漲”現象,這就宣布了政府干預、政府規制的失靈。以斯蒂格勒為代表的現代規制理論認為,規制雖然可以避免企業得到壟斷利潤,但是必須付出效率的代價。而且規制實際上往往偏離社會的最優規制水平,這樣反而會加劇市場的低效率。即使規制達到了最優,但規制的行政成本可能會遠遠高于規制帶來的社會效率。還有一些人懷疑政府的規制能力,他們認為政府缺乏足夠的必要信息來進行有效規制。

(2)政府規制的機構設置。美國聯邦政府中所設的獨立規制委員會,是政府規制的執行者。其職權廣泛,管理專業化,成為聯邦政府中獨特的組織體系,號稱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個權力部門。一個委員會最初成立是由立法機關決定。集三權于一身,從某種程度來看,可以避免機構間的相互扯皮和推諉,減少時間和空間的擱置,使一般問題能得到較快地解決。這是獨立行政機構的權利廣泛性所衍生出的行政管理高效率的特點。此外,規制委員會具有很強烈的專業化特點。從規制成員的任命及構成來看,美國國家規制委員會的委員一般由立法機構任命,有一定的任職期限。而根據政治學家J.D.威爾森的觀點,規制機構的成員可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職業主義者;第二類是政治家;第三類是專家。而一定數量的專家的使用,有利于規制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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